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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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公司高管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
强责任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努力,根据《公司法》和武汉运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股权激励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激励与约束相
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激励股权的行权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权的10%。
第二章股权激励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是公司股权激励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
职责:
(一) 审批、修改“管理办法”;
(二)审批、修改和终止董事会提交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三)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四)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股权激励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
职责:
(一) 审议、修改“管理办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二)审议由薪酬与激励委员会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审批由薪酬与激励委员会拟订的股权激励相关配套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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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激励委员会,负责股权激励计划
的实施及考核,其成员由董事会任免,履行以下职责:
(一) 拟订公司“管理办法”,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及相关配套的规章,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组织实施经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 董事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
第七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是公司按一定激励周期拟定
的股权激励实施计划,分为三年期、五年期、十年期。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包含以下内容:
(一) 股权激励模式;
(二) 股权激励计划周期;
(三) 股权激励对象;
(四) 股权激励条件;
(五) 激励股权的来源;
(六) 股权激励比例;
(七)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八)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说明;
(九)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章第四章股权激励对象及模式
第九条股权激励对象
与公司、控股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
(一)公司董事长、高管人员;
(二)公司外派控股企业专职董事长、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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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或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激励对象为兼职的,对其年薪考核责任职务进行激励。以
上高管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第十条股权激励模式
(一)“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虚
拟股份”,激励对象享受“虚拟股份”的分红权,但没有所有权
和表决权,不能转让或出售;
(二)“认股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在行权期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岗位分红”:是指在完成公司设定业绩目标的情况
下,每年按净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按照岗位责任大小和绩效考核结果,以中长期激励形式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激励股权来源
(一)董事长代持的特别奖励股份;
(二)公司股东转让的股权;
(三)公司增资扩股。
章第五章激励股权的实施
第十二条激励股权本着激励对象经营责任与业绩相结合的
原则确定分配比例。
第十三条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须与公司签定“股权激励
协议”。
第十四条“虚拟股权”的确定。每一会计年度结束,集团公
司及各控股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决算报告”后,如达到“虚拟股权”激励条件,由集团公司薪酬与激励委员会审核,拟定“虚第 4 页共 4 页
拟股权”奖励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岗位分红”的确定。由总经理根据“岗位分红”
实施计划,提出“岗位分红”方案,提交薪酬与激励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认股期权”:计划期满,如激励对象完成每年
经营目标或完成总体计划经营目标,由集团公司薪酬与激励委员会审核,拟定“认股期权”奖励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已进行“虚拟股权”激励的对象,在激励计划结
束前离职的(不含退休),自离职之日起,“虚拟股权”终止;
激励对象死亡的,其继承人只享有计划期内的“虚拟股权”分红
权;激励对象所对应考核的企业出现亏损,当年不享有“虚拟股
权”分红权。
第六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第十八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时如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提出终止计划,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集团有限公司
二O 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