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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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9月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和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各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产矿井应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回采率指标。在条件允许、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第三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完成本矿回采率负直接责任。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地测图纸资料、计算、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各类图纸、台帐,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及开采程序上,保证开采设计达到技术政策规定的回采率指标;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完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生产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和回采,不得滥采乱掘。
第四条矿召开的生产作业计划及开采设计审查会议,要有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并尊重资源管理人员对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生产矿井要在每年11月底之前,根据生产计划安排提出下一年度采区回采率计划指标,每年元月20日之前做好上一年度的煤炭资源回收总结,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损失量交换图制度,各矿要在每月4日前,连同月报表一并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二章标准及规定
第七条可采煤层标准见表一:
表一
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
重新界定,并逐级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工作面回采率采用下式计算:
工作面采出量(吨)
工作面回采率=----------------------×100%
工作面动用储量(吨)
工作面回采率标准:
1、厚煤层(3.5米以上)采用分层开采的,每一分层的回采率不得低于93%。
2、中厚煤层(1.3--3.5米)回采率不得低于95%。
3、薄煤层(1.3米以下)回采率不得低于97%。
4、全层煤厚3--4米,一次采全厚的回收率不得低于87%。
5、厚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回采率不得低于82%。
分层开采的煤层,单独计算每分层的回采率。全层回采结束后,再汇总计算全层回采率。
第九条采区回采率是考核煤矿企业经营的一项主要技术指标,按下式计算:
采区采出量(吨)
采区回采率=--------------------×100%
采区动用储量(吨)
采区回采率标准:
1、厚煤层(3.5米以上)不得低于75%。
2、中厚煤层(1.3--3.5米)不得低于80%。
3、薄煤层(1.3米以下)不得低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