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产能置换协议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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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产能置换协议

甲方(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山西省焦化企业产能置换管理办法》,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有偿购买焦化保留产能及环境排污容量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换产能的权属、核定的产能及炉型

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5】13号文件的规定,晋经能源函号文件的规定,甲方属五类焦化处置项目,该项目已取得确认保留意见,其核定产能60万吨/年。

二、置换方式

(一)甲方同意将焦化项目60万吨/年产能及相应环境排污容量和合法有效证件转让予乙方。

(二)相关环境容量排污指标一并归乙方所有

(三)产能及环境容量置换双方约定置换价格为人民币每吨

120元整。共合人民币万元整(元)。

(四)付款方式和期限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应该在二个月内办理完产能置换的行政报批手续,经政府部门、省经信委批准。

2、自乙方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现金或承兑万元整(小写:万元)。

(五)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提交年产60万吨焦炭产能及环境容量批复和现有的合法全部手续和相关文件资料。

三、置换产能的用途

乙方购买焦化保留产能,用于建设规划600万吨/年及煤焦化产业循环经济园区一期300万吨/年焦化项目。

四、置换产能项目关停淘汰时间及拆除焦炉责任方的指定

按照山西省经信委有关规定进行执行。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诚信履行,非因政府政策、省经信委原因,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有一方违反协议规定,应当承担总价款5%的违约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甲方不能与其他第三人就本协议项下产能进行磋商、谈判和交易,若甲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总价款5%的违约责任

3、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产能置换价款,逾期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承担违约金。

六、合同的解除

如因政府政策原因,两个月内无法得到政府部门、省经信委批准,甲乙双方解除协议。

七、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变更事项,经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省经信委壹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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