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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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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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目录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1.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1.3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1.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1.5委托代理人证明二、其他类文书格式4.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4.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4.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4.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4.5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三、税务类文书格式5.1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注:申请类1.1(共2页)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名称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1.2.经营者姓名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经营者签名:年月日申请类1.2(共3页)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姓名性别照片粘贴处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电子邮箱政治面貌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名称备选字号(请选用不同字号)1. 2.组成形式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参加经营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地址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______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从业人数(人)资金数额(万元)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年月日申请类1.3(共3页)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项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经营者姓名姓名性别照片粘贴处性别照片粘贴处民族民族政治面貌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文化程度职业状况职业状况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移动电话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名称组成形式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家庭成员姓名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姓名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地址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______地址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______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从业人数(人)(人)资金数额(万元)(万元)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11年10月08日来源: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9月16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指导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持续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个体工商户规章制度

个体工商户规章制度

个体工商户规章制度【篇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222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222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1、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

其中对内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规定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 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2004年7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18号)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为: 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租用他人的场所 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2007年5月发布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其中对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的规定为: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2011年11月将执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法律文书文号格式

法律文书文号格式

法律文书文号格式篇一:关于文书格式标准关于文书格式标准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执法和执法监督文书的规范性,特提出以下建议:一、文书版面(一)用纸级页面标准用纸为:国际标准a4纸(210mm?297mm)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双面打印(奇数页左白边)为:28mm?1mm(偶数页右白边)为:28mm?1mm单面打印(左白边)为:28mm?1mm(二)版心1、表格类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2、非表格式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三)字体与字号1、汉字(1)标题:采用宋体2号或宋体小2号,加粗,原则上小标宋体2号可以一排排定的,不进行分行。

(2)正文:表格式正文根据内容,与篇幅。

以整个表格为一至二张a4纸为宜。

建议采用仿宋4号字体;非表格式,叙述性文体的正文,建议采用仿宋3号字体。

(3)发文对象:采用正文的字体字号,后加冒号,即“xxxx:”。

2、标点符号字体:标点符号字体采用全角,即“,。

!”。

3、阿拉伯数字字体:采用仿宋3号。

4、英文字体:采用TimesnewRoman字体。

5、附件内容字体:附件内容字体参见主体内容字体进行组织。

6、成文日期字体:成文日期采用“一、二、三、四、……”进行描述,0采用“○”字体与正文字体保持一致;7、备注内容字体:根据正文考虑小一号,如“此联附卷”。

(四)边框1、单边框文书双边框的文书,如:聆询通知书。

建议将此类双边框文书改为单边框,边框采用2.25磅。

2、表格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如:《劳动教养呈批报告》。

建议将此类文书的框架,外边线采用2.25磅,内边线采用0.5磅。

具体样式效果,详见附件:表格类文书范例二、版面排布(一)整体版面排布正文采用每行28个字,字距为15.8磅;第一页共22行,是行间间距为28磅;(二)标题区的排布1、标题标题尽量采用一行排列,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在回行排列时,建议采用如下两种方式。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商户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596号颁布⽇期:2011-04-16执⾏⽇期:2011-11-01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登记管理信息公⽰、公开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个体⼯商户合法权益,⿎励、⽀持和引导个体⼯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商户登记管理⾏为,依据《个体⼯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有经营能⼒的公民经⼯商⾏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商户登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商⾏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商户登记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商⾏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商⾏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商户登记管理⼯作。

县、⾃治县、不设区的市⼯商⾏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商⾏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商⾏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商所)办理个体⼯商户登记。

第⼆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商户使⽤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条组成形式,包括个⼈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申请,参照《国民经济⾏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处。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总体说明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在保留原有44种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了12种文书。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本文书格式范本。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本文书格式范本未制定的文书,可以参照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印发的其他文书。

文书格式范本中“□”表示其内容可以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表示应当填写相应内容,填写后可以视情况删除下划线;“/”表示应当在相关选项中进行选择,选择后删去其他选项;“[]”表示里面的内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执法情况,选择使用。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目录1.案件来源登记表2.指定管辖通知书3.案件交办通知书4.案件移送函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9.现场笔录10.送达地址确认书11.证据提取单12.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3.询问通知书14.询问笔录1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6.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17.协助调查函18.协助扣押通知书1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0.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2.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2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4.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5.封条2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7.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2—28.先行处置物品公告29.抽样记录30.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31.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32.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33.责令改正通知书34.责令退款通知书3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6.案件审核/法制审核表37.行政处罚告知书38.陈述申辩笔录3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0.听证笔录41.听证报告4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43.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4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45.行政处罚决定书4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4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48.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49.强制执行申请书50.送达回证51.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52.涉案物品处理记录53.结案审批表54.卷宗封面55.卷内文件目录56.卷内备考表—3—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4—指定管辖通知书市监指定〔〕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案管辖权问题,经本局研究决定,指定该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私营企业登记文书)

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私营企业登记文书)

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1.格式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行业-----------核准日期:__年__月__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一、申请开业登记事项(申请人填写)<font size=+1>┌─────┬────────────────────────────┐│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企业种类││投资者││雇工人数│││││人数││││├─────┼──────┼──────┴───┼──────┴───┤│注册│合计│固定资金│流动资金││资金├──────┼──────────┼──────────┤││万元│万元│万元│├─────┼──────┴──────────┴──────────┤│经营方式││├─┬───┼────────────────────────────┤│经│主营│││营├───┼────────────────────────────┤│范│兼营│││围│││├─┴───┼──────┬──────┬──────────────┤│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平方米││││面积││产权││├─────┼──────┴──────┴──────────────┤│主要设备│││和│││服务设施││├─────┼────────────────────────────┤│主要产品││└─────┴────────────────────────────┘</font><font size=+1>┌───┬────┬─────────┬─────┬────┬───│(│分支机构││││││此││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从业人数││分栏│名称││││││不├────┼─────────┼─────┼────┼────┤│支够│││││││可├────┼─────────┼─────┼────┼────┤│机附│││││││纸├────┼─────────┼─────┼────┼────┤│构续│││││││填├────┼─────────┼─────┼────┼────┤│)││││││├───┼────┼────┬────┼─┬───┼────┼────┤│(││││原│在企业││出资额││企此│姓名│性别│年龄│职││家庭地址│││栏││││业│任何职││(万元)││业不├────┼────┼────┼─┼───┼────┼────┤│够│││││││││投可├────┼────┼────┼─┼───┼────┼────┤│附│││││││││资纸├────┼────┼────┼─┼───┼────┼────┤│续│││││││││者填├────┼────┼────┼─┼───┼────┼───│)││││││││└───┴────┴────┴────┴─┴───┴────┴────┘</font>(注:分支机构申请开业不填此页)二、提交的条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申请人提交)<font size=+1>┌───┬──────────────────────────────┐│提│││交│││的│││文│││件│││、│││证│││件││├───┼──────────────────────────────┤│有│││关│││部│││门│││的│││意│││见│└───┴──────────────────────────────┘</font>三、受理、审查企业开业登记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写)<font size=+1>┌───┬──────────────────────────────┐│受│││理│││人│││员│││意│││见│签字:受理时间:年月日│├───┼──────────────────────────────┤│审│││查│││人│││员│││意│││见│签字:年月日│└───┴──────────────────────────────┘</font>四、核准企业开业登记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写)<font size=+1>┌──────┬───────────────────────────┐│├──────┼───────────────────────────┤│经营地址││├──────┼─────┬──────┬───┬──────┬───┤│企业负责人││行业代码││邮政编码││├──────┼─────┼──────┼───┼──────┼───┤│企业种类││投资者││雇工人数│││││人数││││├──────┼─────┼──────┴───┼──────┴───┤│注册│合计│固定资金│流动资金││├─────┼──────────┼──────────┤│资金│万元│万元│万元│├──────┼─────┴──────────┴──────────┤│经营方式││├─┬────┼───────────────────────────┤│经│主营│││营├────┼───────────────────────────┤│范│兼营│││围│││├─┴────┼───────────────┬─────┬─────┤│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分支机构数││├──────┼───────────────┴─────┴─────┤││长意见│签字:年月日│├──────┼───────────────────────────┤│局长│││核批│签字:年月日(局章)│└──────┴───────────────────────────┘</font>五、核发营业执照、公告、备案情况<font size=+1>┌───────┬─────┬────┬────┬──────┬───┐│执照注册号││副本│份│发照日期││├───────┴┬────┴───┬┴────┴──┬───┴───┤│发照人签字││领照人签字││├────────┼────────┼────────┼───────┤│缴纳登记费│元│缴纳副本费│元│├─┬──────┴────────┴────────┴───────┤│公│││告│││情│││况│记录人签字:年月日│├─┼────┬───────────────────────────┤││开户银行│││备├────┼─────────────┬────────┬────┤││银行帐号││企业联系电话│││案├────┼───┬───────┬─┴─┬──────┴┬───┤││雇工合同│份│雇待业青年│人│雇农村村民│人││项├────┴───┴─┬─────┴───┴┬──────┴───┤││企业行政用章│企业财务用章│企业合同用章││目││││││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font>2.说明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主,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8•【文号】法[2016]22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演示文本资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演示文本资料

一、格式文本下载、使用
1、登录黑龙江红盾信息网 2、进入“网上办事平台”,点击表格下载。 3、下载压缩文件“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
格式规范》的通知” 。 4、文件解压缩后,选择需要的文书格式。
二、通知书打印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打印
(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5.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 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 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 (三)登记通知类文书格式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受理通知书 3.不予受理通知书 4.准予登记通知书 5.不予登记通知书 (四)其他类文书格式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演示结束,谢谢!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及新版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用的讲义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 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和“关于启用 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 知”文件要求,信息中心会同个私处制定了 综合业务系统软件的调整方案。现对调整后 的软件功能应用做如下演示说明。
一、格式文本下载和使用 二、通知书打印 三、打印执照
2、《受理通知书》打印
3、《不予受理通知书》打印
4、《准予登记通知书》打印
5、《不予登记通知书》先依次点击 “恢复默认值”和“应用”,再进行打印)
2、执照副本打印(初次打印时,需先依次点击 “恢复默认值”和“应用”,再进行打印)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doc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doc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 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月

申请类 1.2(第 2 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应当依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 、国家工商总局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向其经营场所所在 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②经营者的 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委托代 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 “经营者” 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 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 、(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 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港、澳居民个 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4. 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 营家庭成员在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 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同时提交其他参加 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的中类、 小类行业 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对《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理解、认识与思考

对《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理解、认识与思考

二是充分体 现改革 开放 以来 个体 工商户管 理 的经验 和成果 ,推动个体 工商户管 理的制 度
化 、 范化 、 规 程序化 、 治化建设 , 法 努力做 到监管
与发 展 、 务 、 权 、 法 “ 个 统 一 ” 服 维 执 四 。
场经济体 制建设等 方面发挥 了巨大 的作 用 , 这部 行政法规的历史地 位不能低估 。同时 , 也应 当看
r律 务 解 法 实 .
对《 个体工商户条例》 的理解 、 认识与思考
叉 / 扬 力 晕
( 作者单位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
21 0 1年 1 1月 1日起 , 个 体 工 商 户 条例 》 人 们的法制 观念还很淡 薄 , 《 依法 行政 、 依法治 国 ( 以下简称《 条例》 以及《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 《 条例》 的颁布实施是我 国个体经济发展 中的一 件 大事 , 充分表 明了党和政府对发展个体私 营经 济 的高度 重视 , 个体工 商户发 展提供 了一 个 为
台的《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按照《 行政许可
法》 的要 求 , 量 作 出 了规 定 , 仍 缺 乏 上 位 法 管理措施需要进一 步
完善 。
推动 力量 。 在扩大社会就业 、 促进 经济 发展 、 方便
人 民 生 活 、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等 方 面 发 挥 了重 要 维
月 , 时两 年 零八 个 月 。2 0 年 8月上 旬 , 国务 历 08 在
院决定 自 2 0 0 8年 9月 1日起停止征 收个 体工商 户管理费后 ,国务院法制办 即要求国家工商总局
目前 的《 体工商户条 例》 个 。4月 1 6日温家宝总
理 签署 了国务院第 5 6号令 , 以公布 。 9 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工商个字[2007]108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丰富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扩展了合伙人范围,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经营及登记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入贯彻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为切实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登记管辖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可以登记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做出规定。

二、关于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核准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经营者签名:年月日委托代理人证明委托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委托代理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同意□不同意□领取各类通知书;4、同意□不同意□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人签名:年月日须知: 1.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后的□中打√。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审核类 2.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名预核字〔〕第号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以上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至年月日。

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的,申请人应在保留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

保留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经登记机关准予开业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个体工商户名称正式生效。

(登记机关盖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

受理通知书( ) 个体登记受字〔〕第号:经审查,您提交的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盖章)年月日注:1.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2.登记机关决定当场予以登记的,可以不必发放本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个体登记不予受字〔〕第号:经审查,您提交的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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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目录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1.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1.3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1.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1.5 委托代理人证明二、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2.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2.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2.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2.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三、登记通知类文书格式3.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2 受理通知书3.3 不予受理通知书3.4 准予登记通知书3.5 不予登记通知书3.6 准予换照通知书四、其他类文书格式4.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4.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4.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4.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4.5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五、税务类文书格式5.1 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注:个体工商户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申请类 1.1(共2页)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经营者签名:年月日申请类 1.1(第2页)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1.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 1.2(共3页)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申请类1.2(第2页)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申请类1.2(第3页)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 1.3(共3页)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申请类 1.3(第2页)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须知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更事项。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4.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5.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申请类 1.3(第3页)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7.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

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 1.4(共2页)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类 1.4(第2页)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1.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清税证明文号;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4.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5.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6. 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1.5委托代理人证明委托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委托代理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同意□不同意□领取各类通知书;4、同意□不同意□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人签名:年月日须知: 1.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后的□中打√。

审核类2.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审核类2.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审核类2.3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审核表审核类2.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通知类3.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名预核字〔〕第号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以上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至年月日。

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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