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工程评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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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良评审工作制度
(试行)
(本办法已经20XX年6月10日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文日起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评价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2】145号),以及市住建局对工程评优工作的要求,保证工程评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评定优良工程和“双优”工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二条受江门市住建局委托,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下简称协会)负责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五邑杯奖工程、江门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简称市“双优”工地)的评选工作,并负责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含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省市政基础设施优良样板工程)、广东省房屋市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简称省“双优”工地)的推荐工作(下统称“评优工作”)
第三条江门市的评优工作,受江门市住建局和市质(安)监站的直
接指导,接受广大建筑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协会负责评优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包括对申报优良工程(简称“申优”)项目资料初审,选取专家组对申优工程项目的资料进行审评、和项目现场核查,以及组织综合评审和统计工作,不直接参与评优的具体打分,不干预评审专家的工作。
第五条评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省、市优良样板工程和双优工地的标准、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六条协会向申优企业按申优项目收取咨询服务费,用于统一支付评审专家的有关费用。企业在申报优良工程资料时,同是提交收取的咨询服务费,工程无论评上与否均不退回; 申报省优工程的咨询服务费, 由当年申报省优企业共同分担。具体费用标准, 由协会秘书处参照本行业现行标准执行。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向协会报送申优工程项目资料,并与协会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书》,提交咨询服务费。申优工程项目的资料,必须齐全丶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抽取专家:协会在江门市工程评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有申优工程项目直接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九条专家评审:根据初审通过的申优工程项目情况,组织随机抽出的专家分成若干小组,分别对申优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和现场评审,逐项打分。
第十条综合评审:协会组织专家组组长、质(安)监部门负责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协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综合评审会,根据专家
组的评审意见,对申优工程项目逐一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网上公示:对评选出的江门市优良工程、“双优”工地在协会网上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协会秘书处要及时组织人员认真核实和处理,并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十二条备案发证:对公示无异议的江门市优良工程、“双优”工地报市住建局备案。市住建局备案无异议的江门市优良工程、“双优”工地,协会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章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不得向评审工作人员和专家馈赠财物,意图影响评审结果,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协会参与评优工作的人员,必须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不准收受申优单位的财物和宴请,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参加审评工作资格,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参加评优工作的专家组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将其违纪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实行评优(廉洁) 问卷制度。每项工程评审完毕, 均由申报单位如实填写《评优问卷》封贴好直接送交协会秘书处负责人收, 作为评优纪律执行情况的依据。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理会通过后试行。试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直径向我会秘书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