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稳定,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监督、加强管理、强化教育,全面提升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管理。
第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引导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稳定。
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本办法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执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施工单位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施工计划,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买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与监管部门建立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施工进展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建立监督档案,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三)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四)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五)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设施和设备安全可靠,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一)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安全信用体系,对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进行惩戒;(三)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员;(四)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五)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防止事故发生;(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施工安全的主要责任;(二)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责任;(三)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工程施工安全的相关责任;(四)其他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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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方案及控制措施
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方案及控制措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方案及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监督检查方案:- 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设立安全检查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
- 安排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项目现场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记录。
- 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分类和评估,确定严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 安全管理方案:-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和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 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项目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情况,并进行有效的整改和改进。
- 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安全控制措施:- 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符合规定。
- 加强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和监督。
- 对施工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其安全可靠,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 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消除。
以上是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方案及控制措施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和安全风险,对控制措施进行具体规划和实施,并及时评估和调整。
同时,要加强与承包单位和施工人员的沟通和协作,形成良好的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进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三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执行等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以下职责:1. 监督建筑工程各参与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2. 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整改;3.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违法行为;4. 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5. 执行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3.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物资进场前应严格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物资质量合格,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2. 施工现场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3. 各工种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参与施工操作;4. 管道、电缆等设施应进行明确标识,以防止工人误碰;5.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方针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五章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八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章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置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章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
第十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框架性示例,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提升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1. 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该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人员和设备,并根据需要组建监督检查团队。
2. 监督管理机构应与有关建筑设计单位、承包商、建筑材料供应商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措施1. 建筑工程的开工前,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方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工地巡查,并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隐患整改期间,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施工。
3. 监督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的综合安全检查,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检验,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1. 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2. 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3. 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节点进行监控,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1. 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管理机构应向施工方提供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其正确、安全地进行施工。
3. 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方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查,确保其完善和有效。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1.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范的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2. 对于优秀的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予以奖励,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附则1.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2. 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规范进行解释并对其进行修订。
3.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结语: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积极配合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共同推动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建筑工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查工作办法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推动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我市质量、安全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督查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查(以下简称“督查”)是指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我市区、县和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检查。
第四条督查分定期督查、不定期督查二种形式。
(一)定期督查是指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对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检查,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不定期督查是指根据工作要求,即时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某项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五条督查工作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二)监督人员考核和人员培训情况;(三)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行为监督责任落实及专项检查、巡查开展情况;(四)监督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创优情况;(五)监督项目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验收控制情况;(六)监督项目风险源监管控制情况;(七)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问题的调查处理及行政处罚情况;(九)监督档案、监督统计等内业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督查的主要程序(一)制定专项督查方案、成立督查组、印发通知并组织实施;(二)督查组到达被督查单位后,由组长介绍督查有关要求,听取被督查单位关于本辖区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及监管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主要措施的汇报,并抽查监管档案;(三)随机抽取检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七条督查结果处理(一)检查结束后向被督查单位反馈意见,对监管不到位的,下发督查告知书;(二)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建议其主管部门进行问责;(三)督查结束后,总结通报督查结果,报送有关领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
(2)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
(3)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3.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六、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遵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职业病的发生。
2.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物的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环境达标。
3.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等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生产措施,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2.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油田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油田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负总责。
第六条油田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开展业务,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措施,依法对油田建设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油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协调和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油田建设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施工人员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接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各级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和经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标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得到有效维护。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一)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发布、实施和迭代更新流程;(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要求;(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要求;(四)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分工和考核机制;(五)事故报告和处理流程的规范要求;(六)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管理制度书面化,并通过内部通知或培训等形式向全员宣传,确保各级人员理解并遵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安全风险程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管理制度纳入考核评定体系,将安全生产作为主要指标之一,对执行不力或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予以处理和追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团队,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对各类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使用阶段的工程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一)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1.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由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专业安全监督机构承担;2.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管理和技术监督人员。
(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1. 负责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评估;2. 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全性审查;3. 负责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评审;4. 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5. 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安全审查。
三、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一)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方案,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
(二)工程设计单位应提供安全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工程设计单位应及时处理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四、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施工企业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二)施工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施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施工企业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五)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六)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五、使用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一)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维护计划。
(二)使用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并报告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四)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六、工程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督管理(一)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提交工程安全管理资料,并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竣工验收申请。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严格执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一、监督机构1. 设立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和协调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措施。
2. 在施工现场设立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现场施工作业,发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3. 建立工程安全委员会,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人员、技术人员等组成,定期开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落实执行。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施工人员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流程,培训员工安全操作意识,确保每位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2. 制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划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3. 确保施工设备和机械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配备专业人员操作,并建立设备使用台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4. 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 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事故隐患得到有效处理。
6. 设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三、应急处置制度1. 建立工程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制定安全疏散逃生方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救援能力和应变能力。
3. 组织施工人员定期参加安全应急培训,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置方法,提高员工在突发情况下的自救互救能力。
四、监督检查制度1. 建立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台账,规定检查周期和内容,针对检查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产生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立项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控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单独发包或者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包含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按规定设置围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m,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公司成立工程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 工程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3. 各工程项目部设立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组,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安全监督检查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责任是否明确,责任到人。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检查施工人员是否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是否全面,培训效果是否明显。
4. 安全生产防护设施设备: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5.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隐患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6.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整洁,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到位。
7. 临时用电安全: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8. 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五、安全监督检查方法1. 定期检查: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组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2. 不定期抽查: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组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抽查,随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专项检查: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六、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组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并要求项目负责人督促整改。
2.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和全员参与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严格、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能力。
第五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监督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通报、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监督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工作纪律和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导部门和企业的监督检查,保证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配备必要设备,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监督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规范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督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发布相关信息。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与本制度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落实和执行。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参与安全活动,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落实。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组织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生产方案的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在施工和竣工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范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在施工和竣工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组织中,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是保障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切实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水平,制订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职责1. 施工单位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立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2. 监督部门要组织对电力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三、安全培训1. 施工单位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管理,确保安全培训的有效性。
四、安全控制措施1. 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控制措施,并将其执行情况记录在安全日志中。
2. 监督部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时要求其整改。
五、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1. 施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按照使用规定进行检验和保养。
2. 监督部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应急预案1. 施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监督部门要对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有效性。
七、安全检查1. 施工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八、安全责任追究1. 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责任失职者进行追究。
2. 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追究力度,确保责任人受到应有的处罚。
九、安全督查1. 监督部门要对电力工程施工安全进行定期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 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安全督查工作,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十、监督通报1. 监督部门要定期发布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通报,公开通报存在的安全问题和整改情况。
2. 施工单位要对监督通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监督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以上是关于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办法,希望能对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促进作用,提高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安全主体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工程施工安全计划,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并委托专业安全机构进行监督与检验。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三、安全监督1.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现场巡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2.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安全监督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
四、安全防护措施1. 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2. 对于高空作业、电气作业、爆破作业等高危作业,应当严格执行特殊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监督。
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五、事故处理与报告1. 发生建筑工程施工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现场安全,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2.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建设单位。
六、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安全监督机构有权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等。
2. 对于严重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安全监督机构有权吊销相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要求。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总结: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主体应当充分履行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监督与控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只有在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才能有效防范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三篇)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督促企业改进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绩效审查,评估其工作效果和质量水平。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违法行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真实、全面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监督体系,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措施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采取以下监督措施:(一)实地检查:监督机构可以随时进入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实地检查。
(二)信息核验: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核验和检查。
(三)抽样调查:监督机构可以随机抽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四)整改督办: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应当责令建筑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并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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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44560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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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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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明确集团总部、区域公司、项目部对工程安全的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3.《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安全、质量、设备检查流程》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域公司工程安全管理的
监督、指导,负责对项目部工程安全的抽查。
2.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对项目部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3.项目部:负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遵守各项与安全相关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方针和安全目标
第5条安全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6条安全目标。
集团公司领导制定出年度安全目标;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制定的年度安全目标进行量化,并分解到各个区域公司;各区域公司接到下发的安全目标,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策划方案,将目标落实到各项目部;各项目部是安全目标的实施者,负责在项目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落实各项方案,最终完成下达的安全目标。
第7条指导原则。
安全目标的达成过程要做到层层落实,集团工程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管理监督,策划完成集团公司的安全目标,区域公司主要负责生产监督,策划完成本区域公司的安全目标,项目部主要负责生产实施,在区域公司
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项目的安全目标。
第三章项目开工
第8条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每个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项目结构、施工环境、施工条件,项目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和工地安全员编制好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区域公司对“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核准后,上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批准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开工。
第9条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遇到因条件变化或考虑不周必须变更措施内容时,应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能擅自变更。
第10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项目部负责制订每一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开工前把编制好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送交区域公司进行审批,所有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经集团企业技术中心和总工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才可以实施。
第11条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
合格后再上岗。
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针对施工实际和安全操作规程,既有总体交底又要交底到班组及特殊作业人员。
具体规定可参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12条建立安全应急预案。
项目部负责建立应急预案机制,落实应急措施责任人员、相关联络机构、应急措施费,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改进。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13条检查的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域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项目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抽查。
2.区域公司:负责对所属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3.项目部: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的保证与自查。
第14条检查的频度。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实施每季度大检查,检查范围全年覆盖集团公司所有区域公司,抽查部分项目部。
2.区域公司:对所属所有项目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同时组织不定期的各项专项检查。
3.项目部:对建设中的工程实施经常性的自检。
项目负责人组织一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安全员负责每日安全巡查。
第15条检查的方法。
现场安全检查、文件、资料检查。
第16条检查的内容。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区域公司的检查内容:
①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
②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的实施和各种专项检查;
③岗位职责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④对整改要求的落实。
对区域公司的安全管理实施检查,包括区域公司对所属项目部安全检查的频次和整改记录,以及区域公司对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
2.区域公司对项目部的检查内容:
①项目安全管理策划结果的实施;
②对本企业、发包方或监理方提出的意见和整改要求的
落实;
③合同的履行情况;
④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安全整改
第17条安全问题识别。
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第18条安全问题整改。
一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检查方向被检查方开具《安全整改单》,并留存记录,作为整改回复的依据。
第19条安全整改原则。
按三定(定员、定时、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
第20条安全整改流程。
参照质量整改流程。
第21条责任明确。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监督区域公司的安全管理行为。
2.区域公司:督促项目部安全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安全整改的封闭以及安全问题的总结和后续预防措施监督实施。
3.项目部:落实安全整改措施,保证安全整改的完成及
避免后续类似安全问题的再发生。
第22条整改落实。
参照质量整改落实。
第六章安全验收
第23条验收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24条一般分项分部工程安全验收。
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项目部的施工班组进行“三检”,在此基础上由项目部的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评定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第25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验收。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项目部应定员根据专项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完成后在项目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同时上报区域公司,区域公司应对验收结论进行确认并记录在案。
第七章安全管理活动评价
第26条检查评价和年度评价可参照质量管理活动评
价。
第八章总结
第27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要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讨论总结,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学习,每次总结经验要填写《安全总结记录表》,存档以备查阅。
第九章附则
第28条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9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0条附件:(1)工程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2)安全总结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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