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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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室内娱乐管理规定(3篇)

其他室内娱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内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室内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厅、网吧、歌舞厅、KTV、台球厅、棋牌室等。

第三条室内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娱乐环境。

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五条室内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六条经营者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2. 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3. 拥有合格的从业人员;4. 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5. 无违法记录。

第七条经营者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室内娱乐场所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赌博、色情、暴力等违法活动。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九条室内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职责和员工的岗位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公示营业时间、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室内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室内娱乐场所应当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障消费者健康。

第十三条室内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的规定,不得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四条室内娱乐场所不得利用经营场所进行赌博、色情、暴力等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室内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烟草制品。

第十六条室内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安全监控设施,对经营场所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消费者安全。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娱乐场所是个比较复杂的地方,管理制度既要完善也要加强,要促进发展就要提高经济效益,所以对娱乐场所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娱乐场所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发布时间:2013/05/31 人气:531 来源:宝鸡市政府网作者:管理员一、审批主体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条件(一)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3.居民住宅区;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1)-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1)-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1)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一一年五月三日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订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批、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消防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娱乐场所实施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省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总量与布局规划、使用面积;其中,游艺娱乐场所应符合游艺机、游戏机分区经营要求。

不得在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设立娱乐场所。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规定的技术监管设备;娱乐场所名称应当符合行业特点。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2013年2月4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2023修正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娱乐场所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有序和良好的营业环境,保护顾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相关管理人员。

二、定义1. 娱乐场所:指对公众提供娱乐、休闲、消费等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酒吧、夜总会、KTV等。

2. 经营者:指拥有娱乐场所经营权的法人、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3. 相关管理人员:指娱乐场所的经理、保安、服务人员等从业人员。

三、经营许可与备案1. 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经营者的名称、地质、等基本信息。

四、消防安全管理1. 娱乐场所必须具备消防设计、设备和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娱乐场所需设置有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

五、安全管理1. 娱乐场所应确保现场秩序和顾客安全,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2. 娱乐场所应配置足够数量的安全人员,合理布局摄像头,加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六、服务质量管理1. 娱乐场所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顾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2. 娱乐场所应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培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并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和纠纷。

七、卫生管理1. 娱乐场所应保持场所内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

2. 娱乐场所应提供洁净的餐饮、卫生间和休息区,确保顾客的卫生和健康。

八、法律法规遵守1. 娱乐场所经营者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加强业务合规,不得存在任何损害顾客和员工权益的行为。

九、处罚与监督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娱乐场所,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封闭。

2.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程序规范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程序规范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程序规范一、备案主体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二、备案条件申请人应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内资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且有消防、卫生批准文件。

三、备案程序(一)受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登记表;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消防部门颁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4.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许可决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颁发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备案,程序同新备案,原发证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补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遗失,申请补证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未遗失的部分;4.遗失声明。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流程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流程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流程图
承办机构:宜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效劳: 监督: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进出口
经营活动单位备案流程图
承办机构:宜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效劳: 监督:
企业或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
经营业务备案流程图
承办机构:宜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效劳: 监督:
举行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竞赛审查流程图
承办机构:宜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效劳: 监督: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
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流程图
承办机构:宜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效劳: 监督:
二、三级风险等级文博单位安全防范工程方案审核流程图
承办机构:宜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流程图
承办机构:宜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效劳: 监督:
印刷委托书审查流程图
承办机构:宜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效劳: 监督:。

娱乐区管理规定(3篇)

娱乐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娱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所有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夜总会、酒吧、茶楼、KTV、网吧、电子游艺厅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娱乐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娱乐市场秩序。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六条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娱乐场所建筑设施;(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娱乐项目;(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经营秩序。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消费者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播放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违法内容;(二)强迫、欺诈消费者消费;(三)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虚报价格、虚假宣传。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3.09•【文号】公通字[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不仅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打击违法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促进娱乐场所增强守法自律意识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为《条例》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精心组织安排,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

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培训班、组织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入扎实地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工作,广泛宣传《条例》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指导广大民警特别是治安、禁毒、消防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民警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正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执法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宣讲《条例》规定,使娱乐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熟悉《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要加大对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帮助群众了解《条例》,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娱乐场所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公安机关的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大管理力度,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强化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检查,在加大公开检查力度的同时,充分运用临时抽查、异地检查、暗访检查等方式,实时掌握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1.29•【文号】国务院令第45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 安全设施第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规章规章制度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规章规章制度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规章规章制度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规章制度一、场所经营许可1.1 所有文化娱乐场所必须事先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1.2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包括递交申请材料、接受审查、支付相关费用、领取许可证等步骤。

1.3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二、场所设施要求2.1 文化娱乐场所应具备合法的场地,包括建造物、室内外空间等。

2.2 场所内应设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疏散通道、烟雾报警器等,以确保人员安全。

2.3 场所内的音响设备、灯光设备等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三、场所卫生要求3.1 文化娱乐场所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3.2 场所内应提供洗手间,并保持洗手间的清洁和卫生。

3.3 场所内的食品摊位或者餐饮区域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并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的检查。

四、场所安全管理4.1 文化娱乐场所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场所内的安全工作。

4.2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4.3 场所内应设置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应覆盖所有区域,并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4.4 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明确标示,并保持畅通。

五、场所服务要求5.1 文化娱乐场所应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顾客的满意度。

5.2 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服务中心或者信息咨询台,方便顾客咨询和投诉。

5.3 员工应接受礼仪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素质。

六、场所经营行为规范6.1 文化娱乐场所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包括盗版、色情等违法行为。

6.2 场所内不得提供未经许可的音乐、电影、游戏等文化娱乐产品。

6.3 场所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购买限制级的文化娱乐产品。

6.4 场所内不得进行赌博活动,不得提供赌博设施。

七、场所经营监管7.1 相关政府部门将定期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

7.2 违反规章制度的场所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娱乐场所审批指引

娱乐场所审批指引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 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 5. 拟变更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
面声明。 (三)娱乐场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 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 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 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 近两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场所设立条件未发生变更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6、 注销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 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可时限内。 3.听证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 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许可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4、 变更 (1)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应当向原发证机 关提交以下材料: 1.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 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 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 意向书; 5.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 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 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 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7.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 查合格证》; 8.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2) 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应当向原 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 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营利为目的、向公从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包括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的卡位ok厅、夜总会等经营场所;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舞厅、迪厅等经营场所;除剧场、影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外,提供现场表演服务的演艺厅、俱乐部等经营场所;以及提供游戏游艺机服务的游戏厅、游艺厅、动漫城等经营场所。

宾馆、餐饮、酒吧、综合商业设施、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等兼营以上娱乐服务项目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使(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称学校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即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学校;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机关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三)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四)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棋牌室治安报备制度范本

棋牌室治安报备制度范本

棋牌室治安报备制度范本一、报备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棋牌室治安报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对象:1. 棋牌室经营者、管理者;2. 棋牌室员工;3. 参与棋牌活动的消费者。

二、报备内容1. 棋牌室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 棋牌室的经营范围、营业时间;3. 棋牌室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信息;4. 棋牌室的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情况;5. 棋牌室内的棋牌活动规则、管理制度;6. 棋牌室经营者、管理者的身份信息及资格证明;7. 棋牌室员工的个人信息及从业资格证明;8. 参与棋牌活动的消费者的身份信息。

三、报备程序1. 棋牌室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治安报备;2. 棋牌室应在营业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报备材料,办理治安报备手续;3. 棋牌室如有变更经营范围、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4. 棋牌室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提交棋牌室治安管理情况的报告;5. 棋牌室应在发生重大治安事件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报备材料1. 棋牌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棋牌室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 棋牌室管理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 棋牌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资格证明;5. 棋牌室的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相关证明材料;6. 棋牌室内的棋牌活动规则、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7. 参与棋牌活动的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汇总表。

五、报备要求1. 棋牌室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交报备材料;2. 棋牌室应确保报备材料的准确性,如有虚假情况,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3. 棋牌室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4. 棋牌室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治安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治安意识和服务水平;5. 棋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确保棋牌活动的文明、安全、有序进行。

六、报备期限1. 棋牌室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治安报备;2. 棋牌室应每年年底前提交棋牌室治安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3. 棋牌室如有变更经营范围、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4. 棋牌室应在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2013年2月4日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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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娱乐场所经营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娱乐场所实施备案。

六、申请材料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娱乐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执照复印件;
2、申请报告。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娱乐场所经营备案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附件2
备案(登记)申请报告
XX公安局:
我公司XXX(名称)已于XX年XX月XX日向XX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于XX年XX月XX 日正式开业。

经营范围为XXXXXXXXXXXXXXXX。

现向你局申请登记备案,请予以办理。

X X X (公司名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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