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颁布<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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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颁布<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批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1999.09.07

•【文号】教财厅[1999]8号

•【施行日期】1999.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同意颁布〈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

试行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1999年9月7日教财厅[1999]8号)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颁布〈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批复》(银复[1999]17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颁布

《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批复

(1999年8月17日银复[1999]174号)

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关于报送〈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函)《工银函[199918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

款试行办法》,并请你行抓紧制定其他配套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批复。

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工商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一般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指由借款人自己选择担保方式、提供符合规定担保的人民币贷款;特困生贷款是指对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经学校提出建议并报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特批后审核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向所在学校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由教育部门确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以及担保变化情况;

(六)在工商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年度贴息总额推算出贷款控制总额。年度贴息总额由中央财政年度贴息总额和地方财政年度贴息总额两部分组成。

对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根据中央财政年度贴息总额推算制定年度贷款指导性计划,并确定贷款控制总额。同时,工商银行总行应根据各地院校的助学贷款申请额度等条件,将已定的贷款控制总额逐级分解下达至相关分行。

对地方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根据地方财政年度贴息总额推算制定年度贷款指导性计划,并确定贷款控制额度。同时,工商银行经办此项贷款业务的分支行,要根据有关条件的要求,将已定的贷款控制额度逐级分解下达。

第九条特困生贷款额度,由各级协调小组在制定年度贷款指导性计划时确定,并纳入国家助学贷款控制总额和管理范畴之中。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4年(根据实际学制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其中贴息部分按季结息,根据工商银行与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管理协议规定的方式计收。借款人支付的部分实行“利随本清”,归还贷款本金的同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

第十四条贷款人原则上每年集中一次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人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天内向学校的指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借款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贷款人要求的有关内容,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证明材料和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企业法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和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质押担保的,须提供质物清单、质物;采用抵押担保的,须提供抵押物清单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资料。

第十六条借款人所在学校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应将上述资料连同学校的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审查。

第五章贷款的担保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一)借款人以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发放前应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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