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量测管理办法-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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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本监理合同段的监测管理,监督规范施测队伍的作业行为,保证工程安全,实现建设目标,防止工程事故的发生,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监理监控量测(以下简称为监理监测)是指土建监理监督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围岩、地表、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动态进行的现场巡视和量测工作。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的监理监控量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测机构与职责
第4条总监办是监理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监理监测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和处理监理监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施工单位监测组织机构、人员、资质和仪器设备的审核、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施工监测方案的审批;负责施工监测工作的计量审批;制定监控量测监理实施细则,在施工过程中监督、督促施工单位监测人员、监测项目和相关措施的落实,必要时,进行复核,确保监测质量和效果。
第5条驻地办具体实施监理监测体系的运行,参与监控量测的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施工监测报告(日报、周报、月报)、落实施工监测的反馈信息;负责监督测点埋设的实施和质量验收工作;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报送及
信息反馈落实工作,及时将有关资料和信息上报监控信息平台和工程部。
第三章监测相关人员要求
第6条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为监理监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配备1名专职的监测工程师负责所监理合同段的监测监理工作。
第7条驻地办配备1名兼职的工程师,负责所监理标段的监测监理工作。
第四章监测方案的管理
第8条监测方案须由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优化设计,施工单位根据优化方案和土建工点的施工监测设计方案制定施工监测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的实施方案报项目管理中心工程部备案。
第9条监测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点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监测结果的分析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第10条监测所包括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要求及信息报送和反馈等内容须满足《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和《地铁工程监控量测技术规程》(DB11/490-2007)之相关规定。
第五章测点布设、验收及保护
第11条会同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
的测点埋设实施和质量验收工作,确保测点埋设数量和质量。
第12条严格按照北京地铁工程监测测点验收、标示和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对测点进行布设、验收及保护。
第六章监测资料和信息管理
第13条监测资料的报送形式、格式及内容严格按《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含补充附件)的相关要求。
第14条纸质监测报告(周报、月报、年报)加盖总监办公章,监测信息的报送、预警及综合预警的响应满足《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并建立监测资料台帐。
第七章监测异常的处置
第15条当平均速率或最大速率超过监测管理控制值标准后,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组织相关各方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报第四项目管理中心工程部备案。
第16条对异常部位的施工进行旁站监理,监督实施,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并将后续的监测情况及时向工程部汇报。
第17条会同第三方监测单位和项目管理中心,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停测项目申请进行审批。
第八章监测计量支付
第18条监测所发生的费用依据土建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计量,会同第三方监测单位和业主代表进行审核,报项目管理中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