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判例:母公司员工不能作为子公司诉讼代理人,即使到庭也按撤诉处理(2016全文)

合集下载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回避理 由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2011]行他字第93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9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法官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该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等因素,不能简单以其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不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为由否定其代理资格。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他公民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做出书面或口头决定,并告知理由。

口头决定的,应记录在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2011]川行终字第89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一案时,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委托其他公民进行代理,是否需要人民法院的许可以及许可的具体方式把握不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向你院请示。

现将有关案件情况报告如下: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少梅,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源村5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洪,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源村5组,系曾少梅之夫。

张淑敏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淑敏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淑敏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9【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6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奕炜王熠刘懿【审理法官】袁奕炜王熠刘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淑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当事人】张淑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淑敏【当事人-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旭升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孙琳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明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旭升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孙琳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明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旭升孙琳李明【代理律所】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淑敏【被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院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西门子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且不存在欠付劳动报酬、差旅费等情形,张淑敏要求西门子南京分公司补发工资奖金、报销差旅费、支付业务培训费等福利、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劳动合同解除日之后的工资、补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西门子南京分公司抗辩张淑敏在仲裁委的申请按撤诉处理后,再诉至法院应予以驳回起诉的意见:一是张淑敏在仲裁委的两次申请,仲裁委均未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实体处理;二是仲裁委对张淑敏的申请的两次处理决定并非终局裁决;三是张淑敏诉至一审法院符合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20XX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法实施以来已经产生重大影响。

为帮助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就业环境的形成,以下就群众反映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九项为必备条款,另外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等方面进行约定。

员工无权代理合同的案例

员工无权代理合同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

甲公司欲在市中心开发一栋写字楼,于是找到乙公司洽谈承建事宜。

在洽谈过程中,甲公司得知乙公司项目经理丙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便委托丙作为其代表,与甲公司签订承建合同。

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甲公司其无权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丙是否具有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力,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甲公司其无权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有理由相信丙具有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本案中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然而,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甲公司其无权代表乙公司,甲公司有理由相信丙具有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力。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有理由相信丙具有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在丙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合同责任。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合同相对人的保护,以及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五、法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代理人身份和授权情况,以免因代理人无权代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对于企业而言,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明确员工的权限和职责,避免因员工无权代理而给企业带来风险。

员工代理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员工代理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员工代理案件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等。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员工代理案件的法律规定也日益明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员工代理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员工代理案件的范围1. 劳动合同纠纷:员工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 劳动争议仲裁:员工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3. 劳动争议诉讼:员工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员工代理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和原则,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职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和原则,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职责。

四、员工代理案件的程序1. 劳动合同纠纷:(1)协商: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争议。

(2)调解: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动争议仲裁:(1)申请仲裁: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受理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并组成仲裁庭。

(3)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4)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生效后,双方应自觉履行。

3. 劳动争议诉讼:(1)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代理人资格有什么规定

劳动争议代理人资格有什么规定

劳动争议代理⼈资格有什么规定劳动争议代理⼈资格有什么规定?诉讼代理⼈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的委托,以被代理⼈的名义代为诉讼⾏为的⼈。

诉讼代理⼈在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中,是具有独⽴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

下⾯由店铺⼩编就诉讼代理⼈诉讼的要求以及种类和范围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争议诉讼代理⼈。

⼀、劳动争议代理⼈资格有什么规定⾸先,诉讼代理⼈只能以被代理⼈的名义进⾏诉讼,对所代理的诉讼,就其争议的劳动关系并不享有劳动权利,⽽只具有诉讼代理权,不能以⾃⼰的名义进⾏诉讼,也不是为维护⾃⼰的利益,诉讼代理⼈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为其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承担。

其次,作为当事⼈的诉讼代理⼈,不能在同⼀诉讼中代理双⽅当事⼈,这主要是由于诉讼双⽅当事⼈的利害关系是相对⽴的,代理制度的⽬的即是为了在诉讼上维护被代理⼈合法权益,即是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诉讼⾏为能⼒的当事⼈,提供进⾏诉讼、维护权利的条件,⼜为那些虽然进⾏诉讼但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提供诉讼上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哪些⼈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份为当事⼈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港特别⾏政区和澳门特别⾏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案例分析

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案例分析

《员工关系管理》案例集目录:1.朱某诉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同不能随便解除3.上海白领突遭解雇4.是煽动罢工,还是正当维权5.招聘中的就业歧视7.上海化工研究院商业秘密案8.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怎么办?9.让员工做主,参与管理10.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11.IBM的沟通管理12.迪斯尼公司员工沟通管理13.沃尔玛和丰田公司的奖励机制14.用人单位解除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有切实的事实依据15.西门子裁员风波16.单位股权变换不能随意克扣员工工资17.解除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18.沃尔玛工会风波19.沃尔玛组建工会了20.工资争议21.办事处侵权该在哪仲裁?《员工关系管理》案例集1.朱某诉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朱某诉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003年3月3日,在北京一所学院任贸易系教研室主任的朱某与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进出口部签订了聘用工作人员合同书,期限2年。

双方约定:聘用期满后,进出口部根据业务需要和朱某的工作表现如拟不再聘用朱某,须提前2个月通知朱某,并在聘用期满后3个月给朱某寻找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进出口部支付朱某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合同签订后,朱某于同年5月5日出国工作至2004年1月12日回国。

出国期间,朱某的国内工资每月800元由其妻代领;国外工资每月300美金,因双方未商定如何领取,朱分文未取。

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朱某回国工作期间,单位却未支付其工资,2005年5月,朱某向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规定时间为由,驳回了其申诉请求。

朱某又投诉至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请求判令机电公司补发其工资及利息,并给付赔偿金。

在法庭上,机电公司答辩道:“朱某受聘于我公司进出口部,并正式签了劳动合同,交我公司人事处备案。

该合同第6条规定,应聘期不得再干第二职业,要以甲方的名义和利益进行各项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部门名义进行私人交易。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1.法定诉讼代理人:一般与监护人的范围一致,即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全面代理,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一切义务;法定代理人实践中可委托代理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不来按缺席判决)2.委托诉讼代理人:a.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b.人数: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比较诉讼代表人)《民诉法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c.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一)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进行以上事项。

(三)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一审和二审,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处分标的物。

(四)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法院规定。

(基本与当事人相同)(五)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来源:考试大d.国外授权委托书: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民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民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代理是一种常见的诉讼参与方式。

代理是指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无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给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保护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民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司法公正。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擅自代表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代理人根本不具备代理资格,如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超越代理权:代理人虽然具备代理资格,但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代理人原本具备代理资格,但在代理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代理权终止,如被代理人撤销代理、代理人辞去代理等。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代理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

这意味着,无权代理人在诉讼中所为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虽然无效,但被代理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赔偿损失: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失。

(2)恢复原状:无权代理人应将因代理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被代理人。

双重代理

双重代理

“双重代理”导致“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杨柱德诉杨柱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发回重审案【问题提示】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在一审开庭审理时,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由被告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审辩论、调解、陈述结束休庭后,被告代理人退出诉讼,合议庭依据庭审事实作出判决,该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要点提示】本案代理违反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本案审判属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索引】一审:永善县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3月20日);二审: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昭中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8月6日)。

【案情】原告:杨柱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柱华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案情:2008年9月30日,原告杨柱德诉被告杨柱华雇员受害赔偿,请求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损失224279元,聘请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提供证据、参与诉讼、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代理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第一审止”。

本案被告杨柱华聘请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及有效期限与原告相同。

悟同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分别接受委托后参加本案一审诉讼。

【审判】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杨柱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柱华未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后休庭。

2009年3月27日,永善县人民法院电话告诉原告代理人陈律师:“因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属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了有关规定,能否双方协商一下,哪一方退出诉讼”。

经与双方当事人、双方代理人协商后,由被告代理人黄律师退出本案诉讼。

被告代理人黄律师退出诉讼后,一审法院未重新开庭审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证据不足,已超过诉讼时效,作出(2008)永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柱德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不合法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代理人不合法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代理人不合法的情形有哪些一、诉讼代理人不合法的情形有哪些《民诉法》实施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不能做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制度的设立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对于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也不能做诉讼代理人。

还有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这是一条弹性规定,至于哪些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司法活动中由法院决定,现实生活是多变复杂的,做此规定符合我国国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第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我们说的“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这3种人如果有上述的情况,也是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的。

二、我国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有哪些1、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比,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能够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律师已成为诉讼代理人的主体部分;2、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对案情也比较了解,由他们担任诉讼代理人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这是我国代理制度的独特性,有关的社会团体担任诉讼代理人,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代理诉讼,以便反映团体的意志,比如妇联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某个妇女在诉讼上的代理人,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会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某个会员在诉讼上的代理人。

【成功案例】不同公司之间转移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

【成功案例】不同公司之间转移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

不同公司之间转移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关联公司代发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作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案情赵某与A公司签订了自2015年5月21日起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赵某担任销售代表职务,月工资3,000元。

2016年9月21日,赵某与B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9月21日起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16年12月1日,赵某曾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1、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9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90元;2、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期间、2016年8月和9月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780元;3、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18元;4、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上海最低工资2,190元。

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赵某与B公司达成如下协议:1、赵某与B公司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21日终结;2、B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赵某税后8,380元(含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9月21日双倍工资6,600元、最低工资差额1,780元);3、赵某确认放弃其他请求事项;4、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任何其他争议。

2016年12月21日,赵某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C 公司:1、支付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

经仲裁,裁决:1、C公司支付赵某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000元;对赵某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C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如下事实:1、赵某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工资由C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2、仲裁审理中,证人周某出庭作证陈述赵某于2015年7月至赵某处工作,同时该证人出示离职证明佐证证人系C公司处员工。

最高院: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提供具有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

最高院: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提供具有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

最高院: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提供具有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来源:民事法律参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理解与适用: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62、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出庭的代理人,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以证明其身份:(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相关判例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409号一、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本案一审庭审中,雷氏汽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飞仅提供了空白加盖祥顺和公司印章的委托书,该空白委托书不能反映祥顺和公司委托了雷飞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并且雷飞以祥顺和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出庭,其还应提交证据证明与祥顺和公司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但雷飞未能提交。

诉讼代理人 思考题讲解

诉讼代理人 思考题讲解

97.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 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寰宇公司是被告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 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 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 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 为诉讼。《民诉意见》第67条规定,在诉 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本题 中,因为小龙是1988年7月21日出生,到 2005年6月25日,其尚未满18周岁,所以 小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由他 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AB说 法是错误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 原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当是按照撤 诉处理,C的说法错误;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的审 理,所以法院此时可以缺席判决,D的说 法正确.
(2007) 87.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 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 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 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 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 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2009)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 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 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 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 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 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 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 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 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 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 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 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定项>

法官为侄儿子做诉松代理人违法范文

法官为侄儿子做诉松代理人违法范文

法官为侄儿子做诉松代理人违法范文第一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律师:律师可做委托代理人是常识。

不过,律师也并非可以任意代理:①曾任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离任后的任何时间内,不能担任曾经担任过审判职务的所有法院的案件诉讼代理人;②曾任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虽不禁止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但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则不可继续代理,除非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③现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任职期间不得代理诉讼案件;④港、澳居民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只能代理涉港、澳的婚姻、继承诉讼案件;⑤外国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我国国内民事诉讼。

2、基层法律工作者:所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取得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于法律服务所的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案件存在地域限制,需要诉讼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在本辖区——法律服务机构所在的街道、乡镇。

委托侄子、侄女、朋友作为诉讼代理人或将被认定为“不合格”第二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1、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近亲属代理不存在国籍限制,即如果近亲属系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亦可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近亲属做代理人的,需提交户口簿、结婚证或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公证机构等出具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本单位工作人员:诉讼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单位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需要提交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工资发放凭证、税单、社保缴纳情况等材料佐证雇佣关系。

委托侄子、侄女、朋友作为诉讼代理人或将被认定为“不合格”第三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1、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当事人户籍所在或经常居住的社区所在居委、镇、街道等可以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

单位同事为单位员工诉讼代理案例

单位同事为单位员工诉讼代理案例

单位同事为单位员工诉讼代理案例某单位负责人找到我,称该公司一员工,请假不能而旷工。

后申请仲裁要求其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

保定李庆律师代理此案后,认真了解情况,跟北京公司详询情况,经过开庭最终取得很好的结果。

帮助用人单位解决难题,员工也很满意仲裁的结果。

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李庆律师代理郭某诉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过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参考。

1、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申请人于3月份下半月开始持续旷工至合同终止,被申请人提供电话考勤表予以证实。

被申请人依据规章制度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于2013年7月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请求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的社会保险一直在缴纳。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被申请人无法为其缴纳。

因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缴纳保险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以驳回。

3、请求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3-6月份工资的请求,实际上申请人于2013年3月份下半月至6月份一直是出于旷工状态,被申请人据此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在开庭时也认可被申请人已经告知并学习过被申请人人事规章制度与员工奖惩条例,且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已明确说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3月18日解除。

4、社会保险补缴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畴,由于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属于行政范畴,因此,社保补缴问题应归社会保险征收单位管辖,而非劳动仲裁范畴。

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保险缴费问题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属于民事案件,不应由仲裁委管辖,应当另案处理。

退一步讲,即使属于仲裁范围,申请人要求补缴的时间及时效都有问题,申请人是2007年入职,劳动争议时效为一年,另申请人的社保是由于本人通过保定市北市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缴纳,由于一人不能缴纳两份社会保险,由于申请人的原因被申请人无法为其缴纳社保的后果应有申请人自己承担,当然,如果申请人能解决此问题,被申请人愿意为其补缴最近一年的社会保险。

民诉法中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规定

民诉法中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规定

民诉法中⼯作⼈员作为代理⼈的规定
1.法律明确规定当事⼈的“⼯作⼈员”才能作为诉讼代理⼈参加诉讼,并未规定母公司的⼯作⼈员可以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因此,即使母公司员⼯出庭,也属于⽆合法代理⼈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即独⽴法⼈的母⼦公司间,员⼯不能相互作为诉讼代理⼈。

2.法律规定的当事⼈的“⼯作⼈员”,应是指“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或发放⼯资”等存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的情形,否则,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社保和⼯资记录证明的,并不是具有诉讼代理⼈资格的“⼯作⼈员”,属于代理⼈⾝份不合法,也视为⽆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即“⼯作⼈员”应是具有真实合法劳动关系的员⼯。

3.熟悉诉讼业务的朋友应该都知道,⽆论是民事诉讼(民诉法第五⼗⼋条第⼆款第⼆项、民诉解释⼋⼗六条)和⾏政诉讼程序法都有类似的规定,⽽本案所涉代理⼈⾝份和资格问题的具体情形,“员⼯”代理⼈在实践中其实也⽐较常见,⼀般法院对此的审查并不这么严格。

员工代理诉讼工作的原则

员工代理诉讼工作的原则

员工代理诉讼工作的原则一、权利保护原则员工代理诉讼的首要原则是权利保护。

代理人在执行代理工作时,必须以保护员工的权益为首要任务。

代理人应当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充分了解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为员工制定出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在代理诉讼过程中,代理人应当主动向员工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信息,让员工对自己的权益有清晰的认识和把握。

另外,代理人还应当在与雇主的交涉中,坚决捍卫员工的权益,不能因私利而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必须绝对听从员工的指挥,全力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员工代理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代理人在代表员工进行诉讼时,必须遵循诚信原则,绝不能采取欺骗、造假等不正当手段。

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法院陈述案情,不得隐瞒真相或歪曲事实,否则不仅会损害员工的利益,还有可能对代理人自身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代理人还应当与员工保持良好的信任关系,保持密切的沟通,主动向员工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并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三、专业素养原则代理人在进行员工代理诉讼工作时,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

代理人应当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情,有效制定诉讼策略。

此外,代理人还应当具备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代理人还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积极参加法律培训和学习,不断完善自己的能力,以更好地为员工服务。

四、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员工代理诉讼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代理人在代表员工进行诉讼时,必须严格保守与案件相关的机密信息,不能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代理人应当尊重员工的隐私权,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

如果代理人违反了这一原则,不仅会损害员工的利益,还有可能涉嫌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效率原则代理人在进行员工代理诉讼工作时,必须遵守效率原则。

代理人应当高效、迅速地处理案件,争取最快的胜诉时间。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制定诉讼计划,将案件推进到最快的进展速度,以尽早解决问题,减少损失。

分公司员工被总公司通过人事代理委托给第三方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分公司员工被总公司通过人事代理委托给第三方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分公司员工被总公司通过人事代理委托给第三方情形下劳动关
系的认定
荣明潇
【期刊名称】《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38)1
【摘要】【关注焦点】在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劳动者虽实际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工作,但总公司将其分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事项通过人事代理服务合同委托给第三方公司,并将上述费用汇给第三方公司后,再由第三方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这种情形显然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务派遣具有本质区别。

即总公司只是出资将其员工的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委托给第三方代办,而非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劳务派遣。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即分公司抗辩劳动者与其为劳务派遣关系而与第三方公司系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且应认定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总页数】11页(P190-200)
【作者】荣明潇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劳动关系存疑”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2.“劳动关系存疑”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3.公司提前解散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认定——基于24份判决书的实证研究
4.夺下总公司的“免罪金牌”——论涉及分公司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总公司的诉讼地位
5.分公司被撤销,总公司没有义务接收分公司员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典型判例:母公司员工不能作为子公司诉讼代理人,即使到庭也
按撤诉处理(2016全文)
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阅读提示:本文源于微友泽维先生提供的
文书素材,特此致谢。

本案中,当事人(原告)
委托了一名律师和一名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未到庭,员工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该
员工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代理人资格,并以当事
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为由,裁定
“按撤诉处理”。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李舒律师按:
本案中,当事人(原告)委托了一名律师
和一名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未到庭,员
工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该员工不具有合法
的诉讼代理人资格,并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
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

法院裁判文书明确的核心观点有二:
•1.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未规定母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代理子公司参加诉讼,因此,即使母公司员工出庭,也属于无合法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即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间,员工不能相互作为诉讼代理人。

•2.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是指“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或发放工资”等存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的情形,否则,仅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社保和工资记录证明的,并不是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工作人员”,属于代理人身份不合法,也视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即“工作人员”应是具有真实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

•3.熟悉诉讼业务的朋友应该都知道,无论是民事诉讼(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民诉解释八十六条)和行政诉讼程序法都有类似的规定,而本案所涉代理人身份和资格问题的具体情形,“员工”代理人在实践中其实也比较常见,一般法院对此的审查并不这么严格。

•显然,本案对当事人而言,是个教训。

至于本案的裁判是否适当,相信读者朋友自有判断,权且抛砖引玉,欢迎文末“写留言”探讨。

因本案具有一定典型性,故予整理分享。

后附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5907号
原告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港口工业区大明街1号。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原告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简称奥妮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61529号关于第13808190号“万性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奥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经查,奥妮公司在本案中委托了两名诉讼代理人,其一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孙X,其二为李XX。

本案开庭时,李XX到庭,孙X未到庭。

为证明其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李XX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奥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李XX称其既是奥妮公司的员工,又是奥妮公司的母公司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大明公司)的员工,其工资系大明公司发放,社保系大明公司为其缴纳。

经本院释明,李XX拒绝更换代理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本案中,李XX主张其有权代理奥妮公司参加诉讼,其理由为:1、其作为奥妮公司母公司的员工,可以代理子公司参加诉讼;2、其同时亦是奥妮公司的员工,有权代理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首先,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但两者均系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中不能混同。

而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未规定母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代理子公司参加诉讼,故李XX主张的理由1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其次,李XX虽主张其同时与奥妮公司及奥妮公司的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仅提交其与奥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提交奥妮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或发放工资等证明,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XX与奥妮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故李XX主张的理由2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李XX提出的其有权代理奥妮公司参加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在本案中有权代理奥妮公司的代理律师孙X又未出庭,故本院认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奥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袁伟
审判员王东
人民陪审员张博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逯遥
书记员于天娇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