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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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道路、桥梁、排水、照明、供水、供电等项目。

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规范性,制定了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市政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包括管理范围、管理流程和管理要点等内容。

一、管理范围市政工程管理办法适用于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验收和管理过程。

市政工程项目包括道路建设、桥梁建设、排水系统建设、照明系统建设、供水系统建设、供电系统建设等各类市政设施。

二、管理流程1. 市政工程项目审批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审批流程。

2. 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 市政工程项目验收市政工程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验收。

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安全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管理要点1. 设计要求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需要满足规范要求,包括道路宽度、桥梁承载能力、排水系统设计流量、照明系统照度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2. 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土方开挖、砼浇筑、管线敷设等关键节点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 安全保障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 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包括噪音、粉尘和沉积物等方面的控制。

5. 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安全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6. 设备维护市政工程的设备需要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四、结论市政工程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规范性而制定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对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管理流程和管理要点进行了和介绍,希望能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

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市政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工程管理部日期:年月日说明本办法为试行版本,通过公司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逐步逐项予以细化。

在本办法执行中,望公司全体人员予以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没有任何可商量的,对待一切违规现象从严处理。

针对暂时某些未指定奖罚细则及标准的,均由公司工程管理责任人与工程管理部依据事件性质程度而定。

********工程有限公司20 年月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节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总则一、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二、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通知质监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三、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四、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

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五、项目部组建初始,必须明确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按照其职责权限进行后续工作安排;同时落实其他管理人员如施工员、测量员、预算员、资料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人员岗位情况,项目人员以书面形式体现在项目风险目标管理协议中。

六、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1、在公司及工程部组织的周巡检过程中,发现项目部各施工工序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的,或项目部未按照正常工作流程报验的,现场口头通报,要求整改;再次检查依然存在问题的,由工程部起草并经公司批准审核后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同时对项目第一责任人、总工及直接负责人分别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办法(讨论稿)市政工程施工属于室外、多工种配合、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目前还不能达到工厂化、智能化,而且每个工程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施工中存在较大变化,制定本办法。

本方法以项目经理部责任制为管理主体,公司各部门配合、督促、检查形式实行。

在施工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作风、成绩,与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合状况,结合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综合考评,纳入年底绩效考核工资。

第一章项目经理部组成与职责项目经理部组成: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管、技术员、安全员。

项目部管理人员分工不分家,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统一努力完成项目部的各项任务。

项目经理对公司负责,各管理人员对项目经理负责。

各项目部人员应满足公司人员出现临时调配或临时交付的其它工作的要求。

项目经理职责1、在授权范围内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全面管理,是项目经营、施工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期、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机械、材料、分包、文明施工和贯标等负有直接责任。

2、负责与公司总经理签定《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协议书》,严格执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确保各项指标的顺利实现。

3、负责提出项目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建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负责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项目规章制度,确保项目经理部的正常运转。

4、指挥项目经理部人员,办理施工前的各种手续;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临建搭设、现场准备,配备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等工作。

5、负责组织对物资分供商的评审和选择工作,经公司批准后,负责主持项目材料采购工作,并根据权限对外签定《采购合同》。

6、负责领导项目有关人员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创优策划、项目策划方案、工程总结等项目文件,并按照权限划分进行审批。

7、参与公司施工管理部组织的劳务分包商和工程分包商评审和选择工作,与公司选定的分包商签定相应分包合同。

8、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项目制造成本测算会议,根据公司下达的制造成本,领导编制并保证项目制造成本计划的实施。

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保障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和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在承担市政配套工程建设任务过程中,进行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质量第一”的原则,落实“四必”要求,即必须确保工程质量、时间进度、安全施工、环境保护。

第四条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是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阶段管理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的规划、政策和需求,确定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的立项范围和标准,制定项目指南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影响等方面内容,具体走范围、规模、投资估算、建设期限、效益预测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的立项背景、目的、建设内容、规划布局、总体构思、设计标准、主要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审批合格后,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及相关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

第十条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应满足项目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要求,并应经过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三章工程建设阶段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阶段是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阶段,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阶段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推进,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延期,需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阶段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管理行为,增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市政工程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维护的需要。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循节约能源、合理使用土地等原则,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投资。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格、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遵循规范标准,认真处理市政工程设计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社会责任感,严格保护施工现场环境的卫生、安全和整洁。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卫生有序。

第四章监理管理第十三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对市政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验收管理第十六条市政工程采取分部份项验收制度和整体验收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开展,须做到符合规范标准、符合实际需要、质量安全可靠等要求。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记录,并进行相关的都市阅览记录和归档。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Ill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结合全省住建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相关培育考评辅助工作。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规范运作、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考评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列标准(DB37∕T3014-2017z DB37∕T3015-2017z DB37∕T3134-2018z DB37∕T3135-2018)进行培育考评。

第五条纳入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应在10000m2以上;成片群体建筑建筑面积应在IoOOoOm2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位工程,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50%以上。

市政施工项目工作制度

市政施工项目工作制度

市政施工项目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市政施工项目的安全、高效、优质完成,规范施工管理,提高施工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市政施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市政施工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2. 设立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项目的施工组织、技术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监督、进度协调等工作。

3. 设立施工队伍,负责具体施工任务的实施。

三、施工准备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内容。

2. 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确保施工合法合规。

3. 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设备和材料,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4.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质量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5. 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秩序和环境卫生。

四、施工管理1. 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优质、高效。

2.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4. 加强进度协调,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5. 做好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沟通协调1. 建立项目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项目会议,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 加强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各方的沟通与协调,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六、竣工验收1. 施工完成后,组织自检、初验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2. 积极配合业主、监理等进行竣工验收,及时整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3. 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业主交付工程,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售后服务1. 建立售后服务体系,提供质保期内的一切维修、保养等服务。

2. 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反馈,确保业主满意度。

八、奖惩制度1. 对在施工过程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施工管理制度、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处罚。

九、附则1.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担的市政施工项目。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办 法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办 法

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区管委会........监理公司年月日市政工程管理细则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认真落实本工程的施工管理程序,加强各参建单位的施工组织协调,规范施工现场参建人员的建设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订本工程管理细则,望各参建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参建各方组织管理:参建各方组织管理:1.参建各单位项目部应建立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的现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并认真贯彻执行;2.参建各单位项目部人员应按合同及投标文件的约定派驻,并做到持证上岗,对确实无法到场的人员应征得业主和监理的同意,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各方管理人员一经确定,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人员到岗到位,如有违反每人每次罚款1000 元;3.对不能胜任自己的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业主和监理人员工作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业主和监理方有权向项目经理建议撤换,对不服从业主和监理方管理的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人员,业主和监理方有权采取措施进行撤换、清退、处罚,直至停工;4.参建各方人员弄虚作假(假资料、假证明、偷工减料),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00 元;5.参建各单位项目部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均应认真、勤奋的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安全、质量的关键部位施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否则罚款500 元/处,夜间施工事前项目部要书面报送监理部,并且应安排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值班,否则罚款200-500 元/次。

6、各方所发文拒收、拒签一次罚款1000 元。

7、要求申报资料不能按期上报,处罚1000-5000 元,影响工程施工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8、对监理通知单及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内容要认真落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否则处罚每项次300-3000 元。

9、现场必须服从建设、监理单位人员的指令、要求,如有疑问,或者建议,可以到办公室协商,或者出具工作联系单,或者向建设、监理单位人员的上级反映。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保障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充分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市政工程施工水平。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应包括施工组织、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共同负责,各方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二、施工组织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市政工程施工特点和规模,合理组织施工队伍,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加强与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等沟通协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施工方案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九条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工艺、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投资控制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施工方案,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四、施工工艺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提高市政工程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符合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提高市政工程施工水平。

五、施工质量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总结和评价,不断提高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水平。

六、施工安全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房建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办法-2020.3.1开始实施

房建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办法-2020.3.1开始实施

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包含四个章节:一、总则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四、附则另外,在《办法》中还明确规定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招投标,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发包、分包,项目经理具备条件等多项重要内容。

《办法》全文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为确保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划定施工现场边界,并设置明确的警示标识,指示施工区域。

2. 施工现场应做好防尘、防风、防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施工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 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警戒线,并配备专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并保持设备完好。

二、施工工艺管理1. 施工单位应确定合理的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过程稳定、安全。

2.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3.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杜绝使用伪劣材料,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4.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艺流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安全要求。

三、人员管理1. 承包商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保障施工进度。

2.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施工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四、机械设备管理1. 施工单位应对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

2.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使用说明书,并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操作。

3.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机械设备检修,修复或淘汰出现故障或老化的设备,避免安全隐患。

五、交通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合理的交通标示和临时交通设施,确保施工现场交通秩序。

2. 施工单位应与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对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的施工标志、线路等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六、应急管理1. 施工单位应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周边居民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应急措施的顺利实施。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提高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精细施工、合理定型”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安全预案、质量控制方案等,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图纸、材料清单、施工作业卡等,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准备。

第八条施工前,应对施工区域进行详细的勘测和测量,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程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和卫生,制定相应的安全、环保和卫生管理方案,并按照要求执行。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和安全记录,确保工程进度和安全。

第十五条若需要对施工计划进行调整,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并报备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四章施工后验收第十七条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提交相关施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九条已竣工的市政工程应做好定期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保障施工质量,提高施工效率,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各级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承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涉及分包施工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施工单位承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及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同时,要加强分包施工的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分包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分包施工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分包工程的种类、范围和工程量,并签订分包合同。

第六条分包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充分了解分包单位的资质和技术实力,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第七条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责任,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分包工程施工任务。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并加强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质量监督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加强对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00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建设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袁州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7日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三章文明安全施工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市容环境整洁、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2)城工字284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秀江街道、化成街道、官园街道、金园街道、湛郎街道、灵泉街道、凤凰街道、珠泉街道、下浦街道、新康府街道、三阳镇、湖田镇、渥江镇、南庙镇、洪江镇、温汤镇(含明月大道两侧范围)行政区域,以及芦村镇、新田镇、西村镇部分行政村)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城区道路、桥涵、道路照明、绿化、供排水、供气、环卫、强弱电等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挖掘等活动以及相关的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市政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的市政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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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规范化,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工程项目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使公司在激烈的市政工程施工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经充分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公司在进行项目施工管理时,实行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为责任主体和核心的责任制。

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是公司法人代表在工程项目上的授权代理人。

2、公司的组织结构按项目管理分为两个层次:即公司管理层、项目管理层(项目经理部)。

3、公司在项目管理上建立的组织机构是项目经理部(简称项目部),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严格按公司与业主的合同要求、本管理办法及内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实现全面责任。

项目经理部每月按时参加公司的工程施工协调会及业主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

4、项目经理部是由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在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和职能科室支持下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一次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的责任期为工程开工至工程保修期结束、工程造价审计结束为止。

5、公司管理层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公司经营科、工程科、安全科、材料科、财务科、综合科等科室按各自职责对工程项目行使管理权利,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成本控制等进行管理,项目经理部必须接受公司管理层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管理。

6、公司管理层应充分树立服务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宗旨,加强计划管理,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调控,及时发现、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7、公司各管理科室对项目经理部的各项施工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确保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8、工程项目进场施工前,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9、项目经理部每月25日向公司工程科上报:①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及下月施工计划;②材料报表、材料计划;③机械使用情况报表和下月机械使用计划;④每月资金使用计划等。

10、项目经理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以强化管理、注重信誉、保证质量、安全施工、降低成本为主线,对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二、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1、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和灵魂。

必须具备以下素质:①具有在本公司注册的、符合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市政工程专业的“建造师”等证书。

②具有工程施工管理的能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知识、经济、法律法规等知识;③具有多年相应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经验、协调能力和相关业绩;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服从公司的管理。

2、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确定:公司领导层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每个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同时综合考虑工程项目情况及其它各方面的因素,在工程项目投标前确定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人选。

3、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一经确定必须全过程参与整个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配合公司经营科充分踏勘现场,做好技术标函的编制工作;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并对涉及措施费的主要工程量进行计算;对技术含量较高、难度较大的深基坑施工、支架上现浇构筑物、大口径超深砼钻孔灌注桩施工、预应力结构物施工等项目进行必要的技术设计与验算。

技术标函的编制应认真、细致,努力提高标书质量,不得因技术标函编制质量问题造成“废标”。

若因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编标原因造成“废标”,则扣除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当月岗位工资,年终奖按50%计发,同时对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业绩档案记一次不良记录。

4、投标的工程项目一经中标,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法人代表的授权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内容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实施全过程的全面管理。

5、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必须服从公司法人代表和经理室的领导,接受公司管理层各科室、工程业主代表、监理组对工程项目施工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6、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因个人能力问题不能领导项目经理部组织工程施工或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严重违法、违纪、违规时,公司可撤换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并根据公司员工守则和内部责任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管理原因,出现诸多问题且久拖不改,业主、监理书面要求公司更换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或出现施工期间因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玩忽职守等情况,致使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公司有权更换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7、一般情况下,经公司确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只能承接一个工程项目,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或临近竣工阶段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兼任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任务。

8、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在承接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承接其它工程,未经公司领导批准而私自承接工程项目的将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9、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服从公司经理室的领导,配合各职能科室的管理,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b)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c)代表公司实施项目管理,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经济效益负责;对项目部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培养工程施工人才;d)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效益等指标的实现;e)沟通与业主、设计、监理、各协作单位的联系,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f)对施工要素进行合理配置,抓好劳务、机械、材料的计划管理;g)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管理,建全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对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h)加强工程施工进度的计划管理,主持工程总施工进度计划、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及周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并严格按进度计划安排好各种施工资源。

如计划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i)抓好项目经理部质保体系的建立,组织施工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

配合省、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的申报、评比工作;j)配合经营科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k)抓好工程计量和决算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提供决算资料;配合工程审计工作;l)注意检查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工程完工后及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m)配合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工程预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办理验收手续。

负责工程保修工作;n)按公司要求做好工程施工材料及周转材料的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注意节约材料,防止失窃、损坏、浪费现象;o)负责对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队、机械租赁人预付款项的初步审核。

负责工程竣工后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劳务、材料、机械的结算工作;p)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开支,对项目部零星费用进行初步审核;q)配合公司对项目部合理的人事调整;r)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10、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权限和义务:a)在法人代表授权下行使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权;b)参与公司进行的项目投标工作和施工合同的签订;c)参与组建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

依照项目经理部各岗位人员职责和工作分工,行使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权利,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协调、管理,参与公司对项目部人员的考核、调整;d)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围内,安排、调度工程备用金的使用。

严格控制工程非施工管理费用的开支;e)根据公司《材料设备管理制度》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含周转材料)、施工机械进场施工;f)按公司规定选择劳务分包方进场施工,在法人代表授权下代表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条款进行管理;g)根据职责要求协调处理好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和外部事项;h)接受公司管理层对项目施工的指导、检查、管理、考核;i)工程结束后,经考核和审计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利润等指标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责任书中的有关条款承担责任、接受处罚。

三、项目经理部的组成1、项目经理部是公司为工程项目施工而组建的临时组织机构,自工程中标后组建,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在全部完成项目管理办法中职责和义务后解散,但项目经理部全体组成人员的义务必须延续到工程决算审计完成,保修期结束为止。

2、项目经理部人员的组成在公司领导层、相关科室与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充分商洽的基础上慎重决定,做到人员优化配置,以满足工程施工管理的需要。

3、项目经理部的组建与解散均由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和相关组成人员到公司综合科办理相关手续。

综合科管理人员将相关审批手续传至财务科、领导层。

四、工程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1、项目部组建完毕后,在进场施工前壹周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必须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2、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主要目标管理内容为:a)工程成本节约目标(上交净利润率指标);b)工程质量目标管理;c)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目标管理;d)工程施工进度目标管理。

3、工程项目成本目标管理主要是公司及各科室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所用直接费、间接费的控制与审核。

最终以上缴公司净利润为主要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4、工程项目上交净利润指标的确定:a)由公司经营科负责工程项目目标利润率的测算,并与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协商一致;b)测算工程项目目标利润率应根据工程中标价相对限价下浮率、限价相对预算价下浮率、施工期间季节气候、施工地点、项目经理部人员组成情况、工程工期情况、工程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期材料、机械价格情况等综合考虑。

c)工程上交利润率B计算公式:B=(A-K1-K2)/(1-K1)A:工程预算计划利润率(桥梁工程与道路排水工程取值不同一般为35%~40%);K1:工程项目投标下浮百分率;K2:工程项目施工综合因素调整值。

(K2调整范围为-2%~+2%,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工期、付款方式、工程地点因素、施工季节因素、项目部组成人员素质情况、工程难易程度、施工期间工程材料、机械费用等影响工程成本的因素,一般由经营科与公司领导层共同商量决定)。

5、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目标(工期目标)与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相一致,但必须符合业主、监理对工程施工节点工期的要求,及对工期进行的调整。

6、工程质量目标按照公司投标时的承诺,执行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质量目标,执行公司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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