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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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土地情况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湖北省内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未办理土地产权登记的纳税人;
2.对于涉及土地同时自用、出租的纳税人,自用土地中“土地面积”填写该宗土地总面积中自用部分的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土地面积-免税面积。“免税面积”填写非因减免税原因免于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面积,包括经批准征用之日起未满一年的新征用的耕地面积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应终止其纳税义务的市政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及发生销售并提供权属分割证明的商品房及其他开发产品占地面积。出租土地中的土地面积则填写出租部分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土地面积-免税面积;
3.土地使用证编号:指土地证上的“编号”,如“X国用(xxxx)第XXXX号”;无土地证的填“0”;
4.权利人名称:指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权人”;无土地证的,填对土地拥有实际使用权的纳税人名称;
5.土地坐落地址:指土地证上的“座落”。土地证书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没有上述证书的,按土地实际坐落地填写;
6.行政区划、土地所处街乡:根据《行政区划与乡街对照表》填写;
7.办证时间:指土地证上的“填发日期”;
8.终止时间:指土地证上的“终止日期”;
9.地籍号:指土地证上的地籍号或地号,无土地证或无此号码的,不必填写;
10.使用权类型:包括出让、划拨、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11.用途:包括农用地、未利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其他;
12.原购置价格: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13.开发土地成本:指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例如土地的通、平费用等;
14.年应纳税额=应税面积×单位税额;
15.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程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纳税人应填写“承租土地”部分中“是否无租使用或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效期起”、“年应纳税额”;
16.有效期起: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义务起始时间填写;
17.自用(出租)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土地明细;
18.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