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业规程》审批权限及管理制度的规定(最终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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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矿管规程履行完程序后,要隔天施工,即规程上传登记备案的当天不准施工。规程上传登记备案如果在双休日,原则上不许施工,要等到周一方准施工;如果确需当天或双休日施工,要与相关部门沟通之后方可施工;规程备案后一周未施工的,要重新登记;规程修改的,要重新登记备案上传;违反以上情况的也视为无规程作业。
43.矿管规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由矿主管矿长同相对应的部室或公司领导沟通。各部门及公司领导发现所写的规程有错误,或存在方案争议,有权停止作业并通知矿总工程师。矿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重新磋商,并补报规程后方可作业。
12.采煤、掘进施工过程中遇地质构造、过巷等因素需要补充的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
13.采煤上、下端头及上、下顺槽超前支护现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
14.开拓、准备、回采巷道临时性简单维修(非全断面维修)的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
15.其他零星工程(是指不在生产的主要过程或工序中,可不连续、零散、应急、单独作业的工程)施工的规程、措施;
31.矿管规程的矿审批人员组成与29、30条相同。
32.《机电(通风)作业规程》分别由动力部、通风部负责人审阅后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会同公司总工程师审查上报规程,提出批复意见,由主管工程师对意见进行汇总打印出批复,经会审人员共同签署后生效。
33.公司审批规程必须由各部室负责人签字,其他人不准代签,负责人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公司的主管副总代替负责人签字。
44.矿管规程与公司总体布置相违背时,在未同相关部门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前不得擅自施工。
45.公司不定期对矿管规程进行检查,发现规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煤矿安全规程》、违反有关技术政策、内容文字及图纸不全不严密、无可操作性、编写不规范,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46.矿必须制定《矿管规程审批办法》,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报公司备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34.以上所有参与审批人员必须手签规程,打印无效。
(三)作业规程复审、贯彻学习制度;
35.经批复的作业规程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段队的技术员负责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学习,被贯彻人员必须在贯彻记录上签字,严禁代签或者漏签,当班未出勤人员或者施工队组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由技术员及时贯彻学习,未经贯彻学习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4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长羊煤字【2015】3号文件《关于<作业规程>审批权限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25.需要公司审批的规程,必须以矿为主体单位向公司行管部打请示报告,行管部按规定要求给予批复。
26.需要公司审批的规程必须统一编号后上报,规程编号分采煤、掘进、巷修三种类型,两矿编号具体形式另行通知。
27.公司审批的作业规程由行管部部长牵头,组织相关部室负责人及相关副总参加,由总工程师主持,对所上报作业规程进行会审,之后由行管部指定一名采掘工程师负责将会审意见汇总打印出批复,并经会审人员共同签署后生效。
22.作业规程编制前,由矿总工程师召集技术、安全、地质、通风、机电、施工段队相关人员研究方案,最后由施工段技术员负责汇总编制。
23.在施工中遇到未预测的地质构造或者巷道布置发生变化以及支护方式、施工工艺、巷道断面、施工方案等需要改变,应该立即停止施工,进行补报措施。
(二)作业规程上报、审批制度:
24.《采煤回采作业规程》应于施工前15天上报到公司行管部进行审批;其他需要公司审批的作业规程应于施工前5天上报公司行管部;矿管规程应于施工前2天上报公司相关科室,并送行管部备案存档。
关于《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与
设计的审批权限及相关
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一、二矿及各部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管理,厘清作业规程与设计的审批权限,完善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复审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强化制度约束,特制定本规定,要求各单位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
(一)公司负责审批的规程、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16.其他《探放水设计》及规程
二、作业规程管理制度:
(一)作业规程编制制度:
17.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的规定。
18.作业规程必须按《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制,内容要详尽、严密且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指导性。
9.开拓巷道长度超过30米的全断面巷修作业规程;
10、长度超过100米的巷道回收作业规程;
(二)矿负责审批的规程:
除上述(一)中1~10条款以外的所有设计、规程和安全技术安全措施(以下简称矿管规程)均由矿自行审批,包括以下几种:
11.巷道的支护方式、施工工艺、井巷断面、施工方案等方面发生改变时的补充措施;
28.采煤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初审,矿审核人员为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通风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科长、生产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采煤段长、通风段长或技术员、机电段长或技术员。公司审核人员为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安全副总和动力部、生产部百度文库安全部、行管部、通风部等部门负责人。
29.公司负责审批的掘进(开拓)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初审,矿审核人员为生产矿长、安全矿长、通风矿长、机电矿长、开拓矿长、技术科长、生产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掘进(开拓)段长、通风段长或技术员、机电段长或技术员。公司审核人员为总工程师和动力部、生产部、安全部、行管部、通风部等部门负责人。
36.所有被贯彻人员必须参加规程考试,考试不合格可以重新补考,考试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37.执行中的《采掘作业规程》每2个月需要重新贯彻学习一次,被贯彻人重新在贯彻记录上签字。
38.作业规程审批后超过2个月未施工的,如果想要施工,需要重新贯彻学习,被贯彻人重新在贯彻记录上签字。
39.公司各部门人员要主动到四楼会议室翻阅规程。
1.《采区设计》;
2.《矿井年度探放水设计》;
3.采煤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
4.综采开切扩面和综采工作面安装安全技术措施;
5.综采工作面停采准备条件和综采工作面回撤安全技术措施;
6.长度超过30米的回采、准备巷道的《掘进作业规程》;
7.长度超过10米的开拓巷道的《掘进作业规程》;
8.回采、准备巷道长度超过60米的全断面巷修作业规程;
30.公司负责审批的巷修(回撤)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初审,矿审核人员为生产矿长、安全矿长、通风矿长、机电矿长、开拓矿长、技术科长、生产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施工段队段长、通风段长或技术员、机电段长或技术员。公司审核人员为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和动力部、生产部、安全部、行管部、通风部等部门负责人。
40.采掘作业规程每2个月至少复审一次,当工作面条件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复审,并根据复审情况决定是否编写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复审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四)、矿管规程管理制度:
41.矿管规程审批人员必须签字齐全,备案至公司调度室,填写规程登记表,由当班调度员签收,同时将电子文档上传到公司网协同管理软件上。以上要求任何一项未履行而施工的,即视为无规程作业。
19.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不得沿用、套用规程。
20.《采煤回采作业规程》、《掘进作业规程》在编制之前必须有经相关部门审批的《采区设计》为依据。
21.作业规程中的地质说明书、井上下对照关系及周边资料由矿地质部门提供;供电设计由矿机电段提供;一通三防设计由矿通风段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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