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管理制度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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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艾滋病防治专项工作,加强对艾滋病患者(包括HIV 感染者、艾滋病患者、以及初筛HIV感染阳性后经确诊实验排除HIV感染的患者)的报告、转诊、宣传教育、行为干预等工作,保障艾滋病患者得到相应的医疗救助服务和救济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院设置公卫科为艾滋病防治专职部门,由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对艾滋病患者实行自愿咨询、自愿检测制度。
第四条对艾滋病患者实行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未经艾滋病患者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咨询检测信息、检测结果、治疗救助、转介服务、档案资料等信息向外界公布及播散。
第五条临床医生掌握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基本知识,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对自愿咨询检测或具有艾滋病疑似症状的患者要进行HIV初筛实验,检验医学部发现初筛阳性者要及时向公卫科报告。
第六条公卫科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负责对初筛HIV阳性患者进行跟踪、随访及确诊,为其提供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关怀救助等服务。
第七条对于确诊的HIV阳性患者,按照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并转诊病人至区CDC。
第八条医务科针对全院医护人员每年组织开展传染病(包括艾滋病)防控相关知识的培训,根据需要到临床科室进行业务指导,规范HIV初筛阳性的处置流程,提高对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与服务水平。
第九条上级部门定期对我院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发现问题时公卫科及时与相关科室协调解决。
第十条要求全院确诊HIV感染后病例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