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3号——资产评估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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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3号——资产

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012修订)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发文字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3号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三号)

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

(2012年8月修订上海市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披露的资产评估结论等信息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资产评估事项相关程序性要求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董事会在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时,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2、评估机构使用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含假设开发法)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计算模型所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及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3、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不得根据不切实际的各种简单假设进行随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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