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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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

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

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

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它表现在招标发包时存在着的是竞争中获取合同,材料供应中存在着的是利益与责任不能分离,工程监理中存在着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监督,等等。

房屋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知识

房屋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知识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督管理 罚 则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九章 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393号)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 法律法规知识
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 则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 包 第三节 承 包 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其他规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2000.01.01实施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使用范围和强制性招标范围:
我国境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2000.01.01实施

建市[2015]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5]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5]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建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海、重庆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秩序,维护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本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3月4日GF—2015—0209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有关房建工程建设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现行技术标准

有关房建工程建设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现行技术标准
建市施函[2014]163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
建办市[2014]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2014]44号
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
建质[2014]11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4]12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2007]25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质[2010]111号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5]184号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建设部令第3号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1.外形法
外形法又称外包法,是指根据房屋外立面的外形来计算房屋面积。


体步骤如下:
-将房屋外部各部分的面积分别计算,如各层平面的面积、外墙面积、窗户面积等。

-将各部分的面积相加,得到房屋建筑总面积。

2.层高法
层高法是根据房屋的层高和各层平面的面积来计算房屋面积。

具体步
骤如下:
-将各层平面的面积计算出来,包括各个房间和公共空间的面积。

-将各层平面的面积与层高相乘,得到各层的体积。

-将各层的体积相加,得到房屋的总体积。

-若房屋的层高不一致,需要单独计算每层的面积,然后相加。

3.测绘法
测绘法是通过精确测量房屋内部各个房间和公共空间的面积来计算房
屋建筑面积。

具体步骤如下:
-使用测量工具如卷尺、测距仪等测量每个房间和公共空间的长和宽。

-将长和宽相乘,得到每个房间和公共空间的面积。

-将各个房间和公共空间的面积相加,得到房屋的总面积。

4.CAD软件计算法
CAD(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可以精确测绘出房屋的平面图,通过软件提供的功能可以计算建筑面积。

具体步骤如下:
-通过CAD软件绘制房屋的平面图。

-在CAD软件中选择计算面积的功能,将各个房间和公共空间的面积分别计算。

-将各个房间和公共空间的面积相加,得到房屋的总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得到略有不同的结果,特别是在面积计算时存在一些边角料、墙厚等问题。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选择更加准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确保得到准确的房屋建筑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建筑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建筑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什么法)

建筑法修订内容新建筑法文件就“总则”、“工程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职业健康”、“法律责任”、“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八个章节内容征集修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质量安全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建筑活动基本原则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我国建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关于建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八十五条作了规定。

本条则是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主体行为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二、本条第一款对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1.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

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

建筑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_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第三章_建筑法

第三章_建筑法

(三)需要拆迁,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一)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施工; (二) 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可以延期,但不得无故拖延开工; (三) 延期最多是两次,每次期限均为三个月. (四)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两种情况 1.三个月内不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2.超过延期期限。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2)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要对安全负责。 (3)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岗位人员 必须对安全负责,尤其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 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 业。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制度

(三)禁止肢解发包

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和转包;
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 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 行为。
3.3.4 工程承包

1.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2.不得超过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则



(一)发包方式必须合法 (二)发包行为规范的规定 1、发包单位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索取好处。 2、发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3、发包单位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 4、发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合格的承包人。 5、发包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6、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指定购买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 备,或指定供应商。

房建筑法规第十章

房建筑法规第十章

房建筑法规第十章第一节一般规定房屋建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其中第十章主要规定了房屋建筑中的一些安全和质量标准,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第十章的规定,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质量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节主要内容第一条房屋基础房屋的基础应坚实牢固,地下水位高、动土变形或海岸滨浪冲刷等特殊地区的基础应按照规定加固或采取特殊措施。

在地震、水害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建筑工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加固和防护措施。

第二条房屋结构房屋的结构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满足规定的抗震、防风、防水、防火设计要求。

不能用明显有缺陷的材料、零部件和构件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第三条防水防潮房屋建筑的地下室、地下室、厨房、卫生间等应采取防潮、防水措施。

地下室、地下室和阳台防水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标准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应颁发防水工程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条防火房屋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应满足防火要求,材料、零部件和构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重点建筑物应当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在楼房公共走廊、楼梯间、大厅、机房、管道井等处应安装防火门,并按照规定设置合适的防火分隔。

第五条设备安装房屋建筑的设施、设备和管线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标准的产品,安装应按照规定和安全标准进行。

机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监督检验建筑施工、验收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验,接受质量技术标准的检查和评定,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性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章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建筑安全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房屋建设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标准来设计、施工和验收。

我们不能盲目地追求速度和效益,而忽视了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我们要共同努力,把建设的每个环节都做好,让我们的房屋更牢固、更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市政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市政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市政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涉及市政工程的部分内容如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市政工程是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例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供水、供气等工程。

这些工程对于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2019年01月03日文件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文号:建市规〔2019〕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知识点)

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知识点)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建筑法及相关条例一、建筑法(一)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1)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禁止行为。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1)承包资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

(所有资质问题全部同样的要求)(2)联合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和分包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建筑工程监理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2.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4.实施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法

建筑法

4-2 建筑许可
一、建筑工程许可制度概述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三、建筑工程从业资格许可
一、建筑工程许可制度概述
建筑许可:即实施建筑活动的准许或允许, 具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的行政 行为。
建筑许可制度的特点
第二,适用的主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建筑管理机关等,个人:注 册建筑师、结构师、造价师等;
第三,适用对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 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安装活动。
(2)其他专业的建筑活动的适用
《建筑法》第81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 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 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 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心:市场管理 重点:质量与安全 主线:监督管理
明线:建筑市场、安全、质量 暗线: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保修
建筑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建筑法概述(建筑法的理解与适用) 建筑法总则 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法律责任
4-1建筑法概述
一、建筑法的概念 二、建筑行业安全状况 三、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四、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五、建筑法基本内容
一、建筑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11月1日

房屋建筑施工工法大全

房屋建筑施工工法大全

房屋建筑施工工法大全
1. 地基工法
- 挖土与回填
- 打桩与基础沉降控制
- 地基加固与地基处理技术
2. 地下施工工法
- 地下室施工技术
- 地下管道施工技术
- 地下结构施工技术
3. 结构施工工法
- 混凝土施工技术
- 钢结构施工技术
- 木结构施工技术
4. 建筑外装工法
- 砌筑工法
- 幕墙施工技术
- 防水施工技术
5. 室内装修工法
- 瓦工工法
- 木工工法
- 涂料与墙面装修技术
6. 电气与管道工法
- 电气线路施工技术
- 管道安装与焊接技术
- 安防系统施工技术
7. 综合施工工法
- 起重与吊装技术
- 施工机械操作技术
- 施工现场管理与安全措施
以上列举了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工法,希望本文档对您的工作和研究有所帮助。

如需进一步了解每个工法的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专业手册和教材。

*请注意,本文档提供的工法仅供参考。

在实际施工中,请始终遵循相关法规和安全准则,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建筑法律法规汇编(整套)

建筑法律法规汇编(整套)

1.3 程建设法律体系
1.3.1 概念 •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 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 建设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 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建设部 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 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成统一的体系。
• 中国建筑行业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立法技术、健全法 律制度,促进建筑健康发展
2、教材与课外阅读
• • • • 何佰洲 建设法规教程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9 何佰洲 建设法规与案例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黄安永 建设法规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5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 建设工程 法规及相关知识(2014一建考试教材) 中国建筑工业出 版社 2014
1.3.2




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效力最高
2、法律——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


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仲裁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 2、代理的法律特征
– – – –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3、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 代理种类
代理权的取得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 生的代理 (口头、书面)

建筑法律法规及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3

建筑法律法规及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3

建筑法律法规及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3关于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筑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建筑类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01年6月1日 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 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六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管理,促进建设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建筑物,包括房屋和其他拟以固定位置修建或者装置的工程。

第二章建筑物的开工、验收第三条建筑物的开工,应当依法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并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对未经审批和备案或者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施工许可证核发条件或者拒绝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拆除、重建,并可以处以相关责任单位的罚款。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程第六条国家设立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监督制度,对新建、扩建、修缮的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市政等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强制性监督。

第七条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制度,对基本建设工程负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职务任用、职称评聘、岗位聘任、奖金等进行评定。

第八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并经质量强制性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九条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方和设计、施工单位均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对履约的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付酬,包括监理费和质量发展奖金等。

第五章建筑市场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应当依法准入、准继、准退。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施工和投资,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建筑单位应当对施工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建筑安全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必须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保障建筑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号: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
颁布⽇期:2014-08-27
执⾏⽇期:2014-08-27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发布之⽇起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
2014年8⽉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他⼈名义承揽⼯程的,按《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制定。

”同时,将第三条、第⼗条、第⼗⼀条中的“建设⾏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发布之⽇起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08.27,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房子飘檐比例法律规定(3篇)

房子飘檐比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飘檐,又称檐口,是房屋建筑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起到保护墙体、防止雨水侵袭的作用,还具有一定的装饰效果。

飘檐的比例设计对于建筑的美观和实用功能都有着重要影响。

在我国,关于房屋飘檐比例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建筑规范、设计标准和相关政策文件中。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房屋飘檐比例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原则、建筑标准、建筑质量管理等内容。

在飘檐比例方面,该法并未直接规定具体比例,但明确了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标准。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

其中,关于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要求,对飘檐的比例、高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涉及飘檐比例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建筑物的防火性能。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提出了要求,其中包括对房屋飘檐比例的规定。

5.《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物的节能设计提出了要求,其中涉及飘檐比例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

三、飘檐比例的规定1.建筑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屋面防水工程的檐口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檐口宽度应大于等于150mm。

这意味着飘檐的宽度应大于等于150mm,以保证防水效果。

2.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建筑物檐口高度应大于等于1.5m,且檐口宽度应大于等于1m。

这是为了保证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火势不会蔓延至相邻建筑。

3.城市规划和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规定,住宅建筑的檐口高度应大于等于1.8m,且檐口宽度应大于等于200mm。

这是为了满足城市规划和美观要求。

4.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规定,建筑物的檐口高度应大于等于1.8m,檐口宽度应大于等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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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下)一、建筑工程的与承包法律制度管理一、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概念1、建筑工程的发包相对于建筑工程的承包而言,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2、建筑工程的承包相对于发包而言,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1)主体:发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包: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2)客体: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3)内容:围绕客体形成的权利、义务;(4)性质:法律行为。

二、建筑工程招标发包与承包方式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的基本规则一、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二、实行以招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活动;1、公开: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评定标的标准、方法公开;2、公正:严格按三公开要求,公平对待每一投标者。

3、平等竞争:投标方也要以正当手段开展竞争。

三、禁止双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四、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二.建筑工程发包发包的方式:2种(一) 直接发包1、概念(1)范围:不适用招标,法律法规未要求;(2)方式:直接签定承包合同;(3)内容:将建筑工程委托给承包方;2、地位:是一种补充发包方式,困难以展开公平竞争。

一、项目发包前的准备工作1、概念(1) 时间:立项后、发包前;(2) 内容:办理拟建工程情况的申报备案;(3) 目的: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信息,以备核定发包方式。

2、内容3、报建意义:未报建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其他单位不得承接设计和施工。

二、.建筑工程发包的主体资格三、建筑工程发包条件四、建设单位对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五、对政府权利限制的规定应遵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建设工程承包一、建筑工程和承包方式二、承包方的主体资格管理三、关于分包的规定四、关于转包的禁示规定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法律制度1.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概念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了交易过程,它具有公平竞争、减少和杜绝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节省和合理利用资金、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等明显的优越性。

1999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共6章,包括:(1)总则(2)招标(3)投标(4)开标、评标和中标(5)法律责任(6)附则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法律制度2.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关系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1、立法宗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香港、澳门不适用。

3、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强制招标制度强制招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否则采购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1、强制招标的规模和范围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法律制度3.建筑工程的招标与投标一招标一次完整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许多环节。

招标定义:招标是招标人提出招标条件、投标人提出最佳报价和最佳条件,通过竞争而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招标采购的要素(特点):(1)程序规范;(2)编制招标、投标文件;(3)公开性;(4)一次成交。

一、招标人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法律制度4.建筑工程的开标评标和中标一.开标定义:开标是指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行为。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人员: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程序(l)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6)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

房屋建筑学一、房屋建筑学概念■建筑的概念我们经常所说的“建筑”往往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通称。

■民用建筑的分类一、按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分类1、居住建筑:供人们休息、生活起居所使用的建筑物。

如住宅、公寓、宿舍等。

2、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等所需要的建筑物。

如托幼建筑、科研建筑、医疗建筑、商业建筑、行政办公建筑、园林建筑、念性建筑……。

二、按民用建筑的规模和数量分类1、大量性建筑:住宅、中小学校、食堂、中小型医院、中小型影剧院等。

2、大型性建筑:大型体育馆(场)、影剧院、航空站、海巷、车站等。

三、按民用建筑的层数分类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为: 1、1—2层为低层 3—6层为多层 7—9层为中高层 10层以上为高层;2、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高度超过24M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建筑)3、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

四、按民用建筑的等级1、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耐久年限分级(JGJ37-87)2、按建筑物的耐火程度分级(GB16-87)根据房屋的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它的耐火极限来分为四级五、按建筑的耐久年限分一级建筑:100年以上,重要和高层建筑二级建筑:50-100年,一般性建筑三级建筑:25-50年,次要建筑四级建筑:15年以下,临时建筑二、建筑平面设计第一节使用部分的平面设计一、使用房间的分类和设计要求1、使用房间的分类生活用房间:? 如起居室、卧室工作学习用房间:如办公室、教室公共活动房间:? 如营业厅、剧院2、使用房间平面设计的要求(1)房间的面积、形状和尺寸要满足室内使用活动和家具、设备的合理布置的要求;(2)门窗的大小和位置,应考虑房间的出入方便,疏散安全,采光通风良好;(3)房间的构成应使结构构造布置合理,施工方便,利于房间之间的组合,所用材料要符合相应的建筑标准;(4)室内空间以及顶棚、地面、各个墙面和构件细部,要考虑人们的使用和审美要求。

第二节交通联系部分的平面设计建筑物内部的交通联系部分可分为:水平交通联系的走廊、过道等;垂直交通联系的楼梯、坡道、电梯、自动扶梯等;交通联系枢纽的门厅、过道等。

交通联系部分的主要设计要求:一、过道(走廊)一般过道的常用宽度如下:住宅:内走道1.8-2.1M 外走道1.2-1.5M办公楼: 内走道2.1-2.4M 外走道1.5-1.8M教学楼: 内走道2.4-3.0M 外走道1.8-2.1M医院: 内走道2.4-3.0M(兼做候诊室取高限)二、楼梯和坡道楼梯设计的要点:1、合理确定梯段和休息平台的宽度2、选择适当的楼梯形式3、确定楼梯的数量4、楼梯的平面位置和空间组合三、门厅、过厅和出入口设计的要点:1、合理确定门厅、过厅和出入口的面积,保证疏散出入安全2、导向性明确,避免交叉和干扰3、门厅内的空间组合和建筑造型要求第三节?建筑平面的组合设计建筑平面组合设计的主要任务:一、影响建筑平面组合的因素(一)使用功能1、合理的功能分区A、主次关系B、内外关系C、联系与分隔2、明确的流线组织人流货流(二)结构类型1、混合结构2、框架结构3、空间结构(三)设备管线(四)建筑平面组合方式1、走廊式组合2、套间式组合3、大厅式组合4、单元式组合5、混合式组合三、基地环境对建筑平面组合的影响(一)基地大小、形状和道路走向(二)建筑物的间距和朝向1、间距2、朝向(三)日照间距要求(四)基地的地形条件1、建筑物平行于等高线布置2、建筑物垂直或斜交于等布置三、建筑剖面设计■目的要求:1、熟悉建筑各部分高度、层数、层高的确定;2、掌握建筑空间的组合和利用;3、掌握建筑剖面中结构、构造的关系;4、了解建筑剖面与房屋的使用、造价、和节约用地的关系;5、能够根据建筑的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建筑的剖面形状和尺寸。

■教学内容:1、确定房间的剖面形状、尺寸和比例关系;2、确定房间的层数和各部分的标高;3、解决采光、通风、保温隔热、屋面排水及选择建筑构造方案;4、选择主体结构与围护结构方案;5、进行房屋竖向空间的组合,研究建筑空间的利用。

第一节房屋各部分高度的确定一、室内的净高和层高1、使用特点2、采光、通风的要求3、结构高度及其布置方式的影响4、设备设置5、室内空间比例A、利用窗户的不同处理来调节空间的比例感B、运用低衬高的对比手法二、窗台的高度三、室内外地面高差1、内外联系方便2、防水、防潮要求3、地形及环境条件4、建筑物性格特征第二节房屋层数的确定和剖面的组合方式一、房屋层数的确定影响确定房屋层数的因素:A、使用要求B、建筑结构、材料和施工的要求C、建筑基地环境与城市规划的要求D、建筑防火要求二、建筑剖面的组合方式有:1、单层;2、多层和高层;3、错层和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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