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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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19.08.05
•【字号】黔能源煤安〔2019〕166号
•【施行日期】2019.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30万吨/年以
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黔能源煤安〔2019〕166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有关煤矿企业:
2019年6月3日,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规模30万吨/年以下有序退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105号),就加强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防范措施。
但自文件印发以来,我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事故频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暴露出我省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仍存在诸多突出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26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7月24日省委紧急视频会议以及8月2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黔办发电〔2019〕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9〕97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四起较大煤矿事故的通报》要求,进一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期间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
全省30万吨/年以下所有生产煤矿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隐患自查自纠。
煤矿实际控制人要亲自安排、全程监督,由煤矿矿长负责组织,整合全矿所有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力量,对照《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全面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152号)提出的通风系统、瓦斯防治、防治水、防灭火、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粉尘防治、应急救援、安全培训及管理机构、安全费用等12个方面的问题隐患标准,从规章制度、地质和技术资料、各类台账到井上下与生产区域相关的所有地点,全面深入开展一次隐患自查自纠,并在后续的生产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动态隐患排查治理。
隐患自查工作原则上要于8月15日前完成,并列出隐患清单于8月20日前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同时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每旬末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直至隐患全部整改完成。
二、明确30万吨/年以下煤矿生产期限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69号)要求,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按照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关闭、已批保留、处置意见为拟保留以及是否为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明确生产期限。
(一)针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为关闭的煤矿。
不得再掘进巷道(现有采面因过断层、过构造等需要掘进的巷道除外),不得再构建新的采煤工作面,将现有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立即停止现有系统生产,其相关证照到期不再办理延续,最迟生产到2019年12月31日,到期实施退出关闭。
(二)针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不得再构建新的采煤工作面(已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新采煤工作面但未正式回采的,可安装设备并进行回采),将现有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立即停止现有系统生产,最迟生产到2019年12月31日,到期进入新系统改造。
(三)针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一是新建系统与现有生产系统产生关联的煤矿(即新建系统与现有生产系统井下巷道已贯通或利用现有生产系统进行改造的),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二是新建系统施工与现有生产系统无关联的,由煤矿编制现有生产系统退出方案和采掘计划,明确现有生产系统生产期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最迟生产到2020年12月31日;2019年底前煤矿新建系统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监机构批复同意的,现有生产系统停止生产。
(四)针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未批复但处置意见已明确为拟保留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比照已批保留煤矿明确生产期限,但后续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为关闭的,应立即停止掘进作业,将现有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立即停止现有系统生产,其相关证照到期不再办理延续,最迟生产到2019年12月31日,到期实施退出关闭。
三、严格复产验收标准程序
(一)严格验收标准。
煤矿申请复产前,应达到9个方面共70条标准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存在以下问题隐患的,不得通过复产验收,一是矿井证照不齐或失效;二是“五职矿长”、“五职技术人员”和职能机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未配齐配足,未对下井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隐蔽采掘作业点、边建设边生产(即新建系统与现有生产系
统有关联的)等行为;四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五是突出矿井瓦斯基本参数不清楚、防突责任不落实、防突设计不符合要求,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六是瓦斯管理责任、制度措施不落实或抽采未达标;七是违规开采各类保安煤柱,防治水机构、人员、装备不到位或探放水设计、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
八是开采自燃或容易自燃煤层的煤矿未健全防灭火系统,防灭火措施不完善。
九是采掘工作面及巷道支护材料、方式、强度不符合规定且存在大面积垮冒危险。
十是矿井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存在监测数据不真实、断电不可靠等问题。
十一是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技术,以及井下机电和提升设备不完好存在失检、失修、失爆等现象。
十二是存在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形。
(二)严格复产程序。
煤矿隐患自查自改结束后,按照《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复产程序要求,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产。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复产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复产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可聘请专家),验收合格并经煤矿所在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复产。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驻地煤监分局对复产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省能源局和贵州煤矿安监局将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时开展重点排查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执法计划,对照“黔能源煤安〔2019〕152号”提出的12个方面的专项检查内容,根据煤矿实际制定检查方案,结合煤矿复产验收情况,对30万吨/年以下的正常生产煤矿及时进行重点排查检查。
一是重点检查煤矿是否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对照煤矿报送的问题隐患清单,对其自查并按规定认真整改的隐患依法免予或从轻处罚,对其未查出的隐患,凡是涉及违法的必须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二是全面排查煤矿是否存在隐蔽作业地点、采用国家
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等,并督促煤矿切实加强煤矿密闭管理,规范煤矿井下密闭打设、编号、启封等。
三是加强驻矿安全盯守。
恢复生产的煤矿必须派驻至少2名驻矿安全员,严禁驻矿安监员未经派驻单位负责人同意擅自离矿,做到24小时至少一名驻矿安监员在矿盯守。
驻矿安监员要全程参加所驻煤矿的班前会、生产调度会,经常性查阅煤矿出入井检身记录、采掘进度表、调度记录、放炮管理等台账以及监测监控系统等信息,准确掌握煤矿真实的采掘部署,发现问题隐患或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立即按规定报告。
四是各煤监分局要严格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是30万吨/年以下停产煤矿要按照“黔办发电〔2019〕32号”文件要求,落实盯守人员,确保停产期间万无一失。
六是对30万吨/年以下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照“黔能源煤安〔2019〕152号”提出的停产停建煤矿巡查记录表和关闭矿井巡查记录表的专项检查内容,认真落实盯守及巡查措施,严防此类煤矿违规复工复产和非法生产。
附件:30万吨/年以下煤矿复产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
2019年8月5日附件
30万吨/年以下煤矿复查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