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区党政机关3G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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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政机关3G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3G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办发《关于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中办发〔2005〕29号)和国家保密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国保发〔2008〕9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各街道、各部门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
本规定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上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包括核心涉密人员(区级领导、保密要害部门主要领导和接触绝密级文件或较多机密级文件的工作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各街道、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和部门副职和接触机密级文件或较多秘密级文件的工作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接触秘密文件和重要工作信息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涉密场所,是指保密要害部门、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场地(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是指:涉及绝密级、机密级事项的会议和活动场地)。
第三条3G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综合防范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与方便使用相结合,健全制度与加强自律相结合,积极预防与依法查处相结合,建立备案审批管理制度。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涉密人员使用3G手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督管理。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3G手机使用保密规定,并对身边涉密工作人员严格要求。
区级领导干部不得使用3G手机。
第六条保密要害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严禁使用3G手机。
第七条不得在3G手机通信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严禁携带3G手机参加涉密会议和活动。
第八条涉密人员的岗位职责应包含3G手机使用保密要求。
第九条建立涉密人员3G手机使用保密教育制度。
使涉密人员了解3G 手机使用泄密隐患,增强3G手机使用保密意识,掌握3G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第十条严禁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3G手机,不得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
第十一条严禁将3G手机连接涉密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十二条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场地应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涉密单位要按照“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保密管理责任制和违纪责任追究制。
要加强对3G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3G手机备案审批管理制度,要购买和使用3G 手机需向保密局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购买使用。
第十五条涉密场所的3G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必须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完善设施。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违规使用3G手机,应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区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