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二、总务科负责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单、领取、出入库登记、保管,应做到专册登记,项目齐全,手续清楚;帐、实相符。
三、产科医护人员向产妇及家属做好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宣传、解释工作。
四、产科逢周一、三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送到防保科,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防保科根据需求到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登记保管及其他资料保存。
六、防保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按肇卫字〔2017〕104号文件关于XX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办理。
八、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我院定于每周二、四下午在防保科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九、《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
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十、办证人员应熟悉办证规定及流程,录入资料前应认真核对,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废证率(年废证率不得超过1%)。
十一、发放过程中出现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签发者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均标明“作废”字样,专册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按相关规定上交到XX区妇幼保健院。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签发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十三、医务科要定期审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情况,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深卫人规〔2010〕1号“**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辖区产科医院空白出生证发放、信息统计、换发补发审核审批、督导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陈**:全面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督导管理和换发、补发的审批工作。
**: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审核、协助区卫计局受理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负责本院空白出生证的领取、保管、统计、打证管理工作,严格做好各项交接记录,协助辖区督导。
负责本院《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申请表中“原签发机构主管职能科室审核签字(盖章)”栏的审核签字盖章工作。
**:督促检查本院产房做好出生证管理相关工作。
何**、吴**:负责到市妇幼保健院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并转交仓库**,严格做好交接记录,仓库办理入库登记后再发放给辖区产科医院,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督导管理工作。
**:专人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发放相关工作,专人专柜专锁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市中医院、**医院、**妇幼保健院、**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仁爱医院)。
各产科医院专人负责、凭《**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登记领取。
彭**:负责本院产妇“**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发放、回收、所填内容审核等相关工作,将审核合格的“**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字后交信息科打印,严格做好各项交接记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单位领证凭介绍信、产科病历到县妇幼保健院购领。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医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
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对往年出生的儿童,应提供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
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流程
一、申领制度
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2Leabharlann 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
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产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产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专人负责《岀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2、《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后,由专人负责登记入帐和保管。
3、凡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凭新生儿姓名、父母双方身份证及结账票据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如第三方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除上述所需证件外,还需携带第三方的身份证证件。
4、《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者,凭助产单位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情况的证明、母亲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派出所证明到卫生局审批后到统到XX市卫生监督所补发。
5、每月核对领取数、发放数、补发数、作废数。
6、执行XX市卫生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其它管理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申领制度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三、首次签发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选3篇)出生医学证明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出生证,是每一个新生儿都要办理的证明,是非常重要的证件,相当于新生儿的身份证,因此,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给大家分享《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欢迎借鉴!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1),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2),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
《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妇幼保健机构社会保健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机构社会保健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时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签发人员及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发具《出生医学证明》。
做好签发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保存。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索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父母可持相应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四、换发制度1.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因为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5则范文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5则范文第一篇:出生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作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为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下级有资历的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下发。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下级助产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登记表,交与市妇幼保健所。
三、制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报及领发。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盟妇幼保健所报告。
第二篇:出生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加强管理明确职责。
明确专人管理;落实证、章分离;建立出入库登记。
各管理、签发单位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数量、证件起止编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存档备查,要坚决杜绝《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流失情况发生。
2、认真落实《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程序。
助产机构要规范使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领取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等)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并在《信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本》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规定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规定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是对新生儿及其家庭进行管理、统计和服务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良好的出生证明管理规定能够保障出生证明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也能够提高出生证明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因此,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规定的制定十分必要。
一、出生证明的发放与使用管理1.出生证明的发放由具备合法行政许可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发放前需开展严格的审核和登记工作,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发放出生证明需收取一定的证明费用,确保证明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出生证明应以标准格式进行打印,同时注明发放机构、责任医生、患者信息等内容,确保证明的规范性和规范化。
二、出生证明信息的管理和保存1.出生证明信息的管理应具备统一的数据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出生证明信息应具备归档和备份功能,避免信息的丢失和损坏。
3.出生证明信息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确保信息的长期保存和可追溯性。
三、出生证明的信息保密及查验管理1.出生证明的信息仅限于与证明事宜相关的人员进行查阅和使用,严禁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2.出生证明应设有安全防伪标识,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防伪性。
3.对出生证明的查验应进行登记和记录,以确保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出生证明的作废及补办管理1.出生证明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免费进行补办,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说明。
2.出生证明因涉嫌伪造或证明事项有误时,应及时作废并进行相应的追溯和处理。
3.出生证明的作废应通知相关机构和个人,并在相应数据库中进行标记和登记。
五、出生证明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出生证明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发放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证明的规范发放和管理。
2.出生证明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制度,对出生证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受理和处理。
3.对出生证明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以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综上所述,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规定应从发放与使用管理、信息管理和保存、信息保密与查验管理、作废及补办管理以及监督和评估等方面进行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申领制度1、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院追加申领。
2 入出库、保管制度1、各医疗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2、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应分别建立领、发证登记簿,内容包括日期、领证单位、证书起止号、领证人和发证人签名。
3、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保管措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
4、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院长报告,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原因并做好调查取证。
5、领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3签发制度1、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2、签发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及补发由县妇幼保健院签发。
签发单位应做好签发登记。
3、签发单位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打印机打印签发,手写视为无效。
4、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严禁任何单位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6、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
规范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规范)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
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查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手续齐全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存档。
三、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地区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
四、新生儿出生1个月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二)具有助产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分娩证明;(三)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的证明;(四)单位或居(村)委会的亲子证明;五、对于单亲新生儿,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外,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
出生证明医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生证明管理,确保出生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患者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院长负责出生证明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医院医务科负责出生证明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
3. 产科负责出生证明的填写、签发和存档工作。
4. 检验科负责出生证明相关检验报告的审核和签发工作。
5. 财务科负责出生证明费用的收取和报销工作。
三、出生证明开具流程1. 新生儿出生后,产科医护人员负责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 检验科对新生儿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至产科。
3. 产科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经审核无误后,产科将《出生医学证明》交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发。
5. 签发后,产科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档,并告知患者办理相关手续。
四、出生证明管理要求1. 严格审查新生儿出生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不得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
3. 《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时,应使用规定的字体、字号和颜色,确保字迹清晰可辨。
4.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应及时存档,并建立电子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5. 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签发、存档等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监督与责任1. 医院医务科负责对出生证明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产科、检验科、财务科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确保出生证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本医院将进一步加强出生证明管理,确保出生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管理-制度】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
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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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
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XX行为,没收XX所得;XX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XX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XX所得或者XX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查验父母双方有效XX件,确认新生儿在本单位出生,手续齐全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存档。
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三、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XX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地区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在“XX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四、签发机构需在新生儿出生当日起6个月内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时,必须按顺序开具,做到规X打印:(一)项目齐全;(二)内容真实准确;(三)字迹清楚;(四)严禁涂改;(五)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六) 全部联次准确位置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新生儿出生6个月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父母双方有效XX件;(二) 具有助产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分娩证明;(三)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的证明;(四)单位或居(村)委会的亲子证明;六、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一) 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有效XX件;(三)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或婴儿出生时的见证人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四)婴儿父母(双方)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五)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证明。
七、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八、凡在港、澳、台和中华人民XX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据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九、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出生的外籍新生儿(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外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使用汉字,有条件时可使用双语。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翻译材料。
十、对于单亲新生儿,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外,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XX”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XX”处填写“未提供”。
十一、若申领人仅为新儿父亲一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的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XX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XX”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XX”处填写“未提供”。
十二、对于丧失生父母的孤儿,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能提供该孤儿生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生父母相关信息的证明,并能出具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XX件,可由其他监护人为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明》。
十三、国内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如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规定的信息,不予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依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十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XX,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被盗、遗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由新生儿父母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
二、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三) 父母双方户口簿及XX;(四)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
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
三、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二) 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朋”;(三)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
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
二、县妇幼保健院和签发单位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订购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下一年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数量以及当年实际使用数量。
填写“订购《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加盖公章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上报订购计划。
三、《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负责领取、发放,建立《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签发和管理人员档案。
各助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签发和管理人员要向妇幼保健院备案。
如更换人员,应提前申请备案。
四、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领取。
对运输、发放、保管过程中出观的损毁、丢失,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对运输,发放和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破损、作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分别标明作废标识。
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每月底将作废证明逐级上交管理部门。
五、证件管理和签发单位要建立领取和发放登记制度,核对申购数量及编号做好出入库登记,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领发和发放登记本”项目认真登记。
六、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XX,不得将信息倒卖、泄露。
签发机构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向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工作的任何机构和人员发放、倒卖《出生医学证明》。
七、《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永久保存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管理人员定期对存储证明和存根进行检查,发现潮湿、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证明清洁、完整。
出生医学证明出现被盗、丢失、损毁等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证件管理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报废制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打印字迹不清或项目不全,不真实、不准确;(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四)《出生医学证明》上未按要求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六)未盖《出生医学证明明》专用章,而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七)损毁的《出生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一)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核实情况并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非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签发单位报县级证件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换发。
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和换发所开具证明一并存档。
1、未落户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因变更新生儿XX而不能办理户口登记的,可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已申报落户后,变更新生儿XX的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2、因添加或变更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新生儿父母须提供双方有效XX件、亲笔签字的相关声明及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可予以添加或变更。
3、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破损和无效需换发。
三、妇幼保健院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设专门废证登记簿。
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加盖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