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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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
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11804
【发文字号】内党发[2012]19号
【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16
【实施日期】2012.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16日,内党发〔2012〕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对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党委(党组)集
体研究决定,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抓好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二)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抓业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三)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既要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又要指导和督促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取得成效。
(五)严格考核,强化结果运用。
认真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七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
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廉洁履行职责)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提高制度执行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