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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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鲁教师字[2009]1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12.11

【实施日期】2009.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鲁教师字[2009]16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齐鲁名师、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鲁教师字〔2009〕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现就全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经过30年的改革和发展,我省基础教育正在进入一个更加关注公平、更加关注质量的以内涵发展为主的新阶段。这个新阶段对我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建设提出了更加全面、更加科学、更加紧迫的新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

校长队伍建设作为事关未来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任务,确立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在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地位。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含建设工程人选,下同)队伍建设。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建设,既要面向全体中小学教师、校长,加强中小学教师、校长的全员建设,更要抓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以各级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带动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的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启动本地名师、名校长建设工程,建立省、市、县(市、区)名师、名校长建设联动工程,将各级名师、名校长和特级教师统一纳入全省名师、名校长队伍管理。各级名师、名校长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完成相应的专业研修任务,发挥好传帮带作用。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相应的待遇和条件,加强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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