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矿井采区及工作面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严格规范、高效利用的原则,确保煤炭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井采区回采率管理第四条矿井采区回采率是指矿井采区内所有工作面实际采出煤量与动用储量之比。
计算公式为:采区回采率 = (采区采出煤量 / 采区动用储量)× 100%第五条矿井采区回采率应按照煤层厚度分为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
各类煤层的回采率标准如下:(一)薄煤层:不低于85%;(二)中厚煤层:不低于80%;(三)厚煤层:不低于75%。
第六条矿井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采区设计方案,确保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矿井应加强采区回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回采率指标的实现。
第八条矿井应定期对采区回采率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影响回采率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三章工作面回采率管理第九条工作面回采率是指工作面实际采出煤量与工作面动用储量之比。
计算公式为:工作面回采率 = (工作面采出煤量 / 工作面动用储量)× 100%第十条工作面回采率应按照煤层厚度分为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
各类煤层的回采率标准如下:(一)薄煤层:不低于97%;(二)中厚煤层:不低于95%;(三)厚煤层:不低于93%。
第十一条矿井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面设计方案,确保工作面回采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矿井应加强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回采率指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对工作面回采率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影响回采率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矿井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9月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和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各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产矿井应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回采率指标。
在条件允许、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第三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完成本矿回采率负直接责任。
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地测图纸资料、计算、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各类图纸、台帐,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及开采程序上,保证开采设计达到技术政策规定的回采率指标;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完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生产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和回采,不得滥采乱掘。
第四条矿召开的生产作业计划及开采设计审查会议,要有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并尊重资源管理人员对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生产矿井要在每年11月底之前,根据生产计划安排提出下一年度采区回采率计划指标,每年元月20日之前做好上一年度的煤炭资源回收总结,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损失量交换图制度,各矿要在每月4日前,连同月报表一并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二章标准及规定第七条可采煤层标准见表一:表一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逐级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工作面回采率采用下式计算:工作面采出量(吨)工作面回采率=----------------------×100%工作面动用储量(吨)工作面回采率标准:1、厚煤层(3.5米以上)采用分层开采的,每一分层的回采率不得低于93%。
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资源回收率管理制度二零二零年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一、认真执行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及《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各项规定,加强储量管理,提高回采率。
二、矿长对矿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地测科负责本公司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生产科从设计方面负责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并且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矿井生产要根据地质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不违反开采程序,如开采下分层,破坏上分层,开采下阶段破坏上阶段。
四、减少阶段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及大巷煤柱,力争多回收煤炭资源。
五、煤厚厚度大于3.0m的倾斜、缓倾斜煤层,在一次采全高设备未解决之前,坚持分层开采,加强煤厚探测工作,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上分层采高,为下分层开采创造有利条件。
六、按比例开采薄煤层和厚煤层,不准吃肥丢瘦,严格控制顶煤、底煤、浮煤和三角煤的不合理丢失,不得留有丢弃不采的可采块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煤,合理开采地下资源,减少损失和保证各类损失率指标达到要求。
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不小于75%,中厚煤层不小于80%,薄煤层不小于85%。
工作面回采率:厚煤层不小于95%,中厚煤层不小于95%,薄煤层不小于97%。
七、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售市场,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威害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块段煤层将依法进行报损。
八、老矿井在安全前提下,对采区煤柱、大巷煤柱和以往由于各种原因丢弃不采的地质储量,积极进行复采回收。
九、加强矿井地质储量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生产补充勘探,查明井田深部和外围的资源赋存情况,增加可采储量,延长矿井服务年限。
十、对采煤队的回采率,由地测科进行周考核,储量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三量”划分范围,计算方法和矿井巷道划分的规定》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本着对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原则,进行业务监督,并负责计算和上报有关的数据和图纸,起草储量报损、注销、转入、转出、地损的文件,对储量工作实行科学、严肃的管理。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专家技术论证,能够保证安全可靠合理开采的由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1. 引言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是矿井经营的关键指标之一。
回采率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矿井生产能力、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较为科学、完善的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高效运行。
2. 制度内容2.1 回采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回采率是指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取出的矿石客观地反映出的比例,也称回收率。
其计算方法为:回采率 = 工作面取出矿石重量÷ 工作面预测储量2.2 采区回采率目标及考核根据国家规定,煤矿回采率不得低于85%。
矿井采区回采率的目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技术水平而定,但不得低于85%。
对于回采率未达标的采区,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方案并实施。
对于一些行业标准未满足而又具有技术变革意义的采区,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递减的目标,但目标不得低于75%。
考核方式可采用带权法进行加权平均,考核方法如下:工作面回采率考核得分 = 回采率目标值÷ 实际回采率× 100考核等级分值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80分一般60~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2.3 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在工作面实施回采率管理,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对矿井生产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回采率重要性的认识。
•制定科学的生产计划,合理制定采煤工艺,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损耗。
•采用合理的设备和工艺,不断提高矿井生产效率。
•定期开展工作面的回采率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2.4 采区回采率管理采区回采率管理是整个矿井运营过程中的关键地段,实施管理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严格执行生产计划,合理采取采煤工艺,提高成品率和产出量。
•持续重视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状态良好,降低进料的损耗和工艺浪费。
•加强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制度和方案的有效实施。
•强化对环境的保护,不断提高矿井的环保水平。
•建立科学完善的综合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矿井的永续发展能力。
山西省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2024年煤业公司回采率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了提高煤矿的回采率,合理利用煤炭资源,降低能源浪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回采工作。
三、回采率定义回采率是指煤矿从探矿到矿井工作面采出的煤炭与探明煤炭储量之比,以百分比表示。
四、回采率目标1.提高煤矿回采率,降低煤炭资源浪费;2.加强煤矿技术管理,提高煤矿生产能力;3.推动煤矿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回采率管理措施1.加强勘探工作,提高煤矿资源探明率;2.完善矿井设计和煤矿开采方案;3.合理分析矿井煤层构造,制定科学的开采方法;4.加强矿井通风和排水工程,提高采煤条件;5.加强矿井安全管理,保证生产安全;6.建立健全回采率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7.制定回采率考核制度,激励单位和个人主动提高回采率;8.研究和推广先进的矿井开采技术和设备;9.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废弃物排放。
六、回采率考核标准1.回采率考核应按照每季度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依据;2.回采率考核标准根据煤矿具体情况制定,但一般应达到80%以上;3.回采率考核结果公开透明,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了解并提出对考核结果的疑议和申诉。
七、奖惩措施1.回采率较低的煤矿,由煤矿管理部门进行警告或罚款处理;2.回采率较高的煤矿,给予表彰和奖励;3.个人因优异业绩获得奖励,对违反回采率管理制度的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八、监督与检查1.煤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煤矿进行回采率的监督与检查;2.对于未达到回采率考核标准的煤矿,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煤矿采取措施提高回采率;3.煤矿应配合煤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并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九、制度宣传为确保本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使其充分了解回采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十、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相关细则由煤矿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执行。
对本制度的任何修改,应经过煤矿管理层批准,并及时通知和培训煤矿职工。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中的回采率管理,提高矿山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三、制度目的
1. 规范煤矿回采率管理,提高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率;
2. 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高效运行;
3. 促进煤矿生产科学化、标准化。
四、管理要求
1. 制定煤矿回采方案,明确回采区域、回采方法和回采进度;
2. 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规定,保证煤矿生产安全;
3.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回采作业监督和指导;
4. 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
五、管理措施
1. 制定回采计划
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回采计划,明确回采区域、回采方法和回采进度,确保回采率的达标。
2. 加强技术培训
煤矿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保障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生产管理
煤矿应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规定,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4. 监督检查
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六、管理责任
1. 煤矿负责人应对煤矿回采率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回采率的达标。
2. 技术人员负责回采作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七、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八、其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经煤矿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1998年3月9日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第六条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可采煤层标准┌───────────┬────┬──────┬────┬─────┐│煤种│炼焦│长焰、不粘、│ 无烟煤│褐煤││标准││││││项目│用煤│粘、贫煤│││├─┬─┬─┬─────┼────┼──────┼────┼─────┤│最│矿│倾│<25°│0.7│0.8│0.8│1.5││低│井│├─────┼────┼──────┼────┼─────┤│可│开││25° ̄45°│0.6│0.7│0.7│1.4││采│采│角├─────┼────┼──────┼────┼─────┤│厚│││>45°│0.5│0.6│0.6│1.3││度├─┴─┼─────┼────┴──────┴────┴─────┤│( │ 露天││ 1.0 ││m)│ 开采│││├─┴───┴─────┼──────────────────────┤│最高可采灰分Ad(%) │40│├───────────┼─────┬─────┬────┬─────┤│最低可采发│-│17.0│22.1│15.7││热量Qnet, d(Mj/k g) │││││└───────────┴─────┴─────┴────┴─────┘开采主焦煤、肥煤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13.9.13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煤矿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
蒙泰煤电集团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集团公司煤炭资源管理,为使集团储量管理工作有所遵循,杜绝煤炭资源浪费,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延长矿井和综采工作面服务年限,减少和消除煤层自燃发火隐患.特制定煤矿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
第一节回采率指标管理减少资源损失,提高资源回收,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是与地质、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都有直接关系的一项工作。
公司成立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杨占成,副组长韩三毛,张贵强,高培军成员奥博、王东、马继贵、梁永明。
资源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技术中心,王东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中回采率指标,根据有关法规,确定公司各项回采率指标如下:1、采区回采率:薄煤层(煤厚在1.3m以下)不低于85%,中厚煤层(煤厚在1.3至3.5m)不低于80%,厚煤层(煤厚在3.5m以上)不低于75%。
2、综采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5%,中厚煤层不低于93%,厚煤层不低于91%。
三、每月末,矿生产技术部门统计好本月各工作面的平均煤厚及推进长度,矿调度提供统计产量,煤化验中心提供煤质化验资料,作为集团计算回采率的依据。
每月末集团生产经营调度中心组织集团相关部门和煤业公司共同验收.作为结算依据.四、每月初技术部门计算出上月回采率后,报技术负责人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第二节、业务管理五、安全质量技术中心是集团公司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集团公司煤炭资源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1根据各个矿井的采场地质条件进行采区和工作面设计,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尽可能提高资源回收率,减少设计损失。
2、必须严把措施的审查,各项措施都应把提高煤炭资源回收当作工作重点,选择合理的技术参数施,尽量减少不合理损失。
3、每月28日对各矿井下月生产范围内的地质情况进行预报,在生产过程中对隐伏的构造进行预报,及时指导生产,减少地质损失。
4、定期对各矿井工作面回采过程中,是否按设计或批准的措施组织生产,是否严格控制各采煤工序,防止出现超出设计或措施规定的顶煤、底煤、浮煤、端头损失和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进行检查。
矿井回采率管理制度
矿井回采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矿井回采作业,提高矿井回采率,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回采作业管理,包括煤矿、金属矿矿山等。
三、回采率计算方法1.定义回采率:回采率是指矿井在一定时间内采出的矿石量与可采储量的比值,通常以百分比表示。
2.计算公式:回采率=采出矿石量/可采储量×100%3.计算周期:回采率通常以月为周期进行计算,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周期。
四、回采率管理1.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合理规划回采作业,保证回采率的实现。
2.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回采率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矿井的生产情况,并对不达标的矿井进行管理整改。
3.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4.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维护维修,提高设备的利用率,确保回采率的实现。
五、回采率考核1.定期进行回采率考核,对矿井的回采率进行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
2.建立奖励机制,对回采率高的矿井给予奖励,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3.建立惩罚机制,对回采率低的矿井进行处罚,促使其提高回采率。
6、法律责任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附则本管理制度由矿山生产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总结矿井回采率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矿井的生产效率、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可有效监督矿井回采作业的进度,提高回采率,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为矿山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希望矿山各单位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矿山的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09•【文号】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8.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9日)废止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1998年3月9日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第六条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可采煤层标准┌───────────┬────┬──────┬────┬─────┐│煤种│炼焦│长焰、不粘、│ 无烟煤│褐煤││标准││││││项目│用煤│粘、贫煤│││├─┬─┬─┬─────┼────┼──────┼────┼─────┤│最│矿│倾│<25°│0.7│0.8│0.8│1.5││低│井│├─────┼────┼──────┼────┼─────┤│可│开││25° ̄45°│0.6│0.7│0.7│1.4││采│采│角├─────┼────┼──────┼────┼─────┤│厚│││>45°│0.5│0.6│0.6│1.3││度├─┴─┼─────┼────┴──────┴────┴─────┤│( │ 露天││ 1.0││m)│ 开采│││├─┴───┴─────┼──────────────────────┤│最高可采灰分Ad(%)│40│├───────────┼─────┬─────┬────┬─────┤│最低可采发│-│17.0│22.1│15.7││热量Qnet, d(Mj/kg)│││││└───────────┴─────┴─────┴────┴─────┘开采主焦煤、肥煤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实施细则及考核奖惩制度
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实施细则及考核奖惩制度煤炭是我国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实施和管理煤炭资源的回采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
一、实施细则1.明确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矿区和企业对煤炭资源回采的责任。
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炭资源回采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回采工作。
矿区和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负责煤炭资源回采的组织和实施。
2.科学规划:根据资源储量和采矿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矿井开采和资源回采计划。
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合理进行煤炭资源预测和评估,确保回采工作的可行性和效益。
3.加强技术支持:加强煤炭资源回采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回采效率和安全性。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采矿设备和技术,推广绿色环保的回采方法,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4.加强培训教育: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各类培训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回采人员的工作水平和素质。
5.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回采过程的准确记录和数据传递。
及时发现和纠正回采过程中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回采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1.考核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煤炭回采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指标。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层级和不同类型矿井的考核标准,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2.考核方法: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根据年度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针对重点矿井和关键环节进行,确保考核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3.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于煤炭回采率高、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好的矿井和企业,给予奖励和激励;对于回采率低、安全事故和环境违法问题严重的矿井和企业,予以处罚和纠正。
4.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于煤矿和企业在煤炭资源回采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和优惠政策支持。
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合理配置煤炭采矿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煤矿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资源回采率管理,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等。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资源回采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煤矿的资源回采率,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第四条煤矿应制定资源回采率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采率的合理范围,并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二章资源回采率的计算方法第五条资源回采率是指煤矿实际回采的煤炭量与矿床潜在可采储量的比值。
第六条资源回采率的计算公式为:资源回采率=煤矿实际回采煤炭量/矿床潜在可采储量*100%。
第七条煤矿应定期进行资源回采率的测算,以监督和评估煤矿的资源回采情况。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回采量与储量的统计档案,便于计算和查询资源回采率。
第三章资源回采率管理措施第九条煤矿应加强对煤炭储量的科学评估和勘探工作,确保准确掌握矿床的储量情况。
第十条煤矿应加强对采煤工艺的研究和改进,提高采煤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第十一条煤矿应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效率。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煤炭运输的管理,减少煤炭损失和浪费。
第四章资源回采率考核和奖惩第十三条煤矿应定期对资源回采率进行考核,评估煤矿的资源回采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回采率达到或超过目标的煤矿,应予以奖励,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对于回采率未达到目标的煤矿,应进行整改,并限期完成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连续多次回采率未达到目标的煤矿,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对于本管理制度内容的解释和修改,由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部门负责。
矿井回采率规定
矿井回采率规定井是矿物资源开采的主要形式,在针对不同矿种的开采中,通常采用回采率来衡量开采效率及其经济性。
在开采管理工作中,回采率是控制和提高矿井生产效率的重要指标。
以下就是有关矿井回采率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矿井回采率的概念矿井回采率是指矿井中采掘出来的矿石量占矿井总储量的比例。
矿井回采率的计算公式是:毛矿石产量÷(抽取的矿石量+残留的矿石量)×100%,即回采率 =矿石产量÷矿井总储量×100%。
矿井回采率是矿井生产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是进行矿井生产经济性评价的基本参数。
二、矿井回采率的规定(1)矿井回采率规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井回采率规定》于2002年颁布,主要规定了矿井回采率的核定标准与管理办法。
其中,根据矿种不同,矿井回采率的主要内容有:(1)重矿回采率,一般不低于50%,如果矿石质量有明显降低,回采率可以按延长矿山生命周期进行调整;(2)矿矿井回采率,一般不低于60%;(3)矿回采率,一般不低于65%;(4)仓回采率,一般不低于75%。
(2)矿井回采率的管理办法根据《矿井回采率规定》,地方矿业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矿井经营计划,并在本省矿山等级分类审批中考虑,并发挥其在矿井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回采率不达标的矿山,矿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有关工作,积极推动回采率的提高。
处于紧急状况的矿山,可以在矿井回采率标准下调整。
三、矿井回采率影响因素1、矿石质量:矿物资源的储量和矿石质量是影响矿井回采率的两个主要因素,矿石质量低导致矿井回采率降低;2、地质条件:地质条件越复杂,矿井回采率越低;3、采掘方法:采用不同的采掘方法也会影响矿井回采率,比如采用静质设备的矿井原矿回采率相对较高;4、矿山管理:矿山管理水平也会影响矿井回采率,良好的矿山管理可以提高开采效率,提高矿井回采率。
四、矿井回采率的重要性矿井回采率是衡量矿井经营效率的重要指标,也是判断矿山是否可持续开采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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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9月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和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各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产矿井应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回采率指标。
在条件允许、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第三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完成本矿回采率负直接责任。
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地测图纸资料、计算、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各类图纸、台帐,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及开采程序上,保证开采设计达到技术政策规定的回采率指标;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完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生产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和回采,不得滥采乱掘。
第四条矿召开的生产作业计划及开采设计审查会议,要有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并尊重资源管理人员对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生产矿井要在每年11月底之前,根据生产计划安排提出下一年度采区回采率计划指标,每年元月20日之前做好上一年度的煤炭资源回收总结,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损失量交换图制度,各矿要在每月4日前,连同月报表一并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二章标准及规定
第七条可采煤层标准见表一:
表一
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
重新界定,并逐级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工作面回采率采用下式计算:
工作面采出量(吨)
工作面回采率=----------------------×100%
工作面动用储量(吨)
工作面回采率标准:
1、厚煤层(3.5米以上)采用分层开采的,每一分层的回采率不得低于93%。
2、中厚煤层(1.3--3.5米)回采率不得低于95%。
3、薄煤层(1.3米以下)回采率不得低于97%。
4、全层煤厚3--4米,一次采全厚的回收率不得低于87%。
5、厚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回采率不得低于82%。
分层开采的煤层,单独计算每分层的回采率。
全层回采结束后,再汇总计算全层回采率。
第九条采区回采率是考核煤矿企业经营的一项主要技术指标,按下式计算:
采区采出量(吨)
采区回采率=--------------------×100%
采区动用储量(吨)
采区回采率标准:
1、厚煤层(3.5米以上)不得低于75%。
2、中厚煤层(1.3--3.5米)不得低于80%。
3、薄煤层(1.3米以下)不得低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