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避风港原则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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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避风港原则存在的必要性

自从美国第一次提出避风港原则到现在,避风港原则保护了很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因为红旗原则的出现使一些网络服务商受到著作权法的处罚。利益相关者对避风港原则有着不同看法,著作权人苦于维权所以厌恶它,网络服务商庆幸它保护可以自己,真正的网络著作权侵权人则暗自窃喜没有被著作权人“盯上”。在阅读和学习了大量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知识后,我认为,避风港原则的存在并不是必要的,它完全可以被一个更好的追责体系替代。

一、避风港原则的弊端

避风港原则的建立初衷并没有完成。避风港原则的本意是保护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他们并不知自己提供给网友的的信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并且在得知侵权后删除了信息,就不视为侵犯著作权。但是在实际案件中出现了很多利用此原则规避侵权风险的被告。有的服务商在平台注册用户账号发布侵权作品并声称无法提供用户信息,有的服务商声称事前不知道热门的被侵权作品的归属,有的服务商直接让权利人找上传的用户。在这种种情形中,不乏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真的是不知道自己平台上的信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是还有更可观的一部分提供商是明知自己平台上信息侵权但就是不想办法支持著作权人而是“甩锅”给用户。避风港原则虽然保护了无辜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但同时也让一些应知侵权行为的提供商成为了漏网之鱼。

避风港原则对网络技术的发展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我们不难推断在原则建立之初制度设计者的想法:倘若每个侵权的信息都要网络服务提供商来与真正的上传被侵权作品的侵权者共同承担责任,那么还有哪些人愿意进入互联网行业?避风港原则可以很好地保护网络服务提供商,让更多新鲜血液涌入互联网行业,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但是目前看来,这种发展是以著作权为代价的,而且机会成本过高。对于用户来说,在初次上传侵权作品时,伴随着上传成功的标志,被作品权利人追责的担忧很容易就消失了,此时没有人提醒他这样做可能要付出赔偿的代价。当用户被起诉侵犯著作权时,懊恼、气愤随之而来,要不是使用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平台我怎么会把自己私下欣赏学习的作品上传出来给大家分享,我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吸引了这么多用户他竟然不跟我共同承担风险?在这样的情绪作用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很容易失去客户,试问一个没有用户的网

络服务平台怎么能发展下去。

避风港原则并没有保护到著作权人的权利。避风港原则保护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但是谁来帮助著作权人呢?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提供用户信息的义务,因此著作权人只能通过起诉来获取实际侵权人的信息,侵权人倘若没有实名注册,还要依靠公安机关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这一系列的维权行为是一般人难以完成的。即便是胜诉,维权过程中付出的成本与代价也多半不会与侵权赔偿额相平衡。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一项原则不能切实保护到著作权人的权利怎么能继续存在呢?二、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担保责任

我列举出避风港原则的弊端并不是提倡因噎废食,而是在知道避风港原则已经不适用于现代社会时,应该去寻找一个更好的替代品。我认为这个替代品就是使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担保责任:在著作权人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时,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担保人的存在,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产生的赔偿,并有权起诉侵权用户承担全部侵权赔偿和合理的补偿费。将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布用户上传的文件视为一种担保行为,因文件侵权产生的赔偿由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担保者赔偿。

在著作权人维权时,因为具体的侵权人难以确定所以往往退而求其次选择起诉网络服务提供商,而由于避风港原则的存在很多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会赔偿侵权损失或者赔偿很少一部分。在我的方案下,著作权人在发现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商,法院按照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担保作出判决。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判决之后有权起诉实际侵权用户,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损失。这样既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有惩治了实际侵权人。

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担保责任可以肃清网络环境。网络服务提供商担责可以使提供商自发的审查用户上传的作品并清理平台上的侵权作品。正是因为得知侵权担保的后果严重,网络服务提供商才会尽一切所能保证网络著作权不受侵害,这种震慑力是显而易见的。长此以往,网络环境将成为一个更加理智化的社会。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担保责任可能会使用户上传数量减少,但是质量会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基于我的维权改进方案会加大审批上传文件的力度来规避风险。而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不会阻挡真正有思想的用户,阻挡的往往是混迹于网络只会复制粘贴的投机取巧者。就像知乎的运作模式是通过认证用户高质量的回答来吸引较高认知水平的用户,所以文章的数量虽少但质量普遍较高,能够满足用户的

需求。

网络服务提供商担责并不会阻碍网络技术发展。法律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规范一个行业的行为往往比盲目发展更重要。在今天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们有着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银行法、证券法等等法律规范着经济行为,没有这些法律规范时,经济虽然短时间内会一片繁荣但并不是长久之道,倘若偷税漏税、恶意兼并都是合法,那还有那个企业会规规矩矩的进行市场行为呢?同理可知互联网行业,以侵犯著作权换来的网络技术发展是不可行的,严格规范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更有助于未来的发展。更何况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从网络上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维护著作权的成本,何乐而不为呢?

综上所述,避风港原则没有保护著作权人权利、没有推动网络技术发展、没有达到创立初衷,我认为应该取消避风港原则,转而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担保责任的做法,既可以肃清网络环境、提高网络作品品质,又不会阻碍网络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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