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最新5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最新5篇

配电间安全制度

一、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精通本职业务,熟悉掌握配电间供电系统及继电保护回路。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对奕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防止因尘污造成短路。

三、坚持昼夜值班制度,值班期间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认真监护电压、负荷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禁值班期间脱岗、擅离职守。

四、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入内。

六、停电清扫检修电气、线路设备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并严格

执行电器设备防火安全制度,不准违章操作。

七、发现电气故障应立即排除,并逐级汇报;严禁误操作导致故障和停电面积扩大。

八、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本班次的设备隐患必须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后方离开。

安全防火制度

一、员工必须加强治安防范意识,执行公司制定的治安管理制度,协

同防损部门认真做好门店动力系统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各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若发生事故或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处理上报并负责保持好现场。

三、未经设备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探亲访友、施工等)禁止进入配电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液化气站,经批准的人员必须办好登记手续。

四、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上机房重地。

五、各岗位值班人员除负责设备安全运行外,必须对所属机房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所属范

围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整改。

六、各机房钥匙不得随意配置、各机房、班组工作场地无人时,门窗必须锁关好。

七、各班组工具、材料要有专人管理,携带工具,材料出外,必须经领导同意按规定办手续。

八、在指定地点吸烟,烟灰、烟头要丢入烟灰缸。

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1、必须定期安排人员巡视各设备现场。

2、制度巡查路线,巡视时间,巡视人员应按此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巡查。

3、巡查时应按照表格填写应记录的数据和状况,这些数据的状况的获得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报表。

4、管理层对下属的巡查要抽检。

5、巡查完后应迅速返回,不得在其他部门逗留。

6、因故不能巡查者向课长或领班申报。

配件耗材和用品及工具领用制度

1、领用材料及工具均应填写领料单,经主管批准后方可领取,并由个人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2、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将领用的材料和工具带出本门店以外。

3、凡外出的材料和所带工具均应有部门主管签署的出门证及防损检验后方可带出。

4、较大型的专业工具应随用随借,当日归还。

5、专业工具未经培训不得随意使用。

6、多余材料必须及时退库,已使用的材料必须要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出此报销。

7、有回收价值的备件和易流失备件应以旧换新。

8、公用工具,如电锤、万用表、电钻等由领班或课长负责保管。

9、每月核对配件耗材的帐目与实物,采购、领用、库存三者数量必须相符。

10、设备维护员异动离岗时,必须将所领用的全部工具交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机务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机务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施工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

锅炉、空压机(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

梁车、提梁机、移梁机以及限于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

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

空压机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

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

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与设备使用管理

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设备安全管

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特种设备购置

第四条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集团公司《设备购置及租赁招标管理办法》办理申购有关审批手续,并通过招标采购程序选定设备供应商。

第五条参加特种设备投标的供应商,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

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

等有关资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项目部设备部门申报。同时书面报告当

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

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

空压机、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等特种

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

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九条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

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

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