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塔煤矿油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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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塔煤矿油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油脂(含乳化液)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塔煤矿矿属各单位及内部专业化服务单位、承包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机电信息中心是全矿油脂的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油脂的使用、回收和设备润滑工作。
第四条各区队是油脂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油脂使用、回收和设备润滑工作。综采队还负责乳化液现场使用及相关设备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驻矿供应站负责油脂供给、保管和交旧领新工作。
第三章油脂井下存放
第六条禁止大桶油存放井下(乳化液除外)。
第七条井下存放的油脂要有专用存放地点:采掘工作面放在通风良好、支护可靠的位置。专桶专用,油壶必须作好标记,并挂标志牌。专用存放地点必须配备装有不少于0.2m3砂子的砂箱及2个8Kg灭火器。
第八条各种油脂必须按品种、牌号进行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九条油壶必须密封可靠,防止灰尘、杂物和淋水进入。
第十条油脂的运送、存放严格密封,防止杂物煤渣进入油脂中。
第四章加(注)油脂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对各设备润滑点每班进行一次检查,并严格按照设备润滑图表,对设备进行定期、定量、定点润滑,同时做好润滑记录。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采用注油器加油,避免二次倒装。加(注)油时,应将设备加注油口擦试干净,以免污染。加油器具用完后,必须放回专用台架内,并保证清洁。
第十三条依据设备管理中心的化验分析结果,需换油的部位,必须及时更换。更换时要尽可能放净系统内旧油,同时做好换油记录及工单。
第五章油脂取样
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按设备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部位、周期进行取样。
第十五条油脂取样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各单位的机电副队长,具体工作由设备包机人或维修人员采集。
第十六条各单位按照设备管理中心规定的日期将采集好的油样送交机电信息中心。
第十七条所取油样要封存在专用的磨口瓶中,并认真填写取样标签:标明设备名称、资产编码、设备系列号、取样点位、润滑油牌号等基础信息。
第十八条取样方法
各单位取样人员在取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应在停机后半小时内取样,如果停机超过半小时,必须启动设备,至少运转3~5分钟,使油液达到均衡后再取,有条件的可加
装取油阀门。
取油前,取油孔周围应擦拭干净,有油堵的取样点,松动油堵,应放掉适量的油再接取油样。
第十九条各区队机电副队长要及时登录系统查看油液化验报告,对要求进行换油的部位,必须在三日内完成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取样点位及周期表按照设备管理中心规定执行
第六章废油回收利用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更换下的废油当班必须回收,交驻矿供应站。
第二十二条井下油脂必须按照规定回收,严禁随意倾倒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驻矿供应站按时将回收情况反馈周转库,周转库每月月末按规定对油脂回收率进行考核。
第七章乳化液管理
第二十四条乳化油、浓缩液的存贮条件必须满足要求,乳化液必须常温储存。
第二十五条乳化液配比浓度必须符合要求:福斯乳化油浓度配比到1.65-2%,北京极索浓缩液配比到0.9%~1%时,奎克乳化油1.0%~1.6%,使用加注前必须先检查乳化液是否变质。
第二十六条应根据不同水质和工作环境条件,确定使用不同乳化液或浓缩液。
第二十七条严禁用乳化液冲洗支架。
第二十八条每班必须检查一次浓度,并有记录,检查配比用的糖量仪必须在工作面设备列车控制台存放并保证完好。
第二十九条液箱进水管必须安装过滤器,每班必须冲洗一次。
第三十条井下使用时,乳化液泵箱必须加设自动给液装置,严禁吸空。
第三十一条液压胶管及管接头必须连接可靠,正确使用U型卡。备用液管、接头、阀组必须用专用堵头封堵,禁止使用棉纱或其他物品包扎或不包扎。
第三十二条非特殊情况,禁止打开液箱上盖,防止外来脏物进入液压系统。
第三十三条使用过程中每3个月对乳化液箱进行一次排空清洗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泵站、液压支架、液压马达、单体液压支柱等设备需安装乳化液回收装置。乳化液严禁随意井下外排,避免污染水源。
第三十五条综采队每月22日前将当月乳化液消耗数量和出库数量统计表及分析报表上报到机电信息中心。
第八章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六条新设备使用前区队未对员工进行润滑培训,处罚单位机电副队长、机电技术员各300元。
第三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取油样的,罚责任人200元,
机电副队长100元。
第三十八条油样信息表填写不准确,罚机电副队长100元。
第三十九条采取提前取油样、油量不够、掺假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处罚机电副队长500元。
第四十条更换下的废油未当班回收的,罚责任人200元,机电副队长100元。
第四十一条井下油脂不按照规定存放的,罚责任人200元,机电副队长100元。
第四十二条井下油脂不按照规定回收随意倾倒的,处以责任人1000元,单位机电副队长800元,队长500元。
第四十三条要求换油部位没有按照规定换油的,罚责任人500元,机电副队长300元。
第四十四条乳化液奖罚按照《柳塔煤矿机电运行考核奖罚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当月乳化液消耗数量和出库数量统计表及分析报表未按照规定上报的处罚材料员及队长各2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矿机电信息中心。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