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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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陕政函[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批复(陕政函〔2012〕1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提请审定〈陕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请示》(陕环字〔2012〕3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陕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完善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管力度,逐步建成科学系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努力解决地下水污染问题,切实保障地下水水源环境安全,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到2015年,全面掌握我省地下水污染状况,启动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项目,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初步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得到基本保障。

到2020年,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改善,乡(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农村分散式水源的保护工作有序开展,建立起农村地区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地下水污染源全面监控,基本建成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和风险防范体系。

四、各市、县政府是实施《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订年度实施计划。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年来,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在暴利驱使下,一些地方私采滥挖河道砂石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对堤防、航道、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不利影响,给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造成威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严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实现河湖休养生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

各地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统筹规划,依法科学管理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基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依法管理和保护河道,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我国幅员辽阔,江河、湖泊众多,据统计,我国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5万多条,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1500多条,大于10000平方公里的有79条,河道总长约42万公里;全国现有大于1平方公里的天然湖泊近3000个,总面积达93956平方公里,湖泊淡水总蓄水容积为2260亿立方米。

在河流、湖泊周边,形成了面积为106万平方公里的防洪区。

防洪区内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6%,国民生产总值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80%;防洪区内有城市407座,人口约占我国城市总人口的76%。

河湖具有蓄泄洪水、水力发电、供水、航运、养殖、生态调节等多种功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加强河道和湖泊的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永续利用,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8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于同年6月10日施行。

这部法规的实施,对规范河道管理,加强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工程安全,防治水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1)在河道开发、利用中重建设、轻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地方乱建滥采,加大了防洪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

(2)现行《条例》规定的河道整治与建设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历史遗留项目以及城镇发展占用河道滩地等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河道内的滩地、沙洲等被无序占用和开发,导致河道内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存在防洪安全隐患。

(3)现行《条例》规定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过于原则,对管理主体间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特别是对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批权限未作规定,涉河建设项目地区分割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河道的不合理开发,影响了河道内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综合效益的发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地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派出机关委托,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示范区、开发区,其管理委员会根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示范区、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9•【字号】宝政办函〔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宝政办函〔2019〕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河湖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划控制根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应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要依据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按照“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编制。

河道采砂要与河道疏浚、滩面整治、生态修复相结合,突出公益性和规范性。

根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渭河疏浚采砂规划,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相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渭河支流疏浚采砂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内其他河道、河段采砂规划由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市批准的规划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切实保障防汛安全。

二、加强许可管理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市域内进行河道采砂都必须申请河道采砂许可,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在我市境内所有河流开采河道砂石的,应根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向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批准的采砂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实施采砂许可,不符合《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限定条件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发放采砂许可证。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0.20•【文号】水河湖〔2020〕218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省(自治区)水利厅:为加强和规范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0年10月20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以下简称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名录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执行。

根据管理需要,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有关权限协商调整,调整方案应明确各方责任,并报水利部同意。

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权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

对有采砂管理任务的直管河段,应逐级逐段明确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水行政执法责任人,并根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青政[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2〕26号)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5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协调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国土、环保、林业、工商、交通、安监、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

第七条河道的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二)公路、桥梁、输气输油管道、通讯光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三)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四)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五)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厅设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规范有关行为,确保成果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文发布)及《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5〕397号文发布),制定了《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规划计划处。

陕西省水利厅2020年9月30日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条件及申请第三章验收会议第四章成果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规范有关行为,确保成果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文发布)及《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5〕397号文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是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系按有关规定和依据,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部署安排、组织实施、形成成果、经费使用、质量效益等进行的全过程回顾总结和鉴定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级批复任务书且由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及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经费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包括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前期论证、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四类。

第四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坚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全面系统、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有关法规政策、行业规程规范、项目任务书批复及交更批复、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工作合同等。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的受理三、建设项目的审查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六、建设项目的验收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六)《陕西省实施<水法>办法》;(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指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三门峡库区咸阳铁桥至入黄口、洛河状头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泾河等主要支流。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四条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遵照本细则实施统一管理。

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授权,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受理、组织审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投资规模、防洪安全影响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河道滩地建设的为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中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大型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受理: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受理;中型、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受理。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渭河河道采砂管理,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开展河道采砂工作。

省水利厅制订了《陕西省渭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7月4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2024年7月19日陕西省渭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渭河河道采砂活动,强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渭河河道采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上河段、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渭河支流分为重要支流和其他支流,重要支流为跨省的泾河、洛河、千河,跨设区的市的石川河、漆水河、沣河、零河等一级支流,其余支流为其他支流。

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河段河道采砂属于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按照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采砂管理规定实施。

第三条渭河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河道采砂活动。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市、县、乡各级河长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负责协调解决采砂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年月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年月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地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地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地要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地原则.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河道、河段防汛责任人,同时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地管理工作.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地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地犯罪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地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地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查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地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地,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地意见.第七条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水库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地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省内其他河道、河段采砂规划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入黄河口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候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每年月日至月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他河道禁采期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河道中水治导线以外河床;(三)铁路、公路、桥梁、码头、通信电缆、输气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其他需要划定为禁采区地范围.经划定地禁采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由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设立明显禁采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砂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地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在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地河道内采砂,采砂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前两款规定以外河道采砂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采砂申请书;(二)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地,与第三者达成地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三)从事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地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第十二条采砂申请书地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地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姓名、职务,申请人地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地决定.不予许可地,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地单位和个人,由受理申请地机关审查后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一)从事经营性采砂地,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二)有符合要求地采砂设备;(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砂石料堆放场地;(四)具有符合要求地运输路线;(五)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六)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地有关规定.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采砂人.采用招标形式地,由有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地机关组织实施.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六条河道沿岸村民个人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在立方米以下地,应持村委会证明直接向采砂所在地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指定地点采运,不再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自采自运地,副本随运输地车、船携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年.第十八条经许可在河道采砂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地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二)随时转运、清除或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三)不得损坏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照明报警设施(器具)、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设施和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 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五)不得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六)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淘金船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七)在每月底前向批准机关报送本月采砂数量和下月计划开采量.第十九条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地采砂,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工前应向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通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条在河道采砂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地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河道砂石资源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地管理、维修和设施地更新改造以及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收缴地河道砂石资源费应逐级上解.上解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地河道砂石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收费人员在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收费依据.第二十三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机关,不得委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地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河道采砂规划地审批机关对河道采砂规划地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河道采砂许可证地发放机关负责河道采砂地现场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机关地上级机关对许可证地发放和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不当地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重大案件地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五条在汛情紧急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停止河道采砂作业,并强行清除有碍行洪地砂石料堆体和采砂设备、设施.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六条禁止拉运砂石地车辆沿堤顶行驶.在河道采砂地单位和个人需要为运输砂石地车辆修筑越堤路地,按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七条在河道采砂地单位和个人,应与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机关签订河道清障协议,负责清除行洪障碍物.逾期不清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罚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地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地,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依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处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地,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地,处应缴河道砂石资源费倍以上倍以下地罚款,并停止其采砂活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五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地,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地,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罚款在万元以上地,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地权利.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作出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地,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或不按照规定地范围和标准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地,由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地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地,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不执行已批准地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地;(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地;(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地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地;(四)截留、挪用或拒不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地.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八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八号)《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201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五章防洪安全第六章水污染防治第七章渭河生态区管控第八章促进高质量发展第九章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十章保障与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防治水灾害和水污染,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渭河流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渭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洪、水污染防治以及高质量发展和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渭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宝鸡、咸阳、西安、渭南、铜川、延安、榆林等设区的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一)河道采砂审批

(一)河道采砂审批

精心整理(一)河道采砂审批一、项目名称:河道采砂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有河道主门初审,定。

”25%,2、25%,3、十一、申报条件:1、拟在保定市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砂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申请范围内的砂场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十二、申报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2、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3、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4、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十三、受理地点:顺平县水利局行政服务中(二)取水许可审批一、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2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取水权。

”3理条例》(20XX 年2月21号)4三、编号:02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1100取水量不足5取水量不足5000人、其他组织 七、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42个工作日。

1、应当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5、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三)一、项目名称: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的受理三、建设项目的审查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六、建设项目的验收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六)《陕西省实施<水法>办法》;(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指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三门峡库区咸阳铁桥至入黄口、洛河状头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泾河等主要支流。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四条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遵照本细则实施统一管理。

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授权,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受理、组织审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投资规模、防洪安全影响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河道滩地建设的为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中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大型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受理: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受理;中型、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受理。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

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

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5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五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5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一、在第二条“人工水道”后增加“行洪区”。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受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本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

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重大问题。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其中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将“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修改为“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湖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水建管[2012]426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2〕426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

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管理资任制。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012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安政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4〕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8日安康市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有效规范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秩序,坚决禁止非法采砂(采矿)活动,切实保障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防洪安全,确保江河湖泊管理范围内各类合法工程设施、水文测报设施等不受损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是指对在本市行政区域管理范围江河湖泊(包括水库、水源保护区、人工水道)内采运砂(矿)石(吸砂)、取土、淘金等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江河湖泊采砂(采矿)要按照环境保护、防洪保安总体要求,服从江河湖泊管理、航道管理有关规定。

按照“依法、有序、规范”的原则,进一步整治全市江河湖泊采砂(采矿),形成“统一管理,科学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属地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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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2修订)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0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

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
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河道、河段防汛责任人,同时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的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水库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其他河道、河段采砂规划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河道采砂规划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入黄河口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候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其他河道禁采期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河道中水治导线以外河床;
(三)铁路、公路、桥梁、码头、通信电缆、输气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其他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经划定的禁采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由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设立明显禁采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砂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在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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