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国际法与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准则
国际法与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准则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交往也变得频繁而复杂。
为了维护国与国之间的和平与稳定,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国际法和国际人权保护成为了至关重要的法律准则。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准则。
国际法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是国家间关系的基石。
它确立了国家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间的行为准则。
同时,国际人权保护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国际法为国际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中规定了维护人权的原则和目标,成为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石。
此外,国际公约和国际人权法院的存在,为人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准则和实施机制。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人权的内容和保障范围,国际人权法院则负责解决关于人权侵犯的争端。
其次,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规范了国家的行为。
国际法通过建立国家间的约束机制,限制了国家的主权行使,使其在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这种约束特别适用于保护人权的情况。
例如,根据国际人权法,国际社会有权对那些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进行干预,以保护受害者的基本权利。
这种干预可能采取经济制裁、外交斡旋、人道救援等方式,国际法为这些干预提供了合法性和准则。
在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准则中,平等、尊重人的尊严、不受虐待和歧视等原则是最为重要的。
国际人权法通过制定公约和义务,确保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例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宗教歧视都违反了国际人权法。
此外,国际人权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和难民权利的准则。
这些准则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他们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然而,国际人权保护在实践中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例如,一些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可能会限制公民的权利。
此外,跨国公司对人权的侵犯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为了克服这些挑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对话、互惠和承诺,促进国际合作和治理。
(0227)国际法复习思考题
(0227)《国际法》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外交庇护2.内水3.国际地役4.归化5.毗连区6.内海湾7.庇护8.卡尔沃条款9.反报10.有限豁免原则11.普遍管辖12.领事13.登临权14.最惠国待遇15.基线16.国籍17.邦联18.强行法19.过境通行制20.条约二.简答题1.简述紧追权的内容。
2.简述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类型3.《蒙特利尔公约》把哪些行为列为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4.简述《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条约自始无效的条件5.现代国际法取得了哪些新发展6.如何理解公海自由制度?7.简述国籍的重要作用。
8.简述人权及其基本内容。
9.简述国际法的特征。
10.简述《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1.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12.简述国家管辖权的基本内容.13.简述属地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4.简述属人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5.简述保护性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6.简述普遍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7.简述国家的基本义务.18.简述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基本内容。
19.简述绝对豁免与有限豁免的区别。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件()。
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的基础D·为《联合国宪章》所确认2.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中的哪一条通常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说明?() A.第2条 B.第28条C.第38条 D.第 40条3.下列哪一个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A.国家B.政府间的国际组织C.红十字会、绿色和平组织D.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4.以下选项中哪一项不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A.有确定领土 B.享有主权C.有一个政府D. 平等权5.国际法上其他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
A.对新国家的承认B.对新政府的承认C.对交战团体的承认D.对正在形成独立国家的民族的承认6.下面是对国家承认的方式之一事实上承认的表述,正确的是()。
第七章填空题1、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是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
第七章填空题1、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是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国际人权的内容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2、1966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和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开始形成。
3、从权利主体角度看,人权可分为人权和人权。
4、个人人权的内容可分为两类,即〈一〉权利;〈二〉权利。
([答案] 1《世界人权宣言》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3个人/ 集体4、公民和政治/ 经济、社会、文化)第七章人权的国际保护一、简述国际人权法保护的主要内容二、简述《联合国宪章》对人权的保护三、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机制四、简述人权和主权的关系第七章一、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存权;2、自由权;3、人身保障权;4、平等权;(二)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a) 财产权;b) 工作权;c) 受教育权;d) 社会保障权;e) 参加文化生活权;(三)民族、种族和人民的集体人权a) 民族自决权;b) 发展权;c) 和平权;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e) 环境权;二、1、《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确表示要“重申对基本人权……的信念”。
2、《联合国宪章》在第一条中将尊重人权列为联合国三大宗旨之一。
3、《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中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对人权的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
4、《联合国宪章》明确授权一些机关处理人权问题。
三、(一)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是有关国际组织和各主要人权公约广为采用的国际监督制度。
缔约国应回顾本国人权的状况,说明本国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并将报告提交给有关机构。
(二)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的义务的来文的制度。
(三)个人来文申诉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申诉该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义务,侵害个人人权的制度。
四、1、不能借口保护人权,干涉别国内政;2、不能借口主权,而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人权;第七章一、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二、试述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三、试述人权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四、什么是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公约主要有哪些?五、试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国家开放大学一网一平台电大《国际法》形考任务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一网一平台电大《国际法》形考任务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Oo【正确答案】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2.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O。
【正确答案】被保护国3.各国采用()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
【正确答案】采纳或转化4.既有国家对新国家给予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的承认,叫做Oo【正确答案】事实上的承认5.在国家继承中,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叫做OO【正确答案】领土实际生存原则6.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O【正确答案】中国、印度和缅甸7.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
【正确答案】习惯国际法8.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正确答案】使国际法法典化9.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即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该领土生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
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O【正确答案】19世纪1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O。
【正确答案】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1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0。
【正确答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13.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O【正确答案】以山为界M.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Oo【正确答案】《联合国宪章》1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O的承认。
【正确答案】新政府16.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是Oo【正确答案】主权17.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正确答窠】美国的凯尔森18.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正确答案】复合国19.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O的体现。
国际法院公约
国际法院规约发布日期:1945-6-26执行日期:1945-6-26第一条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其组织及职务之行使应依本规约之下列规定。
第一章法院之组织第二条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
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
第三条一、法院以法官15人组织之,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
二、就充任法院法官而言,一人而可视为一个国家以上之国民者,应认为属于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权利之国家或会员国之国民。
第四条一、法院法官应由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依下列规定就常设公断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之名单内选举之。
二、在常设公断法院并无代表之联合国会员国,其候选人名单应由各该国政府专为此事而委派之团体提出;此项各国团体之委派,准用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纷争条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派常设公断法院公断员之条件。
三、凡非联合国会员国而已接受法院规约之国家,其参加选举法院法官时,参加条件,如无特别协定,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提议规定之。
第五条一、联合国秘书长至迟应于选举日期三个月前,用书面邀请属于本规约当事国之常设公断法院公断员,及依第四条第二项所委派之各国团体,于一定期间内分别由各国团体提出能接受法官职务之人员。
二、每一团体所提人数不得超过四人,其中属其本国国籍者不得超过二人。
在任何情形下,每一团体所提候选人之人数不得超过应占席数之一倍。
第六条各国团体在提出上项人员以前,宜咨询本国最高法院、大学法学院、法律学校、专研法律之国家研究院、及国际研究院在各国所设之各分院。
第七条一、秘书长应依字母次序,编就上项所提人员之名单。
除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外,仅此项人员有被选权。
二、秘书长应将前项名单提交大会及安全理事会。
第八条大会及安全理事会各应独立举行法院法官之选举。
第九条每次选举时,选举人不独应注意被选人必须各具必要资格,并应注意务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
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实施_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莫纪宏研究员
责任编辑:薛洪涛法律上就应当假定国内各项立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使有冲突,也应当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来保持彼此之间的价值一致性。
记者:国际人权公约一般都有相应的实施机制,您怎样评价这些实施机制?您认为我国在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上有没有必要借鉴这些实施机制?莫纪宏:目前国际人权公约有一系列实施机制的保障。
以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来说,主要的实施机制就有:(1)报告制度。
国际人权公约一般要求缔约国在规定的期限内或应有关国际机构要求时,以公约规定的程序,向有关人权机构提交它们在履行条约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
报告制度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监督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0条第1款规定,批准该公约的缔约国在该公约对缔约国生效1年内或者是每逢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时,应当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它们已经采取措施而使该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措施和关于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作出进展的报告。
(2)国家间指控制度。
也叫做政府间指控制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一缔约国如认为另一缔约国未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得将此事通知委员会注意。
委员会应将此项通知转告有关缔约国。
收文国应当在3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说明或声明,以解释此事,如已采取补救办法并说明所采办法。
(3)实情调查制度。
一般指有关机构对侵犯人权的情况或指控进行调查的一种制度。
实情调查通常由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任命的工作组、报告员、代表或其他专职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来实施。
如1984年初,联合国实情调查团被派往毛里塔尼亚,对奴隶制习俗进行了调查。
(4)专题程序。
是指联合国人权机构按照专题类型处理世界范围的某一特定类型的侵犯人权行为的程序。
该程序是20世纪80年代产生,主要原因是因为有关政府采取抵触或不合作的态度,使得联合国有关人权机构无法掌握具体情况。
国际人权法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国际人权法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与机制导言: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重要议题,国际人权法为全球人权保护提供了关键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国际人权法的特点、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法律框架,以及国际人权法的保护机制。
一、国际人权法的特点国际人权法作为一种国际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普遍性:国际人权法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国家和个人。
无论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差异如何,所有人都享有普遍的人权。
这种普遍性使得国际人权法能够确保全球人权得到保障。
2. 不可剥夺性:国际人权法认为人权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的人权。
这一特点保证了人权的基本价值和尊严。
3. 逐步完善性: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通过国际公约和协议的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法的内容不断得到丰富和扩展。
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法律框架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法律框架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法庭。
1. 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文件,由联合国制定和颁布。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
这些公约确立了各种基本人权和自由,为全球人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国际人权法庭:国际人权法庭是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和维护全球人权而设立的司法机构。
最有影响力的是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审理和解决国际人权争议,扮演着国际人权法实施和维护的重要角色。
三、国际人权法的保护机制国际人权法的保护机制包括国际监督机构、国家机构以及国内法律的实施与执行。
1. 国际监督机构:联合国设立了一系列专门的国际人权监督机构,如人权理事会、人权高专办和各种特别报告员等。
这些机构通过国家定期报告、特别调查和国家间对话等方式,监督各国人权状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2. 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在全球人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应当建立与国际人权标准相符合的法律体系、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并承担保护人权的责任。
[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历年期末考试填空、判断题库
另一类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积极的作为义
务
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特定部分称领土,它由领陆、领水、—和—组成。领空;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字音序H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对危害国籍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现已人的发现地应对该人采取
—的原则。或引渡或起诉
首字音序L
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包括中国、美国、英国、—和—。俄罗斯;法国
联合国是于一成立的。1945年5月1日
联合国于1947年做出决议设立—作为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国际法委员会
领土主权所包含的—和—是统一不可分的。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
首字音序。
确立领空主权原则的第一个国际公约是一。1919年《巴黎国际民用航空管理公约》
首字音序R
人权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可分为—和—。个人人权;集体人权 言字音序S 十九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研究中提出了三种不同的主张,最口,―,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十九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中提出了三种不同的主张,即国际法优 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使馆馆长的等级有三个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使馆 馆长、一和—o使节、公使或教延公使;代办 首次以一个普遍性条约界定难民并规定对他们的保护原则是一组织缔结的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 首字音序T 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 条约的缔结程序有_、—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 条约的缔结程序有约文的议定 和—o约文的认证;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 条约缔结的程序包括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 条约缔结的程序依次为约文的认证和—。约文的议定;同意接受条约拘束
现代人权法的国际实施问题
现代人权法的国际实施问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日益关注人权问题,现代人权法的国际实施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尽管世界各国普遍赞成和签署了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但人权侵犯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现代人权法国际实施的问题和挑战。
一、国家主权和人权法之间的矛盾在国际社会中,尊重国家主权是一个重要原则。
然而,这一原则与人权法之间经常存在着矛盾和摩擦。
一些国家将国家主权放在首位,将人权问题视为内部事务,不愿意接受国际人权监督和干涉。
这种情况下,人权法的国际实施遇到了困难。
特别是在一些极权主义国家,人权法的实施更显得复杂和艰难。
这些国家常常以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为借口,限制言论自由、监禁异议人士和压制民众的基本权利。
国际社会对此表示担忧,但却难以通过国际法来对此进行有效干涉。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的尊重限制了国际社会对国内事务的干涉。
二、国际人权法的监督和实施机制为了保证人权法的国际实施,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监督和实施机制。
例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各国人权状况,并提出建议和报告。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和其他国际法院也承担着人权法的司法实施职责。
然而,尽管存在这些机制,人权侵犯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一方面,这些机制的监督权力有限,不能强制国家履行其人权法的责任。
即使出现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也很难通过国际法来实现司法追究。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对国际人权机制的合作和干涉持怀疑态度,限制了这些机制的有效性。
三、文化和传统对人权实施的影响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和传统,这对人权法的国际实施提出了挑战。
一些国家认为人权标准是西方国家的价值观,不符合本国文化和传统。
因此,他们对人权法的实施持保留态度。
文化和传统的差异也导致了人权标准的相对性问题。
不同国家对于特定权利的理解和权衡可能存在差异,这使得人权法的国际实施变得复杂。
人权法需要通过各国之间的对话和协商,寻求共识和妥协,以适应不同文化和传统的特点。
国际人权法全球人权保护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机制
国际人权法全球人权保护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机制国际人权法是指在国际间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体系。
全球人权保护依赖于国际人权法的法律机制,其中国际人权公约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公约的起源、内容,以及其在全球人权保护中的法律机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人权公约的起源国际人权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社会。
由于二战的暴行和种族灭绝等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世界各国纷纷意识到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1945年,联合国成立,旨在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
随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人权宣言》,奠定了国际人权法的基础。
二、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了许多文件和法律文书,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这两个公约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正式生效。
《公约》中明确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正审判、禁止酷刑等。
三、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机制国际人权公约通过一系列法律机制来确保其生效和执行。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各个国家的批准和履行义务。
国家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意味着其愿意将其规定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并为个人提供可行的救济途径。
此外,国际人权公约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国际人权机构,监督各国对公约的执行情况。
四、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作用国际人权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为个人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保护了人们的基本权利。
其次,它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对话,以共同推进人权保护工作。
此外,国际人权公约还为受侵犯人权的个人提供了救济和申诉的途径,使其能够获得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
总结:国际人权法通过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机制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中《联合国人权宣言》是其奠基性文件。
国际人权公约规范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详解国际人权保护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旨在保障和促进全球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包括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和主要条约、国际人权机构以及其在实施和监督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和主要条约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是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各会员国需尊重以及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通过,确立了全球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互相关联性原则。
除了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还包括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条约。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这两个公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法两大国际公约”。
这些国际公约规定了各种人权,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教育权利、工作权利等。
二、国际人权机构为了确保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和监督,国际社会设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机构。
其中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高专、人权委员会等。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最主要的国际人权机构之一,负责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事务。
它由47个成员国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定期参与会议并就人权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人权理事会通过制定决议和决定,协调并推动各国在人权领域的合作。
人权高专是联合国的高级专员职位,负责监督并推动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工作。
高专常年工作,提供人权问题的建议和援助,并且针对违反人权的情况进行干预和调解。
除了联合国的机构,还有许多其他国际和地区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负责确保各个区域内的人权保护。
三、国际人权机构的作用国际人权机构在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它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人权保护:1. 监督:国际人权机构负责审查并监督各国的人权状况。
他们可以接受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投诉,并针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裁决。
这种监督机制的存在迫使各国履行其国际人权法义务。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权利 国际公约》 、 1 9 7 9 年1 2 月1 8日通过 的《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
视公约》 、 1 9 8 4年 l 2月 1 0日通过 的《 禁止酷刑 和其他 残忍 、 不人 道 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1 9 8 9年 1 2月 2 0日通过的《 儿童权 利公约》、 1 9 9 0年 1 2月 1 8日年通过的《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
要: 联 合 国核心人权公 约的 实施 不仅 包括联 合 国人 权条约机 构在 国际层 面的监督
及 公 约缔 约 国在 国 内层 面 的遵 守 , 还 包括促 进 公 约 实施 的 其 他机 制 。 国际 法 院在 其 所 受理
的案件 中曾屡 次涉及核心人权公 约的解释和适 用问题 , 本文 旨在 分析 国际法院在促 进核心 人权公约 实施 方面做 出的贡献和 受到 的限制 , 人权公 约 实施 相关案件 对 国际法院 自身裁判 活动 造 成 的影 响 , 以及 国际 法 院 与 其他 人 权 公 约 实施 监督 机 构 的 关 系。 关键词 : 国际 法 院 ; 联 合 国核 心 人 权 公 约 ; 实施
法 研 究 所 国际 法 学 专 业 博 士 生 。
三种程序, 并建立有相应的条约机构来受理这些申诉和控诉 。 ③ 参见 :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第2 2条、 《 消除
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2 9 条第 1 款、 《 禁止酷刑和其他 残忍 、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第3 O条第 1 款、 《 保护所有 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第4 2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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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国际法院 的法 官 曾从 事过 人 权相 关 工作①, 从 而进
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公约:联合国成立以来,它颁布了许多国际公约来保护和促进人权,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2.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各国履行国际公约,联合国设立了许多监督机构来监督和评估各国的人权状况,如人权理事会、人权事务高专办、特别程序、委员会等。
3. 个案申诉机制:除了国家间的监督机制外,还有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向国际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对其被侵犯的人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人权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等。
4. 国际人权法院:为了解决各国内部人权争议,国际法院和国际人权法院也相继设立。
例如,欧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法院、国际法院等。
通过以上多种形式的实施制度,国际社会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促进人权,确保各国遵守国际人权法规和准则,维护世界人权的普遍价值。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国际人权是保障全球人民享有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法律框架。
为了确保人权得到有效保护和实施,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
本文将介绍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并分析其重要性和效力。
一、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国际人权法律框架、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监督机构以及国际法院等。
这些机制共同构成了国际社会对于维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
1.国际人权法律框架国际人权法律框架是国际社会确立和推动人权保护的基础。
其中包括普遍性的国际人权原则和准则,例如不歧视、自由和公平的审判以及言论自由等。
这些原则和准则为制定国际人权法律提供了指导。
2.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社会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旨在确保各国都履行其人权保护的义务。
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并提供机制来保护和监督这些权利。
3.国际人权监督机构国际人权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国家履行人权保护义务的情况。
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等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各国在人权事务上的表现,并提出建议和批评。
监督机构的工作对于推动人权保护和解决侵权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4.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解决国家间人权争端的法律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法院等机构负责处理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并做出判决和裁决。
这些法院的存在和工作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解决人权争端的法律途径,加强了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和执行。
二、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的重要性和效力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和执行。
这些机制通过监督、评估和制裁等手段,推动各国履行其人权保护的责任,减少人权侵害和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
此外,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还为受到侵权的个人提供救济和保护的途径,维护了全球人民的基本权益。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作者:朱慧兰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02期摘要: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不仅包括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在国际层面的监督及公约缔约国在国内层面的遵守,还包括促进公约实施的其他机制。
国际法院在其所受理的案件中曾屡次涉及核心人权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本文旨在分析国际法院在促进核心人权公约实施方面做出的贡献和受到的限制,人权公约实施相关案件对国际法院自身裁判活动造成的影响,以及国际法院与其他人权公约实施监督机构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法院;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实施中图分类号:DF98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5.02.07一.导言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指的是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9项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
按其通过时间,这9项国际人权公约分别是:1965年12月21日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12月10日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9年12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12月18日年通过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迁徙个人公约》、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2006年12月20日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长期以来,联合国一直致力于促进核心人权公约在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层面得到实施。
从国内层面来讲,公约的实施是指缔约国在国内采取纳入或转化的方式将公约并入国内法,并保证这些国内法的执行;从国际层面来看,公约的实施主要是指通过公约自身所建立的实施监督机制,保证缔约国能够切实履行公约义务。
这些监督机制包括个人来文、缔约国报告以及国家间指控三种程序,并建立有相应的条约机构来受理这些申诉和控诉。
知道国际人权法院了解国际人权法院和人权诉讼的法律程序
知道国际人权法院了解国际人权法院和人权诉讼的法律程序国际人权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庭,负责审理涉及国际人权法的案件。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院以及人权诉讼的法律程序进行介绍。
一、国际人权法院概述国际人权法院是联合国的一个重要机构,总部位于荷兰海牙。
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和推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确保国际人权法得到有效执行。
国际人权法院的成立旨在解决国家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人权争议。
其管辖范围包括联合国人权公约以及其他相关国际人权法律文书。
二、国际人权法院的组成和职能国际人权法院由独立的法官组成,他们在国际人权领域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法官的选举是通过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进行的。
国际人权法院的职能包括审理个人或组织对国家的人权违规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同时也可以就国家之间的人权争议进行裁决。
国际人权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被告国家必须予以执行。
三、国际人权法院的诉讼程序1. 适格性审查在申请向国际人权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申请人必须确保自己的申请满足适格性条件。
例如,申请人必须已经提出申诉并等待国内法院处理完毕,或者事实上国内法院已无法为其提供有效救济。
2.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国际人权法院递交书面诉状,并详细陈述违反人权的事实和申请的救济请求。
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3. 国际人权法院的审查程序国际人权法院将对所提交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应接受并进入审理程序。
该审查主要关注申请的适格性问题。
4. 双方辩论当案件被接受后,国际人权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和被告国家提供书面的辩词材料。
双方将分别论述事实、法律和证据等方面的观点。
5. 公开听证会在适当的情况下,国际人权法院可能会召开公开听证会,以进一步审查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在听证会上,双方可以提出口头论证并接受法院的提问和审查。
6. 判决和执行国际人权法院将根据相关的国际人权法律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一旦判决作出,被告国家有责任遵守和执行判决。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探究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探究在当今社会,保护和维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
然而,不同国家对于人权的定义和实施存在着差异,这就需要国际法来发挥作用,确保人权得到全面保护。
本文讨论了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并探讨了其存在的挑战和改进方向。
一、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概述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多种多样,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宣言,确立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互相关联性。
而国际公约则是各国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除了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外,国际人权机构也在人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和人权理事会(UNHRC)。
OHCHR负责监督和推动各国的人权实践,而UNHRC则是联合国人权体系的核心机构,负责审议和监督各国人权状况。
二、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存在的挑战尽管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已经积极发挥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人权违反问题的复杂性是一个挑战。
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体制等因素都会对人权的定义和实施产生影响。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依据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进行评判和处理成为一个难题。
其次,国际人权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受到质疑。
一些国家对于国际人权机构的决议抱有怀疑态度,不愿意接受其监督和制裁。
这导致了一些国家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但却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另外,人权保护机制在实践中的不平衡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国家由于经济发展、地缘政治等原因,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而其他国家的人权问题则相对被忽视。
这使得人权保护的全球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改进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面对上述挑战,必须采取措施来改进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
首先,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机构的工作,共同制定和执行国际人权标准。
国际法和《联合国难民公约》
国际法与《联合国难民公约》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
而《联合国难民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和帮助难民。
国际法的概述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它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平等、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国际法对国家间的行为进行规范,保障了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国际法的适用性原则有普遍适用原则和地区适用原则。
普遍适用原则适用于全世界的国家,如刑事犯罪、人权保护等;而地区适用原则是指一些国家在特定地理区域内遵守的法律原则,如欧洲人权公约。
国际法的主要特点是自愿性、平等性和具有国际公认性。
国际法往往是通过国家间的协商和谈判达成共识,并由各成员国自愿接受和履行。
《联合国难民公约》的背景《联合国难民公约》于1951年通过,以回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大规模难民问题。
该公约的目的是确保难民获得适当的保护和帮助,防止难民遭受迫害和歧视。
根据公约的定义,难民是因为种族、宗教、国籍、政治因素或战争等原因而被迫逃离自己国家的人。
该公约规定了难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接受国和难民之间的责任分担。
《联合国难民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难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以及不受非人道对待;难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如就业、住房等;难民的教育和医疗权利;难民的移民问题和归还的权利等。
公约还规定了接受国对难民的责任,包括提供庇护、安全和人道援助等。
同时也要求国际社会在保护和帮助难民方面加强合作。
国际法和《联合国难民公约》的关系《联合国难民公约》是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被广泛认可和接受。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签署公约的国家需要遵守公约的规定,并给予难民以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国际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为《联合国难民公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当签署国违反公约规定时,其他签约国有权利对其进行批评和制裁。
国际法的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也可以根据公约规定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司法审判。
联合国宪章第99条内容
联合国宪章第99条内容联合国宪章第99条阐述了联合国成员国承认联合国《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的有关争议解决的权威。
本文将以不少于1,500字的篇幅探讨联合国宪章第99条的内容和意义。
联合国宪章第99条的内容为:"国际法院是根据本宪章第92条规定而建立的机构。
它的任务和职权范围是根据国际法院章程来进行的。
"简单来说,第99条旨在确认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的争议解决机构,并确立了它的职权和任务。
联合国成立的初衷是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议,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一个机构,负有维护国际法和解决跨国争议的重要职责。
联合国宪章第92条规定了国际法院的创建和组织原则。
国际法院章程则详细规定了法院的组织结构、权力范围和工作程序。
根据国际法院章程,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争议。
每一个联合国成员国都可以将其国际法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进行裁决。
法院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有责任遵守并全力履行法庭的裁决。
法院的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国必须履行裁决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裁决生效。
国际法院的裁决在国际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威信。
法院通过解决国际争议,维护了国际法的权威和稳定,为国际社会的合作提供了实质性保障。
国际法院将国际争议解决的焦点从武力对抗转向了法律和对话,为维护世界和平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法庭的存在和运作有助于建立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秩序。
尽管国际法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职能,其裁决的执行仍受到一些限制和挑战。
当事国有时可能不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或拒绝履行该院的裁决。
这种情况下,联合国及其成员国有责任促使当事国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法院的裁决,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争议或争端,以维护国际法和国际法庭的权威。
总之,《联合国宪章第99条》确立了国际法院作为主要的争议解决机构,并强调了其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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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一、前言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指的是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9 项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
长期以来,联合国一直致力于促进核心人权公约在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层面得到实施。
从国内层面来讲,公约的实施是指缔约国在国内采取纳入或转化的方式将公约并入国内法,并保证这些国内法的执行; 从国际层面来看,公约的实施主要是指通过公约自身所建立的实施监督机制,保证缔约国能够切实履行公约义务。
但除此之外,公约的实施还包括其他促进公约权利得以实现的机制,比如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曾在案件中涉及核心人权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这些解释和适用,连同条约机构的监督机制和缔约国国内的履行措施,共同促进了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国际法院有权受理与核心人权公约实施相关的案件,是由于一些公约中包含了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条款,而国际法治的发展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
此外,很多国际法院的法官曾从事过人权相关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国际法院妥善处理与人权公约实施相关案件的能力与信心。
虽然国际法院并非专门的人权法院,但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及实践经验为核心人权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权威法律意见。
这些法律意见不仅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要优于专门的公约实施监督机构,而且在效力方面也要强于后者,因为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会对争端当事国产生法律拘束力。
本文根据案件所涉主题的性质,将其分为两类: 第一类案件涉及核心人权公约实施的一般国际法问题,包括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公约在特殊情形下的适用、对一切义务( obilgations ergaomne) 、人权违反案件中的个人赔偿问题等; 第二类案件涉及核心人权公约具体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民族自决权、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禁的权利、公正审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的适用、《禁止酷刑公约》中或起诉或引渡条款、核心人权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等。
二、国际法院与核心人权公约实施的一般国际法问题( 一)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1. 确定人权并非专属国内管辖范畴早在常设国际法院时期,法院就曾表明人权并非专属国内管辖范畴。
在突尼斯和摩洛哥发布的国籍法令案的咨询意见中,法院对国内管辖事项和国内专属管辖事项这两个概念作出区分,认为前者虽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但可能会涉及其他国家,而后者则指完全排除国际法干涉的事项;某种特定情势是否属国内管辖范围基本上是一个相对问题,它取决于国际关系的发展。
在1928 年关于但泽法院的管辖权的咨询意见中,法院认为缔约国可通过缔结条约为个人设定权利和义务,并使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国内法院得到实施。
在该案中,法院忽略了个人和国际法之间假定的不可逾越的障碍,并否认国家作为国际权利的唯一受益者以及作为现代国际人权法中的持有者。
2. 厘清人权与国家主权豁免的关系国际法院在20XX 年的豁免案中厘清了人权与国家主权豁免的关系。
该案涉及一国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及国际人道法,甚至构成国际罪行时,能否享有国家主权豁免的问题。
法院首先认为,主张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法对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构成限制的观点本身就存在逻辑缺陷,主权豁免原则要求一国不受另一国国内法院管辖,不仅包括实质豁免,即不受不利判决的拘束,还包括程序豁免,即不参与国内的审判程序。
如果支持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法构成对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限制,那么当一国行为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法时,国内法院首先就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评判,这种评判本身就已侵犯了该国的豁免权。
其次,法院从区域人权法院的判决、各国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及相关国际条约中分析得出,并不存在一项国际惯例,规定国际人权法构成对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限制。
有关人权保护的强行法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并不冲突,因为主权豁免原则处理的是程序问题,涉及国内法院是否有权对另一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 强行法处理的则是实质问题,规定一国违反强行法时是否应承担国际责任。
支持主权豁免原则并不意味着承认违反人权保护的强行法是一种合法行为。
( 二) 核心人权公约在特殊情形下的适用1. 核心人权公约在武装冲突中的适用国际法院在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案、隔离墙案的咨询意见中分析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中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
在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案的咨询意见中,法院指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供的保护在战时并未停止,除非根据公约第4 条规定,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某些权利可以减损。
然而,尊重生命权不属于这种减损范围。
原则上,不能任意剥夺生命的权利在敌对状态时也适用。
不过,如何界定任意剥夺生命权的问题应当由可适用的特别法加以确定,即在武装冲突中可以适用的、旨在管制敌对行动的法律。
国际法院在隔离墙案的咨询意见中重申上述观点,并指出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三种可能: 某些权利可能专属于国际人道法事项; 其他权利可能专属于国际人权法事项; 另外一些权利可能专属于国际法这两种分支的事项。
国际人权法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而国际人道法是一种特别法。
从法院的分析可以看出,核心人权公约中规定的基本人权在武装冲突时也应予以尊重。
2. 核心人权公约的域外适用人权公约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所承担的公约义务能否适用于该国领土主权管辖范围之外。
对于该问题,核心人权公约中要么没有规定,要么规定的范围过于抽象,容易引起歧义。
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 条规定公约适用于一国领土范围及其管辖内的一切个人,一些学者主张公约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两个条件,但这样就造成以下困境: 如果一国非法占领他国领土,它就可能辩称自己不需要遵守该公约,因为被占领的地区不是它的领土同样,如果一国的一部分领土被他国非法占领,它也可能辩称在被占领的部分领土内不用遵守该公约,因为该被占领的部分领土没有受到它的管辖。
国际法院在处理人权公约的域外适用问题之前,已对一般国际公约的域外适用问题进行过阐释。
在1971 年发布的关于南非不顾安全理事会第276( 1970) 号决议继续留驻纳米比亚( 西南非洲) 对各国的法律后果案的咨询意见中,法院认为: 领土控制原则而不是领土主权管辖原则是一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基础。
在隔离墙案中,国际法院则专门论述了核心人权公约的域外适用问题。
法院认为,在当前情况下,为了保护被占领领土内的居民,对于缔约国在这些领土上的当局或人员的所有行为,凡影响到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和属于国际公法原则规定的以色列的国家责任范围之内的,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儿童权利公约》也应适用于被占领的巴勒斯坦地区。
在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案中,法院重申了上述观点,认为国际人权法同样适用于一国行使管辖权的领土外区域,尤其是武装冲突中所占领的领土。
法院还进一步分析,虽然可能因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保护的是国内公民的权利,所以没有适用范围的规定,但这并不排除缔约国在其主权领土以及行使属地管辖权的领土范围内承担公约义务,尤其是保证受其管辖领土范围内的居民享有教育权的义务。
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案所发布的临时措施中,法院认为《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自身并没有在适用范围方面进行一般限制,而且公约中的第2 条和第5 条也不构成特别限制,所以像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人权条约一样也可在域外进行适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隔离墙案与另外两个案件略有不同。
在后两个案件中,争端方均属于人权公约的缔约国,所以一国在被占领的另一国领土上理应遵守共同的公约义务,但隔离墙案中只有以色列一方是人权公约缔约国。
对于这个问题,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只有当被占领地区也受《欧洲人权条约》保护时,占领国才应承担公约义务。
然而,国际法院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说明,只是认为虽然巴勒斯坦并非人权公约的缔约国,但以色列在被占巴勒斯坦仍应遵守上述人权公约义务。
可见,对于核心人权公约的域外适用,国际法院的主要贡献在于: 首先,对人权公约中管辖一词做扩大解释,认为公约效力不仅及于一国主权管辖领土,而且还延伸到该国实际控制区域; 其次,对于那些本身没有规定适用范围的公约,法院采用一种读入法( read into) 进行解释,将管辖一词加入到该公约中,认为公约同样适用于缔约国领土范围之外; 最后,人权公约域外适用时,是否应满足当事方均是公约缔约国的要求,国际法院虽未进一步分析,但从其结论来看,无须满足该条件。
( 三) 与人权保护有关的对一切义务1. 对一切义务概念的提出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及电力有限公司案中正式提出对一切义务概念。
法院认为,一国对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所承担的义务与在外交保护领域对另一国所承担的义务应进行区分。
从性质上说,前者受所有国家关注,就权利重要性而言,所有国家都在是否保护它们时具有法律利益,它们是对一切的义务。
该项义务依据国际习惯产生,比如禁止侵略、种族灭绝,也来源于一些有关保护基本人权的原则和规则,包括禁止奴隶制及禁止种族歧视。
法院在随后的南非不顾安全理事会第276( 1970) 号决议继续留驻纳米比亚( 西南非洲) 对各国的法律后果案、《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案(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诉南斯拉夫) 、东帝汶案、核武器案、隔离墙案瑏瑠、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案瑏瑡中,均提到对一切义务,并将对一切义务的范围由禁止侵略、种族灭绝、禁止奴隶制及种族歧视,扩展至包含尊重民族自决。
2. 对一切义务与群众诉讼与国家间相对义务不同,对一切义务是一国对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义务,那么当一国违反对一切义务时,若该事项可纳入国际法院管辖范畴,那么他国可否在国际法院提起类似国内法中的群众诉讼( actio popularis) ? 20 世纪60 年代,国际法院在西南非案( 埃塞俄比亚和利比亚诉南非) 中曾明确指出,对一切义务和当事国的诉权是两个单独事项,一项规则具有对一切义务的性质,并不意味着任一国家可对违反该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在国际法院提出诉求。
然而,在新近的或引渡或起诉案中,法院却基于对所有公约当事国承担的对一切义务( obligations erga omnes partes)认定比利时享有诉讼地位。
法院认为,公约中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是对所有公约当事国承担的对一切义务,对于该义务的遵守,每一缔约国都具有法律利益。
除违反该义务的缔约国之外,其他缔约国都是这项义务所对应的权利享有者,均可以对他国不遵守该义务的行为提出诉讼请求。
或引渡或起诉案中所提出的对所有公约当事国承担的对一切义务,与传统的对一切义务存在概念和范围上的差别,因为该义务只局限于《禁止酷刑公约》第7 条第1 款所规定的或引渡或起诉条款,并不意味着公约所有条款均具有此种性质,此外,这也并不意味着或引渡或起诉条款在其他公约中,同样具有此类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