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保险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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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解析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解析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新准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2.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是否承担保险风险是判断原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新准则对于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按其风险是否能拆分做出了不同规定:两部分风险能区分并能单独计量的,可予以拆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两部分风险不能区分的,应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新准则的规定明确了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将名义上是保险合同,但实质没有保障功能的保险合同排除在外,即不能作为保费收入处理。

3.原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4.原保险合同收入。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③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于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突破、影响及建议

关于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突破、影响及建议

果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能 够 区 分 ,并且 能够 单 独 计 量 的 ,可 以将 保 险风 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 进行分拆 ,保 险风 险部分确定为原保 险合同 ;其他风险部分 不确定为原保 险合同。如果保 险风 险部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不 能够 区 分 ,或 者 虽 能 够 区分 但 小 能够 单 独 计量 的 ,应 当将 整 个 合 同确 定 为 原保 险 合 刚 。保 险风 险概 念 的引 入 ,使保 险理 赔范 围 的依 据 更 加 明确 ,操 作性更强 。 2 明确了保险业务分类核算 的方式 此前 的会 计制 度要 求 公刮 应 对 保 险 业 务按 险种进 行分类核 算 , 可分为 财产保 险 公司的业务 、人寿保 险公刮 的业 务以及再 保 险 公 司 的 业 务 。 而新 保 险 会计 准 则规 定 将 保 险 合 同 分 为 原 保 险 合 同 和 再 保 险 合 同 ,原 保 险 合 同适 用 企 业 会计 准 则 第 2 5 号 一原 保 险 合 同 , 保 险 合 同适 用 企 业 再 会计准则第 2 6号 一再保险合 同 。另外原 保险合同按保 险人在原保 险合同延长期 内 是否 承担赔付保 险金 责任 的标 准 , 又划分 为寿 险原保 险合 同和 非寿 险原保 险 合同。 我 国 的保 险企 业 随着 新 的境 外投 资政 策 和 保 险 资产 证 券 化产 品参 与金 融 衍 生 产 品交 易管理政策的 出台 ,保 险资金运 用渠道将 会进一步放开 ,市场化 的综 合经营将成 为 必 然 趋 势 。保 险业 务 的分 类 核算 更符 合 金 融 综 合经 营 的 发展 趋 势 。 3 改变了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 量方法 我国之 前 的保 险会 计实 务 中, 除少 数 非寿 险品种 的分 拆处理 外 ,保 险人 与 被 保 险 人 签 订 的 所 有 合 同均 作 为 保 险 合 同处理 。新的会计 准则下 ,投资连结 险 , 分红 险等投 资性 保 单 的收 入将从 原 有的 保 费 收 入 统 计 口径 中剔 除 , 导 致 保 费 规 模 缩 小 。此 外 , 费 收 入 的 计 量 方 法 也 发 保 生 改 变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原保 5

损益类会计科目及使用详解

损益类会计科目及使用详解

损益类会计科目及使用详解6001 主营业务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

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的,应按该产成品、商品的公允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月)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上述销售业务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按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11 利息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dr2[财会考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3

dr2[财会考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3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dr2[财会考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景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签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景》和《企业会计准侧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景》、《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O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景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的方法非寿险业务的会计核算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相对滞后。

新准则中有两项专门规范保险企业会计行为的具体准则,即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从理论上填补了保险会计研究的空白,使保险会计的核算和会计信息的披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非寿险会计是保险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将给非寿险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呢?一、销售收入的确认:已赚保费的确定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是保险公司建立补偿基金的来源。

《原保险合同》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来看与一般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相类似,也是采用权责发生制,但非寿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货物运输保险等)属于损害补偿性质,属于损害补偿性质,属于损害补偿性质,保险期限大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内,保险期限大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内,保险期限大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内,通常通常存在跨越两个会计期间的现象。

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的不一致,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风险时间不匹配。

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风险时间不匹配。

因此,因此,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保险风对于保险风险未经过期间的收入应通过负债进行相应的调整;保险风险已经过期间的收入,即保险责任期已过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费收入”。

另外,某些长期保险合同不仅具有风险保障功能,某些长期保险合同不仅具有风险保障功能,还具有不同程度的储蓄性、还具有不同程度的储蓄性、还具有不同程度的储蓄性、投投资性特征,在保险费中包含了一定的储蓄、投资等因素,风险因素并不唯一。

高级经济实务(保险)考试题与答案

高级经济实务(保险)考试题与答案

高级经济实务(保险)考试题与答案1、关于保险公司非寿险准备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B、理赔费用准备金属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一种C、非寿险准备金必须依法足额提取D、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仅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答案:D在保险业务经营中,由于寿险与非寿险在经营核算上存在差异,其准备金的提留方式也不尽相同。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准备金。

寿险准备金有理论准备金与实际准备金等。

2、人寿保险保单转让时,为了产生法律效力必须( )。

A、口头通知保险人B、签订相关合同C、书面通知保险人D、不必采取任何行为答案:C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仅仅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转让,并不改变保险人。

但保单转让时,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3、在建筑工程保险合同中,可能被约定为特种风险而载明赔偿限额的是( )。

A、地震、火灾、爆炸、洪水B、地震、海啸、冰雹、水灾C、地震、海啸、暴风、雷电D、地震、海啸、洪水、风暴答案:D特种风险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风暴。

特种风险赔偿则是对保单中列明的上述特种风险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

为控制巨灾损失,保险人对保单中列明的特种风险必须规定赔偿限额。

凡保单中列明的特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无论发生一次还是多次保险事故,其赔款均不得超过该限额。

4、航次保险中载货船舶的保险期限是,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

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 )天。

B、60C、30D、10答案:C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按保险单订明的航次为准。

起止时间的规定为: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5、当被保险人是( )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投保人应是被保险人的父母。

保险财务审计面试题及答案

保险财务审计面试题及答案

保险财务审计面试题及答案保险财务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记录、资产负债表等进行的审计活动,以确保其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一过程对于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以及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透明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可能在保险财务审计面试中出现的问题及答案。

问题1:保险财务审计的目的是什么?答案:保险财务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审计,可以发现和纠正财务报表中的错误或遗漏,评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为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

同时,审计还有助于检测和预防财务欺诈行为,提高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

问题2:在进行保险财务审计时,审计师通常关注哪些方面?答案:审计师在进行保险财务审计时,会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记录。

2. 会计政策和估计的合理性,以及它们是否与行业标准一致。

3.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防止和检测错误和欺诈的措施。

4. 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保险金的支付和保险责任的履行。

5. 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特别是保险责任准备金和投资资产的评估。

6.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问题3:保险财务审计中,如何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答案:在保险财务审计中,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关键环节。

审计师会:1. 检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

2. 分析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评估其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偿还能力。

3. 评估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确保其能够覆盖未来可能的保险赔付。

4. 考虑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评估其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5. 检查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确保其满足监管要求。

问题4:在保险财务审计中,如何识别和处理财务报表中的错误?答案:在保险财务审计中,识别和处理财务报表中的错误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通过比较分析,发现财务数据的异常波动或不一致。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确认会计要素。

会计科目设置应当符合保险业务特点,充分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保险业务,确认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费用和成本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分别按照长期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确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资产的价值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现金流量,确认现金流量表。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及时向股东、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章会计监督与审计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对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接受外部审计,配合审计机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影响

摘要随着中国逐步兑现加入WTO的承诺,金融保险行业也在逐步进行开放,市场内保险主体日益增加,不少外资保险公司纷纷加入了中国这个广大的市场;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保险的跨国扩张需求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对保险财务核算、业务规范的要求也提高了,最初使用的《保险业务财务制度》与《保险业务会计制度》、以及后来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尤其是一些核算口径不能与国际接轨,影响了境内一些保险公司在国外的上市。

在与国际准则接轨、加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的思想指导下,2006年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

2008年8月7日,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境内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随后,在2009 年12月22 日,财政部发布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明确了保险业贯彻实施2 号解释的具体会计政策,就保费收入确认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起开始实施本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而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保监会也相应发布了《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 保险全行业同时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2009 年1 月5 日,又下发了《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 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统一执行,一步到位” 的总体实施方案。

2010 年1 月25 日,继续下发了《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 号〉实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准备金计量及其控制程序等事项。

总的说来,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解释和会计处理规定对原保险合同行为和再保险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原保险合同针对寿险和非寿险业务的特点,分别从保费收入、支出的确认时点、计量手段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再保险合同则引入了预估的概念,并根据产、寿业务特点的划分。

做账实操-分出保费的核算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分出保费的核算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分出保费的核算会计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的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1、分出保费的核算:借:分出保费贷:应付分保账款2、存入分保准备金的核算:因再保险分出人扣存分保准备金的交易具体体现在分保业务账单中,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准备金确认为存入分保准备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准备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准备金,并按期计算利息。

分保准备金是再保险分出人从应付给再保险接受人的分保费中以一定比例扣存,作为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分保未了责任的保证金。

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①扣存本期分保准备金确认为存入保证金:借:应付分保账款贷:存入分保准备金②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返还上期扣存分保准备金:借:存入分保准备金贷:应付分保账款③按期计算存入分保准备金利息:借:利息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分保账款3、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资产负债表日,再保险分出人在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应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调增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调减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应由分保接受人承担的相应准备金,作为摊回分保××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原保险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原保险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原保险合同》及其指南、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会计题库(可编辑)

保险公司会计题库(可编辑)

保险公司会计题库(可编辑)保险公司会计题库保险公司会计题库⼀、名词解释1.保险会计2.资产3.负债4.所有者权益5.收⼊6.费⽤7.利润8.权责发⽣制9.公允价值10.保险合同11.已赚保费12.未到期责任准备⾦13.未决赔款准备⾦14.保费收⼊15. 赔款⽀出16.损余物资18.代位追偿款19. 保险⾦给付20. 退保⾦21. 保户质押贷款22. 寿险责任准备⾦23.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24.⼿续费及佣⾦⽀出25.营业税⾦及附加26.业务及管理费⼆、简答题:1.简述保险会计的特点。

2.简述保险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3.简述保险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 简述保险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

5.简述权责发⽣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

8. 未决赔款准备⾦包括哪些内容?9.简述赔款⽀出的内容。

10.寿险原保险合同的特点和核算要求有哪些?11.说明满期给付、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给付、年⾦给付核算的内容。

12.什么是“三差”,简述“三差”的形成来源。

13.简述业务及管理费的核算内容。

14. 试述准备⾦充⾜性测试的⽅法。

15.什么是未到期责任准备⾦,它包括哪⼏种计算⽅法?三、填空题1.保险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与。

2.保险会计的基本特征是。

3.保险公司的资产,按其流动性划分,可以分为和。

4.保险公司的负债,按其偿还期限划分,可以分为和。

5.保险负债中占⽐例最⼤的是。

6.可⽐性包括和。

7.保险会计的基本前提为。

8.会计科⽬按经济内容可分为、、、和。

9.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期末余额计算公式为。

10.借贷记账法规则为。

11.会计等式可以表⽰为或。

12.会计分录为和。

13.按照危险损失转移的层次的分类,保险合同被划分为和。

14.将保险⼈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和。

15.保费收⼊的概念可以从、和三个⽅⾯理解。

16.未到期责任准备⾦的提取⽅法包括、、和。

17.保险准备⾦包括、、和。

18.寿险的营业保费由和两部分构成。

浅谈新会计准则在保险行业的实践与发展

浅谈新会计准则在保险行业的实践与发展

浅谈新会计准则在保险行业的实践与发展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保险行业实行。

在新准则中,一些与金融行业相关的准则,尤其是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在保险行业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正处在高速发展中的中国保险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通过阐述新会计准则颁布后逐步出台的各项法规或制度,分析了保险行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旨在通过本文使保险企业对新会计准则的理解更加准确,执行更加到位。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行业;应用研究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

同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同时切换到新会计准则,并遵照“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执行。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涵盖了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内容,更加贴近中国国情和市场发展现状。

该会计准则体系通过界定各会计要素定义,明确了要素确认的条件,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与此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资产和交易的反映更公允、更相关。

新企业会计准则不仅在内容上完善了传统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对保险、农业、石油天然气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作出了规范,而且在操作思路上引入了许多新的会计理念和处理原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注重经济实质。

与中国2007年之前的会计规定和实务操作有相当大的差异,在某些方面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根本性的改变。

在保险行业执行新准则的过程中,通过实践发现一些新准则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本文从5个方面分别指出了新准则有待完善的内容,并总结了目前的处理和解决情况。

一、保险风险的界定基于保费收入的确认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对于保费收入的确定引入了“保险风险”的概念,相比较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定义的保费收入不同的是,后者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记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GPV)”实务指南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GPV)”实务指南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GPV)”实务指南业务范围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考察对象为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处于有效状态的长期保险业务,涵盖的业务范围包括分红业务和非分红业务,但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和万能寿险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划分分红业务和非分红业务,分别计算毛保费责任准备金,并判断实际提取准备金的充足性。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不包括将来可能产生的新业务。

对于长期业务中所占比例不大的非主要险种,可以不进行毛保费责任准备金的具体计算,而采用比例近似的方法代替。

比例近似方法分析应基于精算责任人的合理判断,即所采用的近似方法不会对最终的结果造成实质性的偏差,并且此部分业务实际提取保单责任准备金数额占比不得超过5%。

关于比例近似方法,详见本实务指南关于“毛保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时间范围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关于保单现金流的规划必需延续到某个时间点,在此时刻所考察的封闭业务,其保险责任已经终止或对分析来说不是实质性的,如100年。

如果根据精算责任人的判断,在对分析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较短的时间范围,但必须就此给出特别说明。

保单现金流及其相关假设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基于最优估计的精算假设,采用适当的精算模型对保单的未来现金流作出预期,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项目:1)保费收入2)保险利益支出保单合同约定的保险利益给付,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疾病给付、满期金给付、生存年金给付等。

保险利益支出根据相应的死亡率和发病率的假设确定。

3)退保金支出退保金为保单退保或失效情况下,公司相应的退保金支出,根据保单现金价值及相应的退保和失效假设确定。

4)佣金及手续费支出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应涵盖直接佣金、间接佣金和其它相关手续费支出,由相关佣金率假设确定。

5)营业费用营业费用一般可划分为保单获得费用、保单直接维持费用和公司一般间接管理费用。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的营业费用假设应同时包含上述三项费用。

营业费用的假设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保费收入的百分比、保额的百分比或每张保单的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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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保险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保险人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但是,随着理赔案件调查的深入(如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时间的推移(如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原定保险精算假设可能发生变化,导致已确认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与保险人应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不一致。

此时,如果不对已确认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进行调整,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

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并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以掌握的有关资料为依据,选择恰当的方法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如果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确认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如果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确认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

【例26-9】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某财产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160 OOO元,前期已确认的相关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110 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补提未决赔款准备金50 000元(160 000-11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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