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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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伴青春健康成长”进校园报告稿之三

珍爱生命远离犯罪

泾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尚小燕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很高兴来到贵校,与老师、同学们共同进行这次的法制学习。我们今天要学习的题目是《珍爱生命,远离犯罪》。我希通过今天的学习,能给同学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带来一些帮助。

梁启超先生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国历来十分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非常关注,能否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关系到祖国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实行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势头。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很突出。比如说:犯罪低龄化、手段智能化、成人化、以及暴力性犯罪增多等。从我县近几年审理的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比例最高,人数也最多。2010年至今,我县青少年犯罪人数达余人。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等恶性案件占三分之一多。青少年犯罪率如此之高,

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今天,我主要围绕日益突出的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讲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青少年年龄的界定以及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从犯罪学意义上来说,青少年犯罪是指:14岁周至25周岁的青少年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反社会行为。青少年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由于青少年处于人生的转型期,这一特殊时期很容易出现许多问题,加上社会影响和家庭的疏忽,导致了许多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当前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60%以上。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对发展成熟,具有一定的认知以及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成熟,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

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当然了,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如果我犯了事,法律是不是就会拿我没有办法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你实施违法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等等。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下面我给同学们举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例说明了未成年人由于不懂得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酿成大错:被告人史某、王某系我县某校在校学生,均年仅15岁。2010年6月的某天凌晨1时左右,因无钱上网,产生了向22岁的行人姚某索取金钱上网的念头,二人逼姚某请他们喝酒被拒绝,后史、王二人迫使姚某花10元钱买了两包香烟,姚欲离开时,被史、王二人强行带至光彩幼儿园旁的巷道内拳打脚踢,并强行索取姚某25元后姚才得以脱身。当天,史、王二人在县城中心广场将所抢20元全部挥霍。案发后,在接受法庭审判时,二人声俱泪下,悔恨不已,说道:“我们并不缺钱,只是觉得敲诈别人的钱好玩、刺激,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同学们应该知道,抢劫犯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都构成犯罪,一般抢劫犯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多次抢劫(这里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经理判后,对史、王二人均按未成年人减轻处罚(也就是在三年以下处刑),后来,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就这样,为了逞一时之快,将自己送进了高墙,断送了前程,同时也给家人、给学校、给社会带来了危害。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从组织上看,青少年犯罪案件多为团伙犯罪。主要是团伙盗窃、抢劫等案件,团伙犯罪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犯罪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团伙。如:去年发生在我县高平境内的,以未成年人为首带领成年人抢劫作案的10名犯罪团伙案,该案中,主犯系我县某校在校学生王某,年仅17岁,带领9名20岁左右的社会无业人员,有预谋的专门抢劫深夜从网吧上网归家的学生。2012年,连续作案三起,抢劫金额不足50元。《刑法》第263条明确规定,抢劫三起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后经审判,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余9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十一年、十年等不同的刑期。同学们,为了区区几十元,换来的是十年的牢狱之灾,你们觉得值吗?

(二)从犯罪手段看,青少年犯罪向暴力型犯罪转化。主要表现在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等案件中,

有的手段极其残忍,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如,2011年发生在我县的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王某与被害人周某均系我县北塬某校初二学生,某日因坐座位发生矛盾,后二人相约打架。一周后,二人来到相约地点开始争执并撕扯,撕扯中王某用暗藏的弹簧刀结束了被害人年轻的生命。就这样,两个花季少年,一个付出了生命,一个付出了青春。经查,被告人王某按照农村习俗,从小过继给无儿无女的舅父家顶门立户,在王某一岁时,舅父撒手人寰,舅母远嫁他人,亲生父母拒绝继续抚养王某。无奈之下,王某与其外祖父相依为命。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本应该早日自强、自立,回报外祖父对自己的养育之恩,然而,由于被告人家庭教育缺失、自控能力差,不思进取,最后酿成恶果。在接受法庭审判时,面对自己年过七旬的外祖父,面对悲痛欲绝的被害人亲属,王某为自己的鲁莽行为留下了忏悔的泪水。最终领刑十五年。

(三)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从近年来审理的案件统计。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如2011年,发生在我县县城某中学抢劫犯罪案件的十二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只有14岁,属于县城某小学在校学生。还有2012年5月发生在我县的九人团伙盗窃案中,为首的主犯史某、女,作案时年仅15岁。其余被告人年龄均在17岁至20岁之间,在主犯史某的带领下,盗窃作案两起,盗窃金额达1万余元。在这起盗窃犯罪中,史某并未出面实施盗窃,但她领导、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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