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幕墙工程深化设计规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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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深化设计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合同工程的幕墙进行招标图深化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文本(GF-2000-0209)及其它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市场管理规定》等。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发包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4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建筑抗震
设计规》、《建筑结构荷载规》、《钢结构设计规》、《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玻璃幕墙光学性能》、《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等。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相互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
3.3有关设计事宜的函件
第四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容
4.1乙方对明珠国际商务中心B6#楼项目进行幕墙工程招标图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围包括:方案图中的石材幕墙、玻璃幕墙、纯玻璃幕墙、窗、雨棚、旋转门、出入口进出门、B6#楼建筑图中车库出入口侧面石材及顶面、屋顶层铝格栅、项目logo标志幕墙设计(由乙方根据整体建筑效果深化设计布置位置及幕墙形式)及其他甲方提出的深化设计要求;设计费为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设计费支付单位为本合同幕墙工程施工单位,支付时间详见本合同第六条。
4.2本合同深化设计采用限价设计,工程总造价设计限价为1700万元,包含规费、税金、措施项目费、总包配合费、管理费、利润等一切费用,限价中的人工费按实际人工单价考虑。
4.3承包人每次提交招标图(包括每次过程稿、初稿及终稿)时,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招标图预算,须有详细的组价单,标明材料品牌、规格及技术要求。
4.4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名称及数量、期限(包含但不限于蓝图和CAD电子版):
第六条设计费及支付方式
逾期超过20天未付的,当期设计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容和规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7.1.2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交底。
7.1.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错误,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相关费用,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合理地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但是因设计人自身原因,造成设计修改或返工的除外。
7.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7.2设计人责任:
7.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规、标准、规程在设计过程中调整的,需符合最新规和标准的要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和相关及审图公司对图纸的审核,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25年。
7.2.3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间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7.2.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围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等各项验收,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7.2.5设计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安排专人对本项目进行设计服务,对工程施工进行指导,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到场配合解决现场问题(要求接到通知后24小时响应并赶到现场)。
7.2.6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设计人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7.2.7设计人完成幕墙工程招标图纸设计后,在幕墙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施工过程中需配合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支持工作主要有:幕墙施工图审核、施工图优化建议、参与甲方组织的幕墙施工图评审会、施工过程中现场技术问题处理、服务(派专人负责本合同幕墙工程配合工作,按甲方要求及时支持现场工作)及甲方提出的其他
合理要求等。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8.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二。
8.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需向甲方赔偿本合同价款额的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
9.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行解决。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9.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人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9.3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