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侦查分析论文
银行反洗钱分析论文
银行反洗钱分析论文一、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含义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
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赌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由来。
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
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洗钱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或其他犯罪”,将洗钱行为表述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银行或地下钱庄进行;三是具有跨国性。
各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洗钱犯罪的危害洗钱犯罪危害性大,破坏经济建设,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洗钱的高利润会刺激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来危害;三是助长官员贪污腐败,造成贪官外逃。
我国的资本外流数额排行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已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四是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严重影响银行业务的拓展,诱发金融危机。
洗钱犯罪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体系日益完善,金融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洗钱犯罪案件也随之增多。
洗钱犯罪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还可能导致国家金融安全受到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对洗钱犯罪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例简介(一)基本案情2018年,我国某市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毒品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涉嫌洗钱犯罪。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团伙通过地下钱庄、银行账户等途径,将毒品交易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涉及金额高达数亿元。
(二)案件处理1.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进行逮捕,并冻结涉案资金。
2.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起诉。
3.法院审理后,以洗钱罪判处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洗钱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定义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隐瞒、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使其在金融系统中合法化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2)采用隐瞒、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3)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金融系统中合法化。
(二)本案中洗钱罪的认定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案中,涉案人员通过地下钱庄、银行账户等途径,将毒品交易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明知这些资金是毒品犯罪所得。
2.采用隐瞒、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涉案人员通过地下钱庄、银行账户等途径转移资金,故意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3.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金融系统中合法化涉案人员通过转移资金,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金融系统中合法化,达到了洗钱的目的。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隐瞒、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使其在金融系统中合法化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将非法获得的财产转化为合法财产,以掩盖其非法来源的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日益增强,自洗钱型洗钱罪成为了国内外法律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针对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成因、法律认定以及防范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分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包括利用金融系统、互联网技术、跨境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打击面临着诸多困难,如证据收集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二)成因剖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经济利益的驱动、金融监管的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
在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为了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
此外,金融监管的不足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法律制度方面,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处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漏洞,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认定(一)犯罪构成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具有掩盖非法所得来源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且该行为与非法所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难点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和认定是难点之一。
由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获取直接证据。
因此,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从间接证据入手,逐步还原犯罪事实。
此外,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四、自洗钱型洗钱罪的防范措施(一)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是预防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关键措施之一。
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
反洗钱研究论文
反洗钱研究论文一、洗钱的定义及危害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洗钱的定义仍是形式多样的。
《新帕尔格雷夫金融大辞典》把洗钱定义为“将非法活动收入转变为其来源可有效地不受执法者和社会注意的房地产和金融资产”,“是所有与永久隐藏各种形式的犯罪分子的收入的非法来源有关的活动”。
2006年6月,在我国《反洗钱法》草案中,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抛开犯罪与非犯罪的法律定义,从抽象的金融学意义上考察洗钱行为,可将它视为一种将风险和收益推向极致的金融行为。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等各方面都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1.损害金融机构的信誉和效益。
洗钱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大多数情况下,洗钱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制度,使金融机构在客户中的信誉和安全感受损,进而也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甚至发生挤兑。
同时金融业又与工商企业、流通企业等社会经济体系各环节密切相关,一个金融机构的不良行为很可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极大地干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地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
2.削弱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效果。
洗钱活动不遵循资金流向最有效益领域的基本经济规律,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客观上干扰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效果,损害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增长。
3.引发经济扭曲和不稳定。
洗钱造成资本外逃,导致社会财富流失。
且由于洗钱把资金转移到不易被注意的低质量投资领域,经济增长可能因此受到消极影响。
例如,房地产行业的火爆,并不一定是需求过旺所致,其很大部分原因是洗钱者的行为引起。
当这些行业不再是洗钱的目标时,撤离资金会造成产业的不稳定状态,引发整体衰退,而整个社会经济也因此受影响。
4.损害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
洗钱往往利用起掩护作用的前台公司把非法所得和合法所得混在一起,从而隐藏非法所得。
反洗钱论文(精选3篇)
《反洗钱论文》反洗钱论文精选(一):试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实践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论文摘要: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实践正在反洗钱领域逐步深化。
文章从理论认识层面、法规制度层面和技术操作层面分析了当前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存在的问题,并立足实际,从提高理论认识、完善法规制度、改善可疑较易识别方法、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等方面提出了推荐和具体措施。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监管研究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
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
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
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
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
上述认识存在必须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
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
《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
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合规理念普遍被金融机构理解以后,过多的规定、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过度依靠,而且在必须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机构规避职责的依据。
反洗钱工作研究论文
反洗钱工作研究论文一、现金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1.现金管理法规滞后,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目前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是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是《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目标不相关,履行起来实际成效不大,银行为争存款、拉客户,为企业大开现金使用方便之门,致使现金管理流于形式。
三是处罚措施不完善,开户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条例》中对其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法律责任缺乏,已无法约束一些违规的现金管理行为,与反洗钱所要求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是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不具备对企业等使用现金的主体的直接管理处罚权,不能深入监督现金管理的全过程,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企业对人民银行的现金调查监督不配合的现象,降低了中央银行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权威,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现金使用偏好,加大了可疑交易核查的难度现金虽然是最原始的支付手段,但也是流动性最强的支付手段。
目前,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使用量巨大,偏好现金结算的氛围进行犯罪活动,使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交织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困难,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忽视对现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容易让“黑钱”顺畅地进入金融体系从国际反洗钱的经验看,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要成功侦察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有关现金首次进入金融体系时就能被发现。
但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各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来源方面的审查或把关。
反洗钱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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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理论认识层面、法规制度层面和技术操作层面分析了当前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存在的问题,并立足实际,从提高理论认识、完善法规制度、改善可疑较易识别方法、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等方面提出了推荐和具体措施。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监管研究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
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
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1/ 34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
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
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
上述认识存在必须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
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
《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
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银行系统论文: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银行系统论文: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随着本世纪中期以来国际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猖獗,洗钱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关注。
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遏制其进一步泛滥,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纷纷制订相关法律予以惩治。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与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的不断加强,洗钱犯罪在我国正逐步呈上升趋势。
因此,研究和探讨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提出其预防对策,对于我国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洗钱犯罪的由来及危害洗钱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洗钱过程包括隐瞒犯罪收益的所有权及其来源,将非法所得的现金改变为另一种形式的财产,将犯罪收益通过财经金融体制加以清洗,最后使犯罪收益给人以一种新的具有表面合法性的感觉,从而可以随意加以使用。
“洗钱”一词的由来,可以追溯到本世纪20 年代的美国。
当时,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 卡彭、约· 多里奥和勒西· 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些犯罪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
该组织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物总管购置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企业的收人混入这部分现金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将犯罪收人变成合法收人,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
洗钱行为作为犯罪,最初是由意大利1978 年3 月21 日法令在刑法中增设的648 一2 条予以规定的。
但当时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
随着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在全球的泛滥成灾,国际间洗钱领域在不断扩大。
据有关资料统计,仅在美国和欧洲,每年就有850 亿美元进人洗钱体制中并进而被用于继续开发犯罪活动或者被用于渗透合法企业,这些犯罪收益进入国际、国内金融体制中,不仅使全球金融体制面临威胁,而且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剧社会的不稳定。
反洗钱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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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
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1/ 34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
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
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
上述认识存在必须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
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
《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
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财产通过各种方式隐藏或伪装成合法来源的行为。
而近年来,“自洗钱”这一特殊的洗钱形式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所谓“自洗钱”,指的是犯罪分子自行清洗自己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赃款赃物,使其表面合法化。
本文旨在针对“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概述(一)定义与特点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上游犯罪后,为掩饰其非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自行采取一系列手段将赃款赃物进行清洗,使其在外观上变得合法化。
这种行为的特点是犯罪主体特定,手段多样,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二)与其他洗钱形式的比较与传统的由他人帮助清洗赃款赃物的洗钱方式相比,自洗钱型洗钱具有更高的自主性和隐蔽性。
犯罪分子通过自己的行为来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使调查和取证变得更加困难。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一)犯罪主体的认定在自洗钱型洗钱罪中,犯罪主体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难题。
由于犯罪分子往往在实施上游犯罪后自行进行清洗行为,这使得在认定犯罪主体时需要充分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同时,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共犯关系,如上游犯罪的共犯人是否可以成为自洗钱的主体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清洗手段的多样性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另一个问题是清洗手段的多样性。
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清洗赃款赃物的目的,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如利用虚假交易、投资、藏匿等手段进行清洗。
这些手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调查和取证工作变得更加困难。
(三)证据的收集与认定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需要大量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才能获取到有效的证据。
同时,对于证据的认定也需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出现误判或错判的情况。
四、解决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针对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清洗手段的认定标准以及证据的收集与认定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科普洗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作为一种非法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提高公众对洗钱行为的认识,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洗钱案件的剖析,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防范洗钱意识。
二、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城市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洗钱案。
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将大量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涉及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案情复杂,影响恶劣。
三、案件分析1. 洗钱手法(1)虚构贸易背景: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贸易合同,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
例如,将大量现金通过虚假的进出口贸易,从境内转移到境外。
(2)利用金融机构:犯罪嫌疑人利用金融机构的便利,将非法资金分散转入多个账户,降低被查风险。
例如,通过多次转账、跨行转账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至不同银行账户。
(3)跨境汇款:犯罪嫌疑人利用跨境汇款渠道,将非法资金从境内转移到境外。
例如,通过地下钱庄、网络支付平台等非法渠道进行跨境汇款。
2. 案件特点(1)涉案金额巨大:该案涉及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足以说明洗钱行为的严重性。
(2)跨境作案:犯罪嫌疑人利用跨境渠道进行洗钱,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3)团伙作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并非孤军奋战,而是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洗钱团伙,分工明确,协作紧密。
3. 案件危害(1)破坏金融秩序:洗钱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
(2)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洗钱行为为非法资金提供了流通渠道,可能导致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3)助长犯罪活动:洗钱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资金来源,助长了犯罪活动的蔓延。
四、法律科普1. 洗钱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毕业设计(论文)-我国中央银行反洗钱问题探析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我国中央银行反洗钱问题探析作者学院商学院专业金融学学号指导教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创作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摘要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的飞速增长,各种跨国违法组织和洗钱集团也逐渐渗入中国市场,同时伴随着物品走私、毒品、贿赂贪污等犯罪行为的不断发生,不是合法的转移资金各种活动开始涌现,我国的洗钱问题越来越严重越来越明显。
这种现象不但破坏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损害到我国金融机构的声誉,同时极大地影响到中国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
而我国因为没有反洗钱提前防范意识没有布置相关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这些犯罪矛头而丢失相应的线索,从而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面犯罪和追回这些犯罪分子非法转移的资金。
本文首先进行了我国中央银行反洗钱的机理分析;接着介绍了我国中央银行反洗钱的现状并进行了问题分析;阐述了国外中央银行反洗钱的经验借鉴;最后对我国中央银行反洗钱的对策和思路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中央银行反洗钱;国外经验借鉴;对策思路ABSTRACTOver the years, with the rapid growth of our country's economy, all kinds of illegal organizations and transnational money laundering group is gradually entering into the Chinese market, at the same time accompanied by items smuggling, drugs of corruption, bribery and other crimes, not a legal transfer funds activities have begun to emerge, money laundering problem more and more serious in China is more and more obvious.This phenomenon not only damage the security of our financial system will damage the reputation of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our country, at the same time greatly affect China's economic order running smoothly.And our country because of the lack of money laundering prevention and monitoring measures, lead to can't help identify the crime against lost corresponding clues, which affect the study, to crack down on the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crime and its upstream crime and recovered.This article first has carri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mechanism of the central bank's anti-money laundering;Then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central bank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problem analysis;This paper expounds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entral Banks anti-money laundering;Finally, China's central bank money laundering countermeasures and ideas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Keywords: The central bank money laundering ; Foreign experience; Countermeasures目录诚信声明 (I)摘要 (II)ABSTRACT (III)第一章绪论 (1)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1 选题背景 (1)1.1.2 研究意义 (1)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2)1.2.1 国外研究动态 (2)1.2.2 国内研究动态 (2)1.2.3 文献评价 (4)1.3 可能的创新点 (4)第二章我国中央银行反洗钱的机理分析 (5)2.1 洗钱与反洗钱的释义 (5)2.1.1 洗钱释义 (5)2.1.2 反洗钱释义 (5)2.2 洗钱的主要方式 (5)2.3 洗钱的危害 (6)2.4 反洗钱的必要性 (6)第三章我国中央银行反洗钱现状与问题分析 (8)3.1 我国中央银行反洗钱的现状 (8)3.2 我国中央银行反洗钱出现的问题分析 (8)第四章国外中央银行反洗钱经验借鉴 (10)4.1 国外中央银行反洗钱法律体系架构 (10)4.2 国外中央银行反洗钱体系的组织框架及其运行机制 (10)4.3 国外中央银行反洗钱体系的成效 (10)4.4 国外中央银行反洗钱体系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11)第五章加强我国中央银行反洗钱的对策思路 (12)5.1 加强我国中央银行反洗钱的意识 (12)5.2 完善我国中央银行反洗钱监管制度 (12)5.3 完善我国中央银行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12)5.4 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13)结论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5)第一章绪论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1.1.1 选题背景所谓洗钱,其实就是将违法所得的收入通过某些见不得人的手段使其表面合理化,这种行为对于各国经济的安全稳定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洗钱犯罪论文:洗钱犯罪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洗钱犯罪论文:洗钱犯罪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摘要洗钱犯罪的成因既有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同时还有情境因素,故反洗钱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
构建科学的洗钱犯罪规控机制既要以系统论为指导,还应涵盖针对何种成因所设置的规控措施。
关键词洗钱犯罪成因对策犯罪学意义上的洗钱指通过各种手段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从而使其表面上合法化的过程。
二十世纪中期以来,随着走私、贩毒等上游犯罪的猖獗,洗钱犯罪活也呈愈演愈烈态势。
鉴于其日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洗钱犯罪已被列为二十一重点治理的十大犯罪之一。
故对洗钱犯罪的成因与对策进行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洗钱犯罪的成因分析沃尔特·雷克利斯曾指出,犯罪是个人内在的控制能力和社会中存在的外部控制因素缺乏的结果,是推动和引诱个人进行犯罪的驱力和拉力缺乏遏制引起的。
洗钱犯罪亦遵循此种逻辑:(一)洗钱犯罪成因中的个体因素洗钱犯罪的个体因素主要有二:首先,从上游犯罪分子的角度来看是因为洗钱需求的存在。
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金融实名制、金融交易报告制等使犯罪分子通过上游犯罪获取的黑钱难以正常流通、使用,由此产生了对洗钱的巨大需求。
其次,从洗钱犯罪分子的角度来看是因为洗钱利益的驱动。
上游犯罪分子往往情愿为洗钱活动支付高额手续费,而洗钱本身的物质成本相对较低,收益与成本间的巨大利润成为了洗钱犯罪的诱因。
(二)洗钱犯罪成因中的社会因素洗钱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十分复杂,笔者着重分析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经济因素。
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为洗钱犯罪的蔓延提供了发展空间,经济体制转型期间的混乱波动给洗钱犯罪的扩散提供了发挥机遇,而相关国家经济金融管理制度制度的缺陷导致洗钱犯罪活动变本加厉。
第二,政治因素。
没有全球性的反洗钱政府治理机制。
有些国家出于引进资金等政策考虑未禁止洗钱活动,有些国家国家权力更是与洗钱犯罪势力存有密共生关系,如“黑金政治”。
第三,文化因素。
洗钱罪属法定犯,我国受儒家思想影响,道德谴责的矛头多指向自然犯,对洗钱犯罪的危害认识不足,不仅参与洗钱的人没有强烈的道德违反感,普通民众也没有强烈的谴责洗钱犯罪的意识。
法律法规洗钱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作为一种非法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经济安全。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
本报告将以一起典型的洗钱案件为例,分析其违法过程、法律依据以及应对措施,以期为我国反洗钱工作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涉及巨额资金的洗钱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多家银行账户,通过虚假交易、现金交易等方式,将巨额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
经调查,李某非法获利达数百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过程1. 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大量非法资金。
2. 李某将非法资金存入多家银行账户,进行分散管理。
3. 李某利用虚假交易、现金交易等方式,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
4. 李某通过境外账户将非法资金进行投资、消费等,掩饰非法资金来源。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提供资金账户的;(2)将资金转换为其他财产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4)跨境转移资金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提高反洗钱意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四、应对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应加大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反洗钱意识,使民众充分认识到洗钱犯罪的危害性。
洗钱犯罪完善分析论文
洗钱犯罪完善分析论文1、增加与洗钱相关的新罪名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按照通行观点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多层次阶段和融合阶段,我国刑法上现有的洗钱罪名只能涵盖洗钱行为的前两个阶段。
而对第三个阶段的罪名上则属空白,这样对前面所例举的行为人,明知是特定犯罪所得,但是主观上不是以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目的,而是为了合法的目的,客观上造成洗钱的后果的却无法以洗钱罪查处,顶多只能以窝藏赃款罪论处。
为使洗钱行为的全过程均予以刑事犯罪化,更加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有必要增立、获取、持有、使用非法收益罪《联合国禁毒公约》第3条第1款)目对在收取财产时,明知财产得自按本款项确定的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而获取、占有或使用该财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在我国刑法上增设获取、使用和持有非法收益罪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同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在短时间内一定程度上有损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为了确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对可疑或大额资金的申报制度,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上述资金没有申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刑法中增设不披露信息罪。
2、改进没收规定的立法规范我国《刑法》191条对洗钱犯罪的没收规定,在传统没收没收概念的基础上扩大了没收的范围,将刑法第64条规定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直接没收,扩大到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间接没收。
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没收已经完全履行了〈联合国禁毒公约〉所确立的间接没收措施。
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191条的没收规定与〈联合国禁毒公约〉所规定的没收还有差距。
〈联合国禁毒公约〉确定了三种没收方式即:替代没收,指违法所得或收益已转化或变换成其他财产,应将此种财产视为利益的替代;混合没收:指收益已与合法来源的财产相混合,应没收此混合财产但以不超过所混合的该项收益估计价值为限;利益没收:指从犯罪所得的收益或由收益变换成的财产,或已与收益相混合的财产中取得的收入或其它利益”由于我国刑法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未规定没收已与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相混合的合法财产,所以并未将混合没收包括在内,然而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达到掩饰赃款的目的,将非法所得混入合法财产进行洗钱的现象是常见的,如不将此列入没收范围侦查机关将难以查明哪些是合法的财产,哪些是非法的财产,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故建议将混合没收财产作为没收之列。
洗钱犯罪侦查分析论文
洗钱犯罪侦查分析论文一、刑法中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的严格限定,增加了侦查认定洗钱犯罪的难度刑法第192条中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控制洗钱犯罪若干对策研究产生的收益。
上述规定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过于简单、严格,使侦查机关对洗钱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困难。
首先,从刑法对洗钱犯罪的上述规定,明知为的句式看,刑法将洗钱罪的罪过心理限定为故意,并且要求洗钱者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为掩饰和隐瞒这些收益而进行的清洗活动,才构成犯罪。
这种规定排除了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可能,也就是说,洗钱犯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不构成犯罪,更排除了过失行为构成本罪的可能性。
同时,条文中用了为这一范式表明了该行为是有目的行为,实际上将洗钱确定为目的性犯罪,这种规定客观上增加了侦查部门打击洗钱犯罪的难度。
如:一行为人,为了挽救濒临倒闭的公司,而接受毒品犯罪分子以毒赃对其公司投资的行为;还有,一行为人明知毒品犯罪分子赠予的资金为毒赃而予以接受,上述两种行为,主观上都不是为了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的收入,但客观上造成了清洗毒赃的后果,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上述两种行为不宜认定为洗钱犯罪;其次,对明知的对象刑法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必须明确地知道其所掩饰和隐瞒的是上述四种犯罪中的一种或多种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才构成犯罪。
在经济快速发展,犯罪形态多样化、复杂化的今天,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活动常常和其他犯罪活动相互交融,要使行为人明知其所经手的或者在某一银行帐户内存入的或者投资到某一商业活动中的资金来源是某项特定的犯罪所得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对于那些庞大的犯罪集团的洗钱犯罪网络来说,要弄清其具体资金的非法性质和来源更是难上加难,为了达到追究洗钱分子责任的目的,侦查机关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犯罪分子明确地知道其所清洗的财产来自特定类型的四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
论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及对策(一)
论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及对策(一)关键词:洗钱犯罪侦查思路侦查对策前言:洗钱(moneylaundering)是伴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复活”(20世纪30年代上海地区就曾有过洗钱犯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形式。
洗钱犯罪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同时,孕育着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并恶化着其他各类贪财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如何应对目前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局势,摆在了侦查实战部门和每一个侦查理论研究者的面前。
本文主要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角度出发,对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及我们的侦查思路、侦查对策展开研究。
一、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我国目前对洗钱罪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集团还是贪污、诈骗,犯罪分子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不法钱财来源,以避免在使用赃款的过程中被发现而落入法网。
简单的说,洗钱就是罪犯“合法”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
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过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认为经典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阶段:1、培植阶段(placementstage),或称为入账阶段。
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2、处置阶段(layeringstage),也称为分账阶段。
即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stage),即以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的真实身份。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经典、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
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者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以达到逐渐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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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侦查分析论文
一、刑法中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的严格限定,增加了侦查认定洗钱犯罪的难度
刑法第192条中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控制洗钱犯罪若干对策研究产生的收益。
上述规定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过于简单、严格,使侦查机关对洗钱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困难。
首先,从刑法对洗钱犯罪的上述规定,明知为的句式看,刑法将洗钱罪的罪过心理限定为故意,并且要求洗钱者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为掩饰和隐瞒这些收益而进行的清洗活动,才构成犯罪。
这种规定排除了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可能,也就是说,洗钱犯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不构成犯罪,更排除了过失行为构成本罪的可能性。
同时,条文中用了为这一范式表明了该行为是有目的行为,实际上将洗钱确定为目的性犯罪,这种规定客观上增加了侦查部门打击洗钱犯罪的难度。
如:一行为人,为了挽救濒临倒闭的公司,而接受毒品犯罪分子以毒赃对其公司投资的行为;还有,一行为人明知毒品犯罪分子赠予的资金为毒赃而予以接受,上述两种行为,主观上都不是为了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的收入,但客观上造成了清洗毒赃的后果,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上述两种行为不宜认定为洗钱犯罪;其次,对明知的对象刑法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必须明确地知道其所掩饰和隐瞒的是上述四种犯罪中的一种或多种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才构成犯罪。
在经济快速发展,犯罪形态多样化、复杂化的今天,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活动常常和其他犯罪活动相互交融,要使行为人明知其所经手的或者在某一银行帐户内存入的或者投资到某一商业活动中的资金来源是某项特定的犯罪所得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对于那些庞大的犯罪集团的洗钱犯罪网络来说,要弄清其具体资金的非法性质和来源更是难上加难,为了达到追究洗钱分子责任的目的,侦查机关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犯罪分子明确地知道其所清洗的财产来自特定类型的四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
二、洗钱手段的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
洗钱行为是掩饰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并将其清洗的行为”在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清洗黑钱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通过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洗钱、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利用专业人员洗钱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是资金流转主要渠道,因此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利用金融机构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是跨境洗钱者常用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中间环节较为简单、方便、快捷,并且缺乏金融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获得了洗钱犯罪分子的青睐。
同时,一些犯罪集团利用拥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的人员,例如律师、会计师、金融顾问等进行洗钱活动。
由于专业人员的介入,洗钱行为更加隐蔽,洗钱的方式更加复杂,洗钱犯罪侦查部门的查处工作更加艰难。
三、洗钱犯罪侦查部门和上游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尚未理顺,使洗钱犯罪的查处存在一定的困难
洗钱犯罪是处置赃款、赃物的一种犯罪类型,是上游犯罪的后续,洗钱者的目的就是通过洗钱消灭上游犯罪产生收益的犯罪线索和证据,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而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紧密联系的特征,以及上游犯罪不同的管辖分工,造成查处时难以操作。
目前,我国的洗钱犯罪侦查部门和洗钱的上游犯罪侦查部门之间协作关系尚未理顺,在办理有关案件时各自为战,削弱了对洗钱犯罪的查处力度。
自1998年我国公安部成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局以后,全国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就开始承担着打击经济犯罪任务,虽然洗钱罪多数情况属公安经侦部门,但其上游犯罪却分属不同的部门管辖,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和恐怖活动罪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毒品犯罪由公安机关缉毒部门管辖,走私犯罪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
各部门一般都主要关注本单位所负责的那部分罪名,在侦查过程中,即使发现有洗钱行为,也会将洗钱行为看作上游犯罪的延续而进行追赃,也往往不会主动移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由于洗钱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强等特征,没有具有专门反洗钱的经侦部门的参与是很难顺利查清的。
根据洗钱犯罪的性质和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洗钱犯罪案件的案源有相当部分是依靠对上游犯罪的查处时发现的,如果上游犯罪的侦查部门不主动提供案源,就会使得相当多的洗钱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赃款得到保全;另外,即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从其它渠道发现洗钱的犯罪线索,为了查明案情,必须先查清其上游犯
罪性质,也离不开上游犯罪侦查部门的协助和配合。
四、洗钱犯罪属无明显受害者的犯罪
侦查部门难以主动发现案源洗钱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如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等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是洗钱犯罪属无明显的受害者,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
但是,短时间内洗钱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利影响不明显,甚至他们通过金融操作或提供金融服务,还可以从中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就难以有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而在现实中,侦查机关在查处洗钱案件时,大多数都是依靠金融机构提供情报信息去发现洗钱案件线索的。
因此,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务人员的积极配合,就会有很大一部分的洗钱案件无法被发现和查处。
另外,我国目前对洗钱行为的完整的!有效的监控机制尚未形成,大量的洗钱行为如果不和上游犯罪明显结合在一起,司法机关根本无法主动介入,即使查处,也多是司法机关在追赃的过程中发现,无法有效地遏止非法洗钱的源头和对洗钱的相关组织或机构进行打击。
五、由于洗钱行为赃款流向的复杂性和隐蔽性,追查洗钱行为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相当困难洗钱分子为了逃避侦查,总是千方百计地掩饰和隐蔽其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实践中,洗钱分子不但会利用金融机构等媒介频繁地对赃款进行转移来搅乱侦查视线,同时还会将赃款转换成为固定资产,或与其他合法的资金相融合,这就增加了侦查机关查获、识别赃款的难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然而,对于混合于赃款中的其他合法财产是否能够予以没收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按照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没收的规定超出了传统上的直接没收的观念,采用了与《联合国禁毒公约》相适应的间接没收措施,即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包括违法收益,但是,若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的财产多次融合,侦查机关识别、认定赃款、赃物难度是非常大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机关负有对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侦查机关为查明赃款的性质往往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收效甚微,这对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