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邹平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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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乡村医生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医疗人员,承担着为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细则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乡村医生管理细则的范文,供参考。

一、乡村医生行为规范管理1. 乡村医生必须按照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执行工作,严禁违规违纪行为。

2. 乡村医生应当遵守相应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不得擅自请假或旷工。

3. 乡村医生应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穿戴整洁,工作时要统一着装。

4. 乡村医生必须保密患者的隐私,严禁将患者病情、信息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5. 乡村医生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责任心,与患者及其家属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回应患者需求。

6. 乡村医生应当充分了解自己所负责的村庄卫生状况,制定相应的活动计划,并积极参与社区健康教育。

7. 乡村医生要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乡村医生工作管理1. 乡村医生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医疗政策法规开展工作,如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等。

2. 乡村医生应认真记录、整理病历和医疗资料,并妥善保存,便于病情分析和统计数据。

3. 乡村医生应积极参与基层卫生工作的规划和组织,协调医疗资源,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和质量。

4. 乡村医生要加强与家庭医生、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建立有效的转诊机制。

5. 乡村医生要合理安排门诊和家庭访问时间,保证对患者的及时诊治。

6. 乡村医生要及时掌握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提高自己的医疗水平。

三、乡村医生团队建设管理1. 乡村医生要加强团队的凝聚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合作机制。

2. 乡村医生要定期组织团队讨论会,交流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3. 乡村医生要注重团队成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

4. 乡村医生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评价医生的工作绩效。

5. 乡村医生要加强本地区乡村医生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题。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模版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模版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规范乡村医生的行为,提高乡村医生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本地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工作的医务工作者。

第四条乡村医生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到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保守秘密、奉献社会。

第二章乡村医生的资质要求第五条乡村医生应具备相关医学专业的学历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乡村医生应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医疗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乡村医生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人际沟通能力,能够与农村居民有效沟通,了解居民需求。

第三章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第八条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和护理等。

2. 积极参与健康宣教和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

3. 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4. 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防控工作。

5. 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提供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6. 参与农村卫生规划和项目的筹备与实施。

第九条乡村医生应遵守居民自愿、诚信和公平的原则,为居民提供公正、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章工作管理第十条乡村医生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违反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应保护好医疗设备和药品,并及时报告和处理损坏或丢失的情况。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应定期开展学术讨论和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应保护居民的隐私权,不得将居民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应遵守医疗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医疗行为。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五条对表现突出的乡村医生,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并记录在乡村医生的个人档案中。

第十六条对违反规定的乡村医生,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乡村医生是乡村地区的基层医疗服务人员,负责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工作。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提高医生的服务能力和态度,提升乡村地区的基层医疗水平。

2. 原则: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便民、高效。

三、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乡村医生的招聘和考核a. 招聘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要求,明确乡村医生的基本条件,如专业背景、执业资格等。

b. 考核制度:建立完善的乡村医生考核制度,包括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内容涵盖医疗知识、技能水平、服务态度等方面。

2. 乡村医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a. 培训计划: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组织相关培训课程,提高医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b. 继续教育: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医生参加相关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保持专业水平。

3. 乡村医生的工作量和工作环境a. 工作量合理分配: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合理分配工作量,避免过度劳苦。

b. 工作环境改善: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医疗设施,确保医生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4. 乡村医生的薪酬和福利待遇a. 薪酬制度: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根据医生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赋予相应的薪酬激励。

b. 福利待遇: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关心医生的身心健康。

5. 乡村医生的责任和义务a. 服务责任:明确乡村医生的服务责任,要求医生尽职尽责,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b. 诚信守法:要求医生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持诚信,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6. 乡村医生的监督和评价a. 监督机制:建立乡村医生的监督机制,包括上级医疗机构对医生的日常监督和评价,以及社会公众对医生的监督。

b. 评价标准: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对医生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医生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一般指的是一些乡村医生为了服务农村百姓所制定的政策和办法。

一般情况下,这些办法以地方性和有效性来实施,其目的在于改善乡村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一、政策保障
为更好地确保乡村医生的工作和生活,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以激励乡村医生的勤奋刻苦,强化乡村医生的职业意识,并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情况,合理分配他们的工资待遇,为他们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

此外,为了进一步增强乡村医生的执业能力,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多种培训活动,以促进其非执业技能的不断提高。

二、区域服务
鉴于乡村医生尽管受限于地理位置,但需要提供广泛服务,因此,在乡村医生管理办法中,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采取分区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分区域设立多个医疗机构,每个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处理其内部的农村医疗服务,以保障农村居民对乡村医疗服务的便利性。

三、资金保障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障乡村医生的服务,地方政府应当加大乡村医疗服务的资金投入,加大对乡村医生的投入,借助政府投资等政策和措施来保障乡村医生的服务。

另外,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地方政府也应该定期审核乡村医疗机构,以便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提供更多的乡村医疗服
务资源。

四、主动服务
最后,乡村医生在管理办法中也应该提出,乡村医生应当积极主动,不断将其学术知识和临床技能运用到乡村实践中,竭力为乡村百姓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在健康改善上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保障、区域服务、资金保障和主动服务等方面,旨在推动乡村医生更好地为乡村百姓提供服务,提高乡村医疗水平,推动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12•【字号】鲁政发[1999]16号•【施行日期】1999.02.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9〕1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是指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福利性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药品代购分发、工作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三)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四)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第五条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第六条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直接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七条村卫生室的设置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标准执行。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是指对乡村医生队伍的组织管理、培训考核、绩效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乡村医生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份,他们承担着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责任。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质量,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组织管理1.乡村医生队伍的组织架构应明确,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专业人员。

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乡村医生队伍的规模和需求,合理配置人员。

2.乡村医生队伍的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应明确。

要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划分工作职责,确保医疗服务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3.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指导和监督乡村医生的工作,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

二、培训考核1.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医疗服务水平。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临床技能、卫生健康知识、医疗新技术等方面。

2.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包括理论考试、临床操作技能考核、病例分析等。

考核结果应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绩效评价1.乡村医生的绩效评价应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工作量、服务范围等多个指标。

可以采用定期评估、层级评价等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2.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乡村医生工资、职称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激励医生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激励机制1.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的薪酬激励机制,根据医生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价结果,合理确定薪资水平和奖励措施。

2.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改善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

可以提供住房补贴、交通津贴、子女教育支持等福利措施,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医生。

3.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关心和支持,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发展指导等服务,匡助医生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五、监督与评估1.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考核评估、投诉处理等。

监督部门要及时发现和纠正乡村医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3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3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乡村医生的行为和工作,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

2. 乡村医生的职责2.1 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和药物治疗服务;2.2 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疫苗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宣教;2.3 开展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居民进行健康管理;2.4 及时上报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5 完成其他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3. 乡村医生的要求3.1 具备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医疗资格证书;3.2 具备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3.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与居民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3.4 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尊重患者权益;3.5 具备良好的防疫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4. 乡村医生的管理4.1 建立乡村医生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历经历、专业职称和从业经验等;4.2 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学术交流;4.3 设立考核机制,对乡村医生的综合业绩进行评估;4.4 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4.5 给予乡村医生合理的薪酬待遇和福利,激励其积极履行职责。

5. 乡村医生的权益保障5.1 给予乡村医生充分的工作条件和医疗设备支持;5.2 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法律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5.3 定期开展乡村医生的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5.4 整合社会资源,提供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综上所述,乡村医生管理细则是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行为和工作,保障居民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文件。

通过合理管理和保护乡村医生的权益,可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乡村医生的选聘、考核、培训、职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基层医疗服务工作的医务人员。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规范和制度化安排。

乡村医生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承担着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等职责。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水平,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乡村医生的招聘和培训1. 招聘程序:乡村医生的招聘应该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包括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等环节。

2. 岗位要求:乡村医生应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能够适应农村工作环境。

3. 培训计划:乡村医生应接受系统的培训,包括医学知识的更新、技能的提升、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二、乡村医生的考核和评价1. 考核指标:乡村医生的考核应综合考虑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指标,确保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考核周期: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定期进行,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

3. 评价方法:乡村医生的评价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质量抽查、工作日志等。

三、乡村医生的职业发展和激励机制1. 职业发展通道:乡村医生应有明确的职业发展通道,包括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等,鼓励他们通过学习和培训提升自己的能力。

2. 薪酬待遇:乡村医生的薪酬待遇应与其工作量和质量相匹配,同时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薪酬标准。

3. 激励机制:乡村医生的激励机制可以包括奖励制度、荣誉称号、职称评定等,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和监督1. 管理机构: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应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 监督机制:乡村医生的工作应受到监督,包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社会监督等,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 信息管理:乡村医生队伍的信息管理应建立健全,包括人员档案、工作记录、病历管理等,方便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开展。

五、乡村医生的荣誉和责任1. 荣誉表彰:乡村医生的优秀个人和集体应得到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为农村居民的健康做出更大贡献。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一、引言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任。

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农民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格认证乡村医生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方可从事医疗活动。

乡村医生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服务管理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

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医疗技术规范,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向村民宣传健康知识,提高村民健康素养。

四、培训与考核乡村医生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掌握必要的医学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乡村医生应当定期接受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应当暂停执业活动,接受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五、执业行为规范乡村医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乡村医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乡村医生应当保守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传播。

六、人员配备与队伍建设地方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乡村医生,保障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正常开展。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乡村医生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七、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乡村医生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乡村医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执业资格。

同时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优秀乡村医生脱颖而出。

通过评选优秀乡村医生等活动,树立行业典型,激发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对于表现突出的乡村医生,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力或不负责任的乡村医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6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8月6日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包括合格的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培训、考核、激励、职称评定、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乡村医生应当具备必要的医疗知识和技能,注重基层卫生服务质量,积极开展健康宣教活动,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养。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基层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乡村医生招聘计划,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合适的人员。

第六条乡村医生的招聘岗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明确工资待遇、福利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招聘乡村医生应当择优录用,优先考虑在农村地区的本地人才。

第八条录用的乡村医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三章培训与提升第九条基层卫生机构应当组织乡村医生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乡村医生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参加相应的培训课程,不断学习提升自己。

第十一条基层卫生机构应当为乡村医生提供培训经费和时间,确保其培训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培训考核成绩作为乡村医生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第十三条基层卫生机构应当根据乡村医生的业绩和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奖惩、晋升、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于业绩优秀的乡村医生,可以适当给予奖励、激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对于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等表现不良的乡村医生,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进行教育和培训纠正。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乡村医生:在农村地区从事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医务工作者。

2:基层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地区的医疗机构。

3: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佣双方在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方面明确约定的合同。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乡村医生招聘报名表附件二、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表附件三、乡村医生绩效评价表。

2024年乡村医生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乡村医生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乡村医生管理细则一,村所管理1.上岗乡村医生明确岗位职责,具备专业资质,未取得专业资质限期____年内考取,____年未取得者取其上岗资格。

2.村卫生室工作制度,基本公共卫生及乡村医生职责上墙,查看未上墙者一次扣除元;3.有完整的门诊日志,相关工作记录,处方书写符合规范要求,查看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扣除元4.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不滥用抗生素,激素,门诊抗生素2联及两联以上处方不超过____%,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发现使用非基本药物,没收药物并扣除元,乱用抗生素及药房未达标者扣除元;5.参加新农合政策宣传,配合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及公示,并留纸质档案备查,发现未符合规定者一次扣除元;6.按时参加省、市、县及卫生院____的业务培训及例会,一次不参加者扣除元,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指令性任务,几时统计,汇总,上报卫生信息,发现未完成一次扣除元。

8.卫生院建立村所公物器械管理基金,村所缴纳基金____元,建立基金管理账户并由卫生院保管,村医离岗时由卫生院核查公物器械完整无损时,卫生院退还村医公物器械基金;未执行者扣除元;9.建立村所财务台账及公物器械台账,做到公私分明,有据可查,公物保护完整,器械几时保养,发现完成一项者扣除元;二、健康档案管理1.宣传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意义,及时准确收集自愿建档农民的基本情况、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信息。

辖区居民到村卫生室接受服务时,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复诊信息及时补充记录,协助乡镇卫生院入户建档及信息更新。

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的信息资料。

一次不配合者扣除元2.配合乡镇卫生院____辖区居民参加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

3.协助乡镇卫生院____辖区居民参加各种健康咨询活动及知识讲座,发放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处方、手册等,村所至少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一块,宣传内容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未完成者扣除元4.熟悉、掌握常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知识(重点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防病知识),接受居民咨询;实行____岁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配合乡镇卫生院____辖区居民参加慢性病筛查等,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慢性病患者的登记建档、随访及管理工作。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以下是乡村医生管理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细则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有所不同。

1. 乡村医生的资格和要求:- 必须具备医疗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资格证书;- 必须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熟悉基本的医疗知识和技能;- 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健康状况良好,能够适应艰苦的工作环境。

2. 乡村医生的职责和权利:- 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预防和健康教育等;- 组织常规的健康检查和体检活动;- 参与制定和实施乡村医疗服务计划;- 参与紧急救援工作;- 参与卫生应急响应工作;- 参与乡村医疗设施的设备和药品管理;- 参与乡村医疗团队的协作和合作。

3. 乡村医生的工作管理:- 需要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按时上下班;- 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保密患者隐私;- 做好病例记录和统计工作;- 及时报告传染病和其他公共卫生事件;- 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遵守乡村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积极配合上级工作安排。

4. 乡村医生的待遇和保障:- 提供相应的基本薪资和社会保险;- 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术支持;- 提供必要的药品、设备和工具。

5. 乡村医生的评价和考核:- 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业绩评价和考核;- 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和激励措施;- 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的乡村医生管理细则,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二)一、引言乡村医生是我国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乡村地区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管理水平,加强其工作效能,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乡村医生的职责、权益和行为,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为乡村医疗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岗位职责1. 乡村医生应当依法行使基本医疗服务职责,包括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和护理服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大夫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加强乡村大夫从业治理,爱护乡村大夫的合法权益,保证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气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样医疗服务的乡村大夫。

村医疗卫生气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治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大夫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大夫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大夫,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大夫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大夫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舞乡村大夫学习中医药差不多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舞乡村大夫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舞符合条件的乡村大夫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舞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气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气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大夫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大夫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大夫,取得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大夫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大夫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大夫执业证书后,连续在村医疗卫生气构执业:(一)差不多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气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同意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提高乡村医生执业水平,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村卫生室(所)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一般医疗服务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业务指导、执业管理、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全国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考试。

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五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拓宽乡村医生招收来源,鼓励向社会招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所)工作,提高学历层次和执业水平。

第六条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方可在聘用的村卫生室(所)执业,取得相应资质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不得在村卫生室(所)执业。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拟聘用的村卫生室(所)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所)执业:(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三)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村卫生室(所)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乡级医疗机构按照岗位择优聘用。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在村卫生室(所)执业的人员,须在《省基层卫生管理平台》乡村医生注册栏目申请电子注册:(一)填报个人基本信息、拟聘用机构名称及从事乡村医生的时间。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乡村医生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医疗服务人员,负责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的目标1. 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能力:通过培训和考核,提升乡村医生的医疗技能和诊断能力,确保其能够为农村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 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的工作符合规范,同时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防止医疗事故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3. 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意识:通过培训和激励机制,引导乡村医生更加关注农村居民的健康需求,提供更加人性化和贴心的服务。

三、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乡村医生的选拔和培训a. 制定乡村医生的招聘标准,包括学历、专业背景和相关经验等。

b. 对入选的乡村医生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基本医疗知识、急救技能、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c. 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更新医疗知识和技能。

2. 乡村医生的岗位职责a.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以及简单的手术操作。

b.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向农村居民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居民的健康素养。

c. 组织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控工作,提前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

3. 乡村医生的管理和监督a. 建立乡村医生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乡村医生的个人信息、培训情况和工作履历等。

b. 设立乡村医生的考核机制,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c. 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医疗纠纷和不当行为。

四、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的实施与效果评估1. 制定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流程。

2. 定期组织对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收集相关数据和意见,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3. 根据评估结果,对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乡村医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工作行为,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恪守医疗道德和职业操守,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规范执行医疗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村医生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和持续教育,不断提升自身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职责和权益第五条乡村医生的职责包括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工作、开展健康宣教和健康管理等。

第六条乡村医生有权享受与其职业身份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待遇和福利,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和职业保险等。

第七条乡村医生有权拒绝接受与其职业要求不符的工作安排,并有权申请调离不适宜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乡村医生有义务维护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患者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九条乡村医生应当保持工作状态良好,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乡村医生应当及时准确地为患者提供医疗诊断和治疗意见,不得隐瞒抗拒或误导患者。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应当经常开展健康宣教活动,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开展健康管理活动,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和健康指导。

第四章考核和奖惩第十三条对于履职不力、服务质量差或违反医疗纪律的乡村医生,将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突出、工作业绩优秀的乡村医生,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细则由卫生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十七条本管理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乡医管理制度

乡医管理制度

乡医管理制度一、引言乡村医生作为乡村基层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农民健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

然而,目前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差、收入低、社会地位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了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乡医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乡医岗位设置与职责1. 乡医的岗位设置:根据乡村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和资源配置情况,各地应根据村庄的大小和人口数量,合理规划乡医的岗位设置。

一般而言,每个村庄至少需要一名乡医,人口较多的大型村庄可以视情况增加乡医的数量。

2. 乡医的职责:(1)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如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日常护理工作。

(2)开展健康宣教和健康检查工作,提供健康知识和生活方式指导。

(3)开展慢性病管理和日常健康监测工作,帮助患者控制病情,提高生活质量。

(4)建立健康档案,对村民的健康状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5)参与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传染病和流行病。

(6)参与乡村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卫生设施的维护。

三、乡医培训与继续教育1. 乡医的培训:乡医是乡村基层医疗服务的主要执行者,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健康。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乡医培训体系,包括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培训内容包括基本医学知识、临床技能、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乡医的继续教育:乡医培训只是一个起点,乡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不断更新和提高。

因此,需要建立乡医继续教育制度,每年定期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为乡医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同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在职培训、网络教育、学习小组等,以满足乡医的不同需求和学习特点。

四、乡医待遇及奖惩机制1. 乡医的基本待遇:乡医作为国家基层医疗服务的重要力量,应该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

各级政府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薪酬标准和福利政策,确保乡医的基本生活水平。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乡村医生是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负责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管理目标1. 提高乡村医生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专业水平。

3. 优化乡村医生的工作环境,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4.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确保医生的持续稳定性。

三、管理制度内容1. 乡村医生的招聘与培训a. 制定招聘标准,确保招聘到具备基本医学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b. 为新入职的乡村医生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基本医疗知识、急救技能等。

c. 定期组织继续教育培训,提升乡村医生的专业水平。

2. 乡村医生的工作规范a. 制定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确保医生能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b. 规定乡村医生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确保医生能够按照规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c. 建立健全病历记录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医生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信息。

3. 乡村医生的考核与奖惩a. 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服务质量。

b.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医生赋予奖励,激励其继续提高工作水平。

c. 对工作不合格的医生进行必要的纠正和处罚,确保医生的工作质量。

4. 乡村医生的工作环境与待遇a.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确保医生能够安全、舒适地工作。

b. 合理调整医生的工作量,避免过度劳苦。

c. 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激励医生积极工作。

5. 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a. 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的组织管理,确保医生的持续稳定性。

b. 鼓励医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

c. 建立乡村医生之间的交流合作机制,促进经验分享和互助。

四、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加强对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的宣传,确保医生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3. 设立监督机构,对乡村医生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10邹平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案)

10邹平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案)

邹平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三条根据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村卫生室。

原则上每2000人至4000人设置一处中心卫生室。

中心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15分钟到达为宜。

偏远地区根据当地地理环境、群众需求可适当设置卫生室。

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镇(办)卫生院(防保站)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五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逾期未再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中心)卫生室或镇(办)卫生院(防保站)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条乡村医生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

若工作变动需及时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严禁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外从事诊疗活动。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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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三条根据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村卫生室。

原则上每2000人至4000人设置一处中心卫生室。

中心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15分钟到达为宜。

偏远地区根据当地地理环境、群众需求可适当设置卫生室。

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镇(办)卫生院(防保站)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五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逾期未再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中心)卫生室或镇(办)卫生院(防保站)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条乡村医生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

若工作变动需及时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严禁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外从事诊疗活动。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

根据《邹平县镇(办)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由本人提出申请,卫生院根据卫生室工作需要按照严格准入、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由镇(办)卫生院颁发聘书,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男性年满65岁、女性年满60岁,原则上不再聘用。

确有一技之长或特殊需要的,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卫生室工作需要;②本人自愿;③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乡村医生工作。

由所在卫生室提出续聘计划,本人书面申请,经镇办卫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聘期1年,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十条新录用乡村医生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自2011年4月1日起,新聘用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由镇办卫生院根据辖区内乡村医生岗位需求,制定选聘计划,按照申请报名、资格审核、统一考试、公示、择优选聘的程序,依据考试成绩择优录用,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乡医队伍。

第十一条对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责任医生实行聘用制、合同式管理。

通过考试、考核、民主评议,从在职乡村医生中择优选聘责任医生,每200户农村居民家庭配备一名责任医生。

其职责包括为服务范围内的居民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责任医生实行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制度。

对工作消极被动,不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或考核成绩连续两次排在末尾的,取消其责任医生的资格,重新从乡村医生中择优选聘补充。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加强自身医德医风建设,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改善、提升服务态度,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七)对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

第三章人员报酬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责任医生参与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镇(办)卫生院每半年一次按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协议》,对责任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镇(办)卫生院(防保站)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十六条镇(办)卫生院(防保站)对乡村医生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辖区村卫生室内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七条责任医生应积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参与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产品,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接受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
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或转送。

第十九条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在执业中发生医疗事故,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处方用药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不得超出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做到科学诊断、因病施治、规范用药,不开大处方,不进行过度医疗,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二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乡村医生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镇(办)卫生院(防保站)应当为乡村医生培训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

第二十六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镇(办)卫生院(防保站)每年两次对本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综合评价,同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七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经县级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

考核不合格者,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不按规定进行转诊的;使用超出规定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及应用中的相关问题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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