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规定
2023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乡村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包括正式聘用和合同制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在工作中应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第四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和培训,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
第二章乡村医生的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退休或继续从事工作。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如有意愿继续提供医疗服务,可以与乡村卫生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安排。
第三章乡村医生的养老管理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乡村医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和相关医疗保障。
第十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妥善保管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信息。
第四章乡村医生的聘任管理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的聘任工作由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并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乡村卫生机构聘任乡村医生时,应注意医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的聘任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为固定期限或不固定期限。
第五章乡村医生的培训管理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医学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乡村卫生机构应为乡村医生提供培训机会,并保证培训的质量。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和相应的补贴。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评估,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十九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乡村医生信息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培训记录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乡村医生,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医师聘用管理制度最新
医师聘用管理制度最新一、总则为规范医疗机构对医师的聘用管理,提高医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医师进行聘用管理。
三、聘用条件1.具有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称条件;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4.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5.专业能力符合医疗机构的需求。
四、聘用程序1.医疗机构发布聘用公告,明确聘用岗位、条件和待遇等信息;2.接收医师提交申请资料,进行初步筛选;3.组织面试或专家评审,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4.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五、聘用合同1.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限、薪酬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2.聘用合同应当双方签字盖章,并保留好聘用材料。
六、薪酬制度1.医师薪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作量、绩效等因素进行核算;2.医师薪酬应当及时发放,不得拖欠。
七、培训和考核1.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师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2.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八、绩效考核1.医师的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医疗技术水平、工作成绩、患者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价;2.医师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聘任、奖励等依据。
九、违纪处分1.医师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医疗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停职、解聘等处分;2.医师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订,应当按照程序办理。
以上为医师聘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师聘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希望各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本制度,加强对医师队伍的管理,为病患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聘用协议书
乡村医生聘用协议书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
乙方(个人):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需要聘用乙方担任乡村医生,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内容
1. 乙方将按照甲方的安排,担任乡村医生,负责乡村卫生服务工作。
2. 乙方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医疗
服务水平。
二、工作时间和地点
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安排。
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乡村医疗机构名称)。
三、薪酬待遇
1. 乙方的工资待遇为______________元/月,具体薪酬由甲方负责支付。
2.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保密条款
1. 乙方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均需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患者隐私信息,不得
泄露给他人。
2. 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
六、其他事项
1. 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诉讼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个人):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3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健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合格医务人员。
第四条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指通过退、养、聘、培训等管理措施,不断提升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退休管理。
退休医生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休前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退休医生享受退休待遇和福利待遇的依据。
评定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质量、学术成果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七条对于评定为优秀的乡村医生,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优惠待遇,鼓励其在退休后继续为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养老保险管理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参加养老保险制度,为其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费用由乡村医生个人、单位和社会统筹共同承担。
第九条乡村医生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个人参保年限、缴纳金额和工作贡献等因素进行浮动调整。
第十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养老金的期限和发放方式由国家规定,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在退休后,可以继续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待遇。
第十二条聘任乡村医生应当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聘任乡村医生的工作年限、职称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
第十三条聘任乡村医生的期限和工作内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聘任乡村医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并按照个人的实际工作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甘肃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管理。
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卫生院举办,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全县行政村区域内依法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
乡村医生是指具备执业资格并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村卫生室服从乡村一体化“五统一”管理,即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条村卫生室按照方便群众,交通便利,利于医疗服务的原则,合理定位,标准建设。
第二章村卫生室设置第五条设置村卫生室应因村制宜,原则上一村一室,地处边远、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有难度的地方,可考虑增设一个村卫生室。
增设村卫生室必须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相关补助经费按政策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村卫生室设置须符合以下标准:(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业务用房设置,有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
标准化村卫生室,建筑面积80㎡以上;诊断室、治疗室(配液室)、防保室、药房“三室一房”分设。
(二)基本设备:诊断桌、检查床、观察床、配液台(桌)、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出诊箱、带盖方盘、镊子、剪刀、缝合包、消毒液贮存器、高压锅、紫外线灯、氧气瓶、污物桶、药橱(柜)、输液架、资料橱等。
第八条未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上级配备的仪器、设备等物资,村卫生室仅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乡镇卫生院,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的管理。
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制度一、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乡村医生上岗,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必须具备有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资格证书,由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由卫生院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统一考核聘用,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颁发聘书并建立个人档案,方可上岗。
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全镇范围内同意调配。
二、村卫生室医生应聘条件: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没有社会劣迹,服从一体化管理,热爱本职工作。
2、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上的人员。
超过六十周岁的乡村医生,如因工作需要,可根据业务水平、身体状况酌情聘用。
3、中医药人员可适当放宽应聘条件,但应为大专及以上中医药院校毕业生。
三、村卫生室人员解聘条件:1、思想品质差,医德医风低劣,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原因与患者发生严重冲突者造成较坏社会影响者;2、违反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各项医疗预防保健任务者;3、不服从管理,搞家庭诊所或流动诊所者;4、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违反物价政策,私自截留业务收入者;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私自做人流、引产,取环、结扎及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者;6、考试考核不合格者;7、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者;8、在聘用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及刑事犯罪者;9、拒绝接受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工作任务和不愿意承担公共卫生工作者;10、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村卫生工作者。
四、村卫生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合法、合理、合情的规章制度,并且认真落实到位。
五、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对村卫生室实行业务检查考核制度,每半年一次,考核记入档案,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并实行奖惩。
县级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县级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增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89号)、《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 县域内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卫生室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医师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乡村医生主要职责: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医疗服务,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四条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指定的村卫生室执业。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五条乡村医生注册资格。
具有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持村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方能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鼓励大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服务。
第六条乡村医生应当在执业注册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七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终止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满两年的;(四)达到法定年龄离任,辞职及被辞退的;(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获取报酬;(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这是一个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聘任、培训等相关制度,促进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退休
第二条乡村医生达到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所在乡村卫生院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待遇。
第三章养老
第三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国家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第四章聘任
第四条乡村医生的聘任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乡村卫生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相关部门评审后确定聘任事宜。
第五章培训
第五条乡村医生的培训应根据其专业技能要求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组织培训、轮训、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相关权益保障
第六条乡村医生在退、养、聘、培训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人身保险、医疗保险等。
第七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相关事宜,应由乡村卫生院提出申请,报县级卫生局审核批准。
第八章违反行为与处理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乡村卫生院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及管理办法。
注:以上仅为示例,具体的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调整。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总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甘肃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管理。
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卫生院举办,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全县行政村区域内依法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
乡村医生是指具备执业资格并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村卫生室服从乡村一体化“五统一”管理,即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条村卫生室按照方便群众,交通便利,利于医疗服务的原则,合理定位,标准建设。
第二章村卫生室设置第五条设置村卫生室应因村制宜,原则上一村一室,地处边远、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有难度的地方,可考虑增设一个村卫生室。
增设村卫生室必须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相关补助经费按政策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村卫生室设置须符合以下标准:(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业务用房设置,有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
标准化村卫生室,建筑面积80㎡以上;诊断室、治疗室(配液室)、防保室、药房“三室一房”分设。
(二)基本设备:诊断桌、检查床、观察床、配液台(桌)、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出诊箱、带盖方盘、镊子、剪刀、缝合包、消毒液贮存器、高压锅、紫外线灯、氧气瓶、污物桶、药橱(柜)、输液架、资料橱等。
第八条未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上级配备的仪器、设备等物资,村卫生室仅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乡镇卫生院,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的管理。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概述为了加强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实施乡村医生聘用工作。
乡村医生指为农村地区服务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本文档旨在明确乡村医生聘用的实施细则,包括招聘条件、聘用标准、聘用程序、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招聘条件专业要求应聘者需具备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需取得医生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实习经验。
年龄和性别乡村医生聘用对象是年龄不超过50岁的中青年医生,不限性别。
政治要求应聘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无违法记录,无任何疫情接触史,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
能力和素质要求应聘者需具备以下能力和素质:1.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遵守医德守则,尊重人权,保护患者隐私;2.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善于团队合作和分享工作经验;3.能够独立开展基础医疗服务工作,诊断、治疗、预防和保健等方面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4.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能够适应乡村地区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聘用标准岗位设置根据实际需求,设乡村医生岗位,岗位数与聘用需求量相符,涵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卫生院诊所等乡村医疗机构。
聘用时长和用工性质聘用乡村医生的时长和用工性质,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为以下两种:1.长期聘用。
适用于需要稳定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聘用时长一般为2年以上,符合要求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2.短期聘用。
适用于季节性疾病高发期间需要临时增援的卫生院诊所、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聘用时长不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可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待遇乡村医生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各项社会保险,发放与聘用单位保持一致。
聘用程序招聘方式和流程乡村医生聘用方式和流程如下:1.招聘公告。
聘用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发布乡村医生招聘公告,并公示招聘岗位、条件、待遇等信息;2.报名审核。
报考人员需将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证书等材料提交聘用机构,经审核初步符合报考条件的,按照招聘公告要求进行面试、体检、考试等环节;3.面试及考试。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适应人民群众医疗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乡村医生的权益和医疗服务安全。
第四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兼顾医疗服务的需要和乡村发展的要求,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加强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退休管理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年龄为60周岁,具备连续20年以上医疗服务年限的,可提前退休,但不得早于55周岁。
第八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
第九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选择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由原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退休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乡村医生的权益和医疗服务安全。
第三章养老管理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养老年龄为60周岁,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养老后,可选择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由原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养老后,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养老管理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养老待遇的及时发放和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六条乡村医生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聘期不设上限。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具备相关的专业学历和执业资格,能够胜任医疗服务工作。
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引言概述: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乡村医生在卫生院工作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安排。
乡村医生在农村地区承担着基层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其管理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对于提高农村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一、乡村医生招聘与考核1.1 招聘程序:明确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要求、面试和考核流程等。
1.2 考核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包括专业技能、医疗服务能力、沟通协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1.3 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对乡村医生的绩效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医生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医生进行处罚。
二、乡村医生培训与提升2.1 培训计划: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以及医疗服务理念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2.2 培训形式: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包括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实地考察等,以满足乡村医生的不同需求。
2.3 继续教育:鼓励乡村医生进行继续教育,提供学习资源和机会,促进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不断更新。
三、乡村医生工作环境与待遇3.1 工作环境改善:加强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包括医疗设备、办公设施等。
3.2 待遇保障:合理确定乡村医生的工资待遇,确保其收入水平与工作负担相匹配。
3.3 奖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乡村医生的出色表现给予奖励,如岗位津贴、职称晋升等。
四、乡村医生队伍管理4.1 岗位职责明确:明确乡村医生的岗位职责,确保其工作职责清晰。
4.2 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评估乡村医生的工作表现。
4.3 交流合作:鼓励乡村医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经验分享和团队合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五、监督与评估5.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督导指导等,确保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5.2 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乡村医生的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3 反馈机制:建立乡村医生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问题和需求,改进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规定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一体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人员聘用第三条现已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身体健康。
(三)乡村医生年龄要求不超过60周岁。
对确实达不到人员数量要求又难以调配的村卫生室,可对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实行返聘。
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及乡镇卫生院同意后,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复同意,办理返聘手续。
第四条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具备第三条的其它规定。
第五条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已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本办法实施前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均不能聘用。
第六条符合准入条件人员,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原则,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卫生院考核合格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准后进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加注乡村医生姓名)。
由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协议,聘期为5年,协议一式三份,乡村医生、卫生院、市卫生计生局各一份。
第七条村卫生室负责人由卫生院负责考核任免。
乡镇卫生院根据需要可在本乡镇区域内统一调配乡村医生,同时做好备案手续。
第八条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考核材料、考察材料、学历材料、聘用材料、参加党、团及民主党派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任免材料。
乡村医师管理制度
乡村医师管理制度一、引言乡村医师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
乡村医师在农村地区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基层医疗服务和健康促进的任务,为农村居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乡村医师管理制度是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激发其医疗服务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
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的意义1. 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乡村医生是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务人员工作辛苦,待遇应该得到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提高其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2.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乡村医师管理制度有助于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从而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3. 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的专业水准和质量,让农村居民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4. 增加医务人员社会责任感乡村医生是服务农村居民的主要医疗服务提供者,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增加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其对农村居民健康的关注和投入。
5. 促进医疗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医疗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性,保障农村医疗服务的长期稳定。
三、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乡村医生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评定、激励和考核等方面,为乡村医生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2. 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让农村居民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3. 健全薪酬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对于表现突出的乡村医生给予适当奖励和激励,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的质量提升。
4. 加强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乡村医生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发现并纠正问题,提高医疗服务的标准化水平。
5. 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机制建立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制度,为其提供不断学习和进步的机会,增强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
乡村医生聘任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聘任实施方案一、背景。
乡村医生是服务基层群众健康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乡村医生队伍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实施方案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基层群众的健康需求。
二、目标。
乡村医生聘任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乡村医生队伍,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
三、实施方案。
1. 完善政策支持。
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相关政策,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和权益,保障其工作条件和待遇。
2. 加强队伍建设。
通过招聘、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3. 完善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对乡村医生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4. 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其服务质量和效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5.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乡村医生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声誉。
四、保障措施。
1. 健全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乡村医生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和权利,保障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2.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乡村医生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完善保障政策。
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保障政策,包括工资待遇、医疗保险、职业安全等,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预期效果。
通过乡村医生聘任实施方案的全面推进,预期将实现以下效果:1. 建立健全的乡村医生队伍,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基层群众的健康需求。
2. 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激励和保障,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3.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居民健康水平的提升。
4. 树立乡村医生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声誉。
六、总结。
乡村医生聘任实施方案的推进,将有力地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积极落实,确保实施方案取得预期效果,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精选3篇)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精选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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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l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普通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赋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合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发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 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普通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范乡村医生聘用管理,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
一、聘用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乡村医生聘用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2、德才兼备原则选拔聘用乡村医生时,应注重其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优先聘用品行良好、医术精湛、责任心强的人员。
3、按需设岗原则根据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乡村医生岗位设置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乡村医生的数量和岗位。
4、本地化原则优先聘用本地户籍人员,以利于乡村医生更好地融入当地社区,为居民提供服务。
二、聘用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农村医疗卫生工作,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乡村医生工作。
4、年龄一般在_____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5、熟悉当地农村卫生情况,能够与村民良好沟通。
三、聘用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由乡镇卫生院根据本地乡村医生岗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场所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程序和报名时间等信息。
2、报名与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乡镇卫生院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
乡镇卫生院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3、考试考核(1)笔试:主要考核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公共卫生知识等。
(2)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沟通能力、服务意识等。
(3)实践技能考核:对应聘者的临床操作技能进行考核。
4、体检对通过考试考核的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22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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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一体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人员聘用第三条现已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身体健康。
(三)乡村医生年龄要求不超过60周岁。
对确实达不到人员数量要求又难以调配的村卫生室,可对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实行返聘。
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及乡镇卫生院同意后,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复同意,办理返聘手续。
第四条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具备第三条的其它规定。
第五条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已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本办法实施前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均不能聘用。
第六条符合准入条件人员,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原则,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卫生院考核合格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准后进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加注乡村医生姓名)。
由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协议,聘期为5年,协议一式三份,乡村医生、卫生院、市卫生计生局各一份。
第七条村卫生室负责人由卫生院负责考核任免。
乡镇卫生院根据需要可在本乡镇区域内统一调配乡村医生,同时做好备案手续。
第八条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考核材料、考察材料、学历材料、聘用材料、参加党、团及民主党派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任免材料。
档案编码统一使用12位数字。
其中第1-6位为我市行政区划代码(220221),第7-9位为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第10-12位为上报个人档案材料的流水码(001-999)。
第九条市卫生计生局要对乡村医生入室、乡村医生调配及村卫生室负责人任免等工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并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考核和再注册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基层卫生科负责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再注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乡村医生聘用、考核工作。
乡村医生要接受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逾期未再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退出村医工作岗位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其待遇。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应退出村医工作岗位(离开村卫生室)。
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要在3个月内办理返聘手续。
超过3个月未办理返聘手续的由市卫生计生局注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应当在30日内报告市卫生计生局注销执业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无故不参加市卫生计生局组织的培训者。
(六)不服从市卫生计生局和乡镇卫生院监督和一体化管理的。
(七)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
(八)不按要求完成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九)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差错事故的。
(十一)不按指定地点行医和卫生室管理不善。
(十二)不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十三)超出分级诊疗病种目录的。
(十四)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
(十五)市卫生计生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
若工作变动需及时到市卫生计生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严禁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外从事诊疗活动。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村医生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第十七条各乡镇卫生院要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民公告。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加强自身医德医风建设,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改善、提升服务态度,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七)对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
(八)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应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及法规,动员组织群众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保障农民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要执行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建立诊疗、消毒隔离等技术常规的管理制度及出诊、转诊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求助。
第二十三条卫生室不准截留病人,对急诊、危重病人和疑难或诊断不明的病人(特别是老年人、婴幼儿、儿童)要及时转到上级医疗单位诊治。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要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本村劳动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积极开展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要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六条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预防医疗事故发生,按规定对就诊患者书写观察病历,项目记录齐全,书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二十八条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本市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乡村医生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
第三十条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每年两次对全市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乡村医生必须参加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停止执业,可以考核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执业,市卫生计生局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聘用终止。
第五章奖惩第三十二条对在考核中成绩突出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未经注册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部门予以取缔,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市卫生计生局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卫生室,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及应用中的相关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