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9•【文号】环办函[201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促进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但是,经抽查发现,部分地区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
为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作用,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落实《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更好地为总量减排、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116号)要求,及时、规范地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和标志粘贴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将此项工作情况上报我部。
二、各地要加强对自动监控系统中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监督管理,把好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关,做好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定期进行比对校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流量(流速)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时,审核不合格的,要书面通知企业查找原因,责令其根据比对监测结果和技术规范要求调试自动监测仪器,使之与比对监测数据一致。
企业应将调试情况书面报告责任环保部门,由责任环保部门将调试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烟台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制度
确保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准确,为总量核定、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依据,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如下:一、监控中心定期进行数据审核,确定有效数据,为总量核定、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依据,为环保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数据保证。
二、数据有效性判定方法参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56-2007)》。
三、数据有效性确认办法(一)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必须符合以下前提条件:1、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2、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合格。
(二)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无效,不得作为总量核定、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三)监测值为负值无任何物理意义,可视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
监测仪校零、校标期间和质控样试验期间的数据作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但对该时段数据作标记,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四)废水在线监测仪数据有效性审核方法1、废水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误差大于1%时,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无效。
2、当流量为零时,所得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应予以剔除。
3、监测值如出现急剧升高、急剧下降或连续不变时,该数据进行统计时不能随意剔除,需要通过现场检查、质控等手段来识别,再做处理。
4、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自动监测仪在校零和校标期间,发现仪器零点飘移或量程飘移超出规定范围,应从上次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合格,到本次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合格期间的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处理,按本规范缺失数据处理。
5、从上次比对试验或校验合格到此次比对试验或校验不合格期间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按本规范缺失数据处理。
6、有效日均值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COD Cr、NH3-N、)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重点及相关问题的讨论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重点及相关问题的讨论在国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已经开始,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项工作探讨了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实施过程和重点。
标签:自动监测有效性审核污染源近年来,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环境污染方面还是很严重的。
面对新的历史使命,环境监测迎来了从传统到现代、从粗放到精准、从分散封闭到集成联动、从现状监视到预测预警的全面历史性转变。
由于效性审核在实施过程较为繁琐,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要求,如何抓住效性审核重点,有效性和准确的审核,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效率,以确保准确和有效,成为效益要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1定义数据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审核数据的有效性是指企业污染监测设备定期进行自动监测和评估的环保部门,以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时间。
正常工作条件下提供的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数据源的实时监控,即通过数据验证审核的自动监测污染源。
2内容数据验证审核为规范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内容和程序,国家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把有效性审核工作分为企业自查、现场核查、比对监测、综合评审等步骤。
3数据有效性审核相关问题的讨论3.1现场审核的前期工作准备进入现场前应对污染源企业进行初步了解,包括: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工作原理、监测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范围,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厂家、型号、工作原理,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前期是否有整改记录等。
必要时,还可准备现场快速测定仪器、电流发生器等辅助设备。
3.2文件材料的检查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涉及的文字性材料较多,大体上可分为制度类文件,如岗位责任管理制度、设备操作和使用制度、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设备校验和比对制度等;资质类文件,如运行商资质、运行维护人员资质及自动监控设施资质等;记录类文件,如日常巡检记录、定期维护、校准校验记录等。
对于制度类文件,应注意制度制定是否全面,其内容是否与国家相关标准有出入,日常工作中是否按照制度执行,对于资质类文件,应注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质的有效期及所规定的范围,如从事运行维护、化验分析人员是否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人员数量是否能够满足工作的需求,是否参加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工作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8•【文号】环办[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7月以来,各地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以下简称“有效性审核”)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目前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建设管理、监督考核和数据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设备安装、验收和联网进度滞后,有效性审核工作尚未开展等。
为了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同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各地要以日常现场监督考核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考核监督、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多种方式严格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运营市场,对设备不能满足认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营不达标的,对协助排污企业弄虚作假的设备供应商、社会化运营商予以通报,并实施严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退出市场。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冀环办发〔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不断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作用,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明确责任。
各地要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统筹安排相关工作,协调联动各职责部门,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办〔2008〕25号)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全面检查辖区内国控企业的监测口规范化、监测站房建设与设备安装情况,在完成验收工作的前提下及时进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要落实要求。
各地要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家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都要对每台套自动监测设备建立完整的有效性审核档案。
对第三季度有效性审核工作,各地要及时汇总分析整理,审核结果按照要求,务于10月2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放合格标志。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环境管理需要,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和重点企业率先应用自动监测有效数据,使通过审核的数据在总量减排核定、排污收费核定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在核定、汇总辖区内当年国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流量(水量)后,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要加强培训。
各地要根据按照《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通知》(环办便〔2007〕13号)相关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未参加有效性审核培训的企业报名接受环保部举办的培训班的学习,每个企业至少有一人取得培训合格证。
【精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PPT课件
环境监测司
2011年09月
要内容
一、总则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四、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五、监测数据的管理 六、罚则 七、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十八条【监测计划和方案】各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 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 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污染 源监测,是指对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 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 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的污 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 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工业污染源监测、农业 污染源监测、生活污染源监测和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监测等。
放射性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 办法。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一条【自动监测的条件】 排污单位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验收; (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 ; (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 制度; (四)具有对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和校验以及对异常、 缺失数据进行判别和补充的能力;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几点思考
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必须全面 深入学习《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 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监督考核规程》等文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技术文件。另 外,还需通过加强对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技术培训,为做好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提供基础支持。同时,还要 积极开展污染源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学习和培训,通过比对监测 结果加强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准确性的评审工作力度。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职责。①每季度的初月上旬, 由环境监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向 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一式三份的上季度国控重点源企业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备现场核查报告;②环境监测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上述报 告后,在每季度初月上旬,相关机构或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审核国 控企业自动监测系统并得出一式四份的评审结论[2]。
3 严把污染源自动监测的质控体系“大关” 自动监测设备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层层“把关”,才能给出
有效的、真实的污染源排放情况数据:①在通过数据检验污染 源自动监测仪器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之后,才可可在环保领域进行 销售;②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和调试,通过检测后主 可进行验收和使用,使用期间要做好日常的运维、检修和校准工 作;③投入使用的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在运行一个季度后,要及 时进行监督性考核实现“比对监测”,作为质量控制的最后环 节,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信息化技术应用
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几点 思考
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通过这一系统,可以全天候、免监管人员干预地获取污染物的实时监测数据,从而实现对污染源排放的实时监测和控制。
但是,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也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下文将从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的意义、现状以及有效性审核等多个角度来进行讨论。
一、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的意义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是指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的自动化、智能化监测系统,能够自动采集监测数据,并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向环保部门发送数据,实现化学品、水质、大气、噪声等污染指标的实时在线监测。
这一系统的优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时监测。
传统的环保监测需要人工取样,或者最快也要一天才能知晓上一天空气质量、水质状况的数据,而自动在线监测则能够实时地监测并反馈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2.减少成本。
自动在线监测不需要人工干预,可以24小时、全年无休地进行监测,不仅能够减轻人力、物力的消耗,同时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效能。
3.便捷、高效。
利用互联网传输数据,自动在线监测较传统的监测方式更为高效和便捷,使用起来也方便。
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的现状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已经成为污染物的监测主流,国内外各地环保部门纷纷推广此项技术,以提升环保监管的效率。
例如,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管理规定》,鼓励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的使用。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还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一大问题是有效性审核不够严格,导致监测数据不准确。
因此,有效性审核成为保障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准确性的重要措施。
三、有效性审核的意义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在审核方面的标准针对的是是否准确、合理、完整,是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等,同样也需求加强审核力建设。
有效性审核是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科学、实时的审查和判定,核实监测数据与实际污染情况的一致性。
这样做具有很多重要意义,如下:1.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比对和核查,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有效数据是指自动监测设备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或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之间正常运行提供的数据。
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人工监测数据为准。
第四条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之一,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减排、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环境统计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实施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由设区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下称“责任环保部门”)。
第六条责任环保部门应组织总量、污防、监察、监测、信息等部门的人员成立有效性审核评定小组,实施有效性审核评定工作。
第七条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即每一季度为一个有效性审核周期,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频次和周期由责任环保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在企业进行日常自动监测设备自检的基础上,由比对监测、现场核查和数据有效性评定三部分组成。
第三章企业责任第九条企业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公司实施)。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企业责任第六条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七条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 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 52-2007)(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监督考核内容(一)比对监测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二)现场核查1、制度执行情况(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2)运行、巡检记录(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2、设备运行情况(1)仪器参数设置(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三、监督考核方式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基本概念
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 规程》(环发〔2009〕88号)
有关技术规范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 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 行)》(HJ/T356-2007)
基本概念
第二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 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 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 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数据认定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 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 数据。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 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减排监测技术路线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 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 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 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 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 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 相结合的方式。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 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 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 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附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企业名称:
验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填写说明:
该表分“基本情况表”、“联网情况表”、“比对监测情况表”、“验收组成员名单”、“现场验收表”“环保审批表”六部分组成。
1、“基本情况”由国控企业填写。
2、“联网情况”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机构填写。
3、“现场比对”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4、“现场验收”由验收组在现场检查后填写。
5、“环保审批”由地方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责任环保部门审批。
6、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表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情况
验收组成员名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
责任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环验[]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监督考核规程》要求,为确保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是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控平台数据核定,确定其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上传数据的有效性。
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控平台核定的监控数据,为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数据。
第三条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控及以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四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数据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数据作为总量核定、监督执法、排污费征收、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脱硫电价核准、申请环保补助资金、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第六条排污单位必须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运营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填写巡检、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周运行记录,建立运行台账。
第八条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排污单位应当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
运营机构应当开展人工监测并报送数据。
第九条环境监控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环境监控机构应当每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一)查阅企业生产记录与运行维护记录(包括自动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等);(二)填写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核查表;(三)核定自动监控设备运转率。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5.29•【字号】冀环办发[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0]13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2009年7月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文),该文件规定了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内容和程序,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提供了管理依据和技术指导。
我厅于2009年8月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了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请你们根据环保部的要求,参照省厅《河北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见附件一),尽快成立自动监测数据审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结合2010年本辖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自第三季度起,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河北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评价基本内容和方法》见附件二。
请你们将该项工作落实情况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省厅,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本辖区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情况报送省厅。
联系人:环境监测处张春雷电话(传真):*************附件:1. 河北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2.河北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评价基本内容和方法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1:河北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和省厅常务务会议要求,制定省厅负责的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程序。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九条【自行监测的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 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 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 测设备。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条【手工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 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 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除 外)、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 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共享】各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 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 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或者对外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基本概念精品文档35页
第七条 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 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19)和《固定污染 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19), 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 制度和台账。—运行及台账
基本概念
第二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 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 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 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数据认定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 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 数据。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19)、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76-2019)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1 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 J/T352-2019)
第十二条 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 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 控企业。——考核频次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 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 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 等。——考核内容
监测职责分工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 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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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企业责任
第六条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七条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第八条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十四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地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