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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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

任书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

(一)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

(二)不得将房屋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三)出租房屋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隐患,保障租赁房屋的安全:

(四)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出租房屋房主应在房屋出租7日内主动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

(六)承租人应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七)承租人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所承租的房屋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八)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租赁房屋详址

出租人: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经办民警:经办民警:

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

说明:1、治安责任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2、治安责任书一式两份,派出所、出租人或承租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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