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产品供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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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产品供给问题
作者:百分百论文网发布于2012年02月23日16:18
文章来自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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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一直是公共选择学派、公共经济学、财政学以及政府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很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然而对农村公共产品,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研究如基础教育,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农村社会制度等问题,西方学者研究得很少,文献资料也相对缺乏,往往只是在世界银行的工作报告及国际专项基金的调查研究中才有所涉及,而且这些资料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学者却往往比较关注,研究力度较大,成果很多。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一般意义上的公共产品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农村公共产品。
(一)关于公共产品的内涵
对公共产品的内涵,最经典的描述是萨缪尔森(Samuelson, 1954)的定义:公共产品是每个人对它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量的产品。这通常被称作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按照这种性质的程度,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如国防)和准公共产品(如广播电视)。布坎南(J·M·Buchanan, 1965)在萨缪尔森的定义的基础上发展了公共产品的定义,提出了俱乐部产品的概念。他认为萨缪尔森的分析漏掉了介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俱乐部产品,在他看来私人产品可以看作是一个人的俱乐部产品,而公共产品可以看成是有无数成员的俱乐部产品,准公共产品可以看成是成员介于一到无数之间的
俱乐部产品。
同时,兰多·G·霍尔坎比认为(Randll G Holcombe, 2000),公共产品的“公共性”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公共产品的公共性在不断减弱,而其他的一些私人产品却又会带有公共性,变成公共产品。
(二)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的研究
对公共产品供给方式或供给模式的研究,一直是西方学者研究的重点。早期的经济学家大都认为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私人供给会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或供给不公平等问题,从而会引起市场失灵,因此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天职。如大卫·.休谟通过对公共草地积水例子的分析,说明了在公共利益的追求中个人的局限性和政府的优越性。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也指出君主或国家有三大义务或职责:安全,司法,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他认为公共产品和公共设施在完全没有政府提供的情况下难以较好的提供,但是他同时也指出,在提供公共产品时政府的权力一定要受到限制。
随着公共产品理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以及现实中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存在很多缺陷,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把研究的重点转移到非政府供给,或者是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上,取得了许多独创性的成果:
科斯(Ronald H·.Coase,1994)通过对英国灯塔制度演变的研究,表明公共产品不一定要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存在不是市场失灵的原因。但他忽视了私人对公共产品收费是在政府许以特权的前提下进行的,政府许以特权事实上也是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
迈尔斯(Myles,2000)指出,政府作为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促进者,有可能比政府直接提供公共产品更有效。政府存在的挥霍现象,逃税现象可能是对不公平的政府政策的最好反映,因此,私人提供公共产品可能更有效率。
以蒂布特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讨论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以及地方政府如何有效的提供公共产品的问题。如蒂布特(Tiebout,1956)认为,如果个人在社区之间是充分流动的,人们通过对社区的选择,揭示他们的偏好,社区要么有效地提供人们所需要的公共产品,要么人们会迁移到那些能更好地满足他们偏好的社区,社区之间的竞争就像公司为争取顾客一样地带来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国内研究现状
针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国内许多专家学者予以高度重视,
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研究,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就,这些研究成果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解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与问题、农民负担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关系、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改革思路和对策等。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迁的解释
1978年改革以后,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作制度取代了生产队体制,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也相应发生变化,对这种变化作出总体解释非常需要。在这方面,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进行解释很有说服力。
张军等(1996)提供了比较系统的解释。经过改革,农民成了剩余权利享有者,解决了激励问题。但是,农作制度的变迁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影响却是负面的。面对改革的巨大成功,政府对农业的总投资持续下降,相应地,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资也在削减。并且,改革的一个后果是中央财政的事权向地方财政转移。大量过去由中央政府包下来的事情现在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但是由于农业经济比较优势的丧失,农村财政力量大为衰减了。另一方面,从集体农作制到家庭责任制的转变,伴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提出了新的需求。在这种过渡时期,中国农民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反应。首先,非制度化的、随机性的筹资手段是弥补地方公共财政部门萎缩的一种体制上的创新,虽然由于缺乏规范管理而常常滋生腐败,增加农民负担,但应该承认非规范收入有效地充实了公共财政,改变了改革前公共产品供给单纯依靠国家财政的局面。其次,在一些小区域范围内,私人组织开始供给公共产品。本着“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出现了小社区自建、自建公助、公办民建等多种方式。
刘保平等(2003)则指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度的施行并没有给诸如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基础教育以及农村公益事业等公共产品供给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从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运行过程来看,其仍然是公社时期供给体制的延续。
林万龙(2001)通过对3个案例——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村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及农村民间专业技术协会的总体及个案分析证明,家庭承包制实施以后,至少在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发生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诱致性变迁,变迁的基本特征是相似的,即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不再限于政府,而是出现了民间供给主体,主要由他们承担变迁成本,并享有变迁收益。案例研究说明,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诱致性变迁过程中,至少产生了3种新的民间供给模式,即私人(包括个人单独或多人合作)供给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向俱乐部产品的转化及公共产品向私人品的转化。最后一种情况意味着有些公共产品已经彻底改变属性成为私人产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