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国气象公报_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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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国气象公报_下

2011/2012年冬季北半球积雪日数及距平分布(图34)显示,欧亚大陆中高纬大部地区和北美洲中北部积雪日数达75天以上。与常年同期相比,欧洲东南部、黑海和里海附近地区、中亚大部、北美洲中部局地及中国新疆西南部、青海南部和东部、西藏北部部分地区、甘肃南部等地积雪日数较常年同期偏多10~30天,中亚部分地区偏多40天以上;北美洲西部和北部部分地区及中国东北中部积雪日数偏少10~40天,局地偏少50天以上。

图33 2012年逐月区域积雪面积指数(单位:百万平方公里)

(柱状图为逐月积雪面积,实线为积雪面积常年值)

图34 2011/2012年冬季北半球积雪日数(左)及其距平(右)分布(单位:天)2. 冬季,新疆西部、青藏高原南部和华北中部局部积雪偏深

(a)(b)

图36 2012年全国主要气象灾害受灾面积占总受灾面积比例(单位:

洪涝灾害偏轻

年,我国未出现流域性严重暴雨洪涝灾害,但暴雨天气过程多

害严重。春季,南方部分地区发生暴雨洪涝;7月中下旬,长江中上游发生暴雨洪涝灾害;

下旬,特大暴雨袭击京津冀,海河发生局部洪涝;汛期,西部及华北局部地区山洪地质灾害严重。全国因暴雨洪涝受灾面积773万公顷,死亡或失踪人数1073人,直接经济损失

年平均值相比,受灾面积、死亡或失踪人数均明显偏少,经济损失略偏重。总体来

2. 7月中下旬,长江中上游发生暴雨洪涝灾害

月中旬,长江中上游强降水过程增多,12-14日,江汉、江淮南部、江南北部以及贵州等地出现暴雨到大暴雨,降水量普遍有50~250毫米,局部降水超过300毫米;15-19日,江南及重图37 4月5日-5月15日浙闽赣湘桂粤6省(区)平均降水量历年变化(单位:毫米)

国家气候中心National Climate Center

(二)热带气旋数量接近常年,但登陆时间集中,影响范围广

2012年,在西北太平洋和南海上共有25个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8级)生成,接近常年(25.5个)。其中7个登陆我国(表1),登陆个数接近常年(6.9个);初次登陆时间略偏晚,终台登陆时间偏早。7个登陆热带气旋中,台风和强台风等级的分别有3个,登陆强度总体偏强。登陆时间集中,7月24日至8月24日,一个月内有6个台风相继登陆我国,为1949年来罕见,其中8月2-8日,“达维”、“苏拉”、“海葵”3个台风一周内接连登陆我国,频次之高为近17年来首次,影响了15个省(区、市)。北上和影响我国东北的台风有5个,为历史之最。登陆地点从华南沿海延伸至北方沿海,纵跨纬度大(图40)。全年热带气旋共造成74人死亡,2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048.2亿元,与1990-2011年平均值相比,死亡人数明显偏少,但直接经济损失为1990年以来最多。总体而言,2012年热带气旋灾情偏重。

图40 2012年登陆中国热带气旋路径图(中央气象台)

1. “苏拉”、“达维”10小时内先后登陆我国历史罕见

1209号台风“苏拉”于8月2日3时15分前后在台湾省花莲市秀林乡沿海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有14级(42米/秒)。8月3日6时50分前后在福建省福鼎市秦屿镇沿海再次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0级(25米/秒)。

1210号台风“达维”于8月2日21时30分前后在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镇沿海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2级(35米/秒)。“达维”是1949年以来登陆我国长江口以北地区最强的台风。

(三)强对流天气少,灾害损失略偏轻

2012年,全国平均强对流日数为43.4天,比常年偏少,为1961年以来第三少。风雹灾害共造成278万公顷农作物受灾,202人死亡或失踪,直接经济损失343.5亿元。与1990-2011年平均值相比,受灾面积和死亡人数均明显偏少,但经济损失偏重。总体来看,2012年为风雹灾害略偏轻年份。

首次风雹天气出现在2月23日(浙江省丽水龙泉、庆元,温州永嘉,台州玉环等地),初雹时间较常年(2月上旬)偏晚近10天。

4月5日,广东北部出现雷暴大风,瞬时最大风速达45.5米/秒(风力14级)造成清远、肇庆2市4个县(市)10多万人受灾,700余间房屋受损,农作物受灾面积130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4月10-13日,南方出现大范围强对流天气,12个省(区、市)遭遇雷电、大风冰雹和短时强降雨天气,瞬时风力达12级,局地冰雹直径在30毫米以上。造成12人死亡,经济损失超过20亿元。

5月8-15日,湖南长沙、岳阳、株洲、怀化、娄底等14市(自治州)90县(区、市)遭受风雹袭击,导致农作物受灾面积34万公顷,457.1万人受灾,10人死亡,7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41.1亿元。

7月3-8日,安徽省亳州、蚌埠、滁州、宿州、淮北、阜阳等7市15个县(区、市)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频发,其中怀远、含山出现17米/秒以上大风。导致82.8万人受灾,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亿元。

(四)区域性和阶段性干旱明显,但影响偏轻

2012年,我国区域性和阶段性干旱明显,但粮食主产区和粮食生产关键期未受到严重旱灾影响;干旱范围小,全国农业受旱面积为1990年以来最少。总体而言,2012年属干旱灾害偏轻年份。

1. 西南冬春连旱

2011/2012年冬季,云南及四川南部降水量普遍在25毫米以下,比常年同期偏少5~8成;3月5日至5月24日,云南大部、四川南部降水量不足100毫米,其中云南北部和四川南部不足50毫米;与常年同期相比,上述大部地区降水量偏少3~8成,部分地区偏少8成以上。云南省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24日平均降水量114.6毫米,比常年同期偏少41%,为1980年以来同期最少(图41),长时间少雨导致气象干旱持续发展。受干旱影响,云南、四川南部的部分中小河流断流及小型水库干涸,冬小麦、蚕豆、油菜等农作物受灾;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居高不下,云南丽江、玉溪和四川西昌、理塘、甘孜一度发生森林火灾。

2. 黄淮、江淮初夏旱

日至6月25日,华北南部、黄淮大部、江淮北部降水明显偏少,大部地区累计降水量不,较常年同期偏少5~8成,局部偏少8成以上。尤其6月1-25日,河南中北部、山东南部、江苏中北部、安徽东北部等地降水量不足10毫米,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普遍偏高1~~天℃以上的高温天气。持续高温少雨使得华北南部、黄淮、江淮等地普遍出现图41 12月1日至5月24日云南平均降水量历年变化(1961-2012年)

国家气候中心National Climate Center

3. 湖北、重庆、河南等地夏旱

7月1日至8月17日,湖北中部和西南部、河南大部、安徽北部、重庆东部降水量较常年同期偏少3~5成,河南南部和湖北北部局地偏少5~8成;同时上述地区出现持续高温天气,其中湖北东部、河南南部、安徽、重庆等地高温日数有15~30天,较常年同期偏多3~10天。温高雨少,土壤失墒快,导致部分地区出现不同程度的干旱,并造成旱区农作物减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持续偏高,林区有害生物大量滋生;水资源短缺,部分地区人畜饮水出现困难;城乡用电负荷持续居高不下。

(五)低温阴雨天气多发

2012年,我国区域性和阶段性低温阴雨天气多发,对农业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主要低温阴雨事件有:年初南方部分地区严重低温阴雨;夏季东北地区出现阶段性低温;秋季西南大部出现明显连阴雨;深秋至初冬,江南、华南阴雨天气多、雨量大。

1. 年初南方部分地区严重低温阴雨

1月上旬至3月中旬,江南、华南、西南东部出现大范围持续低温阴雨(雪)天气。上述地区气温普遍较常年偏低1~4℃,降水日数达40~60天。湘赣浙闽粤桂琼贵沪9省(区、市)区域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1.4℃,为近27年来第三低;平均降水日数为45.3天,比常年同期偏多11.6天,为1951年以来最多;平均降水量274.3毫米,比常年同期偏多37.5%,为1999年以来最多。江南大部、华南西部日照时数偏少100~150小时,华南中东部偏少150~200小时,江西、浙江和福建大部日照时数为1951年以来最少。气温低、降水多、雨日多、日照少导致作物生长发育受到影响,部分地区发生病害。

2. 夏季东北地区出现阶段性低温

6月上中旬,东北地区中南部出现较明显的低温时段,其中吉林东部稻区出现5~10天日平均气温≤15℃的低温天气。低温导致部分一季稻分蘖停止,发育进程延迟。7月19-22日,吉林东部再次出现阶段性低温,其中延边州大部7月20日平均气温低至14℃左右,出现障碍型冷害,水稻幼穗分化受到不利影响。

3. 秋季西南大部出现明显连阴雨

9月上旬至10月中旬,西南大部地区降水日数有20~30天,四川中部、贵州西北部在30天以上。四川大部、重庆、贵州和湖南西北部的雨日数均比常年同期偏多3~10天。川渝贵3省(市)区域平均降水日数、雨量分别为1995年以来同期最多和次多;四川大部、重庆西南部、贵州西北

部、云南东北部最长连续降水日数一般有10~15天,四川东南部在15~20天;四川省平均最长连续雨日数为历史同期第4长,四川的宜宾、长宁等10县(市)和重庆的巴南、合川等6县(区)最长连续降水日数为当地历史同期最长。持续阴雨寡照天气,给当地秋收作物的收晒带来了一定程度影响。

4. 11-12月,江南、华南阴雨天气多,雨量大

11-12月,江南、华南出现持续阴雨寡照天气,降水日数一般有25~33天,普遍较常年同期偏多10~20天;大部地区降水量有200~300毫米,广西、福建部分地区达300~400毫米,比常年同期偏多1~3倍。广东降水日数为1951年来同期最多,浙江、江西为近46年来最多;福建、广东降水量为1951年以来同期最多,江西为1951年以来次多。持续阴雨天气使华南地区土壤过湿,部分低洼农田积水,对作物生长产生不利影响。

(六)雪灾次数少

2012年,我国雪灾发生次数比常年偏少。年内主要雪灾事件有:2月上旬,西藏南部出现明显雪灾;11-12月北方出现3次大范围降雪天气,东北、华北及新疆北部的部分地区遭受雪灾。

1. 2月上旬,西藏南部出现雪灾

2月7-9日,西藏西部和南部出现暴风雪天气过程,聂拉木和帕里过程降雪量分别达105.2毫米和21.7毫米。其中聂拉木县9日降雪量达91.5毫米,创当地建站以来2月历史极值;聂拉木最大积雪深度达60厘米。强降雪对西藏南部交通运输和畜牧业生产及牧民生活等造成不利影响。

2. 11-12月北方出现3次大范围强降雪天气,部分地区遭受雪灾

11-12月,我国北方出现3次大范围暴雪天气,东北、华北及新疆北部的部分地区遭受雪灾。11月2-4日,华北地区出现暴雪天气过程,其中京津地区和河北中北部累计降雪量超过50毫米,内蒙古赤峰、锡林郭勒盟和乌兰察布的33个台站过程降雪量超过历史极值;京津冀蒙共有74个站日降水量突破11月历史极值。11月9-14日,东北大部、内蒙古中东部出现强降雪天气,黑龙江鹤岗市降水量55.7毫米,最大积雪深度达49厘米,为历史同期最大。12日鹤岗市全市学生停课,电网出现故障,市区一度全部停电,城市供暖、供水受到影响,部分树木被压断。12月13-15日,东部大部地区及新疆北部出现雨雪天气,内蒙古中东部、吉林、黑龙江及新疆北部积雪深度10~25厘米,局地30~40厘米。新疆博尔塔拉、昌吉、伊犁,内蒙古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等地遭受雪灾。

图43 2012年夏季全国极端最高气温分布图(单位:℃)

春季北方沙尘日数为近52年最少

年春季,我国北方共出现10次沙尘天气过程(表2),比常年同期(17次)偏少

2010年平均值(12.7次)偏少2.7次;其中沙尘暴和强沙尘暴过程6次(图2010年平均值偏少2次。北方地区平均沙尘日数为1.3天,比常年同期偏少2.7天,为

以来最少。首次沙尘天气过程发生在3月20日,比2001-2011年平均沙尘天气首发时间(个多月,为2001年以来最晚。3月20-22日的沙尘暴天气过程是2012年影响范围最广、损失最重的一次。全年沙尘天气影响总体偏轻。

表2 2012年春季北方地区沙尘天气过程简表

起止时间过程类型主要影响系统影响范围新疆东部、南疆盆地、甘肃西部、青海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

图44 2000-2012年北方地区春季沙尘天气过程历年变化(单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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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雾霾天气频繁,对交通影响大

2012年,我国100°E以东地区的平均雾日数为15.3天,较常年偏少8.1天,为1961年以来最少;平均霾日数为16天,较常年偏多7.2天,为1961年以来第4多。中东部地区及东北西北部、西南东南部雾霾日数一般在20天以上,其中华北东北部和西南部、黄淮东南部、江淮东部、江南东部和西南部、华南中部以及云南南部有40~80天,局部地区在80天以上。与常年相比,华南东部、江南中西部、西南地区东北部以及陕西中南部、云南南部和西北部、山西中西部、河北中西部、辽宁东部等地雾霾日数偏少10~20天,其中四川东部、重庆西部、云南西南部的局部偏少30天以上;华南中西部、江南东部、江淮东部、黄淮东南部及京津等地偏多10~40天,江苏、广东局部地区偏多40天以上。

雾霾天气主要出现在1-3月和10-12月。频繁的雾、霾天气对交通运输产生较大影响,并引发多起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1月16-19日,山东境内高速公路、国道及城区道路部分路段因雾发生多起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14人受伤。13日,受大雾影响,新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74个航班延误、备降或取消;14-15日,琼州海峡被迫封航16小时;27日,海南海口美兰国际机场111个航班被取消。

2月20日晚,由于大雾,夏蓉高速贵州境内14辆车连环相撞,造成7人死亡,22人受伤。14日、21-23日的大雾致使海南海运、空运全面交通受阻,长江江苏镇江段几百艘船舶抛锚、滞留在港。

4月11日,长江三峡水域因大雾造成至少550艘船舶滞航;15日,沈海高速江苏连云港段因大雾发生7起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26人受伤。

10月25-29日,我国东部地区的频繁出现雾天气,导致辽宁、北京、江苏、上海等境内多条高速暂时封闭或通行受阻,首都机场、上海浦东机场、虹桥机场、武汉天河机场多架次航班延误或取消。

11月25-27日,我国东部地区频繁出现雾天气,导致山东、安徽等境内多条高速公路暂时封闭或通行受阻;广西南宁吴圩机场、安徽合肥骆岗机场多架次航班延误或取消;京沪高速、京台高速发生多起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图46 2012年国外重大天气气候事件示意图

四、气候影响评估

(一)气候与农业

2012年,我国主要粮食作物产区光温水总体匹配较好,对农业生产非常有利。粮食主产区干旱、暴雨洪涝、低温冷害等农业气象灾害发生范围小,影响程度偏轻。

1. 冬麦区

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冬小麦全生育期内,光温水匹配较好,对冬小麦生长发育和产量形成非常有利。秋播期,大部地区底墒充足,冬小麦播种顺利;越冬前积温偏多,麦苗壮;冬季气温变化平稳,冬小麦安全越冬;4月是北方冬小麦关键生长期,有3次明显降雨过程,对冬小麦拔节孕穗极为有利。麦收期间天气晴好,小麦收晒顺利。

2. 双季稻区

(1)早稻

早稻全生育期热量条件总体较为充足,有利于早稻生长发育和产量形成。播种期内,江南光温适宜,华南低温阴雨使早稻播种推迟;秧苗移栽期用水充足,秧苗返青快、分蘖早;孕穗抽穗期大部地区光温匹配较好,利于早稻产量形成;灌浆成熟期江南中东部、华南东北部出现持续高温天气,江西和湖南部分早稻遭受高温热害,7月江南中北部部分地区出现较强降水,对早稻适时收晒产生了影响。

(2)晚稻

晚稻生育期内光温条件适宜,供水充足,总体气象条件好于常年,对晚稻生长发育、产量形成及收获晾晒有利。仅在7月上旬至8月中旬,部分稻区遭受高温、暴雨洪涝,不利于晚稻播种育秧及返青分蘖;收获后期华南中西部阴雨天气较多,不利于晚稻成熟收晒。

3. 一季稻区

一季稻生育期(4-9月)内,大部产区光温水条件较为适宜,气象条件有利于一季稻生长发育和产量形成。一季稻生长季,东北产区内光温适宜,水源充足,有利于一季稻生长发育,仅7月中旬,吉林东部、黑龙江东南部气温偏低1~2℃,对水稻幼穗分化有不利影响,8月中旬东北地区中北部出现低温天气,致使生长发育缓慢。江淮、江汉产区抽穗扬花期出现暴雨,8月江南东部出现晴热高温天气,部分地区一季稻开花授粉受到影响。西南部分稻区出现阶段性干旱、阴雨寡照、高温热害,一季稻生长发育略受影响。

中国气象数据网

中国气象数据网 气温气象学上把表示空气冷热程度的物理量称之为空 气温度,简称气温(英文名称 air temperature )。公众天气 高的百叶箱中的温度表上测得的,由于温度表保持了良好的 通风性并避免了阳光直接照射,因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国 采用摄氏度(C )为单位。气温的单位除上面提到的用摄氏 度(C )表示,有的以华氏度(F )表示。摄氏与华氏的换 算关系是: C=5/9 (F-32), F=9/5C+32 (式中 C-摄氏温度)。 气温是用来衡量地球表面大气温度分布状况和变化态势的 重要指标。它根据需要分为定时气温 (基本站每日观测 4 次, 基准站每日观测 24 次),平均气温,最高气温、最低气温、 极端最高气温、极端最低气温。 1 )定时气温 气象部门每天 02 时、08 时、 14 时、20 时(北京时)每隔 6 预报中所说的气温,是在植有草皮的观测场中离地面 1.5 米 际上标准气温度量单位是摄氏度(C ) 中国气温记 录一般 F-华氏温度,

小时进行一次观测或者02 时、05 时、08 时、11 时、14 时、 17 时、20 时、23 时每隔3 小时进行气温观测。为了特殊需要(如航空),甚至进行间隔1 小时、半小时的气象观测。 2)平均气温 指某一段时间内,各次观测的气温值的算术平均值。通常通过气温的平均情况来表达气温一段时间内的状况。根据计算时间长短不同,可分日平均气温、月平均气温、年平均气温、累年平均气温等。 1)日平均气温:由于不同气象站,每天观测次数不等,中 国气象部门统一规定,日平均气温是把每天02 时、08 时、 14 时、20 时四次测量的气温求平均,还可以计算为某一天的最高气温和最低气温的平均值,精确到0.1 度。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

中国气象局令 第7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八月九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

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 业务值班(暂行)办法 上海台风研究所承担了上海气象局区域数值天气预报和台风客观业务预报等众多业务工作,为了保证业务产品的质量、规范业务工作流程、提高业务工作效率,特制订如下业务值班办法。 1.主要的业务工作 台风所的业务工作主要是指客观(预报)业务系统的运行、业务产品的制作和入库、组织或参加各类业务会商、业务系统和业务产品的性能检验。目前,台风所承担的主要业务系统包括: (1)区域数值天气预报。负责全年上海区域中尺度数值天气预报模式的运行,制作(不断拓展)和解释数值模式的预报产品,并参与或协助相应的会商(提供PPT)。 (2)海洋气象数值预报。负责全年上海责任海区的风浪、风暴潮及海雾等海洋气象数值预报模式的运行,制作(不断拓展)和解释相关的预报产品,并参与或协助相应的会商(提供PPT)。 (3)台风路径和强度等客观预报。台汛期负责运行台风所开发并获准参加全国发报的台风路径和强度等客观预报业务系统,制作相关的业务产品,编辑并发送《台风活动专报》,组织所内的台风会商并参加或协助相应的会商(提供PPT)。 (4)台风短期气候趋势预测。负责制作全年和汛期(及汛期内

各月)西北太平洋、登陆中国及影响上海和华东地区的热带气旋频数预测,参加国家气候中心和上海区域中心组织的气候预测会商(提供PPT并发言)。 (5)中国台风网。负责中国台风网的运行维护,及时更新西北太平洋台风监测实况、滚动发布官方最新预报信息,通过BBS提供“台风论坛”等咨询服务。 2.业务值班 台风所的业务采取“业务中试室为主,其他业务科室支持”的方式组织实施。具体任务分工: (1)业务中试室:组织全所的业务值班工作,负责所内各业务系统的运行、相关业务产品(及专报)的制作和业务系统的性能评估,负责组织所内的台风会商和重要天气过程会商,负责参加或组织所内职工参加上海中心气象台及中国气象局的业务会商。该室职工原则上全员全年均参加业务值班。 (2)台风监测信息研究室:负责中国台风网的运行维护,台汛期提供台风监测及预报产品等信息的支撑保障。 (3)数值预报研究室:负责台风及区域中尺度数值预报业务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撑,协助业务中试室处理和开发数值模式的输出产品及释用(或新)产品,参加所内台风及重要天气过程的会商,及时掌握数值预报系统的业务性能。 (4)台风理论与预报技术研究室:负责台风路径、强度等客观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中国气象站点分布信息

表全国基本基准站信息文件 区站号省名台站名纬度(°) 经度(°) 拔海高度(米) 类别50136 黑龙江漠河52、97 122、52 433 基准站50246 黑龙江塔河52、35 124、72 361、9 基本站50349 黑龙江新林51、7 124、33 494、6 基本站50353 黑龙江呼玛51、72 126、65 177、4 基本站50425 内蒙古额尔古纳50、25 120、18 581、4 基本站50434 内蒙古图里河50、48 121、68 732、6 基准站50442 黑龙江加格达奇50、4 124、12 371、7 基本站50468 黑龙江黑河50、25 127、45 166、4 基本站50514 内蒙古满洲里49、57 117、43 661、7 基准站50527 内蒙古呼伦贝尔(海拉尔) 49、22 119、75 610、2 基本站50548 内蒙古小二沟49、2 123、72 286、1 基本站50557 黑龙江嫩江49、17 125、23 242、2 基本站50564 黑龙江孙吴49、43 127、35 234、5 基准站50603 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48、67 116、82 554、2 基本站50618 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48、22 118、27 642 基本站50632 内蒙古博克图48、77 121、92 739、7 基准站50639 内蒙古扎兰屯48 122、73 306、5 基本站50656 黑龙江北安48、28 126、52 269、7 基本站50658 黑龙江克山48、05 125、88 234、6 基本站50727 内蒙古阿尔山47、17 119、93 997、2 基本站50742 黑龙江富裕47、8 124、48 162、7 基准站50745 黑龙江齐齐哈尔47、38 123、92 147、1 基本站50756 黑龙江海伦47、43 126、97 239、2 基准站50758 黑龙江明水47、17 125、9 247、2 基本站50774 黑龙江伊春47、73 128、92 240、9 基本站50775 黑龙江鹤岗47、33 130、27 227、9 基本站50788 黑龙江富锦47、23 131、98 66、4 基本站50834 内蒙古索伦46、6 121、22 499、7 基准站50838 内蒙古乌兰浩特46、08 122、05 274、7 基本站50844 黑龙江泰来46、4 123、42 149、5 基本站50853 黑龙江绥化46、62 126、97 179、6 基本站50854 黑龙江安达46、38 125、32 149、3 基本站50862 黑龙江铁力46、98 128、02 210、5 基本站50873 黑龙江佳木斯46、82 130、28 81、2 基准站50877 黑龙江依兰46、3 129、58 100、1 基本站50888 黑龙江宝清46、32 132、18 83 基本站50915 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45、52 116、97 838、9 基本站50936 吉林白城45、63 122、83 155、3 基准站50948 吉林乾安45 124、02 146、3 基本站50949 吉林前郭尔罗斯45、08 124、87 136、2 基本站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

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4、《陕西省气象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5、《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16、《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 (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颁布日期:20050128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中国气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 第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 防雷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中国气象局《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中国气象局 1998年5月) 本规定经中国气象局批准,以中气业发[1997]43号通知颁发,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长期稳定。特制定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被中国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列入气象探测站网的台站点。 第二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三条:对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为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四条:对一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外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距离成排障碍物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 二、一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5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一般气象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300米以远。

最新中国气象站点分布信息

中国气象站点分布信 息

表全国基本基准站信息文件 区站号省名台站名纬度 (°) 经度 (°) 拔海高度(米) 类别 50136 黑龙江漠河52.97 122.52 433 基准站50246 黑龙江塔河52.35 124.72 361.9 基本站50349 黑龙江新林51.7 124.33 494.6 基本站50353 黑龙江呼玛51.72 126.65 177.4 基本站50425 内蒙古额尔古纳50.25 120.18 581.4 基本站50434 内蒙古图里河50.48 121.68 732.6 基准站50442 黑龙江加格达奇50.4 124.12 371.7 基本站50468 黑龙江黑河50.25 127.45 166.4 基本站50514 内蒙古满洲里49.57 117.43 661.7 基准站50527 内蒙古呼伦贝尔(海拉尔) 49.22 119.75 610.2 基本站50548 内蒙古小二沟49.2 123.72 286.1 基本站50557 黑龙江嫩江49.17 125.23 242.2 基本站50564 黑龙江孙吴49.43 127.35 234.5 基准站50603 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48.67 116.82 554.2 基本站50618 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48.22 118.27 642 基本站50632 内蒙古博克图48.77 121.92 739.7 基准站50639 内蒙古扎兰屯48 122.73 306.5 基本站50656 黑龙江北安48.28 126.52 269.7 基本站50658 黑龙江克山48.05 125.88 234.6 基本站50727 内蒙古阿尔山47.17 119.93 997.2 基本站50742 黑龙江富裕47.8 124.48 162.7 基准站50745 黑龙江齐齐哈尔47.38 123.92 147.1 基本站50756 黑龙江海伦47.43 126.97 239.2 基准站50758 黑龙江明水47.17 125.9 247.2 基本站50774 黑龙江伊春47.73 128.92 240.9 基本站50775 黑龙江鹤岗47.33 130.27 227.9 基本站50788 黑龙江富锦47.23 131.98 66.4 基本站50834 内蒙古索伦46.6 121.22 499.7 基准站50838 内蒙古乌兰浩特46.08 122.05 274.7 基本站50844 黑龙江泰来46.4 123.42 149.5 基本站50853 黑龙江绥化46.62 126.97 179.6 基本站50854 黑龙江安达46.38 125.32 149.3 基本站50862 黑龙江铁力46.98 128.02 210.5 基本站50873 黑龙江佳木斯46.82 130.28 81.2 基准站50877 黑龙江依兰46.3 129.58 100.1 基本站50888 黑龙江宝清46.32 132.18 83 基本站50915 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45.52 116.97 838.9 基本站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9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00年4月2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温克刚 二○○○年四月三十日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气象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以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条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同一气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对气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 气象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下列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一)对违反《气象法》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其审查的行政处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二)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09-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

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第三条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七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布预警信号时除使用汉语言文字外,还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编印预警信号宣传材料,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 修订,重新公布。 2 3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第二章

中国气象局_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

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公众天气预报等级用语,科学发布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依照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根据天气过程或系统的逼近时间和影响强度,预报等级用语一般依次为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预警信号是警报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最高级别的警报。只有热带气旋和大风降温预报可以发布“消息”。 2.无论是预报、警报还是预警信号,都应明确预报名称、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天气过程或系统影响区域、出现时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防御提示等。 3.本规定给出了热带气旋、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结冰、霜冻、灰霾、城市内涝、地质灾害、森林高火险、城市高火险等十六类天气预报等级用语。文中规定的预报时效一般是指最长预报时效,各级气象台可根据对每次天气过程的预报能力,确定预报发布的时间和等级用语。 4.天气预报等级用语是根据目前的预报能力确定的。随着预报能力的提高,需要滚动修正。 二、热带气旋预报等级用语 分消息、预报、警报、紧急警报和预警信号五级。 1.消息:编号热带气旋远离或尚未影响到预报责任区时,根据需要可以发布消息,报道编号热带气旋的情况,解除警报时也可以用消息方式发布。 2.预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72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发布预报。 3.警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或登陆时发布警报。 4.紧急警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或登陆时发布紧急警报。 5.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关于预警信号的规定,详见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附件2),下同。 —1 —

全国气象站点位置

区站号台站名称省份纬度 度分经度 度分 拔海 高度 0.1米 开始年月截止年月缺测情况 50136 漠河黑龙江5258 12231 4330 1957 04 2007 12 195807-08 50246 塔河黑龙江5221 12443 3619 1960 12 2007 12 196111, 196209-197112 50349 新林黑龙江5142 12420 4946 1972 01 2007 12 50353 呼玛黑龙江5143 12639 1774 1954 01 2007 12 50425 额尔古纳右旗内蒙古5015 12011 5814 1957 01 2007 12 50434 图里河内蒙古5029 12141 7326 1957 01 2007 12 50442 大兴安岭黑龙江5024 12407 3717 1966 07 2007 12 50468 黑河黑龙江5015 12727 1664 1959 01 2007 12 50514 满洲里内蒙古4934 11726 6617 1956 12 2007 12 50527 海拉尔内蒙古4913 11945 6102 1951 01 2007 12 50548 小二沟内蒙古4912 12343 2861 1957 01 2007 12 50557 嫩江黑龙江4910 12514 2422 1951 01 2007 12 50564 孙吴黑龙江4926 12721 2345 1954 01 2007 12 50603 新巴尔虎右旗内蒙古4840 11649 5542 1957 10 2007 12 50618 新巴尔虎左旗内蒙古4813 11816 6420 1958 11 2007 12 50632 博克图内蒙古4846 12155 7397 1951 01 2007 12 50639 扎兰屯内蒙古4800 12244 3065 1952 02 2007 12 50656 北安黑龙江4817 12631 2697 1958 09 2007 12 50658 克山黑龙江4803 12553 2346 1951 01 2007 12 50727 阿尔山内蒙古4710 11956 9972 1952 06 2007 12 50742 富裕黑龙江4748 12429 1627 1956 10 2007 12 50745 齐齐哈尔黑龙江4723 12355 1471 1951 01 2007 12 50756 海伦黑龙江4726 12658 2392 1952 07 2007 12 50758 明水黑龙江4710 12554 2472 1953 01 2007 12 50774 伊春黑龙江4744 12855 2409 1955 10 2007 12 50775 鹤岗黑龙江4720 13016 2279 1955 11 2007 12 50788 富锦黑龙江4714 13159 664 1952 08 2007 12 50834 索伦内蒙古4636 12113 4997 1957 12 2007 12 50838 乌兰浩特内蒙古4605 12203 2747 1951 01 2007 12 50844 泰来黑龙江4624 12325 1495 1958 01 2007 12 50853 绥化黑龙江4637 12658 1796 1952 07 2007 12 50854 安达黑龙江4623 12519 1493 1952 07 2007 12 50862 铁力黑龙江4659 12801 2105 1957 12 2007 12 50873 佳木斯黑龙江4649 13017 812 1951 01 2007 12 50877 依兰黑龙江4618 12935 1001 1959 01 2007 12 50888 宝清黑龙江4619 13211 830 1956 11 2007 12 50915 东乌珠穆沁旗内蒙古4531 11658 8389 1955 11 2007 12 50936 白城吉林4538 12250 1553 1951 01 2007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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