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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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民法论文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摘要: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的意义是深远的,它既是反对封建专制的锐利武器,于是反对君主立宪、主张民主共和的理论基础。

应该说,法国大革命额彻底性与卢梭人民主权论思想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卢梭人民主权论的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国家论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当代中国法制影响大陆法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平等原则公法私法人民主权卢梭正文:当今世界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是根据法律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制度的运作等划分的。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中国1949年建国后,建立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可以说是很大程度上学习了苏联的那套制度,应该说是社会主义法系。

但除此之外,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也曾借鉴大陆法系,在很大程度上与大陆法系极为相似。

因此,准确的说应该是中国倾向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但如果问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当然是大陆法系。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制很大程度上受了西方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在论述官员收受贿赂受惩罚时,提出应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他说:“该受与罪行相应的惩处,以使每个人受到与自己的行为相应的惩罚——施暴处以死刑或剥夺公民权,贪婪处罚金,贪图功名处以辱没名誉。

”我国刑法完整的移植了这一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规定具体而明确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髓。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很好的应用于实际案例。

二、平等原则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

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西塞罗认为,人是神创造的,在神的面前人是平等的。

既然人是平等的,人的权利就应当平等地得到保护,不得在人民中使用暴力,“不得提议针对某个人的特别法案”。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他对刑法思想的贡献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要著作《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刑法思想,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刑罚体系的观点。

本文将就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展开论述。

一、贝卡利亚刑法思想概述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合理的目的,即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

他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并提倡刑罚应当公正、合理和人道。

他认为,刑罚的目标不仅是报复,更应包括社会预防、犯罪人的改造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施行,并明确了刑法的立法程序。

他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反对任意逮捕和审判,鼓励建立法治社会并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提出要求。

此外,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依据法律制定明确的刑罚限度,反对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

他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谓的痛苦和破坏犯人的尊严。

二、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改革的推动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合理限度,这一观点对后世的刑罚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

他的思想使得各国开始反思传统的残酷刑罚,逐渐实行温和的刑罚,并寻求更加人性化的刑罚体系。

2. 法治观念的普及贝卡利亚提出刑法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制定,并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他的观点对法治观念的普及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后世促进了建立法治社会,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3. 人权意识的提高贝卡利亚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的观点,促进了人权意识的提高。

他的思想强调刑罚应当尊重犯人的尊严,反对羞辱和折磨犯人。

这对抵制酷刑、保障人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 刑罚科学的发展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意义的痛苦。

这一观点对刑罚科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建立了刑罚个案分析和犯罪预防等现代刑法研究的基础。

德国刑法学中法益的内涵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德国刑法学中法益的内涵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德国刑法学中法益的内涵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德国刑法学中法益的内涵及其对我国的影响摘要刑法法益是刑法保护的利益和价值。

本文在了解德国刑法学中法益内涵的根底上,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对刑法法益进行分析,探讨德国刑法学中的法益对我国额影响。

关键词法益分类评价作用一、法益的内涵刑法上的法益概念,可以分为实体的刑法法益概念和形式的刑法法益概念。

实体的刑法法益概念,又称内容的、充实的刑法法益概念,基于个人主义的思想,重在刑法法益的内容,例如,诈骗、抢劫犯罪侵犯的刑法法益是财产,但除此之外,还有防止诈骗、抢劫行为的利益。

形式的刑法法益概念,基于全体主义,重在刑法法益的方法,还以诈骗、抢劫犯罪为例,它们侵犯的法益除财产之外,还有抑制不法得利意思的利益。

这种概念完全精神化,没有内容。

我们认为,刑法法益的概念应该是以实体的内容为主,兼顾形式的概念。

那么,关于刑法法益的概念可做如下表述:刑法法益,是受刑法标准保护的利益。

二、对法益根本内涵的评价自由主义是法益的思想根底后世德国的法学家认为,法益的思想根底是自由主义,他们强调自由主义在法益中的重要地位。

自由主义注重个人的自由和个人法益,反对牺牲个人法益实现集体法益、集体利益。

虽然这些法学家也成认集体法益,但是他们强烈反对以损害个人法益来实现集体法益。

他们认为集体法益是在实现个人法益的根底上实现的,而集体法益的价值正在于效劳于个人法益。

法益具有评价作用法益有一个重要的作用是评价作用,法益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有评价刑法机能的功能。

法益可以对刑法标准进行评价,促进刑法解释的进步;法益可以对刑法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和批判性解释,对刑法的可处分范围进行规制。

现实的法益观还可以对刑法的立法进行评价和解释,法益对刑法立法的评价是具体的,他可以直接对犯罪及其构成和惩罚犯罪进行评价。

这对现代刑法的开展具有着重要意义。

法益可对抗刑法机能功能主义刑法功能主义又称刑法的机能主义,它要求,刑法规那么和刑法立法要以现实的法益和个人自由为根底,不能以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为根底,要防止向国家权威主义开展。

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以法律移植为视角在当今经济发展全球化的整体格局下,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相互之间的交流,法律的发展也不例外。

中外法律交往,应该以19世纪为界限,19世纪之前,大多是中国文化(包括法律文化)同化外域文化,19世纪之后,特别是鸦片战争之后,则大多是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广泛传布和影响。

1笔者因学术视野有限,仅对1978年之后的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进行分析。

本文分析的基本进路是,首先分析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其次分析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诸多表现形式且归纳出主要形式即法律移植,再次简要分析法律移植。

一中国现代科学体系,乃至现代学术,很大程度上都是西学东渐的产物,都是建立在学习和模仿西方现代学科范畴和学术体系的基础之上。

21978年之后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

首先是关于人治和法治的讨论,诸如李步云、张晋藩、曾宪义等,核心是批判人治,提倡法治。

之后便是法学学术翻译的繁荣,影响较大的诸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邓正来翻译的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之后又有一系列西方译著问世,诸如“世界法学汉译名著”、“外国法律文库”等等。

最后,中国的法学家们对西方法律学者的论著尤为青睐。

具体表现在西方著名法律思想家在期刊网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中被引用的情况。

有学者做过调查,博登海默被引用篇竟达10551篇,充分说明在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传播之广。

在法学教育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去西方做访问学者的学者逐年增多,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以案例为主的普通法教育,率先引进国外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诊所教育和案例教学等实践性教学模式。

法科学生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尤为推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在法学院毕业典礼上曾经说“我们的法律教育中出现了一种病态的情绪,就是对目前成文法传统的怨恨和对遥远的普通法传统的迷恋”,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学教育影响之大。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将会逐步深化、增强。

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

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

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为人们确立明确的不应越轨的基准,以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平衡。

中西方在罪刑法定思想上有着明显的差异,本文将比较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异同,旨在深入探讨其背后的文化、法制和社会背景。

一、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定义中西方对于罪刑法定思想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罪刑法定思想被概括为“罪有所应、刑有所据”,即罪行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应的刑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以确保正当性和公正性。

而在西方的法律系统中,罪刑法定原则通常被称为“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意即“没有法律规定的罪行,也就没有刑罚”,注重于规定性的法律准确性以保护个人权益。

二、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历史演变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历史演变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在中国,罪刑法定思想的初步形成可追溯至《禹贡》中“刑无名目,非有正德者不可以候。

”的观念,主张刑罚必须符合正义和社会伦理标准。

而在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发展可以从古希腊罗马时期追溯,罗马法的发展为“罪行必须有明确法律规定”奠定了基础,通过维持社会公平和权威来保护个人。

三、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影响因素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背后的影响因素各不相同。

中方的思想受到道德和伦理的影响较大,法律体系中注重对人的教化和道德约束,以维护社会秩序。

西方的罪刑法定思想则更加注重个体权利保护和自由主义思想,法律对权力的规范是其核心。

四、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实践比较中西方在罪刑法定思想的实践上有一系列的差异。

在中国,多数犯罪行为由《刑法》明确规定,但也存在一些公序良俗的规范,例如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而在西方,罪刑法定思想强调罪行必须在法律体系内明确界定,法律规范对犯罪的刑罚提供了详尽的描述和界定。

结论:中西方在罪刑法定思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源于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和社会背景。

中方注重于道德伦理和社会效果的平衡,西方则更加注重个体权利和公平原则。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主法治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当我们回头纵览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代法治影响时,由于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因此总感觉并不是全面的。

反观西方法律思想传统,我们不难发现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影响相当深远。

例如君主立宪,三权分立等思想。

因此要总结、改变我国民主法治的现状,我们要充分利用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

深思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中国,法治,君主立宪,三权分立一,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历程的影响作为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变革,晚清由封建统治集团发起的修律变革并非西方的内在自生型的,而是对西方文明外部冲击的回应,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较大。

西方法律思想渐渐的在中国土地上传播开来。

虽然不断的面临失败流产的噩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晚清的学习模仿给张国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后面的法治建设者可以顺理成章的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少走了许多弯路。

晚清的改革中,受西方影响最深远的无非君主立宪制,这是对西方法律的简单移植,并未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

君主立宪制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大宪章》起初为了限制王权,而后《权利法案》的颁布,首相掌权使得国王的权利得以限制,君主立宪制最终确立,其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保障由于技术革命而发展起来的贵族的利益。

这一制度日后在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得到了应用和发展。

在中国,弱化国王权利的做法,使中国早期有志之士看到了中国的发展道路,进而提出了君主立宪制度。

这也是中国早期受到西方法律思想影响较为明显的时期。

但是中国实行君主制已经有5000年历史。

想要中国国体从根本上转变为共和制,就像强迫美国突然转变为君主制一样令人匪夷所思。

而这中间还有其它的缘由。

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是宗教国家,无论在古代、中世纪还是现代,基督教在国家政治事务中始终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尽管它的作用近来有所削弱。

最新-德国法律对近代和当代中国的影响 精品

最新-德国法律对近代和当代中国的影响 精品

德国法律对近代和当代中国的影响摘要中国从清朝末年开始从西方引进现代法律制度,因此就导致了中国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来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西方国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20世纪初的法典篡改运动也在西方发展的影响下开始进行。

由此就导致了中国的法律模式开始走上了德意志模式。

德国的法律对于中国法律的设置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之前中国法律制度的设置,受到了日本法律制度的影响,而日本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仿照德国的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新中国成立之后,德国的法律制度有通过苏联又一次的传入到中国,使得中国再一次接受另一种德国法学模式,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的法律设置大程度上吸收了德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经验。

关键词德国法律;中国法;法律引进1引言现代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鸦片战争时期,当时由于西方列强开始入侵中国,政府号召是以长技以制夷,由此就开始促使新政府向西方列强学习先进的科学文化,在这个时期对于一些西方的先进思想先进文化开始逐步的引进,而清政府对于西方法律的引进最开始是从《国际法》开始的,也是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之后,清政府的开明官僚在与西方列强打交道的过程中认识到了《国际法》在交流过程中的作用。

他们开始和西方的传教士进行合作,翻译一些比较著名的国际法案,并且开始在外交中逐步地使用这样的一些法律条款,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与各国,进行平等的对话,林则徐则是这一工作的开创人,在他的主持加随后翻译了《国际法》片段,《万国公法》等,随后伴随着西方列强的进一步入侵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但是无一例外的在这些条约中都加入了治外法权的条款,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当时的中国人强烈要求要废除治外法权,在这样的条件下,西方列强给出中国的条件就是要求中国改革自己的法律制度,随后清政府不得不开始实行所谓的宪政,这样的条件下开始按照西方列强的法律制度来构建中国的法律条款。

从当时的国际现状来看,德国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先进和完善的,而且在西方国家中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也都是依照法国的法律模式来进行设置的,这就使得清政府开始认识到德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开始学习德国的法律制度的设置,亚洲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日本是最先向德国学习法律制度的国家,由于考虑到中国和日本,同文同种的现象,清政府也开始逐步的引进德国的法典,特别是在中日甲午海战之后,清政府看到了日本通过学习西方文化迅速的崛起发展强大,由此就希望通过进一步的学习西方的模式,科学技术以及法律制度,希望能够迅速地实现国家的强大,在这个时候,清政府更加愿意将日本当作老师,开始学习日本的各个方面的制度,事无巨细,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等方面全方位的学习。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摘要:近代西方出现的全面、激烈、持久的刑法学派之争,推动了西方各国刑法近代化及现代化的进程。

自1842年鸦片战争以后,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开始传入我国,成为晚清以至民国时期刑事立法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也推动了我国刑法的近代化进程。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历史、政治等方面的原因,在彻底否定旧法的同时,对西方历史上的刑法学理论也全盘予以否定,从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中国刑法的直接影响被切断。

改革开放以后,西方刑法学说再次传入中国,并全面冲击和推动着中国当代刑法的发展。

特别是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充分借鉴、吸收了西方刑事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的合理内核。

随着时间的推移,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对我国当代刑法及刑法学将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

关键词: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古典学派;近代学派;当代中国刑法18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是近代西方社会历史进程中变动最为剧烈的时期,是一个革命性的时代,这种时代特征反映到刑法学上表现为各种刑法思潮风起云涌,出现了全面、激烈、持久的学派之争。

这种论争是近代西方刑法建立和发展的动力,推动了近代西方各国刑法近代化及现代化的进程。

我国自1842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欧风美雨不断传人,逐渐拉开了西学东渐的序幕。

与此同时近代西方刑法思潮传入我国,成为晚清以至民国时期刑事立法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也推动了我国刑法的近代化进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历史、政治等原因,在彻底否定旧法的同时,对西方历史上的刑法学理论也全盘予以否定,从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中国刑法的直接影响被切断。

改革开放以后,西方刑法学说再次传人中国,并全面冲击和推动着中国当代刑法的发展。

如何评价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其学派之争对我国当代刑法有何影响,如何借鉴吸收西方刑法思想以“洋为中用”,就成为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本文从对近代西方刑法学派之争的介绍人手,探讨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对我国当代刑法及刑法学的影响。

一、近代西方刑法学派的观点及其评述近代西方刑法学派主要是指大陆法系的古典学派(又称为“旧派”)与近代学派(又称为“新派”)。

国外刑法制度对国内的启发

国外刑法制度对国内的启发

国外刑法制度对国内的启发美国关于食品犯罪的这种处罚实际上是着眼于预防犯罪,体现风险社会下由传统刑法走向风险刑法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在食品犯罪处罚条款中设置抽象危险犯,这样体现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性,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控力。

其次,美国关于食品公害犯罪的刑事处罚中,处罚过失犯罪,由于食品安全关系到不特定的多数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这种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对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设置过失犯的处罚也是其特点之一,设置过失犯目的是为了保护更为重要的社会利益。

再次,美国关于食品公害犯罪的行为处罚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销售、监管等各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都设置了相关的刑罚,因此,可以说,美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范围非常的广泛,法编织的非常严密;最后,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监管严密,制度先进,虽然刑法是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最后手段,但是在此之前的延伸阶段,确立了严格的监控预防体系和先进的一些具体制度。

日本立法日本的食品法以《日本国宪法》为指导,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统领,以《食品卫生法》为基本框架,辅之以《糕点卫生师法》、《屠宰场法》、《关于家禽处理业规制和家禽检查的法律》、《关于食品制造过程高度化管理的临时措施法》、《对应疯牛病特别措施法》、《健康促进法》、《关于化制场等的法律》等法律,以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关于乳及乳制品的成分规格等的省令》等大量的法令、规格标准组成。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食品卫生法》,该法于1947年制定,20XX 年6月进行了最新一次的修改,修改后的法案共分为11章总计79条。

其中第11章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刑事处罚。

日本对食品公害犯罪规制方面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日本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领域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日本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和调料的加工、制造、使用、储藏、搬运、陈列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保证清洁、卫生;禁止贩卖变质、含有害物质、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者混入不卫生异物的食品;对有疾病或者因疾病死亡的畜禽的肉、骨、奶、内脏、血液等不能加工上市。

西方侵华对中国法学的影响

西方侵华对中国法学的影响

西方侵华对中国法学的影响
西方侵华对中国法学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遭受了列强的入侵和掠夺,其中包括西方国家。

这种情况使中国迫切需要更加现代化和符合国际标准的法律制度。

因此,中国开始吸收西方的法律制度和理念,并在其法律体系中加以应用。

首先,西方法学为中国法学注入了现代化的元素。

在清朝末期和民国初年,中国法律仍然以传统的儒家思想为基础,法律体系和程序也相当落后。

通过学习欧美法律制度,中国法学开始吸收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元素,逐渐走向现代化。

其次,西方法学为中国法学注入了国际化的元素。

在中国加入国际社会之前,中国法律体系主要是为国内制定的。

随着中国与国际社会的接触越来越紧密,中国开始考虑如何将其法律制度与国际标准接轨。

西方法学的引入为中国提供了一个现成的法律制度模式,这有助于中国将其法律制度与国际标准接轨。

最后,西方法学为中国法学注入了新的法律理念。

西方法学强调个人权利、平等、法治和民主等价值观,并为这些价值观提供了法律支持。

这些法律理念也被中国的法律界广泛接受和应用,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总之,西方侵华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不仅在法律制度方面有所体现,还在法律理念和价值观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些影响不仅对中国法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还对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影响改变法律法治社会发展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

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正文: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

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

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

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

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

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

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

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派林立思想冲突,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对于法律独到的理解,我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找不到相应或者相似的影子。

到近代之后,中西法律有了面对面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来源于法律制度的变革,那个时代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思想也是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舶来品,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类似西方独立的原汁原味的法律思想。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产物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产物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产物,对于中国来说,它是舶来品。

经过学者们反复的探讨和激烈的争论,以及深刻的分析它的优点和缺陷,罪刑法定原则终于在中国的刑法中生根发芽。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无疑昰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使之成为学说。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在此规定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尔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宪法和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目前,这一原则已深深植根于现代各国的法治意识之中,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有利于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2)罪刑实定化,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罪刑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试论西方犯罪学理论与刑法的关系和启示

试论西方犯罪学理论与刑法的关系和启示

Vo l.32No .4Apr.2011第32卷第4期2011年4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 o urnal of C hifeng University (S o c.S ci )一、西方犯罪学的兴起及发展犯罪学起源、发达于欧美国家,西方犯罪学在犯罪学的发展进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从发展阶段上看,犯罪学主要可以划分为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研究和当代犯罪学研究。

实证犯罪学派的兴起主要是由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的学者所推动,而当代犯罪学研究主要以美国等国家的学者为代表。

当代处于显著地位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生物学均是发展、成熟于欧美各国,均是美国学者的智慧结晶。

所以,西方犯罪学的理论、学说、学派在刑法犯罪学研究中具有学术沿革的历史意义,还构成了刑法犯罪学的基本框架。

新中国成立60多年,中国的刑法犯罪学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后30年间发展起来的。

在这30年间,迫于严峻的犯罪压力,犯罪学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可以说,中国刑法犯罪学的发展与成熟离不开对西方理论、研究方法及发展经验的充分汲取和借鉴,离不开与国际犯罪学界的交流与对接。

二、西方犯罪学的发展经验鉴于犯罪理论史发展的历程,西方犯罪学最为鲜明的特色在于学派众多、学说林立,而学派众多与学说林立皆源自于西方学者考察犯罪问题视野的广阔发展空间。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当代的实证主义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法学。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哲学的一种理论形式和流派,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

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也是当时英国和法国哲学的发展在法学中的表现。

19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英法两国哲学界和整个科学界及法学界出现了一股实证主义运动。

其中边沁和奥斯丁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

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犯罪的发生与变化具有极其复杂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笔者认为要研究犯罪必须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

相对于我国犯罪学研究来说,西方学界更多地依赖于实证研究方法研究犯罪问题。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作为一个具有丰富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国家,中国的法律发展一直受到不同思想流派的影响。

而其中,西方法治思想无疑在中国法律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从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进行阐述。

一、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论导入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论导入始于中国近代。

19世纪末,随着西方现代法学思想的传入,中国法学界开始接触到法治思想。

西方法治思想主张依法治国,将法律与政治相分离,使法律成为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这种思想的引入丰富了中国的法律观念,为中国法律发展带来了新的思维路径。

二、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观念的影响1. 法律的普世性价值西方法治思想注重法律的普世性价值,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这种观念的传入使得中国法律观念逐渐跳出了国家和民族的限制,强调公正、平等、人权等普世价值。

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庇护者,无论国家、民族、阶级的差异,人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2. 法治与权威的关系传统的中国法治思想中,权威往往与法律紧密结合,法律主要作为管理权力的工具。

而西方法治思想则主张透过法治来限制和约束权力,使其不得滥用。

这种思想为中国的法律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也使得法律与权力的关系逐渐得到重新审视和建构。

三、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体现1. 法律体系的重建西方法治思想的传入促使中国对法律体系进行重新建构,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基本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在字面上秉承了西方法治的理念,并通过实践来验证其可行性和公正性。

2. 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改革是中国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领域,也是西方法治思想的有力体现。

西方法治思想强调法治与司法独立的结合,推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使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强化。

通过司法改革,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公正和平等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四、西方法治思想的未来发展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法律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还远未结束。

最新-西方刑法思想对我国刑法理念的影响 精品

最新-西方刑法思想对我国刑法理念的影响 精品

西方刑法思想对我国刑法理念的影响[摘要]西方两大刑法学派之争促进了西方各国刑法发展。

从鸦片战争开始,西学思想传入中国,对清末修法和民国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我国近代法学的开端。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社会政治因素,我国对西学思想予以全盘否定,并吸收苏联法学。

改革开放后,我国摒弃了苏联的国家主权主义理念,开始学习西方先进的刑法理念,并在之后的刑法立法和司法中汲取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的法律理论。

时至今日,近现代西方的法学理论依然对我国的刑法理念有着深刻影响。

[关键词]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刑法理念;刑事实证学派;刑事古典学派自古以来,刑法作为打击犯罪、保卫国家的工具,在我国古代社会治理中起了关键作用。

因历史影响,中国社会一直存有重刑观念,认为人犯罪了就要受到惩罚,因而犯人的权益容易被忽略。

这样一种不成熟、不完善的刑法理念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而,探究刑法理念能更好地认识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理念的缺陷,对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有重要意义。

一、刑法理念概述刑法理念是指人们通过对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犯罪、刑罚、罪刑关系、刑法文化及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反思而形成的理性认知[1]。

刑法理念是人们对刑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展现了一个国家刑法理论的研究方向,能够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

司法活动的展开以法律为据,但真正做到以法为据则需要理念的指引。

刑法在正确理念的指引下是保护人权的工具,而在错误的理念指引下可能会成为侵害人权的手段。

我国的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专有。

当可遵循的法律规范模棱两可时,法官作出的判决会受到自己观念的影响。

如果法官接受了先进的司法理念并用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司法权的恶性使用。

在我国,民与法之间的矛盾体现在司法不公与人权侵害方面。

司法权应当是一种社会权,是为社会服务的。

当人民不再相信司法权时,社会就不再安定和谐,司法也就没有尊严。

而刑法理念能够使司法活动在法律规范下进行,追求司法正义。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深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

这种影响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变革,逐渐与国际接轨。

本文将持续探讨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并对该影响带来的利弊进行评估。

首先,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使中国法律体系开始从封建主义向现代化转变。

封建主义以权力为核心,强调君主的绝对统治。

然而,通过学习西方法治思想,中国儒学的传统思维得到了突破。

西方法治思想主张平等、公正以及法治原则,对中国法律体系构成了颠覆性冲击。

这种冲击激发了中国知识分子反思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方式。

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在中国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传播,催生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

其次,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促使中国法律体系在各个层面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与提升。

法治原则的引入使中国政府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传统的行政指令型转向了法律规制型。

西方法治思想强调权力法治化的重要性,因此中国政府投入大量资源建设了法治国家。

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环节得到了更加科学和规范的管理,有效提高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西方法治思想影响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困境。

首先,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差异,西方法治思想本身的适应性成为问题。

中国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完全照搬西方法律体系可能会导致一些矛盾和冲突。

其次,中国的法治道路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如经济发展、政治体制等。

这些因素使得中国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按照西方模式进行建设。

在评估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时,我们需要既看到其积极成果,也要认识到其中的问题和挑战。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需要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前提下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既为中国法治进程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也对中国政府和普通公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是深远而复杂的。

这种影响既是正面的,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也是负面的,带来了适应性和实施上的困境。

论近代西方刑法三大原则

论近代西方刑法三大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与中世纪身份刑法针锋相对,一部分启蒙思想家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洛克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他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都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洛克站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法律对富人和穷人、权贵和平民应当一视同仁,不能例外。卢梭也指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认为,实现自由和平等是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和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这就为消除身份刑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阐述的遵守原则也也有表述这一原则的缩影,比如,他认为每个参加契约的人必须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联合体,而且所有的交出的权利都是同等的,也就是说,权利“全部”和“同等”的原则。卢梭把法律看成是规定和保护个人自由、维持平等的手段,公民的自由、平等都需要依靠刑法来维护,卢梭的刑法思想是其关于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思想的集中反映,其中就包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的表述。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个政治口号,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作为正式的法律规定,则最早出现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以及包含《人权宣言》的法国宪法之中。其内容“至少应包含以下四层含义:第一,平等保护,任何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法都予以同等保护;第二,平等遵守,任何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法的权利,履行法的义务;第三,平等适用,法对于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适用而无因人而异的区别对待;第四,平等制裁,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或处罚,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违法犯罪而不受应有制裁的特权。”这就基本上符合了现代意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也是是罪刑法定含义的一个高度的概括。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一般认为始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抢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此规定表明当时已产生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但是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的奠基,还是在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及其著作中得到发展和更为全面的阐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不仅仅在经济、制度上,同时,罪刑法定也是其中一项成果。

中国刑法在近代历史中的变革

中国刑法在近代历史中的变革

2018.06177史海钩沉History Exploration·中国刑法在近代历史中的变革文 / 刘彦勋摘要:进入近代之后,西方先进的刑法思想不断传入我国,成为我国刑法变革的有益参照。

在西方刑法思想的启示下,当时的中国刑法拉开了变革的序幕,开始了近代化进程。

近代刑法的变革主要是通过移植西方的法律来实现的,在移植的过程中再结合当时的国情,建设中国自己的刑法体系。

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变革,中国刑法完成了近代化的变革,开始向现代化进军。

刑法的近代化变革是其从古代走向现代的一个转折点,也是刑法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近代中国刑法;近代西方刑法;刑法变革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652(2018)06-0177-03早在鸦片战争时期,西方法律条文就开始传入中国,但当时的译者多为西方人士。

直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才出现中国人自己翻译的西方法律著作。

这些法律著作中的刑法理论对中国近代的刑法变革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1895年,黄遵宪出版了《日本国治》,其中的《刑法志》翻译并注释了日本的《刑法》和《治罪法》,成为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前最大的外国法。

此外,黄遵宪还翻译了许多外国刑法著作,如德国的《刑法》、日本的《现行刑法》《海军刑法》《刑法义解》等。

修律大臣沈家本也十分重视外国刑法著作的翻译,其在《修订法律情形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中对外国刑法翻译所做的统计表明,当时中国已经翻译了法兰西刑法、德意志刑法、俄罗斯刑法、意大利刑法、日本刑法等。

沈家本不仅重视法律的翻译,也注重法律人才的培养,使得晚清末年的刑法译著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呈空前提高态势,从而为中国刑法的近代变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清朝末年的刑法变革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后,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被迫开放通商口岸,国家主权逐渐丧失。

西方列强开始在军事上侵略中国,在经济上掠夺中国,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解体,沦为西方倾销商品和掠夺资源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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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世 纪 中 期 至 l 9世 纪 前 半 期 。 1 9世 纪 后 半 期 , 方 国 家 由 自 由 资 本 主 义 发 展 到 垄 断 资 本 主 义 、 国 西 帝
主义 阶段 , 映这 一时 期垄 断 资产 阶级 要求 的 近代 学派 在批 判 古典 刑 法 学 派 的基 础 上产 生 。面对 近代 反
② 所 谓 古典 学 派 , 意 义 并 不 固定 。如 在 意 大 利 , 菲 利 为 首 的 实 证 学 派 , 贝 卡 里 亚 以 后 的 学 派 , 称 为 古 典 学 其 以 将 总 派 。在 法 国 , 般 将 自 1 8 一 7 4年 孟 德 斯 鸠 所 著 的《 法 的精 神 》 论 出版 后 , 1 1 至 8 3年 受 费 尔 巴哈 直 接 影 响 的拿 破 仑 刑 法 典 制 定 时期 的 学 派 称 为 古 典 学派 。德 国 自 1 8 8 0年 起 , 典 学 派 与 近 代 学 派 之 间 展 开 了激 烈 的 学 派 之 争 。 李 斯 特 在 马 尔 布 古 鲁 克 大 学就 任 演讲 时 , 表 有 关《 法 目的 的 思 想 》 提 倡 目的 刑 论 , 克 麦 耶 则 主 张 报 应 刑 论 与之 对 阵 。 自李 斯 特 提 出 发 刑 , 毕 目的 刑 论 后 , 对 目的刑 论 的 立 场 者 , 称 为 古 典 学 派 . 同 目的刑 论 的 立 场 者 , 被 称 为近 代 学 派 。 反 被 赞 则
近 代 西 方刑 法 思 想 及 其 对 当代 中 国刑 法 的影 响
张 平 ,黄 丽 勤
( .华 东 理 工 大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 0 3 ; 2 1 0 2 7 .同 济 大 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 0 9 ) 0 0 2
摘 要 :近 代 西 方 出现 的 全 面 、 烈 、 久 的 刑 法 学 派 之 争 , 动 了 西 方 各 国 刑 法 近 代 化 及 现 代 化 的 进 激 持 推


近 代 西 方 刑 法 学 派 的观 点 及 其 评 述
近代 西方 刑法 学 派主 要是 指大 陆 法系 的古 典学 派②( 称 为“ 又 旧派 ” 与 近代 学 派 ( ) 又称 为“ 派 ” 。 新 ) 从 学派 产 生 的时 间先后 来 看 , 映 自由资本 主义 时期 资 产 阶级 刑法 思 想 和刑 事 政 策 的古 典 学派 产 生 于 反
程 。 自 14 8 2年 鸦 片 战 争 以后 , 代 西 方 刑 法 思 潮 开始 传 入 我 国 , 为 晚 清 以 至 民 国 时期 - 事 立 法 的 精 神 支 柱 近 成 f 4
和 理 论 基 础 , 推 动 了我 国刑 法 的 近 代 化 进 程 。 新 中 国 成 立 之 初 , 于 历 史 、 治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 彻 底 否 定 也 由 政 在
再次传 人 中 国 , 全 面 冲击 和推 动着 中国当代 刑法 的发 展 。如何评 价近 代西 方 刑 法思 潮 , 学 派 之争 对 并 其
我 国当代刑 法有 何影 响 , 何借 鉴 吸收西方 刑 法思想 以“ 如 洋为 中用 ” 就 成 为值得 认 真思 考 的 问题 。本 文 ,
从 对 近 代 西 方 刑 法 学 派 之 争 的介 绍 人 手 , 讨 近 代 西 方 刑 法 思 潮 对 我 国 当代 刑 法 及 刑 法 学 的 影 响 。 探
收 稿 日期 : 0 9—0 20 5~1 1
作 者 简 介 : 平 ( 9 2 ) 男 , 北仙 桃 人 , 东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导 , 学 博 士 。 张 16 一 , 湖 华 博 法
① 这 里 所说 的 西 方 , 是 严 格 的 地 理 概 念 , 是 一 个 广 义 的 概 念 , 不 而 包括 地 理 上 、 念 上 处 于 西 方 的 国 家 。 观
第 2 1卷 第 2期
21 0 0年Βιβλιοθήκη 4月 同 济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T n j Unv r i o ra o il ce c c in o g i ie st J un l ca in e Se t y S S o
Vo . 1N 2 12 o.
AD .2 1 r 00
旧 法 的 同 时 , 西 方 历 史 上 的 刑 法 学理 论 也 全 盘 予 以 否 定 , 而 , 代 西 方 刑 法 学 说 对 中 国刑 法 的 直 接 影 响 被 对 从 近 切 断 。 改 革 开 放 以 后 , 方 刑 法 学 说 再 次传 入 中 国 , 全 面 冲 击 和 推 动 着 中 国 当代 刑 法 的 发 展 。 特 别 是 1 9 西 并 97 年修 订 的 新 刑 法 , 分借 鉴 、 收 了 西 方 刑 事 古 典 学 派 和 近 代 学 派 的 合 理 内核 。随 着 时 间 的推 移 , 代 西 方 刑 充 吸 近
法 思 潮 对 我 国 当代 刑 法及 刑 法 学 将 产 生 愈 来愈 大 的 影 响 。 关 键 词 :近 代 西 方 刑 法 思 想 ; 古 典 学 派 ;近 代 学 派 ; 当代 中 国刑 法 中 图分 类 号 : 1 D9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9—3 6 ( 0 0) 2~0 7 10 0021 0 0 5—0 8
1 8世 纪 中后 期 至 2 O世 纪 初 , 近 代 西 方 社 会 历 史 进 程 中 变 动 最 为 剧 烈 的 时 期 , 一 个 革 命 性 的 时 是 是
代 , 种 时代 特 征反 映到 刑法学 上 表现 为各 种 刑 法 思潮 风 起 云 涌 , 现 了全 面 、 烈 、 久 的 学派 之争 。 这 出 激 持 这种论 争 是近代 西方 刑法 建立 和发 展 的动 力 , 动 了近 代 西 方各 国刑 法 近代 化 及 现代 化 的进 程 。我 国 推 自 14 8 2年 鸦 片 战争 以后 , 由于 欧风 美 雨不 断传 人 , 渐 拉开 了西学 东 渐 的序 幕 。与此 同时 近代 西方 刑 逐 法思潮 ∞ 人我 国 , 为 晚清 以至 民国时 期刑 事立 法 的精 神支 柱 和理 论 基 础 , 推 动 了 我 国刑 法 的近 代 传 成 也 化进程 。新 中国成立 初期 , 由于历 史 、 政治 等原 因 , 在彻底 否定 旧法 的 同时 , 西方 历史 上 的刑 法 学理 论 对 也全盘 予 以否定 , 而近代 西方 刑法 学说对 中 国刑 法 的直接影 响被 切 断 。改革 开 放 以后 , 从 西方 刑法 学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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