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与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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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国税局多措并举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

化精细化治理

∙作者:长安区国税局公布时刻:2008-10-20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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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治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召开后,长安区国税局以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契机,认真分析企业所得税治理现状,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采取多项措施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治理。

该局的要紧做法为: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企业所得税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该局要求全局干部要从思想上全面摒弃“重流转税轻所得税”的错误认识,切实加强对所得税治理工作的领导,加大考核力度,积极营造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把企业所得税治理列为协调联动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税源流失。要求各分局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本辖区纳税户数、行业分布、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重点行业户数等差不多情况,并积存、收集与所得税征收治理相关的资料。同时,积极建立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登记信息比对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定期组织“双漏户”的清理活动,加大巡查巡管力度,确保治理不留死角。

三是做好核实税基工作,有效防止税款流失。规范各类台账治理,确保台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及时,并通过建立台账并追踪每年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治理;严格税前扣除项目审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审批范围、时刻、资料和程序上符合政策规定,严格落实重大税前扣除项目集体审议制度,不违规审批、不越权审批、

不超期审批;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监管,严格汇总纳税企业的信息反馈制度。

四是积极实施分类治理,增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针对性。按照“抓大、控中、核小”的思路,建立完善的具有针对性的分类治理体系,增强企业所得税治理的针对性。切实加强重点税源治理,依据企业的规模、资产占用数额、应税收入、应缴税款等经济指标,建立完善重点税源库,实施重点监控和服务,实行局领导定点帮扶制度,建立企业、税收治理员、分局长3级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与职责;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重点针对非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企业,对确实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改为核定征收,对核定征收企业督促其尽快健全各类帐簿,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加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的治

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巡查巡访,在企业申报前,及时对企业进行政策指导,在征期过后,立即深入企业开展纳税辅导,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做到了早发觉早解决,同时,提高企业纳税意识,不定期的组织税法知识和税收软件的培训与辅导,增强企业办税人员的纳税意识,加大评估力度,提高治理水平;完善总分支机构的治理,依照跨省总分支机构的征收方式的变化调整,认真贯彻落实“统一计算、分级治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治理方法,切实加强治理。

五是完善汇算清缴,强化纳税评估。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步治理法。事前治理确实是要在汇缴前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不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积极做好汇缴预备工作;事中治理确实是汇缴开始后,要求税收治理员做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事后治理确实是在汇缴结束后,要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结束后,要针对发觉的问题,及时分析查找在治理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分析报告,实现以评促查、以评促管。

六是加强税法宣传,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积极建立新企业所得税法宣传的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加

大对新税法的宣传力度,使企业熟悉所得税相关政策和办

税流程,特不是新旧税法产差不和新税法颁布以来上级税

务机关下发的各类通知、文件,不断提高企业财会人员业

务素养、企业依法纳税观念及守法经营意识。

浅议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保增长、促进展的经济目标,如何加强所得税治理,提高税收征管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有效防范、操纵和化解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是值得我们关注的课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

(一)征纳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信息不对称问题是税收征管的普遍和核心问题,相关于

增值税征收治理,企业所得税在这方面更为明显。在增值税治理上,金税工程建设和专用发票、税控装置和技术等使得以票控税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偷、逃税成本较高。企业所得税基于税种本身治理的较大难度,涉及企业财务核算的方方面面和生产、经营全过程,税务机关缺乏较为有效的征管手段。基于纳税人经济理性考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隐瞒纳税情况,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信息是私有信息,税务机关难以获得,造成征纳信息不对称。

(二)征管范围划分不尽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第一款:“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治理”。由于对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有争议,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又出台了几个关于明确征管范围的文件。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差不多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治理机关,两者在治理范围认定上各持所见,“误管户”、“漏管户”时有发生,有的企业甚至同时向国地税申报,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征管对象划分不按企业性质、类不,而是按工商注

册登记时刻,这就意味着相同性质、类型的企业,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治理,客观上违背了税收平等。

(三)所得税日常治理环节存在一些问题

1、分类治理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在所得税治理规划中,对企业纳税人尽管按其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经营行业、信誉等级、纳税方式、存续年限等不同标准进行了分类,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户与非重点税源户、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汇总纳税与就地纳税企业等,但实际治理却并未按各类不相应的治理要求治理到位。

2、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日常治理等工作不衔接,表现为所得税评估分析审核不到位。评估时差不多是就(财务报)表到(纳税申报)表,收效甚微。究其缘故有三:一是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水平的要求较高,而税收治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二是税务人员财务会计知识欠缺,对企业财务信息掌握不清,评估工作不够深入;三是纳税评估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设立专职的纳税评估岗位。

3、汇算清缴质量难以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核心。汇缴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着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然而由于汇缴时刻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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