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申诉人杨太保因与被申诉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优秀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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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杨太保因与被申诉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
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诉人杨太保因与被申诉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巢民再终字第51号
抗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杨太保,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兴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高沟镇定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巫和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继东,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仁寿,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诉人杨太保因与被申诉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X年6月30日作出(201X)无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太保不服,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巢湖市人民检察院(201X)巢检民行抗字第4号民事抗诉书,对此案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X年6月24日作出(201X)巢民抗字第32号民事裁定,决定该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谌少华出庭。申诉人杨太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兴旺,被申诉人环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继东、肖仁寿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