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自动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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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鲁教基字[199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教基字[1992]12号)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大企业教育处(教委):一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86)鲁教普字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近年来,我省各地已普遍开始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个别条目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为此,我们本着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处。

本条例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鲁政发[2018]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1.26【实施日期】2018.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鲁政发〔2018〕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前期已经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基础上,省政府对第二阶段(1979年至2000年期间)制发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目前,第二阶段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省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不符合公平竞争和“放管服”要求的795件省政府文件,作废止处理;对所依据的文件已失效、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1492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凡废止或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搞好政策衔接和落实。

要按有关部署要求,对本级、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

要建立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常态化清理机制,及时关注上级文件清理动态,与上级文件清理同步进行;在起草新的政策性文件时,应同步梳理与新文件内容相关的旧文件并列出目录,尽量整合相关内容,以新废旧;在文件制发审核工作中,对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文件和当年制发的文件进行梳理,特别是对制发时间较久、与当前政策和法律法规不符的文件及时进行清理;每年定期对现行有效的文件开展集中系统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处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处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处理结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法发[2017]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03.30
【实施日期】2017.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处理结果的通知
(鲁教法发〔2017〕1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我厅对2017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12件继续有效,重新登记编号并公布;8件到期后不再执行;3件修改。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有效期届满后延期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有效期届满后修改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3月30日
附件1
有效期届满后延期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开展“树师德、正师风”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开展“树师德、正师风”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开展“树师德、正师风”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教师函[2018]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815030414【发布日期】2018.03.08【实施日期】2018.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开展“树师德、正师风”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活动的通知(鲁教师函〔2018〕5号)各市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落实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持续保持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教育行风,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3月至7月在全省中小学校继续组织开展“树师德、正师风”治理有偿补课专项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泛宣传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结合新学期开学的时机,迅速部署此次专项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的舆论态势和氛围。

及时组织校长和教职工认真学习《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拒绝有偿补课。

大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开展学习先进典型活动,引导广大教师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

二、全面自查自纠。

各地要持续开展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排查活动,逐校逐人摸清、摸实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情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建立工作台账,在媒体、网站、公示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件落实,及时处理,及时回应。

三、集中治理查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检查组,对所属学校开展专项检查,也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形式开展专项督查和暗访工作。

重点检查日常监督与查处情况,监督方式、问题受理、案件查处以及督学督导工作情况,学校的具体措施及要求、举报事项的查处等情况。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6号)各市教育局:自1992年我省开展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以来,各地创建了一大批省、市、县级规范化学校,促进了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基础教育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评估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我厅在总结过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做好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在达到办学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引导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素质教育实施。

二、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要同中小学布局调整、改造薄弱学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坚持勤俭办学、节约办学,使之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

三、普通中小学在创建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政府投入,量力而行,不得负债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学校。

四、各地要加强对现有省级规范化学校的管理,并对照新标准促其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对取得称号满5年的学校要及时申请复评。

我厅将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对截止新标准实施前命名满5年的省级规范化学校进行复评;各市教育局要合理安排这批学校复评计划,今、明两年每年安排复评学校的数量不应少于复评总数的三分之一。

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鲁教体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各市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山东省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体育局2018年6月4日山东省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27号文件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理念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作为学校体育的基本目标,深化学校体育教学改革,提高学校体育质量,增强学校体育育人功能,培养意志坚强、体魄强健、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到2018年底,各级各类学校全部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体育课程, 全部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到2020年,学校全部配齐配足体育教师,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配备全部达到省定办学标准,所有学校均建有特色体育项目,业余训练水平显著提高,在全国第十四届学生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体育课程提质计划。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广应用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的通知-鲁教高字[2011]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广应用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的通知-鲁教高字[2011]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广应用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广应用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的通知(鲁教高字〔2011〕6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鲁教高字〔2011〕1号)要求,充分利用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hina Academic Library&Informatian System,以下简称CALIS)整合的全国高校资源及建设成果,提高全省高等教育文献保障和服务水平,更好的服务全省高等学校内涵建设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高等学校推广应用CALIS。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CALIS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国高等教育“211工程”总体规划中三个公共服务体系之一。

CALIS下设全国中心、地区中心和省中心三级保障体系,CALIS省级中心是我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国家级文献保障系统与省级文献保障系统的枢纽,省级文献保障系统的主要任务是让全省高校充分享受国家级文献保障系统的成果,结合各省高等教育和国民经济建设实际,提高全省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率,从而提高各省高等教育质量和增强服务教学科学研究和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的能力。

二、山东省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服务内容山东省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建设是根据CALIS三期建设的要求和我省高等教育的实际,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条件,经过科学论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和分工协调,建立实体和虚拟文献相结合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文献资源系统。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学秩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现就加强高等学校办学秩序管理通知如下: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高等学校由国家依法设立,高等学校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要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严格控制招生规模。

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要与自身办学条件相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以牺牲人才培养质量为代价,超出自身培养能力超规模招生。

招生规模计算范围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和其他占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各种办学类型的学生。

本科高校不得占用学校办学资源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

三、加强教学条件建设。

高等学校要根据在校学生情况,为每个专业配备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师资队伍、实验实习实训设施及其他相关教学条件,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四、规范学籍管理。

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正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前,学校和个人不得向学生进行任何招生录取或学籍注册承诺。

五、严格教学过程。

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科学制定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物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物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意见【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鲁教基字[2012]1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5.24【实施日期】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意见(鲁教基字〔2012〕14号)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物价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努力规范学校招生和收费行为,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学生择校失序、违规收费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群众对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反映依然强烈。

近期,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等3部委共同制定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对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作了进一步部署。

为认真落实《八条措施》和3部委工作部署,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和收费行为,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的认识。

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人民群众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其工作成效是反映一个地方教育政策执行能力、教育发展水平和公平程度的重要体现。

各市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制度,把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成效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

各市要按照3部委《八条措施》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治理择校乱收费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尤其要加强对择校乱收费问题严重地区的工作指导,单独制订工作方案,重点督办,务求取得工作实效。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5.12.04
•【字号】鲁教法字[2015]4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鲁教法字〔2015〕4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部署要求,我厅对2012年1月1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决定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102件,保留继续有效71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日为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文件名称标注“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2年,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重新施行日期自2016年1月1日起算,期满
后不再续期,未在有效期间修改的一律做废止处理。

请有关处室、单位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后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及时研究出台,确保不出现监管空当和盲区。

附件:1.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3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四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和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高校收费项目、标准及资金管理等。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五条高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自费来华留学生以及研究生等。

(二)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鲁教师字〔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和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2018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范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或居住地(持有居住证)在山东省的中国公民,可在山东省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一)符合鲁教师发〔2013〕1号和鲁教师发〔2015〕6号文件规定的学历条件。

其中,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普通高校全日制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不能做出认定合格结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各认定机构要严格把好资格审核关。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

符合鲁教师发〔2015〕6号文件规定,2012年(含)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在毕业后3年内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可免予教师资格考试。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举办学校及专业备案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举办学校及专业备案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举办学校及专业备案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鲁教职字〔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举办学校及专业备案结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8〕20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调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的通知》(鲁教职字〔2017〕36号)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含“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进行了审核。

经研究,对中职学校与高职院校联合举办的1111个“三二”连读专业点(含本次新设的740个专业点、2013—2017年设立的371个专业点)、高职院校独立举办的389个五年一贯制专业点(含本次新设的48个专业点、2013—2017年设立的341个专业点)予以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是我省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建设、评估和开展教学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各有关学校要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发布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通知》(鲁教职字〔2017〕46号)要求,为相关教师订阅和配备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并根据方案要求做好培训、贯彻和师资、实训设施配备等工作。

二、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各有关学校要根据《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及我厅发布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坚持五年贯通培养理念,一体化设计,完善各专业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科学合理安排课程和设计教学环节,注重学生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养成塑造、科学人文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的综合提升,增强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鲁教基函[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函[2009]29号各市教育局: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大力推进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化和保教队伍专业化建设,办园条件不断改善,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学前三年教育实施水平显著提高。

但是,随着免费义务教育的实施,当前在学前教育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一些家长为享受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提前送学龄前子女进入小学;一些幼儿园迎合家长心理,把小学内容搬到幼儿园,开展英语、奥数、珠脑心算、拼音、写字等学习;一些小学以儿童未入本校举办的幼儿园或学前班为由,拒绝接受本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有的甚至进行入学测试或者智力测验;有些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少年宫等,打着幼小衔接的旗号,违规开办学前班或小学预科班等等。

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违背了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导致了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误导了家长的教育观念,干扰了幼儿园正常教育秩序,影响了小学、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妨害了儿童身心健康。

为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22号,以下简称《意见》。

)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学)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幼儿园要优先招收3至5周岁幼儿入园,满足学前三年幼儿入园需求,具备条件者可适当向下延伸,进行托幼一体化教育。

要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年龄分班并控制班额。

其中托班(2至3周岁)20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至6周岁)35人。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目录的通知-鲁教厅办字〔2018〕25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目录的通知-鲁教厅办字〔2018〕25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目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目录的通知鲁教厅办字〔2018〕25号厅机关各处室:(鲁政办字〔2018〕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要点的通知》50号)要求,为推动我厅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编制《山东省教育厅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范围和平台(一)我厅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各类信息数据资源,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律列入《目录》共享或开放。

信息数据资源中含有部分敏感内容的,所属处室要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脱敏,不得以含有部分敏感内容为理由不予共享或开放整个信息数据资源。

(二)《目录》中属性为“开放”的信息数据资源,通过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网站主动向社会开放;同时列入《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通过厅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目录》中属性为“共享、不予开放”的信息数据资源,根据其他政府部门提出的共享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站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

二、信息数据资源的归集与更新(一)有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数据资源(例如数据库等),信息数据资源所属处室应当积极配合信息中心开发接口或由信息中心协调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开发接口,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服务方式实现共享开放,原则上不允许采用拷贝数据的方式。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函〔2018〕5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函〔2018〕5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各高等职业院校:为做好2018年度高职(专科)(含各类高等学校及机构举办的专科层次教育)专业设置工作,进一步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1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5〕17号)精神,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调整服务面向,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提供载体。

二、工作要求(一)学校要对就业率低的专业予以调整。

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学校一般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连续三年不招生的,应提出撤销。

(二)学校调整专业时,应当事先对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拟调整的专业和目标专业应当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基础和办学基础,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

学校调整专业不占新增专业的计划。

(三)各学校要坚持专业数量服从于办学质量的原则,科学控制专业增长数量。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处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处理结果的通知

鲁财农 关 发 知 》 (
号 〔 2 0 0 4 〕 4 5源自)、《于印
〈 山 东 省 森林生 态效益补偿基 金管理办 法 〉
鲁财农 号 关 的 通知 》 (
〔 20 1 0 〕 3 8
) 、 《 于
省政府部 H 文件
印 发 〈 山 东省 绿化 山 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根 据 《 山 东 省 行政程序 规定 》 有 关规定 , 我 厅对 2 0 18 年 度 有效 期 届 满 的 规 范 性文
件进行 了 清 理 。 经清 理 , 8 件延 长有 效期 后 继续 执 行 ; 3 件 到 期 后 自 动 失 效 。 现予 以 公
请 布 ,
遵 执行 照

3月5 日

2 5
山 东 省人民 政府 公报 20 1 8 年第 8 期
办 法 通知 鲁 财农 号 的 〉


〔20 1 1 〕 3 6

和 省 财政厅 、 省 林业厅 《 关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中 央财政 林业 补 贴 资 金 管 理实 施 细 则 〉
的通 知》
( 鲁财农
号 〔2 0 1 3 〕 2 9

同 时 废
止 。
年 印 发 ( 2 0 1 8
附件 : 1 . 有 效期 届 满后 延期 继 续施行 的 规范性文件 目 录 2. 有 效 期届 满后 自 动失 效 的 规范 性文件 目 录
山 东省 教育厅
年 2 0 1 8
3 月 5 日
注 : 本 文 附件 详见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年 印 发 ( 20 1 8
3月 5 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7.04•【字号】鲁教法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教法发〔2015〕2号各市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教育部门职能转变,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后续工作的通知》(教政法〔2015〕7号)要求,现就教育行政审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落实《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4〕187号印发),各级教育部门行政审批目录一经公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增加和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目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

二、不得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执行,彻底放、放到位。

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下放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坚决杜绝以登记、年审、年检、监制、审定、确认、数量指标控制、限定性规定、增加审批条件等方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三、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根据省编委《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鲁编〔2015〕7号印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项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进一步理顺内部运行机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精简审批材料。

有专家审查、实地考察等特殊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编制行政审批工作细则,健全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废止理由1 …79‟鲁教材字7号山东省革委会教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学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意见)》的通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2 (88)鲁教科字7号山东省教育厅颁发《关于审核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试行办法》、《关于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试行办法》和《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筛选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3 鲁教发…1989‟624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加强小学复式教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4 鲁教成字…1991‟8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5 鲁教成字…1991‟27号山东省教委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招生广告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已有新规定6 鲁教前字…1992‟3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实验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已有新规定7 鲁教前字…1992‟4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办法》的通知已有新规定8 鲁教前字…1992‟6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幼儿园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已有新规定9 鲁教基字…1992‟16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五四”学制区域性实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10 鲁教研字…1992‟2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职业高中(中专)教学常规和教学工作评估标准》的通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11 鲁教研字…1992‟8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学常规(试行)》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堂教学评估意见》的通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12 鲁教研字…1992‟9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小学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市区)实验小学教学工作的试行条例》《山东省乡镇中心小学教学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13 鲁教成字…1992‟26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试办专科第二专业学历教育的暂行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14 鲁教成字…1992‟27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已有新规定号15 鲁教计字…1993‟40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的通知已有新规定16 鲁教研字…1993‟]6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体育教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17 鲁教研字…1993‟7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初中教学的意见》的通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18 鲁教研字…1993‟9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学常规(试行)》和《山东省中等师范学校课堂教学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19 鲁教高字…1993‟20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学生转系(专业)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选拔优秀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学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有新规定20 鲁教基字…1994‟4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21 鲁教基字…1994‟12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开展创建特色学校工作的通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22 鲁教成字…1994‟5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有新规定23 鲁学位…1996‟3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工作规程》《山东省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有新规定24 鲁教科字…1996‟51号山东省教委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学位证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已有新规定25 鲁教研字…1997‟5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教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已有新规定26 鲁教研字…1997‟7号山东省教委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调整和完善中学思想政治课教材内容的通知的通知已有新规定27 鲁教成字…1997‟35号山东省教委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已有新规定28 鲁教办字…1998‟13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素质教育调整中小学部分学科教育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意见的通知已有新规定29 鲁教基字…2001‟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已被省政府文件代替30 鲁教基字…2001‟1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改革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已有新规定号31 鲁教基字…2001‟3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生提前参加毕业会考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有新规定32 鲁教职字…2001‟4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校外班管理的通知已有新规定33 鲁教职字…2001‟4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秩序的通知已有新规定34 鲁教科字…2002‟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高水平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强化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岗位及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已有新规定35 鲁学位办…2003‟13号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已有新规定36 鲁教法字…2004‟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已有新规定37 鲁教人字…2006‟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民办高等学校(院)长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有新规定38 鲁教计字…2004‟2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出台教育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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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9日) 统一登记号
SDPR-2012-0050014
失效日期
2015.1.31
SDPR-2012-0050012
2015.2
2015.12.31
SDPR-2014-0050001 SDPR-2012-0050003 SDPR-2012-0050001 SDPR-2012-0050002 SDPR-2015-0050010 SDPR-2012-0050009 SDPR-2015-0050081 SDPR-2015-0050082 SDPR-2015-0050087 SDPR-2015-0050088 SDPR-2012-0050010 SDPR-2012-0050011 SDPR-2013-0050001 SDPR-2013-0050003
山东省教育厅自动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8年5月9日) 序号
1
文件名称
文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师教育基地建设省级基 地评估标准(试行)》《山东省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县级基 鲁教师字〔2012〕13号 地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建 鲁教科字〔2012〕11号 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 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 鲁教人发〔2013〕8号 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职 鲁教职发〔2013〕8号 业院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 鲁教法字〔2012〕2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 鲁教师字〔2012〕2号 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 鲁教研字〔2012〕3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 鲁教职发〔2015〕1号 校(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 鲁教基字〔2012〕26号 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评指 鲁教人字〔2009〕4号 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源地信 鲁教财字〔2009〕2号 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 鲁教基字〔2008〕21号 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科目教学实施意 鲁教基字〔2008〕25号 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社区教育中心设置与 鲁教职字〔2012〕27号 评估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 鲁教基字〔2012〕31号 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 鲁教督发〔2013〕1号 导评估实施方案 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图书馆 鲁教高发〔2013〕1号 建设指标体系 山东省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指标体系
2016.2.29 2016.12.31 2017.3.31 2017.4.16 2017.5.31 2017.11.30 2017.12.31 2017.12.31 2017.12.31 2017.12.31 2017.12.31 2017.12.31 2018.2.14 201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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