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规章制度1篇
救助站所有规章制度
救助站所有规章制度为了确保救助站的正常运转,维护救助对象的权益,保障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以下规章制度,所有在救助站工作和接受救助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并执行。
**一、入住流程**1.1 救助对象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入住救助站。
1.2 入住前需提供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1.3 入住救助站后,需接受面试和身体检查,以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计划。
**二、居住管理**2.1 住宿时间:救助对象需按规定时间居住在救助站,不得擅自外出或逾期返回。
2.2 作息时间:按救助站规定的作息时间生活,不得在夜间喧哗或扰乱秩序。
2.3 个人卫生:保持卫生习惯,定期清洁住宿区域,维护整洁环境。
**三、饮食安排**3.1 救助站提供统一的饮食安排,救助对象需按时就餐,不得浪费食物。
3.2 特殊饮食需求:如有特殊饮食需求,需提前告知救助站,协商解决。
**四、救助内容**4.1 教育培训:救助对象需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活动,提升自身技能和就业能力。
4.2 心理辅导: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救助对象处理心理问题和压力。
4.3 医疗保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定期体检和健康指导,维护身体健康。
**五、纪律要求**5.1 遵守救助站规章制度,听从管理人员安排,不得有不良行为。
5.2 不得擅自离开救助站,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六、权益保障**6.1 救助对象享有基本人权,不得受到歧视或虐待,有权利申诉和维护自身权益。
6.2 救助对象需密切配合救助站工作人员,共同维护和谐、友善的环境。
**七、处罚措施**7.1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救助对象,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措施。
7.2 情节严重者,将终止其救助资格,需自行离开救助站,或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八、其他规定**8.1 暂不列明的情况,按照实际情况和救助站管理规定执行。
8.2 管理人员需定期检查和评估救助对象的状况,保证救助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1. 概述临时救助是指对在生活上遭受无法承受的困难和突发不可抗拒的灾害等情况下的,对社会救助体系无法覆盖且有急需的人群提供的一种短期的、临时性的救助帮助。
为了保障临时救助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下面来介绍一下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2. 基本内容2.1. 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可以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1) 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造成的生活困难。
(2) 因特殊原因(如疾病、意外、失业等)引发的突发性困难。
(3) 长期失业、无固定住所等特殊困境下的人员。
(4) 刚刚出狱、孤儿、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境下的人员。
临时救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3) 农村地区的家庭人口数不得超过5人。
(4) 城镇地区的家庭人口数不得超过3人。
2.2. 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首先,申请人应该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咨询,并获得临时救助的相关申请材料。
然后,填写完申请材料后,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接着,由当地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人所处的困难程度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最后,当地民政部门会将审核结果通知给申请人,并根据申请人所处的困境和需要情况,给予相应的临时救助金。
2.3. 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标准和范围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社会救助标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金发放应该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并且根据申请人的困境程度和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同时,对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特别申请,进一步增加临时救助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2.4. 临时救助的审批流程和监督机制临时救助的审批流程应当严格规范,确保申请人的申请能够及时、公正、合理的得到审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规章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救助对象本制度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或者有劳动能力但无法实现自我维持生活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救助原则(一)自愿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行自愿原则,救助机构不得强迫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
(二)临时救助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临时救助,救助期限根据流浪乞讨人员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三)分类救助原则。
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不同需求,提供适当的救助服务,包括食物、住宿、医疗、心理咨询等。
四、救助机构(一)救助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二)社会组织。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住所、食物、医疗等救助服务。
(三)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五、救助程序(一)求助。
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向救助站或者其他救助机构求助,也可以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求助。
(二)审查。
救助站应当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提供救助。
(三)转介。
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救助站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关机构或者个人求助,或者将其转介给其他救助机构。
六、救助保障(一)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人员保障。
救助站应当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三)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度,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七、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救助站用途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救助站规章制度范文
救助站规章制度范文救助站是为了给予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住宿、食物、医疗和其他基本生活条件的机构。
为了保障救助站的正常运行,维护秩序,制定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关于救助站的规章制度的一份建议:一、宗旨和任务1.救助站的宗旨是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临时救助,帮助他们度过困境,并为他们提供条件脱离困境。
2.救助站的任务是保障被救助者的基本生活条件,提供住宿、食物、医疗等服务,并提供教育、培训等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二、入住条件和申请流程1.救助站接收的对象是没有住所、生活困难或无法独立生活的人员。
2.入住救助站需要填写入住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方可安排入住。
三、住宿管理1.入住救助站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住宿管理制度,保持住宿区的清洁和安静,不得制造噪音和扰乱秩序。
2.严禁破坏救助站内的设施和财物,如有损坏需赔偿。
3.入住人员不得将房间租借或出租给他人,也不得私自转让。
四、生活纪律1.入住人员应遵守救助站的作息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2.入住人员应按时参加集体活动,如群体会议、培训等,积极参与救助站的各项活动。
3.入住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在室内乱丢垃圾,保持公共区域整洁。
五、安全管理1.入住人员应遵守救助站的消防安全制度,禁止在室内吸烟、使用明火和非法使用电器。
2.入住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救助站,如需外出需提前报备并获得工作人员的许可。
3.入住人员要保管好个人财物,如有丢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六、医疗保健1.救助站将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如入住人员有需求,可随时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2.如入住人员需要长期服药,应提供医嘱和药品,由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纪律处分1.对于违反救助站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临时离站或者取消救助资格等。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视情况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八、退出救助站1.入住人员如已脱离困境或找到稳定住所,应主动申请退出救助站。
社区救助工作规章制度
社区救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社区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区救助工作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社区救助工作应当公开信息,公平对待救助对象,公正评审救助申请,确保救助工作的透明度。
(二)分类施救、重点突出原则。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施救,重点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三)社会参与、共建共治原则。
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救助工作,形成政府、社会、居民共同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
第三条社区救助工作的主要任务社区救助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任务:(一)开展困难家庭排查。
社区工作人员要定期对困难家庭进行排查,了解其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困难。
(二)提供临时救助。
对遇到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居民,社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
(三)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
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相应救助。
(四)落实专项救助。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困难家庭申请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
(五)开展社区互助。
鼓励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助互济,通过设立社区互助基金、开展互助活动等方式,共同帮助困难家庭。
第四条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但在本市居住满两年,有稳定就业和住所,符合本市救助政策规定。
第五条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一)救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救助审核。
社区工作人员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家庭走访,形成审核意见。
(三)救助审批。
社区救助工作小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四)救助发放。
社区救助工作小组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六条社区救助工作的管理(一)社区救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社区的救助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救助工作中的问题。
(二)社区工作人员要熟悉掌握救助政策,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
社区管理服务站帮扶救助工作制度(3篇)
社区管理服务站帮扶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服务站的帮扶救助工作,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制定本制度。
二、帮扶救助工作的目标1. 完善社区居民帮扶救助体系,建立健全的帮扶救助工作机制。
2. 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救助,帮助有需要的社区居民解决生活困难。
3. 加强帮扶救助资源的整合和管理,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帮扶救助的对象本制度所指的帮扶救助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遭受不幸的居民。
2. 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或无法自理的居民。
3. 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
4. 其他有需要帮助的社区居民。
四、帮扶救助工作的内容1. 提供生活物资帮助:为生活困难的居民提供食品、药品、衣物等生活物资帮助。
2. 提供经济援助:向有需要的居民提供经济援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3. 提供医疗救助:帮助生病或受伤的居民获取及时的医疗救助。
4. 提供心理咨询和服务:为遭受不幸事件的居民提供心理咨询和服务,减轻其心理压力。
5. 提供法律援助:为有法律纠纷的居民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 提供就业帮助:为失业或就业困难的居民提供帮助,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7. 提供教育帮助:为需要教育帮助的居民提供学习资源和辅导服务,帮助他们提高学习能力。
8. 提供社会关爱和陪伴: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社会关爱和陪伴。
五、帮扶救助工作的程序1. 申请: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请表,详细描述帮助的需求和原因。
2. 审核:社区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帮扶救助的条件。
3. 调查: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情况和需求。
4. 评估: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予以帮扶救助。
5. 协商: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其具体需求和帮助方式。
6. 实施: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帮助和救助措施。
7. 跟踪:定期对帮扶救助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帮助和救助的有效性。
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制度(精选7篇)
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制度〔精选7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制度〔精选7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制度1为有效应对紧急事件,做好事故发生的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1、煤矿井下及井上发惹事故后,事故发生现场的职工必须立即如实向现场负责人〔区队班组长、安监员〕和调度室简要汇报事故发生情况及灾害影响情况。
2、事故现场负责人〔区队班组长、安监员〕和职工,在确保人员平安的情况下,组织现场人员和能利用的工具材料进展抢救,把事故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现场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展救灾灭灾,需要撤离现场的,事故现场负责人应迅速组织人员按照避灾道路撤离并及时佩戴相关平安防护用具。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矿值班领导及其他有关负责人,矿有关领导迅速对事故危害程度进展分析^p ,并对事故进展评估定级,确定是矿井重大灾害事件,应该启动《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由矿长下令启动矿井《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5、《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通知矿山救护队和组织临时救援力量进展救援抢救,并迅速按照科学有效的原那么,制定现场救援、抢险方案,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6、《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在调度室〕立即采取紧急的方式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消费科室负责人,同时采取群发短信功能发信息2遍的方式通知应急救援人员。
7、应急救援人员接到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知后,立即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10分钟内赶到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通知不接或未及时到矿者要查明原因对无故不到者追究相关责任。
8、应急救援人员到矿后,应立即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签到。
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以上人员在调度台指挥救援,其余人员在调度办公室待命。
9、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假如事故较大,预计大饭铺煤矿难以控制,立即向安监局汇报事故情况,发出“现场应急”警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榆政办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5日榆林市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
(一)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修订和组织实施;(二)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四)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四条以下家庭和个人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具有本市户籍,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二)非本市户籍,取得本市居住证的,在榆林市区域内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三)非本市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在榆林市区域内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山西省临时救助制度
山西省临时救助制度篇一:临时救助规章制度临时救助规章制度<div style='padding:10px 5px 0px 20px;margin:10px 0px 0px -15px;'1.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2.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3. 社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章制度4.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规章制度1、临时救助规章制度一、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一)临时救助对象1、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2、低保边缘户。
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困难户;3、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1、因患危重病,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致使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4、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1、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2、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3、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二年之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4、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一)对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给予500-800元的临时救助;(二)对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可给予500-1000元的临时助学救助;(三)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300-5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一)个人申请。
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审查。
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入户调查并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填写《东宝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材料报社区民政办审核。
救助管理站规章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救助管理站规章制度篇一:救助站工作职责思唐街道办事处救助站工作职责根据贵州省和民政部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救助管理规范》确保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100%的救助。
一、切实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依法认真界定救助对象,既要搞好救助,又要加强管理。
(1)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它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生活最低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并询问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的情况;(2)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3)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救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救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以救助的理由。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求助,再查明情况。
(4)进一步查明、核实受助人员基本情况,并着手制作受助人员档案,将其入站、离站、获得救助情况如实记载,妥善保管。
对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受助人员,终止救助。
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三、宣传有关帮扶救助的政策法规,提供有关帮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对已受理低保和困难家庭的申请,申请家庭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公示,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帮扶救助和相关服务工作,本辖区内符合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开展公益性劳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困难家庭各项援助措施的落实工作,帮扶求助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五、负责受助人员的学习教育,落实好受助人员的生活起居,为受助人员提供回家便利。
(1)帮助受助人员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取得联系,如受助人员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民政部门。
救助站规章制度名称
救助站规章制度名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助站的管理,保障受助人员的权益,维护救助站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救助站是一个为了帮助那些处于困难境地的人提供救助的场所,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建信心,树立希望。
第三条救助站的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条救助站的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管理和服务意识,热心帮助受助人员,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救助站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章救助站的基本任务第六条救助站的基本任务是为受助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庇护、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困境。
第七条救助站应建立受助人员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信息、困难情况和接受帮助的情况,做到及时了解受助对象的需求和变化。
第八条救助站应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包括提供膳食、床铺、洗漱用品等物品,做好卫生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救助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关系,扩大受助范围,提高受助效果。
第三章受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受助人员有权利得到救助站的服务,享受合法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受助人员应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个人信息的登记。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应爱护救助站的设施和财产,不得损坏或乱扔垃圾。
第十三条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应自觉维护救助站的正常秩序,相互尊重,和谐相处。
第十四条受助人员有权利向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和投诉,管理人员应认真对待,及时解决。
第四章救助站的管理第十五条救助站的管理人员应设立领导班子,明确分工,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救助站的领导班子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救助站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救助站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救助站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救助站应定期开展志愿者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五章突发事件的处理第二十条救助站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受助人员的安全。
社会救助规章制度范文模板
社会救助规章制度范文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保障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社会救助是国家对生活困难及特殊困难群体给予的一种救济措施,是一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
社会救助的工作目标是使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促进他们的自立自强,实现全面发展。
第三条社会救助的原则是公平、公正、权责明确、依法治理。
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化方式的运作机制。
第四条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尊重受助人的意见和选择,保护受助人的隐私。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社会救助对象为生活困难及特殊困难群体,包括以下人员:(一)因疾病、意外等原因致贫困,或者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二)缺乏劳动能力,无法依靠劳动获取生活来源,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生活来源明显不足的特困人员;(三)因残疾、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特殊困难人员;(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困难群体;(五)其他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对象认定的公正公平。
第七条社会救助对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临时救助和长期救助两类。
(一)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意外事件、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需要短期救助的人员;(二)长期救助对象是指因年老、残疾等原因,长期无法自理或者依赖他人生活的人员。
第八条社会救助对象可以享受的救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生活救助:包括救助金、救助物资等形式的救助;(二)医疗救助:包括医疗费用救助、特殊疾病治疗费用救助等形式的救助;(三)康复救助:包括残疾康复、生活自理能力培训等形式的救助;(四)教育救助:包括教育费用救助、助学金发放等形式的救助;(五)其他形式的救助。
第三章救助程序第九条社会救助分为申请、认定、评估、发放、监督等几个环节。
第十条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救助站规章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救助站规章制度篇一:救助管理站制度受助人员须知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辱骂、殴打救助工作人员和其他受助人员。
三、不得破坏救助设施。
四、不得盗窃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
五、不得实施其它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行为。
六、受助人员之间要互助友爱,发现严重患病人员或违法违规现象时,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七、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有违法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八、受助人员需要自行离站的,经报告站内值班人员方能离开,否则后果自负。
九、受助人员必须告知个人真实情况,否则不予救助。
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一、履行职责、爱岗敬业,要严格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履行救助职责,做好救助工作,做到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挂牌上岗,不得无故离岗、串岗。
二、仪表端庄,举止文雅,上岗时衣冠整洁、禁止穿拖鞋、背心、短裤上岗,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语言文明、服务周到。
做到接待热心、服务细心,解答问题耐心,接受意见虚心。
四、遵纪守法,规范管理。
做到“八不准”: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人员;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五、严于律已,争先创优。
积极参加站里的各项活动和学习;自觉执行站里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熟悉各项业务、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争当先进,创一流业绩。
受助人员进出站办理程序一、对自愿来站受助人员,应如实填写《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并详细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有效证件名称、家庭住址、亲属住址及联系方法,求助理由及需要,并签名(按手印)。
二、对护送来站受助人员,由护送人员填写发现地和捡拾情况、护送单位、联系电话并签名。
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在民政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不能维持,出现临时性困难的情况。
为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乐社区制定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对象凡本市居民常住户口,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救助。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城市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三)因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及子女就学(不含自费择校生)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二、临时救助的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2)身份证;(3)收入证明;(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一)社区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由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无异议的,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XXX社区扩展阅读:xxx医院信息管理工作制度错误!未指定书签。
xxx医院信息管理工作制度一、信息科科长职责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医院内外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上报有关上级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2.拟定有关业务工作计划,经院长、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负责组织检查落实网络正常运行,按时完成各种统计报表,回收、整理、保存、利用有关资料,及时传递资料信息。
临时救助工作职责
临时救助工作职责一、引言临时救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旨在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们渡过难关。
作为一名临时救助工作者,我们肩负着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生活中的紧急问题的使命。
本文将介绍临时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工作方式。
二、职责描述1. 接待和咨询:作为临时救助工作者,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接待和咨询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
我们需要倾听他们的困难和需求,并提供恰当的建议和支持。
2. 评估和判断:在接待和咨询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求助者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确定他们是否符合临时救助的条件。
我们需要了解他们的收入状况、家庭背景等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判断。
3. 提供临时救助:对于符合条件的求助者,我们需要提供相应的临时救助。
这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住所等基本生活所需,以及提供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特殊需求的援助。
4. 协调资源:在提供临时救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与相关部门和组织进行协调,争取更多的资源来支持我们的工作。
我们可以与社区组织、慈善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为有需要的人们提供帮助。
5. 心理支持: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心理困扰较大的求助者。
我们需要给予他们情感上的支持和鼓励,帮助他们重建自信,重新面对生活。
6. 宣传和教育:作为临时救助工作者,我们还需要积极参与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临时救助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我们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撰写文章等方式,向公众传递临时救助的重要性和意义。
三、工作方式1. 人文关怀:临时救助工作需要我们关注每个求助者的个体需求,温暖他们的心灵。
我们应尽可能使用亲切友善的语言与他们沟通,让他们感受到关怀和尊重。
2. 专业知识:作为临时救助工作者,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我们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求助者提供更好的帮助。
3. 团队合作:临时救助工作通常需要多个部门和组织的协同配合。
作为一名临时救助工作者,我们应积极参与团队合作,与其他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任务。
临时救助制度工作汇报六篇
临时救助制度工作汇报六篇第1篇:临时救助工作汇报篇一:20XX年度社会救助工作总结云盘社区20XX年社会救助工作总结20XX年以来,在区委及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在社区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工作人员的不断努力,紧密结合社区实际情况,深入群众走访,了解群众的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中,社会救助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现将本社区20XX年社会救助工作总结如下:一.做好春节前的低保金发放以及困难群众的慰问工作根据上级安排,在传统的新春佳节来临之前,社区通过走访、评议、审批等程序,对部分困难群众和困难军人以春节慰问的形式予以救助,并联合有关部门将很多救济物资送到低保户手中,受到了社区困难对象和低保户家庭的高度赞扬。
为使低保家庭过好年,我们将1-XX月份的低保金春节前进行一次性发放,并每人发放了300元的春节补助款,节前一次性发放了50621元,让低保户安安心心过好年。
二.做好新申低保对象的调查走访、上报工作经过社区及低保员的上户调查,通过对申请对象资料的核查及邻里之间反映的情况,最后通过社区评议小组的公正评议,从9户申请对象中初步评议出6户家庭符合享受低保条件,并及时上报街道救助站。
本年度新批低保对象6户9人,新增低保金2883元/月。
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32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新申报低保对象进行认定,通过组织申报对象培训,原来有9户对象申报,其中有3户对象资料未交齐自动放弃。
至本年度XX月,总计有低保对象53户,保障人口87人,占社区非农业人口总数的1.67%,月发放低保金27224元,全年总计发放低保金313392元。
三.做好20XX年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工作根据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31号文件《岳塘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我们对社区的大病患者进行及时的救助,从救助对象申报之日起到资金发放到四天内完成,使救助对象在最短的时间拿到救助款,这一改革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庆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庆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庆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社会救助正文庆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2010年7月12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7月13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施行)第一条为落实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
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工作。
各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六条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和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可以给予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二)虽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因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四)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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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规章制度_共4篇1。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一)、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一)临时救助对象(1)、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2)、低保边缘户。
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困难户;(3)、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1)、因患危重病,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致使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4)、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1)、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2)、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3)、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二年之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4)、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一)对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给予500-800元的临时救助;(二)对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可给予500-1000元的临时助学救助;(三)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300-5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一)个人申请。
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审查。
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入户调查并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填写《东宝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材料报社区民政办审核。
(三)社区审核。
社区民政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可采取邻里走访、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意见后上报镇民政办审批。
(四)镇民政办集中审批。
镇民政办每季度(特殊情况除外)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批,审批结束后返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资金筹集及发放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从地方配套的低保资金中提取,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行动不便或边远山区无开户银行的,由财政分局(所)发放到人,但要严格规范现金发放手续,接受监督管理。
同时,区财政局预拨一定资金,在镇民政办设立临时救助专帐,对特殊紧急情况的困难对象实施现金救助。
(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临时救助制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缓解城乡群众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狠抓落实,及时把符合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畴。
(二)严格政策,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
各地要严格依照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严格规范运作,规范管理。
一是严格属地管理。
坚持“救急救难、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临时困难城乡救助。
二是要严格申报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查、社区审核后报镇民政办审批的程序实施救助。
三是档案完整。
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事一档,乡镇(街道)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台账。
(三)加强监督,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安全运行。
各地要摸准临时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严格审核,并逐层公示公开后上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违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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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规章制度(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以下对象:(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经济支出过大,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生活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生活的家庭。
(3)、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1)、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2)、属于责任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3)、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4)、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年度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和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状况,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参照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适当给予救助。
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投入的逐步加大,不断提高救助水平,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困家庭一年内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4)、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在书面申请报告或申请临时性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会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进行评议或公示,对情况属实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申请报告或申请审批表上签述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对困难程度和救助金额较小的,由乡镇、蓝田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救助。
(三)市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蓝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审批及时进行救助。
(四)对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必要时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也可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进行调查,实施救助。
(五)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根据及时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对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特事特办,由市民政部门直接将临时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其他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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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章制度在民政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不能维持,出现临时性困难的情况。
为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乐社区制定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对象凡本市居民常住户口,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救助。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城市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三)因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及子女就学(不含自费择校生)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二)、临时救助的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2)身份证;(3)收入证明;(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一)社区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由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无异议的,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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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家庭的临时生活困难,保障城乡居民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xx〕20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xx〕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对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临时生活困难家庭应向户籍或经常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天星山林场)提出书面申请救助。
(二)分类施救原则。
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分为不同类别的救助。
(三)城乡一体原则。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行城乡统筹,统一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
(四)及时救助原则。
临时生活困难家庭救助程序贴近“救急救难”的现实,操作规范,方法简便,增强临时救助的效果。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实行阳光操作,准确救助。
(六)社会互助原则。
动员社会力量,发扬中华民族慈善互助传统美德,鼓励社会捐助。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计划、审批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发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天星山林场)、村(居)委会承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凡具有本县户口,因病、灾、残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主要包括下列人员:(一)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如灾、病、残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户;(二)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结合本县实际,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相互衔接配套,一般情况下,不重复救助。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范围:(一)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四)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致使土地抛荒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