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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 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a.关于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一般应当注明各方的 名称或姓名,姓名应当与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记 载的一致,各方的联系方式应当注明。并且以甲 方、乙方、丙方等分别标明。
•占有改定: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给买方,但仍有卖方实际占有,买方取得间 接占有。如,甲向乙出售汽车,但约定向乙租用 该车。
5.标的物风险负担
(1)风险转移的时间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 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按照约定时间将标
的物置于约定或者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 负担;
• 出卖运输途中标的物的,除有约定外,自合同成 立时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 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 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 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h.关于争端的解决: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一定 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 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而约定法院则只能在被 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 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 选择其一,而不能随意选择。 i关于合同的签章:合同末尾要留各方签字盖章 的地方,应当标明各方的名称,同时由各方加 盖印章或者签字。如果不是本人亲自签章的则 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方可签字。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雷锦涛 律师
主要内容
一、买卖合同基础法律规定 二、买卖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三、买卖合同履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四、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买卖合同基础法律规定
1.买卖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130条)
买卖合同时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 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特征
(1)双务有偿合同 (2)诺成性合同(除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3)不要式合同
3.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身份证号; (2)交易标的(货物名称); (3)交易数量; (4)质量标准;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10)各方签字盖章。
•买受人违反约定迟延受领标的物的,自迟延时 起负担标的物的风险;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 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1.签约前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 况、履约能力(建立风险防范等级制度)
4.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交付”:即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 的行为。“交付”主要分为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
• 现实交付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 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下,由 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 拟制交付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 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 分为简易交付、指示 交付、和占有改定,具体为:
•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 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卖合同生效即视为交付。如 出租人出售普通租赁物给承租人。
•指示交付,指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 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 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出卖人将提单、仓单交付 给买受人,代替实物的交付。
源自文库
• 第六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第六十二条 【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 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2.防止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合同法第五十条 【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 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防止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 (1)买卖合同常见漏洞 a. 质量约定不明确;
b. 履行地点不明确; c. 付款期限不明确; d. 违约责任不明确; e. 付款方式不明确; f. 履行方式不明确;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 g. 计量方法不明确; h. 检验标准不明确等。 ★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 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b.关于合同标的:比如货物的名称、状态、详细特征 等。如果有权属证书的,也应当注明。如果是较 为特殊的物品,也可以拍照、录像等说明该物品 状态。
c.关于交易数量:计量标准的约定。数量发生争议解 决方式的约定、数量验收方式的约定。
d.关于质量的约定:约定验收的方式和提出质 量异议的期限。 e.买卖合同的价款或报酬的约定:约定好数额、 支付期限和方式。 f. 关于具体履行的约定:何时履行?何地履行? 以何种方式履行?这些要点应明确。 g.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责任要具有可操作性, 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按照合同总额 的一定比例约定,另一种是根据对方违约的期 限,按照一定标准累计计算。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a.关于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一般应当注明各方的 名称或姓名,姓名应当与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记 载的一致,各方的联系方式应当注明。并且以甲 方、乙方、丙方等分别标明。
•占有改定: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给买方,但仍有卖方实际占有,买方取得间 接占有。如,甲向乙出售汽车,但约定向乙租用 该车。
5.标的物风险负担
(1)风险转移的时间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 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按照约定时间将标
的物置于约定或者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 负担;
• 出卖运输途中标的物的,除有约定外,自合同成 立时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 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 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 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h.关于争端的解决: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一定 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 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而约定法院则只能在被 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 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 选择其一,而不能随意选择。 i关于合同的签章:合同末尾要留各方签字盖章 的地方,应当标明各方的名称,同时由各方加 盖印章或者签字。如果不是本人亲自签章的则 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方可签字。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雷锦涛 律师
主要内容
一、买卖合同基础法律规定 二、买卖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三、买卖合同履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四、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买卖合同基础法律规定
1.买卖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130条)
买卖合同时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 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特征
(1)双务有偿合同 (2)诺成性合同(除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3)不要式合同
3.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身份证号; (2)交易标的(货物名称); (3)交易数量; (4)质量标准;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10)各方签字盖章。
•买受人违反约定迟延受领标的物的,自迟延时 起负担标的物的风险;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 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1.签约前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 况、履约能力(建立风险防范等级制度)
4.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交付”:即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 的行为。“交付”主要分为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
• 现实交付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 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下,由 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 拟制交付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 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 分为简易交付、指示 交付、和占有改定,具体为:
•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 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卖合同生效即视为交付。如 出租人出售普通租赁物给承租人。
•指示交付,指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 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 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出卖人将提单、仓单交付 给买受人,代替实物的交付。
源自文库
• 第六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第六十二条 【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 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2.防止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合同法第五十条 【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 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防止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 (1)买卖合同常见漏洞 a. 质量约定不明确;
b. 履行地点不明确; c. 付款期限不明确; d. 违约责任不明确; e. 付款方式不明确; f. 履行方式不明确;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 g. 计量方法不明确; h. 检验标准不明确等。 ★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 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b.关于合同标的:比如货物的名称、状态、详细特征 等。如果有权属证书的,也应当注明。如果是较 为特殊的物品,也可以拍照、录像等说明该物品 状态。
c.关于交易数量:计量标准的约定。数量发生争议解 决方式的约定、数量验收方式的约定。
d.关于质量的约定:约定验收的方式和提出质 量异议的期限。 e.买卖合同的价款或报酬的约定:约定好数额、 支付期限和方式。 f. 关于具体履行的约定:何时履行?何地履行? 以何种方式履行?这些要点应明确。 g.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责任要具有可操作性, 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按照合同总额 的一定比例约定,另一种是根据对方违约的期 限,按照一定标准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