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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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 1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 方为有效。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严禁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施工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五条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经本单位盖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服务配套设施、住宅套数、车位(库)数量等主要指标的,应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 1 -门的批准文件,否则勘察设计单位不予变更。

第六条除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等原因外,勘察设计变更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更改属重大变更:(一)岩土工程勘察1、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或主要岩土性质指标,主要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建议值变更;2、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水文地质参数或地下水作用,包括力学作用和物理化学作用变更;3、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结论涉及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抗震地段划分、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场地特征周期、场地类别划分或液化判别变更;4、对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或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结论变更;5、施工中发现土层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应当进行补充勘察;6、由于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 2 -震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等方面发生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补充勘察或重新勘察。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法律法规范本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法律法规范本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法律法规范本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

变更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并保护各方的权益。

为了规范变更管理工作,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将介绍和总结这些法律法规,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规,其中也有关于工程变更管理的规定。

根据该法,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重新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此外,该法还明确规定了变更后的工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质量等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阶段,建设单位需明确工程变更的情况,并在招标文件中进行公示。

标段的投标人在参与投标前,对工程变更的风险和影响应有充分了解,并据此进行投标。

如后期发生变更,投标人和建设单位需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变更管理。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暂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暂行条款》是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常用合同的参考模板。

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施工方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执行变更工作,并确定变更后的工程合同价款以及合同期限的调整方式。

四、《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具体要求,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变更管理的义务,包括进行变更申请、组织评审、办理审批手续等。

同时,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备案工作。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也包括变更管理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变更前,应当制定变更方案,并向建设单位报送。

建设单位则需要对变更方案进行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进行变更管理。

房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房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房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一、目的及依据1.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和规范房建工程设计变更流程,确保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及时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达标。

2.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进行的所有房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三、主要内容1.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1.1 设计变更的提出1.1.1 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计变更的需要,并书面提交给总包单位。

1.1.2 总包单位收到设计变更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设计变更方案。

1.2 设计变更的评估1.2.1 总包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实施难度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1.2.2 设计变更的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影响范围、造价增减、工期延长等内容。

1.3 设计变更的审批1.3.1 总包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的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

1.3.2 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要求,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1.4 设计变更的实施1.4.1 设计变更的实施应当由总包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确保实施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4.2 设计变更施工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总包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2. 设计变更管理的监督2.1 设计变更的执行过程中,业主、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确保设计变更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

2.2 设计变更的监督应当包括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确保设计变更的质量和效果。

2.3 设计变更的监督应当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共同提高设计变更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3. 设计变更管理的记录3.1 设计变更过程中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当做好归档和备份,确保设计变更过程可以追溯和查证。

3.2 设计变更管理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不得篡改和隐瞒重要信息,以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产生危害。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

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

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

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

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

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法规、规章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指导、监督,负责市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工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若因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其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还须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购房者利益。

第六条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

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设计变更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建设单位和负责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因某个专业变更,涉及其他专业需要修改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同步变更到位。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涉及下列内容的属重大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XX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渝两江管发[2010]19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鱼复工业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业主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调整、建设工程业主的新要求、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施工环境变化等作出的修改或调整。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下,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分部分项工程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

同一位置的正负变更应当一次性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建设工程变更:(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二)由于规划调整引起的设计方案的调整;(三)施工现场因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四)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五)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六)应用先进的技术能节省投资、缩短工期;(七)由于施工范围变更以及施工变更;(八)建设工程业主的其他新要求。

第二章变更小组第七条变更小组组成(一)组长:彭钧;副组长:岳健康、蒋佳;组员及成员部门:竞争性比选、造价控制小组成员及相关专家。

(二)各部门职责:1、业主建管部、市政管理部:负责现场变更办公会的召开,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初审,出具《工程变更方案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

2、业主发展规划部:负责审核新增单价、抽取专家、组织专家评审会并出具《变更小组工程变更方案专题会议纪要》第八条变更组会议(一)50万元以内变更由业主建管部、市政管理部根据变更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变更方案办公会并出具《工程变更方案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业主发展规划部根据《工程变更方案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在工程变更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组织变更小组工程变更方案专题会,并出具《变更小组工程变更方案专题会议纪要》;业主建管部、市政管理部根据《变更小组工程变更方案专题会议纪要》拟定议题报园区管委会办公会审定。

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严禁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施工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1-/11第五条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经本单位盖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服务配套设施、住宅套数、车位(库)数量等主要指标的,应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否则勘察设计单位不予变更。

第六条除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等原因外,勘察设计变更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更改属重大变更:(一)岩土工程勘察1、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或主要岩土性质指标,主要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建议值变更;2、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水文地质参数或地下水作用,包括力学作用和物理化学作用变更;3、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结论涉及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抗震地段划分、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场地特征周期、场地类别划分或液化判别变更;4、对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或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结论变更;5、施工中发现土层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应当进行补充勘察;6、由于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等方面发生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补充勘察或重新勘察。

建设管理工程变更制度

建设管理工程变更制度

建设管理工程变更制度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序进行,规范工程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变更决策的合理性、合法性。

二、变更的范围和条件1. 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材料替换、工期调整等。

2. 任何变更必须基于以下条件之一:- 法律法规或政策有新的要求;- 原设计与实际施工条件不符,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或降低成本;- 其他经认定的合理变更理由。

三、变更的申请与审批流程1. 变更发起人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预期效果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2. 变更申请应先经过项目管理团队初步评审,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 重大变更须提交至项目业主及相关管理部门审议,并取得书面同意。

4. 变更批准后,应及时更新工程计划、预算等相关文件,并进行变更实施。

四、变更的实施与监督1. 变更实施前,相关参与方应对变更内容进行详尽的技术交底。

2. 变更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团队应加强现场监管,确保变更按照批准的内容执行。

3. 变更完成后,应对变更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变更的成本控制1. 任何工程变更都应进行成本估算,明确变更对项目总成本的影响。

2. 变更引起的成本增加应由责任方承担,除非另有约定。

3. 对于节约成本的变更,应合理分配节约部分的利益。

六、信息记录与文档管理1. 所有变更申请、审批文件、实施记录等均应妥善保存,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资料。

2. 变更文档应分类编号,便于查询和追溯。

七、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可编辑修改版).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可编辑修改版).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 1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 方为有效。

(完整版)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完整版)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完整版)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第一条、目的1、为了加强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2、通过对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变更是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变更共分为三类:1、一般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下的;2、较大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至10万元(含)以下的;3、重大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1、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提出的变更;2、由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3、由设计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4、由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第四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按本变更管理办法中图一及图二进行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

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六条变更单由项目部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七条变更的控制1、变更控制原则:1.1 符合国家规范: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1.2 保证使用功能: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1.3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1.4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2、变更内容:2.1 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2.2 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2.3 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或违背承诺而需要进行改进的内容;2.4 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2.5 由于某种需要公司提出的对原设计的更改内容;3、相关部门职责:3.1 项目部:3.1.1 办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手续;3.1.2 对拟变更的施工工艺进行把控;3.1.3 负责变更的实施;3.1.4 审批2万元(含)以下变更并报公司备案;3.2 合同成本部:3.2.1 对拟发生的变更进行经济分析;估算变更成本;3.2.2 变更实施后,核算变更实际发生额是否在估算范围内;3.2.3 跟踪变更的落实情况;3.3 总工:3.3.1 审核变更实施的可能性及施工工艺合理性;3.3.2 审查2万元以下变更,审批2万元-5万元(含)的变更并报公司备案;3.3.3 负责组织专家评审重大变更;3.4 项目分管副总及合同部分管副总;3.4.1 审核变更技术和经济的的合理性;对工期、造价等综合评价。

房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业主、发包人)

房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业主、发包人)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加强投资控制,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变更的定义。

设计变更是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活动,包括对设计内容的深化、对设计缺陷的弥补、对因施工条件变化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符合建设项目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第三条设计内容变更原则上均需设计分院确认,设计分院、承包方、监理方、项目办均可提出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的原则。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不予验收和计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归口部门为xxxx项目办(简称“项目办”)。

具体由项目办工程部业务主管再授权内牵头主办相关事宜。

第七条承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设计分院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职能部门。

第三章设计变更类型第八条设计变更分为A类变更、B类变更、C类变更。

(一)A类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设计变更。

(二)B类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三)C类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设计变更。

第四章变更程序第九条设计变更资料一式8份,监理人、跟踪审计各1份,承包人3份,项目办3份。

设计变更的管理为三个阶段:申请审批、变更单据办理、结算审核。

(一)第一阶段:申请审批1)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及《设计变更投资估算表》,相关单位、部门审核并确定变更类别,召开设计变更会并形成纪要,上报《设计变更审批表》;2)按设计变更工作流程图进行审批,设计变更分为A、B、C三类: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设计变更为A类设计变更,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单项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为B类设计变更,审批至公司xxxx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单项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设计变更为C类设计变更,由项目办审批确认,报公司核备。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随着工程项目的发展,很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需要对原有工程进行修改。

例如,为了满足某些需求或者在实施中发现一些问题需要更改。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在下文中,我们将会详细介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的相关内容。

一、工程变更定义及分类工程变更是指针对原有工程方案进行修改的行为。

工程变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后期变更。

其中设计变更是指针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施工变更是指针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后期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1. 工程变更申请:只有在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论证之后,才能进行工程变更。

申请人需要向项目管理团队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

项目管理团队需要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标准和程序,并指定变更实施人员。

2. 工程变更分析:进行工程变更后,项目管理团队需要对新方案进行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

这需要考虑诸如安全、成本、时间、设计和规范的方面。

3. 工程变更报告:在确定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之后,项目管理团队需要向相关方面发布工程变更报告。

这包括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变更的具体内容、变更后的目标、可行性分析技术报告等内容。

这些报告需要和项目管理计划、执行计划以及成本计划相配合。

4. 工程变更批准:工程变更报告需要经过审批人员的批准。

审批人员需要根据工程变更报告中提供的信息和相关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最终决定。

5. 工程变更实施:审批人员批准工程变更后,项目管理团队需要实施变更方案,并将变更协商的结果纳入计划和执行过程中。

6. 工程变更关闭:审批人员批准工程变更后,项目管理团队需要对变更进行跟踪,记录并维护变更计划、成本等方面数据。

在完成工程变更后,项目管理团队需要编写工程变更关闭报告,以在未来的项目管理中学习和参考。

三、工程变更管理的优势1. 减少风险:通过全面的工程变更管理,我们可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

房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房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配套管理与服务设施的运营服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令)和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交体法[2007]23号),及《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局房屋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局属新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对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一)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提高使用功能,缩短工期效果明显;(二)原设计欠合理,需修改完善,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变更方案;(三)由于水文、气候、地质、环保等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原设计;(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五)不增加投资或增加不多,有利于节省工程维修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扩建;(六)其它特殊情况。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及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审查、审批设计变更。

凡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变更设计必须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并完成或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并完成。

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业主,经业主书面确认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方可有效。

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过程和投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顺利完成建设和投资目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作为业主的政府项目,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实施的政府项目,公司自主投资开发建设的自营自建项目,由子公司承担建设任务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变更、签证的原则第二条代建代管项目政府投资代建代管项目主要包括由政府财政资金、债券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他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企业委托代建代管项目。

代建任务由建设代建代管协议或政府指令确定。

(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二)有以下情况,可进行工程变更:(1)政府部门调整相关建设内容;(2)设计、地勘资料与实际不符,存在重大差别;(3)工程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与招标时工程条件严重不符;(4)政策、法律、法规调整引起的变更;(5)工程遭遇不可抗力影响引起工程变更;(6)合同约定的可变更事项。

除上述因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发生变更需满足合同约定条件,且不属于施工单位职责及风险范围。

(三)变更、签证必须在确保安全,保持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进行。

(四)变更签证必须及时,严禁事后补签。

(五)变更、签证涉及的工程量增减需按实收方、按合同约定进行计算:由合同造价部牵头,质量安全环保部、项目管理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到现场进行共同签字确认。

(六)签证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量、规格、尺寸等标注必须明确,并附相应影像资料确保不产生异议。

第三条自营自建项目自营自建项目主要包括,由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作为业主自行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由公司承担项目建设、投资、营运等,包括商业开发、房地产开发、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等。

(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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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第一条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或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的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方面的变更。

第二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

即发包人提出的变更、监理人提出的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1、第一种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或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需要慎重研究、要经过周密考虑和详细论证。

2、第二种变更监理人提出的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3、第三种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工程变更原则: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第四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或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是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水利、农田、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处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的。

第五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由承包人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相关程序报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根据各自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工程变更后工程数量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新增项目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根据筹建处变更通知文件、变更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及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如实计算工程数量。

变更后的工程量、单价、费用由驻地、总监办审查,报筹建处审批。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变更程序第一类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筹建处接到上级变更批示或设计单位变更意向后,经认真核实后,将《工程变更通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主送总监办,并抄送驻地办、施工单位执行。

待变更工程完成后,如发生的变更工程量,投标清单内有单价的可依据相关文件、变更图纸及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直接计量支付。

如投标清单内无单价的,承包人根据筹建处工程变更通知和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填写《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及其附件,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驻地办初审,驻地办应在7日内初审完毕,并报总监办审批,总监办在10日内完成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报筹建处审批。

筹建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14日内将工程变更单价审批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总监办、驻地办、承包人,承包人收到文件后,填写《工程设计变更令》及附件,并逐级上报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签字确认,待工程设计变更令签署完毕后,进入计量支付程序。

第二类变更:监理人提出的变更监理人将拟变更的工程项目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上报筹建处,筹建处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批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工程变更通知》报送总监办。

总监办澄清、核实、校对后指示承包人变更施工。

待变更工程完成后,参照一类变更程序进行单价申报和变更令发布。

第三类: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承包人应首先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并逐级上报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筹建处在接到申请书后立即组织有关科室、驻地办、总监办、设计代表、承包人等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办公,做出处理方案并形成变更文件,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工程变更通知》通知总监办。

总监办澄清、核实、校对后指示承包人变更施工。

待变更工程完成后,参照一类变更程序进行单价申报和变更令发布。

紧急情况变更程序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或遇到不可遇见因素或大的自然灾害时需紧急变更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当这几种情况发生时,总监办在征得筹建处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待变更开始后,必须在十日内补办变更申请书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附件:变更相关表格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工程设计变更令项目名称: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变更令附件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承包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合同号:FJX监理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编号:FJX-XXX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合同号:FJ6监理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编号:FJ6-001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附件工程单价计算表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合同号:FJX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施工单位:合同号:FJ X监理单位:编号:FJ X-XXX监表19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监理人:合同号:承包人:编号:监表39. 附件1: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改扩建筹建处关于印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监理人、承包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筹建处反馈。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曰11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节约社会资源,维护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交基(2011)945号),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即:包括土建工程、桥涵加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工程及线外工程等全部建设工程项目。

所有在本项目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一)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12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

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于优化设计。

(二)完善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三)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 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和取消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职能部门为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改扩建筹建处总工办,总工办负责组织变更设计的审查、报批和统一管理工作;筹建处工程科及石家庄、邯郸分部、房机科、交通设施与安全科、地方科分别参加与之相关的变更方案初审和变更工程量审核,计划科负责变更单价审核和变更后计量支付工作。

第二章变更原则、分类及审批权限第五条变更原则(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管道、地矿、环保等)的要求,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工程设计变更图纸、资料要求和深度等不低于原设计文件标准及质量要求。

13(三)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有利于环境保护,而又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釆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产、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5、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筹建处对工程提出新要求的。

(四)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项目,要全面贯彻“安全、环保、耐久、经济”的理念。

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较小设计变更和监理人权限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4、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14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8、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9、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10、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1、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2、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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