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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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钢城集团财务〔2010〕198号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城集团”)成本费用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各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钢城集团总体生产经营成果,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促进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钢城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钢城集团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的总体原则,包含了制造、商贸、建筑施工、劳务、房地产五大行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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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费用预测、预算、控制、分析、考核、检查等管理内容,适用于各单位。各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修订本单位具体的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制度,报钢城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三条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成本预测,参与经营决策;制定成本预算,分解成本指标;组织成本核算,反映经营成果;实施成本控制,考核成本水平;分析盈亏原因,挖掘降本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成本费用管理是钢城集团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在总经理领导下实施成本管理责任制,全面进行成本控制。钢城集团各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全公司相关成本费用负责管理与控制;各单位经理(厂长)负责落实本单位成本管理责任制,实行成本费用归口、分级管理,要求指标细化、职责明确、核算真实、控制有效、考核严明。

第五条钢城集团及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钢城集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不得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严禁擅自扩大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乱挤乱摊成本损害钢城集团利益。

第六条钢城集团财务部是全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成本费用开展核算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下级单位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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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

第二章成本费用核算

第一节成本费用核算要求、原则

第七条成本、费用概念

一、成本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并按一定对象所归集的费用。

二、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三、企业的全部费用分为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生产成本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消耗,包括直接材料、燃料及动力、直接人工、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钢城集团各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抓好成本费用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完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耗费及相关事项,都必须以相应的原始记录作为核算依据。各单位应建立及时、有效的原始记录传递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班组、车间、科室统计台账,对生产中的各种消耗记录要求规范、真实、完整。

二、完善存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存货收发、保管、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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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盘点制度。在存货收发、领退以及在产品内部转移、产成品入库时,要制定严密的审批、交接、验收手续,准确填制数量、金额,不得以领代耗、以购代耗;同时严格执行盘点制度,对每时期的盘点结果,按钢城集团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防止账外物资或盘亏发生。

三、建立费用预算、审批制度:严格执行钢城集团各项费用管理规定,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各种经常性费用的开支标准及各层次分级管理、审批程序,执行财务预算管理,杜绝费用开支的随意性。

第九条成本计算期与会计核算期一致,每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月为: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计入当月成本要素的各种消耗及存货入库、领用、产销量的起止日期应与成本计算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提前和延后。

第十条成本费用核算应遵循的原则

一、可靠性原则:成本费用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规、有效凭证为依据,真实、完整、可靠地反映经营耗费和生产经营成果。

二、相关性原则:成本费用核算应能为单位经营决策提供相关、有用的会计信息,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三、一致性原则:成本费用核算的具体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前后各期要保持一致,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钢城集团财务部审核同意,并将变更的理由及对成本、利润、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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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在当期(或年度)的成本费用分析中予以重点说明。

四、及时性原则:成本费用核算要求及时地收集、整理原始单据并进行核算,及时地编制报表提供给使用者,不得提前或延后。

五、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在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

六、配比性原则:收入与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对于发生时与取得收入有明显因果关系的耗费,应在该项收入实现时确认为成本,并与之配比,而在收入尚未实现时,只能确认为存货成本;对于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及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均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

七、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凡成本费用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在当期内列支;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并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摊销。

八、实际成本原则:成本核算必须贯彻实际成本原则,各单位不得以计划成本、估价成本、定额成本等代替实际成本。

九、明晰性原则:成本费用核算及所编制的报表、分析等资料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成本费用应当以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作为核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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