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判例:母公司员工不能作为子公司诉讼代理人,即使到庭也按撤诉处理(2016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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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母公司员工不能作为子公司诉讼代理人,即使到庭也
按撤诉处理(2016全文)
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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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素材,特此致谢。本案中,当事人(原告)
委托了一名律师和一名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未到庭,员工出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该
员工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代理人资格,并以当事
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为由,裁定
“按撤诉处理”。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李舒律师按:
本案中,当事人(原告)委托了一名律师
和一名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未到庭,员
工出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该员工不具有合法
的诉讼代理人资格,并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
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
法院裁判文书明确的核心观点有二:
•1.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未规定母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代理子公司参加诉讼,因此,即使母公司员工出庭,也属于无合法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即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间,员工不能相互作为诉讼代理人。
•2.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是指“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或发放工资”等存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的情形,否则,仅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社保和工资记录证明的,并不是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工作人员”,属于代理人身份不合法,也视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即“工作人员”应是具有真实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
•3.熟悉诉讼业务的朋友应该都知道,无论是民事诉讼(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民诉解释八十六条)和行政诉讼程序法都有类似的规定,而本案所涉代理人身份和资格问题的具体情形,“员工”代理人在实践中其实也比较常见,一般法院对此的审查并不这么严格。
•显然,本案对当事人而言,是个教训。至于本案的裁判是否适当,相信读者朋友自有判断,权且抛砖引玉,欢迎文末“写留言”探讨。因本案具有一定典型性,故予整理分享。后附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5907号
原告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港口工业区大明街1号。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原告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简称奥妮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61529号关于第13808190号“万性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奥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经查,奥妮公司在本案中委托了两名诉讼代理人,其一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孙X,其二为李XX。本案开庭时,李XX到庭,孙X未到庭。为证明其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李XX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奥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李XX称其既是奥妮公司的员工,又是奥妮公司的母公司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大明公司)的员工,其工资系大明公司发放,社保系大明公司为其缴纳。经本院释明,李XX拒绝更换代理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本案中,李XX主张其有权代理奥妮公司参加诉讼,其理由为:1、其作为奥妮公司母公司的员工,可以代理子公司参加诉讼;2、其同时亦是奥妮公司的员工,有权代理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首先,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但两者均系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中不能混同。而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未规定母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代理子公司参加诉讼,故李XX主张的理由1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其次,李XX虽主张其同时与奥妮公司及奥妮公司的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仅提交其与奥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提交奥妮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或发放工资等证明,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XX与奥妮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故李XX主张的理由2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李XX提出的其有权代理奥妮公司参加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在本案中有权代理奥妮公司的代理律师孙X又未出庭,故本院认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奥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袁伟
审判员王东
人民陪审员张博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逯遥
书记员于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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