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制度】北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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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制度】北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追究制度
专利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本局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发生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当本局及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专利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权行为有申诉权和举报权,并受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申诉人、举报人的,本局应予以查处。
第二章追究机构
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设在发展计划与成果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在本级、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办法;
(二)依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查行政执法过错;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确认的过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和处分的建议;
(四)监督、检查、指导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职责。
第七条对本局重大的、案情复杂的过错,可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上一级部门联合组织追究。
第八条本局或过错责任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局的过错进行自查自究,并在自查自究结束的十五日内,将其结果报本局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备案;自查自究适当的,本局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不再追究。
第三章过错的发现及追究范围
第九条对于行政执法的过错,发现或被告知的方予追究。自过错发生之日起,逾期二年者,一般不予追究。
第十条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立案受理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行为:
(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错误的;
(二)对于上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和重大行政裁决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错误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被终审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举报的;
(七)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政协及政协委员提议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