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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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文件【新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文件【新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 以下(或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gb5750-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国家在2022年出台的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质量标准,是对生活饮用水安全性的保障。

该文件规定,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水的外观、气味、温度等。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很高,它必须经过国家设定的有关毒理学和卫生学指标进行检验。

水质检测指标主要有化学性、放射性、微生物学性和其他物质特性,其中包括有机物总量,氨氮,总氮,总磷,氟离子,硫酸根,游离氯离子,悬浮物,pH 值,铁,锰,铜,锌,镉,铬,锶,砷,铅,氯汞等内容。

此外,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污染应该恒定在低水平,因此,必须实施严格的检测和控制,包括对生活饮用水的总有机碳(TOC),动物性污染物,水生藻类和病毒等物质进行检测。

从而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减少污染物的污染程度,维护公众的健康。

《GB5750-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国家为确保公众饮用水安全及环境保护出台的一项标准,从而维护公众的健康,规范市场真实性,保护公众的权利,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小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小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小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是指在小学校内对学生饮用水的卫生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小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1. 水源管理:
- 学校应确保饮用水源的卫生安全,定期检测水质并保持合格的水源。

- 定期清洗水源设备,保持设备的卫生。

- 特别是对自来水的管理,必须审查供水厂出具的水质报告,确保供水的卫生安全。

2. 饮水设备管理:
- 学校应配置足够的饮水设备,如饮水机、水桶等,以保证学生饮水的方便和卫生安全。

- 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清洗,确保正常运行和饮水安全。

- 饮水设备应设置在干净、通风、明亮的位置,避免污染和交叉感染。

3. 饮用水通知制度:
- 学校应向学生和家长发布饮用水通知,包括水源情况、水质检测结果、饮水设备维护等内容。

- 学生和家长应了解并遵守学校的饮用水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和保管饮水设备。

4. 饮用水监测:
- 学校应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饮用水进行检测,并及时发布检测结果。

- 如发现饮用水不合格问题,学校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理措施,保证学生的饮用水安全。

5. 学生饮用水卫生教育:
- 学校应定期进行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对饮用水卫生的重视和认识。

- 鼓励学生培养良好的饮水习惯,如勤洗手、用杯子饮水等,并加强学生对饮用水卫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小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学生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预防水源污染和饮用水引起的传染病的发生。

同时,也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养良好的饮水习惯。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2022年3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新国标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年9月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年9月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xx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饮用水卫生安全规范

饮用水卫生安全规范

饮用水卫生安全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范,以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需的资源之一,因此对其卫生安全的管理至关重要。

2. 定义2.1 饮用水:指适宜人类生活饮用的水源。

2.2 饮用水卫生安全:指饮用水在经过处理、供应、存储和使用过程中,能够不产生危害或者仅产生可接受程度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的状态。

3. 饮用水卫生安全要求3.1 水源保护3.1.1 水源应位于无污染源附近,并具备防御外界污染的能力。

3.1.2 水源周围的环境应合规并定期检测,以确保无污染。

3.2 水处理3.2.1 饮用水处理设施应具备完善的工艺流程,以确保对污染物的有效去除。

3.2.2 饮用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3.3 水质监测3.3.1 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其满足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3.2 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化学物质含量等。

3.4 饮用水供应3.4.1 饮用水供应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供水系统正常运行。

3.4.2 饮用水供应设施应确保供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 监督与管理4.1 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确保相关法规的执行。

4.2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饮用水进行抽查和定期检测。

4.3 对于违反卫生安全规范的饮用水供应单位,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 总结本文档制定了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范,对于保障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在源头控制、水处理、水质监测和饮用水供应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规范,能够确保公众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同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法规落实到位并得到有效执行。

以上为饮用水卫生安全规范的文档内容。

---。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1]161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1]161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 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Addendum to Volume 2 ,19983 定义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l 。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注:①表中NTU 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CFU 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

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 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 2 。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续)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
该标准针对的是居民生活饮用水,包括自来水和其他供水单位提供的
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直接饮用、烹调和洗涤的水源,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因此,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
于确保人们饮用安全和卫生的水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该标准分为8个部分,分别是:范围、规范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水源地保护与水源监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生
活饮用水水质限值和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

这些部分共同构成
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内容,并为相关部门提供了具体的监测和检验方法。

标准规定的水质指标包括了各种有害物质的浓度限值,比如重金属、
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等。

同时,还对水的物理性质和微生物性质进行了
规定,包括水温、PH值、浑浊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

通过对这些
指标的监测和检验,可以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杜绝对人
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的存在。

标准还要求生活饮用水的供应单位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水质监控,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水质监测报告。

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水源,要及
时进行改造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水源可以满足人们的健康需求。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和监测,以防止环境污染对生活饮用水质量造成的影响。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十条生活饮用水规范
一、使用清洁、无毒、无害的水管道或水龙头。

二、定期清洗水管道和水龙头,以防止污染。

三、使用过滤器或添加消毒剂来提高水的卫生质量。

四、在饮用水前烧开或沏茶,以杀死细菌和其他有害物质。

五、不要使用含有有毒物质的水箱、容器或杯子。

六、不要用口服过滤器或水箱来储存食物。

七、不要饮用生水或污染严重的水。

八、饮用水的容器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九、对于长时间储存的饮用水,应定期更换,以防止变质。

十、严格遵守当地的卫生规范和法规,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XXXX市XX学校XX后勤部
2023年2月14日。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我们需遵循以下几项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首先,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生产过程中应保证设备、管道等设施的清洁卫生,避免受到外界污染。

其次,居民家庭需定期对自来水管道及水质进行检测,确保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同时,应注意存放和使用容器的卫生,避免细菌滋生。

此外,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供水单位进行检查,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对于不合格的饮用水,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给公众,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的来说,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饮用水安全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希望大家加强监督,共同维护水质卫生,确保每个人都能喝上干净卫生的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1. 一般原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详见附录2.1〕中的4.1.1〜4.1.4是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的一般原则。

如果在实际饮用水中存在。

GB 5749—2006文本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则按此原则处理。

本标准所指水质要求是指居民用户端水质必须符合GB5749—2006的要求。

2.饮用水必须消毒《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的4.1.5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这是一条总的要求。

考虑到供水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即使是取深层地下水作为水源,原水中未曾检出过大肠菌群等指标菌,也应经消毒处理。

经过消毒并保留一部分余量的消毒剂,对饮用水在出厂后的输配水管道、蓄水容器中可以起到防御微生物污染的作用,增加饮用水的安全性。

关于有烧开水习惯的地区,集中式供水能否不消毒的问题,标准修订组认为,将水煮沸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饮水消毒方法,但喝烧开水的人,还有日常用水,使用未经消毒的水洗涤、漱口和洗涤生吃的蔬菜、水果,也是一个重要的传染途径。

因此,即使在有喝开水习惯的地区,生活饮用水消毒仍然是必要的。

3.饮用水消毒应有余量《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的4.1.6中规定几种常用消毒剂的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中限值、出厂水中余量和管网末梢水中余量等,这些是根据经验数据作出的规定。

决定饮水消毒效果的因素是消毒剂浓度和接触时间。

4.关于紫外线消毒关于紫外线消毒饮用水的问题在GB 5749-2006中没有提及,这是因为至今没有报道现用的紫外线消毒饮用水后会产生什么有害副产物,无法设定限制条件和设定限值。

GB 5749—2006没有提及紫外线消毒,并不妨碍它在饮用水消毒中的正确使用。

若采用紫外线消毒饮用水可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501)的紫外线强度(70uw /cm2)的要求执行。

5,小型水厂和农村分散式供水分质指标放宽GB 5749-2006中4.1.7规定“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我国有部分农村地区,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要执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测: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设备、卫生管理等进行监测,确保二 次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对涉水产品的监测: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进行监测,确保涉水产品的卫生质量符合 相关法规标准。
监督监测结果处理
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评估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对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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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01/01
江元学院
生活饮用水卫 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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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概述 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生活饮用水处理与消毒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与监测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实施与改进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概述
章节副标题
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章节副标题
水质指标
感官性状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等
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 有毒有害物质指标:铅、汞、砷、镉等重金属,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等消毒副产物,以及氰化物、氟化物等无机物 放射性指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水质监测与评价
监测项目:包括感官性状、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等 监测频次:根据水质状况和水处理方式确定 监测方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 评价标准: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评价
定义和范围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指为保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 群众健康而制定的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了饮用 水中微生物、化学和放射性等指 标的要求,以确保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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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都有哪些规定生活饮用水是指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饮用和生活用水,这类水质质量与居民的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导致生活饮用水水质发生一定改变或污染,从而会影响居民的用水安全,基于此,我国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强制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12年,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又联合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了更新,新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和水质监测方法等。

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才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1)生活饮用水需具备良好地感官性状,如无色、透明、无异臭和异味、无肉眼可见物;(2)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3)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对人体造成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和远期危害(包含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等)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4)生活饮用水使用前需经消毒处理;(5)生活饮用水水质需符合下列卫生要求,①生活饮用水中不得检出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100CFU/mL,当生活饮用水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需进一步检验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群,若未检出总大肠菌群,则不必做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群检验;②感官性状:色度15、浑浊度3、无肉眼可见物和无异味、异臭等;③毒理指标:砷<0.01mg/L、镉<0.005mg/L、铬<0.05mg/L、铅<0.01mg/L、汞<0.001mg/L、硒<0.01mg/L、氰化物<0.05mg/L、氟化物<1.0mg/L、硝酸盐<10mg/L、三氯甲烷<0.06mg/L、四氯化碳<0.002mg/L、溴酸盐<0.01mg/L、甲醛<0.9mg/L、亚氯酸盐<0.7mg/L、氯酸盐<10.7mg/L;④一般化学指标:PH值6.5-8.5、铝<0.2mg/L、铁<0.3mg/L、锰<0.1mg/L、铜<1.0mg/L、锌<1.0mg/L、氯化物<250mg/L、硫酸盐<250mg/L、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总硬度<450mg/L、耗氧量<5mg/L挥发酚类<0.002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mg/L;⑤放射性指标:总ɑ放射性<0.5Bq/L、总β放射性<1Bq/L,当放射性指标超出上述标准值,需及时对生活饮用水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断其是否能饮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新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自2022年3月发布,时隔1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指标很多且事关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标准》正文中的水质指标由GB 5749—2006 的106项调整到97项,修订后的文本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方法。

文件属国家级强制性标准,对饮用水供水、水源水、制水、输水、储水等多项内容的规范性控制要求,并进一步加强了从水源头到“水龙头”的供水全过程管控。

同时,新标准强化了对消毒副产物的管控要求,并增加了消毒副产物的检测方法等。

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的样品前处理技术水中半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的样品前处理技术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更加关注感官指标色度、浊度、气味、口感与饮用水的口感和舒适度密切相关。

近年来,由于水污染的影响,一些水源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藻类暴发,导致饮用水异味、异味超标,影响水质安全。

因此,新标准增加了上述两项感官指标作为延伸指标。

◆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新标准进一步将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等6种检出率较高的消毒副产物的指标由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以加强对上述指标的控制。

◆更加关注风险变化新标准根据水源风险变化和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指标做了调整,体现在“一增一减”。

一方面,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两项扩展指标;另一方面,新标准将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等12项指标从标准正文中删除。

上述调整,有利于提高水质管控的精准性,有利于部分指标风险较高的区域视本地情况开展持续的评估、监测。

安全饮用水是人类健康的基本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卫生资源。

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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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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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Sant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l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ﻫ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ﻫWHOGuidelines for DrinkingWater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ﻫ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ﻫ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观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1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2浑浊度不超过1度(NTU),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
3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4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5pH6.5-8.5
6总硬度(以碳酸钙计)450(mg/L)
7铝0.2(mg/L)
8铁0.3(mg/L)
9锰0.1(mg/L)
10铜 1.0(mg/L)
11锌 1.0(mg/L)
12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mg/L)
13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mg/L)
14硫酸盐250(mg/L)
15氯化物250(mg/L)
16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
17耗氧量(以O2计)3(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
毒理学指标
18砷0.05(mg/L)
19镉0.005(mg/L)
20铬(六价) 0.05(mg/L)
21氰化物0.05(mg/L)
22氟化物1.0(mg/L)
23铅0.01(mg/L)
24汞0.001(mg/L)
25硝酸盐(以氮计) 20(mg/L)
26硒0.01(mg/L)
27四氯化碳0.002(mg/L)
28氯仿0.06(mg/L)
细菌学指标
29细菌总数100(CFU/mL)
30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捡出31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捡出
32 游离余氯在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
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适用于加氯消毒)
放射性指标
33总α放射性0.5(Bq/L)
34总β放射性1(Bq/L)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

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观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1硫化物0.02(mg/L)
2钠200(mg/L)
毒理学指标
3锑0.005(mg/L)
4钡0.7(mg/L)
5铍0.002(mg/L)
6硼0.5(mg/L)
7钼0.07(mg/L)
8镍0.02(mg/L)
9银0.05(mg/L)
10铊0.0001(mg/L)
11二氯甲烷0.02(mg/L)
121,2-二氯乙烷0.03(mg/L)
131,1,1-三氯乙烷2(mg/L)
14氯乙烯0.005(mg/L)
151,1-二氯乙烯0.03(mg/L)
161,2-二氯乙烯0.05(mg/L)
17三氯乙烯0.07(mg/L)
18四氯乙烯0.04(mg/L)
19苯0.01(mg/L)
20甲苯0.7(mg/L)
21二甲苯0.5(mg/L)
22乙苯0.3(mg/L)
23苯乙烯0.02(mg/L)
24苯并(α)芘0.00001(mg/L)25氯苯0.3(mg/L)
261,2-二氯苯1(mg/L)
271,4-二氯苯0.3(mg/L)
28三氯苯(总量) 0.02(mg/L)
29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

0.008(mg/L)
30丙稀酰胺0.0005(mg/L)
31六氯丁二烯0.0006(mg/L)
32微囊藻毒素-LR0.001(mg/L)
33甲草胺0.02(mg/L)
34灭草松0.3(mg/L)
35叶枯唑0.5(mg/L)
36百菌清0.01(mg/L)
37滴滴涕0.001(mg/L)
38溴氰菊酯0.02(mg/L)
39内吸磷0.03(mg/L)(感官限值)
40乐果0.08(mg/L)(感官限值)
412,4-滴0.03(mg/L)
42七氯0.0004(mg/L)
43七氯环氧化物0.0002(mg/L)
44六氯苯0.001(mg/L)
45六六六0.005(mg/L)
46林丹0.002(mg/L)
47马拉硫磷0.25(mg/L)(感官限值)
48对硫磷0.003(mg/L)(感官限值)
49甲基对硫磷0.02(mg/L)(感官限值)
50五氯酚0.009(mg/L)
51亚氯酸盐0.2(mg/L)(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52一氯胺3(mg/L)
532,4,6三氯酚0.2(mg/L)
54甲醛0.9(mg/L)
55三卤甲烷该类化合物中每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得超过1
56溴仿0.1(mg/L)
57二溴一氯甲烷0.1(mg/L)
58一溴二氯甲烷0.06(mg/L)
59二氯乙酸0.05(mg/L)
60三氯乙酸0.1(mg/L)
61三氯乙醛(水合氯醛)0.01(mg/L)
62氯化氰(以CN-计)0.07(mg/L)
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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