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期末复习演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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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政策复习要点
一、选择判断
1.绪论:美国《残疾人教育法》的六大支柱
家长参与、零拒绝、非歧视性评估、个性化教育计划、最少限制的环境、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我国残疾人种类:7+1(视力障
碍、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其他)
3.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
权利。
4.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使普通教
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有特殊教育津贴。
5.残疾儿童、青少年特教班应进行文化、身心补偿、思想教育、劳
动技能、个别教学、分类教学。必要时听取父母意见。
6.残疾人专家委员会构成:县级人民政府
7.残疾人通过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的方式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
管理。
8.残疾人家长依法保证残疾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9.特教的总体结构(P109):以《宪法》为根本性的指导性依据,以
《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和《义务教育法》为核心,以《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为总体性专门安排的总政策体系。
10.特殊教育政策的四重价值:稳定、效率、公平、质量。(自由)
11.国家在教育中的义务:尊重、保护、实现的义务。
12.国家在教育中的最低核心义务:四点。1.国家应禁止在教育机会
获得方面的任何歧视。(2)国家应确保教育符合国际公约确定的教育目的。(3)国家应为所有人提供免费的、义务的初等教育。
(4)国家应确保公民享有不受国家或第三方干预的选择教育的自由。
13.到2020年,基本实现地市30万人口以上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14.到2020年,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目标:义务教育阶段,各级各类……
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殊教育队伍(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要求)。
15.改革开放后,第一部专门的特殊教育政策:《1989年关于发展特
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16.对于特教教师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一学时的全员培训
17.普通中等、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符合标
准残疾学生的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18.我国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19.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
力,应根据残疾类别、程度,补偿程度以及学校办学条件来判断。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导负责残疾人教育情况,应将残疾人纳入教
育督导范围。
21.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
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22.残疾教育应当挺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
教育的方式。
2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来主管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
理。
24.残障社会模式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奠基石。
25.残疾社会模式的创新和贡献,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
民部分民族、等级,职业,性别,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义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受教育者在升学,入学,就业等方面,
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等方面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名词解释
1.什么是教育法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教育实施的教育行为
的规范的总称。
2.残疾人法律界定
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
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3.融合教育
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4.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在普通学校设置的,装备有特殊教育,有康复训练设施设备的
专用教室。
5.狭义的受教育权
指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为了人格的自我完善而具有的一项
要求国家提供教育机会与设施,并不得侵犯受教育自由的基本
权利。
6.通用设计
尽最大可能让所有人可以使用,无需做出调整或特别设计的产
品、环境、方案和服务设计,通用设计不排除在必要时为某些
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用具。
三、简答题
1.美国残疾人教育法的六大支柱
家长参与、零拒绝、非歧视性评估、个性化教育计划、最少限
制的环境、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2.我国残疾人的类别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
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的类别:
7+1)
3.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职责
1)指导、评价区域内的随班就读工作;
2)为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培训;
3)派出教师和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支持随班就读,为接受送教上
门和远程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辅导和支持;
4)为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咨询;
5)其他特殊教育相关工作。
4.残疾人教育条例:加强残疾人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
(42,43,46条)
1)明确任职特殊要求。特殊教育教师,不是特殊教育专业毕
业的,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后,还应当经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从事
听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手语
等级标准,从事视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
国家规定的盲文等级标准。(第42条)
2)合理配置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核定的
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
的特殊教育教师,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
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尤其是实施融合教育第43条)
3)提高待遇。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
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
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
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
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