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纠纷的防范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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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纠纷的防范措施

1、护理纠纷的防范

(1)全面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医疗纠纷防范预案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越来越多的政策、法规制约着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各项医疗操作规范、消毒隔离制度、危重病人讨论制度等。按《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只有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度与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才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因此,全面落实以上规章制度,各级医务人员切实执行各项操作规范,是避免医疗护理纠纷发生的根本保障。

(2)加强护患间的沟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条例》的特点之一是赋予患者更多的权利,如复印病历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等。因此,尊重病人的权利,加强护患间的沟通,各项检查、处置、治疗方案的施行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应贯穿于整个医疗工作过程中,尤其是对机体有创伤的检查、处置、治疗以及贵重药品的使用均应事先告知患者并履行签字手续。另外,改善服务态度,“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加强护患间沟通,减少产生摩擦因素,从客观上有效地防止护理纠纷的发生。

(3)规范护理文书,完整做好记录医疗护理文件常常是支持医院、医生与护士最关键的证据。规范的护理文书,是评价治疗效果的科学依据,是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的证据。按《条例》规定病人有权查阅和要求复印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

像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所以,各种护理文书的书写必须遵照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的原则,认真进行书写。它为护理差错事故分析提供可靠依据,具有法律效应。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导致误诊、误治,引起医疗护理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护士都要重视护理记录的书写,提高书写质量。

(4)重视法律法规教育,提高法律保护意识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现行的国家医疗、护理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献血法》、新《刑法》等,增强侵权损害赔偿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预防差错、事故的警觉性和责任感,在实际工作中严格依法行事,把一切医疗护理活动纳入法律的“庇护”之下。明确护患双方所享有的权利,更好地提高应用法律条文,保护患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5)从根本上提高护理质量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是护理质量的有力保障,护理质量又是提高病人满意度的基础,也只有病人满意,才能从根本上降低护理纠纷的发生率。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后,医务人员更应该严格操作规程,照章行医,一旦发生纠纷,“规章制度”将是无医疗过错最有力的证据。要求每个护理环节都必须遵循操作规程,使护士认识到在护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对病人造成伤害就构成侵权和违法。医院应不断加强护理人才培养,开展新技术,强化“三基”训练,提高护理技术水平及护理质量。

(6)充分利用《条例》和《解释》保护自己医务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在依法行医的同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医疗护理纠纷的诉讼中,医务人员首先要搞清有没有侵权行为。医疗行为构成侵权有4个必需条件:①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②行为人有主观过错;③有损害后果;④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这4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医疗侵权才成立。其次,要确认是否属医疗事故。新的《条例》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均不属于医疗事故。再者,保护和利用好各种证据。要充分利用原始的病历资料、科学的理论根据、权威性的鉴定意见、真实的检查结果证明是否遵守医疗护理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是否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是否对病人的知情权给予了充分尊重等。要特别重视尸检对处理医疗护理纠纷的作用。

2、护理纠纷的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安排专人保存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实物;医疗机构应主动、及时、依法定程序申请对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争议的死亡病例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因。如家属不同意尸解,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后果,并由家属签字确认;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和相关证物。

总之,《条例》赋予了患者更多的权力。在临床工作中,一切护理活动和行为,均应以《条例》为标准,按要求进行,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护理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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