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2023年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2023年保密工作规章制度2023年保密工作规章制度1为加强部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省委组织部及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领导小组职责(一)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主任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有关法规制度。
(三)审定部机关年度保密工作要点,召开保密工作会议,部署保密工作任务。
(四)指导、协调、督促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保密工作。
(五)对重大涉密事件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
(六)在部长办公会领导下,负责督促检查保密工作和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保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一)保密责任制度。
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在主任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保密工作负责,各科室分工负责。
(二)例会制度。
保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在保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保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要点,报保密领导小组审定,组织召开保密工作会议。
(三)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涉密人员培训工作。
(四)确定部机关范围内的保密事项和密级。
(五)协调、指导部机关重要涉密活动、会议、涉密事项的保密工作。
(六)组织开展保密安全检查。
(七)对重大涉密事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保密领导小组报告。
(八)负责部机关保密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九)负责同保密局的日常沟通、联系。
(十)完成保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保密范围(一)酝酿中的市及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换届人事安排方案。
(二)酝酿中的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划、方案。
(三)未公布的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意见、方案以及审批中的干部任免、调动事项。
(四)市管干部和部管干部汇总名单。
(五)干部档案、干部考察材料。
组织部保密工作制度规定
组织部保密工作制度规定一、保密范围(一)部长办公会、部务会及干部处室会议记录;(二)酝酿中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人才工作等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划、方案。
(三)未公布的县(市、区)、市直和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调整意见、方案以及审批中的干部任免、调动事项。
(四)有关全市干部、党员的统计资料和领导干部名册。
(五)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
(六)干部档案和干部考察材料。
(七)X管理的后备干部情况。
(八)反映X管理干部问题的信函、举报电话记录、谈话记录、调查报告和审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九)本部的印信和部所有文书档案及查档记录。
(十)具有秘密内容的文件、文稿、明传电报、函件、资料、会议记录和内部发行的党员电化教育资料等。
(十一)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上述各种数据及安全保密措施。
(十二)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密级划分(一)绝密1.上级和有关部门制发的标有“绝密”的文电、函件、资料等。
2.县(市、区)、市直、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务变动的未决事项。
3.涉及绝密级事项的计算机存贮信息及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二)机密1.酝酿中的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划、方案。
2.未公布的县(市、区)、市直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调整意见、方案。
3.反映X管理干部问题的信函、摘报、谈话记录、调查报告和审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4.有关全市干部、党员的统计资料和领导干部名册。
5.X和X组织部管理的所有干部档案、干部考核材料和市区两级后备干部有关材料。
6.上级和有关部门制发的标有“机密”的文电、函件、资料和会议记录。
(三)秘密1.未公布的旗区党政领导班子调整意见。
2.县(市)区、市直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情况。
3.记有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批示、意见并需保密的电话记录和材料。
4.限于党内阅读、使用的刊物、资料、名册、工作笔记、文书档案等。
5.部内各类印章、印信。
(四)部里印制的各种文件头、便笺、信封、记录本等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2010年国家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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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新政府机关保密工作制度3篇
1、保密工作的领导(1)党委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指导镇的保密工作。
(2)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保密规定,使人人都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自觉做到: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事项不打听,绝不利用国家机密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将国家秘密和内部情况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
2、保密工作的管理(1)公务活动中的保密工作①召开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
会前应对保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②凡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和录音,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报道。
③会议期间所发的秘密文件、资料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妥善保管,需收回的文件、资料,按规定及时收回。
④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⑤不得将密件带离办公室,如工作需要,应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且不能将密件带到公共场所。
(2)公文传递过程中的保密工作①秘密文件的传阅,应严格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密件去向,防止密件丧失。
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②发送秘密以上文件、资料,需交机要员送达。
③涉密文件,传阅完毕立即清退。
3、重点保密部位的管理(1)密件单独放入保密柜;严禁个人留存、抄录和外传。
(2)节假日前要对凡有密件存放的地点进行检查,如有不平安隐患,要及时排除。
4、以下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扩散:(1)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不宜公开的有关机构设置,内局部工,干部选拔、配备、任免事项、统计资料等。
(2)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内部文件、资料及印章;(3) 尚未公开的领导同志讲话、谈话和批示,以及尚未公开的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内容及会议文件、资料、记录、录音、录像等,不得向外泄露。
5、涉密存储载体的保密管理,必须遵循“严格管理、严格防范、确保平安、方便工作〞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那么。
原那么上存有内部工作资料的存储载体不准连接外网,不准私自带回家中或借给其他人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国家保密法
国家保密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国家保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组织部保密工作制度规定
组织部保密工作制度规定一、保密范围(一)部长办公会、部务会及干部处室会议记录;(二)酝酿中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人才工作等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划、方案。
(三)未公布的县(市、区)、市直和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调整意见、方案以及审批中的干部任免、调动事项。
(四)有关全市干部、党员的统计资料和领导干部名册。
(五)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
(六)干部档案和干部考察材料。
(七)X管理的后备干部情况。
(八)反映X管理干部问题的信函、举报电话记录、谈话记录、调查报告和审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九)本部的印信和部所有文书档案及查档记录。
(十)具有秘密内容的文件、文稿、明传电报、函件、资料、会议记录和内部发行的党员电化教育资料等。
(十一)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上述各种数据及安全保密措施。
(十二)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密级划分(一)绝密1.上级和有关部门制发的标有“绝密”的文电、函件、资料等。
2.县(市、区)、市直、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务变动的未决事项。
3.涉及绝密级事项的计算机存贮信息及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二)机密1.酝酿中的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划、方案。
2.未公布的县(市、区)、市直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调整意见、方案。
3.反映X管理干部问题的信函、摘报、谈话记录、调查报告和审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4.有关全市干部、党员的统计资料和领导干部名册。
5.X和X组织部管理的所有干部档案、干部考核材料和市区两级后备干部有关材料。
6.上级和有关部门制发的标有“机密”的文电、函件、资料和会议记录。
(三)秘密1.未公布的旗区党政领导班子调整意见。
2.县(市)区、市直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情况。
3.记有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批示、意见并需保密的电话记录和材料。
4.限于党内阅读、使用的刊物、资料、名册、工作笔记、文书档案等。
5.部内各类印章、印信。
(四)部里印制的各种文件头、便笺、信封、记录本等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分析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分析作者:黄换兰来源:《卷宗》2018年第16期摘要:干部人事档案是人才选拔、人事调动、实现人才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保证充分保密的前提下有效地提高档案的利用率真,使干部人事档案能够充分发挥其自身作用。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保密性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由于干部人事档案真实地记录了干部队伍各类人才的详细情况,是一座内容相当丰富的人才信息库,因此常常作为组织、人事部门“知人、用人、管人”的重要依据。
同时也蕴含着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这就要求档案管理工作者提高辨别信息是否涉密的本领,同时增强对涉密人事信息的管制力度,不断推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工作。
1 干部人事档案保密性分析干部人事档案涉及干部个人一生的经历及重大事件、个人的功过与家庭情况甚至生活隐私,并与国家、社会的方方面面相联系,从某个侧面反映了党和国家的组织状况,领导班子状况,干部队伍状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这些都属于党和国家的秘密,尤其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内容秘密性更强。
因此,干部人事档案只能由组织上掌握和保存,任何人都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或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牢固的保密观念,严格执行和遵守干部档案工作的保卫、保密制度、保守干部人事档案的秘密。
要对因工作需要查阅和接触干部档案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防泄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的安全。
2001年,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就在《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干部人事档案的绝密(党和国家领导人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机密(中央管理干部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秘密(省、部级领导干部及其他中央管理单位干部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工作秘密(在以上范围外干部人事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2010年国家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新修订《保密法》
新修订《保密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保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保密知识多项选择题
2018年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密知识多项选择题1、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A、外交B、公安C、国家安全D、其他中央有关机关2、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 ;A、核心涉密人员B、重要涉密人员C、一般涉密人员D、普通涉密人员3、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 ;A、同步规划B、同步投资C、同步建设D、同步运行4、我国保密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依据,由共同构成;A、保密法B、保密行政法规C、保密规章D、其他法律中涉及保密管理的法律规范5、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应该实行的方针是 ;A、政治引导B、积极防范C、突出重点D、依法管理6、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 ;A、绝密级不超过30年B、机密级不超过20年C、机密级不超过15年D、秘密级不超过10年7、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包括 ;A、中央国家机关B、省级机关C、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机关D、县级机关8、下列事项中, 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A、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B、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C、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D、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9、参加涉外活动应注意 ;A、不得带领境外人员到国家禁止其进入的涉密部门部位B、同境外人员活动,谨慎携带国家秘密载体C、须按事先确定的范围和口径与境外人员会谈D、利用境外通信设施进行涉密联络时,注意保密10、保密法规定,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负有保密管理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玩忽职守”是指的行为;A、弄虚作假B、严重不负责任C、不履行职责D、不正确履行职责11、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工作;A、确定B、变更C、解除D、销毁12、机关、单位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坚持原则;A、谁使用、谁确定B、分级确定C、最大化D、最小化13、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是指 ,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A、机关、单位负责人B、文件起草人员C、机关、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D、文件销毁人员14、机关、单位在定密过程中,对不明确和有争议的事项,由确定其密级;A、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B、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C、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15、在国内传递涉密载体,可以采用等方式;A、机要交通B、机要通信C、邮政EMSD、顺丰快递16、涉密人员应当具有 ;A、良好的人际关系B、良好的政治素质C、良好的品行D、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17、具有密级鉴定权的保密部门是 ;A、天津市保密局B、甘肃省保密局C、深圳市保密局D、公安部保密办18、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隐患,可以 ;A、询问人员B、对有关设备依法先行登记保存C、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D、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载体进行销毁19、保密宣传教育的作用主要包括 ;A、引导作用B、规范作用C、推进作用D、激励作用20、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定密授权的方式包括 ;A、定时授权B、主动授权C、依申请授权D、单项授权21、涉密人员有的权利;A、参加保密教育培训B、行使保密监督C、获得补偿D、要求配备保密设施设备22、关于国家秘密的变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秘密“谁确定,谁变更,谁解除”B、国家秘密的变更应当由确定该国家秘密的主体负责C、国家秘密的变更应当由使用该国家秘密的主体负责D、国家秘密的变更可以由原定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决定23、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等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A、大学英语考试B、执职业资格考试C、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D、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24、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确需接触、知悉我国家秘密的,应按照原则,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A、谁主管、谁负责B、集中报审C、一事一批D、方便工作25、保密工作的基本经验是 ;A、党管保密B、专兼结合C、综合防范D、攻防一体26、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A、保密B、绝密C、机密D、秘密27、工作秘密分为文件类、、内部管理类几大类;A、信息类B、政务类C、专项业务类D、保密类28、个人隐私即“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是公民不愿公开或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身体或私生活方面的秘密信息”,包括等几个方面;A、私人信息B、私人空间C、私人秘密D、私人活动29、涉密人员是个法定概念,其基本特征不包括 ;A、在涉密岗位工作B、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C、担任部门领导职务D、学习过相关专业30、绝密级载体禁止 ;A、复制B、复印C、摘抄D、汇编31、在实际网络通信中,存在三大安全隐患;A、计算机病毒B、结构上的缺陷C、漏洞D、配置上的隐患32、涉密计算机不得与工作无关的软件;A、安装B、运行C、保存D、使用33、实现不同网络之间信息安全摆渡交换的措施主要有 ;A、使用一次性光盘刻录进行信息交换B、使用基于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木马行为阻断、病毒查杀功能的“信息摆渡中间机”,实现不同网络专用优盘间的信息双向交换C、使用基于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光纤导入的“三合一”导入设备,实现非涉密网数据向涉密网的单向导入D、使用基于安全域防护的网关设备,实现秘密级涉密网与政务内网之间有条件的信息交换34、计算机泄密的主要途径包括 ;A、计算机电磁波辐射泄密B、计算机联网泄密C、计算机存储介质泄密D、计算机工作人员泄密35、涉密计算机联网指涉密网后,必须采取等措施,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A、身份认证B、访问控制C、审计跟踪D、计算机屏蔽36、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防范手段包括 ;A、统一管理B、信息加密C、技术控制D、信息清除37、防止手机泄密的有效措施包括 ;A、掌握安全防范常识B、利用正规平台下载软件C、严控系统权限D、妥善处理旧手机38、保密监管的对象通常包括等;A、涉密人员B、涉密载体C、计算机网络D、涉密会议活动和场所39、保密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等;A、专项保密检查B、突击性的保密检查C、技术性的保密检查D、问卷调查40、保密工作责任制通常包括责任制;A、领导干部保密工作B、保密工作岗位C、单位集体D、个人41、对于行为人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 ;A、诫勉谈话B、处分C、刑事责任D、行政处罚42、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A、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C、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43、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行为;A、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B、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C、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D、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4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规定;A、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B、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C、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D、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45、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手续;A、口头报告B、清点C、登记D、审批46、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A、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B、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C、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D、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47、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2 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B、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C、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D、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48、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A、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B、保密制度建设情况C、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D、涉密人员管理情况4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A、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B、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D、申请人的家庭情况50、保密工作事关国家的安全;A、政治B、国防C、经济D、信息51、我国保密工作面临的外部形势包括 ;A、窃密目标更加明确B、窃密主体更加单一C、窃密领域更加广泛D、窃密方式更加多样52、以下关于保密工作的认识,错误的是 ;A、无密可保B、有密难保C、与己无关D、加倍小心53、我国现行保密法律制度体系包括 ;A、宪法B、保密法律C、保密法规D、保密规章54、保密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 ;A、竞业限制条款B、保密主体C、保密信息范围D、双方的权利、义务55、关于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说法正确的是 ;A、在信息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和军队,都面临着网络战的挑战B、信息保密曾推动了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C、世界各国都把信息安全保密与未来作战直接联系起来D、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战的具体样式也越来越丰富多彩56、当前,境内外情报机构针对我国的主要目标包括 ;A、民营企业B、一般公民C、我国党政军领导机关D、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单位57、严禁存储载体公私混用的主要目的是 ;A、避免将办公用存储载体错带回家造成失控B、避免在属于私人的存储载体上拷贝上涉密信息变成涉密载体C、避免涉密信息通过非涉密载体扩散D、避免私用存储载体传播有害的计算机病毒58、维修涉密存储载体应当采取这样一些保密措施 ;A、在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定点单位维修B、由经保密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从事维修工作C、将涉密计算机硬盘取下后再行维修D、在涉密单位派人监管的情况下维修59、销毁秘密载体,应当 ;A、履行清点手续B、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C、履行登记手续D、确保信息无法还原60、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包括 ;A、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B、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技术工人C、市场计划、销售人员D、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61、国家秘密必须具备要素;A、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B、依照法定程序确定C、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D、影响社会和谐稳定62、国家秘密变更的内容,包括 ;A、定密单位的变更或注销B、密级的降低或提高C、保密期限的缩短或延长D、知悉范围的缩小或扩大63、国家秘密的解除,主要有方式;A、强制解密B、自行解密C、审查解密D、媒体解密64、商业秘密应当包含构成要件;A、秘密性B、价值性C、实用性D、保密性65、以下关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的表述,正确的有 ;A、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B、不管是积极信息还是消极信息,只要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C、不论是继续使用的信息还是短暂的信息,只要具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D、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等,只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也属于商业秘密66、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涉及的利益不同B、确定的程序不同、处置权不同 D、法律责任不同67、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必须遵循保密工作内在的客观规律,以为管理原则;A、科学界定B、严格审查C、分类管理D、全程监督68、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由用人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严格的任前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A、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B、现实表现C、主要社会关系D、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情况69、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经批准确定后,有情况的,应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A、部门、部位调整B、主要负责人、涉密人员变动C、办公场所搬迁D、配备和使用进口的设备、产品70、一切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A、国家机关、武装力量B、政党、社会团体C、企业事业单位D、公民71、违反保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在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B、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C、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D、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72、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做出标志;A、最长保密期限B、最短保密期限C、平均保密期限D、最高密级73、保密能力是国家能力的体现和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保密能力体现一个国家的政治安全能力B、保密能力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能力C、保密能力体现一个国家的军事制胜能力D、保密能力体现一个国家的社会管理能力74、从国内形势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和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保密管理的对象、领域、内容、手段发生深刻变化;保密工作面临的内部形势有 ;A、窃密目标明显增加B、窃密威胁明显加大C、泄密隐患明显增多D、保密工作相对落后75、针对“无密可保”的错误认识,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科技相对落后并非无密可保B、商业秘密也是国家秘密C、改革开放并非一切公开D、一般工作人员也有秘密可保76、我国古代对哪些事项应当保密,有一些相应的规定;根据文献记载, 属于中国古代保密事项;A、皇位继承B、官员任免C、气候灾异D、科考试题77、我们现行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保密法规包括 ;A、保密法B、保密行政法规C、地方性保密法规D、国家保密标准78、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A、中央国家机关B、省级机关C、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D、公安、国家安全机关79、劳动领域签订保密协议的内容包括 ;A、明确保密信息范围B、明确保密主体C、约定保密期限D、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80、国家秘密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秘密变更的内容包括 ;A、密级的降低或提高B、保密期限的缩短或延长C、知悉范围的缩小或扩大D、秘密标志的添加或删除81、属于正确的工作秘密标识;A、工作秘密★1年B、内部资料,注意保管C、会后收回D、依申请公开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 ;A、秘密性B、价值性C、实用性D、保密性8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的情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A、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B、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C、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D、该信息无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84、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一项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主要应从方面来考量;A、不为公众所知悉B、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C、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D、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85、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寻求法律保护,主要途径有 ;A、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B、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C、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D、刑事诉讼程序86、根据涉密程度,即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等级、数量、时效等不同,涉密岗位分为类;A、重点B、核心C、重要D、一般87、涉密人员是个法定概念,其基本特征可简单概括为 ;A、接触国家秘密B、在涉密岗位工作C、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D、通过任聘用审查88、2009年3月,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国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A、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B、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C、自愿接受保密审查D、承担法律责任89、涉密人员所在部门要定期对涉密人员开展保密教育,教育其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A、保密形势教育和敌情教育B、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C、保密知识技能教育D、岗位职责教育90、涉密人员知悉国家秘密,对其管理要求应当比普通工作人员更加严格; 属于涉密人员的从业限制;A、涉密人员在保密期内一般不得辞职B、涉密人员不得擅自调动工作C、涉密人员原则上不被借调D、涉密人员不得私自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91、涉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具体的国家秘密载体是多种多样的,涉密载体的基本形式包括 ;A、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B、以磁介质、光介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C、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D、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92、在接收涉密载体时,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具体包括 ;A、检查是否通过机要途径传递B、确认涉密载体是否是发给本机关单位C、信封、袋、套是否完好无损,未被拆开和漏失D、签收单上的登记与涉密载体实物是否相符93、各机关、单位依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标准和本机关、单位的涉密情况,拟定本机关、单位的要害部门、部位的原则是 ;A、行政授权的原则B、内部确定原则C、分级确定的原则D、最小化原则94、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程度和实际需要,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采取保密安全防范措施,使其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有专用、独立、固定并可实施封闭、隔离的空间B、所在建筑物内部安全,间隔坚固、牢靠C、有供专门存放和处理涉密载体的保密安全设施、设备D、具备有效监控设置,能及时发现、记录人员进出情况95、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九条规定,凡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A、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B、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C、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D、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96、以下关于工作秘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工作秘密最常见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B、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C、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D、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大多数产生的是工作秘密97、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A、利益主体不同B、管理不同C、确定方式不同D、标志不同98、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主要包括 ;A、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B、工商业间谍C、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D、广告及商贸展览99、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 ;A、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组织和相关制度B、加强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管理C、加强涉密人员的管理D、采取必要的保密辅助措施100、商业秘密的法律维权途径包括 ;A、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B、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C、刑事诉讼程序D、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01、属于对涉密人员的要求;A、注意私人交往与通信的保密B、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C、不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办事D、在涉外活动中未经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102、符合计算机保密规定;A、涉密计算机必须与非涉密计算机网络实行物理隔离B、涉密计算机要专机专用C、涉密计算机要注意保密,不能有明显标志D、涉密计算机不得转为非密普通计算机使用103、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正确的是 ;A、应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B、相关工作人员上岗前要对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C、可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D、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保密义务,使相关权益受到限制的,有关机关、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偿104、关于涉密优盘的管理,正确的是 ;A、可集中由专人负责管理B、可使用信息加密技术进行加密C、曾经记载过秘密信息的优盘销毁前不需删除数据D、可利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105、以下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的重大案件标准的是 ;A、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以上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C、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D、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5项以上的106、以下属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的重大案件标准的是 ;A、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以上B、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C、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7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D、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保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保密制度管理办法
保密制度管理办法 为保护公司的信息,确保信息不外漏,应制定规范的保密制度管理办法。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保密制度管理办法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密制度管理办法篇 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 1995 年 1 月 6 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 《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 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 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 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 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 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 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 1、制订技 术保密工作规划、 计划、 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 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项目的密级等工作, 并组织实施。
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 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 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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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保守组织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 绝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党和国家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的变动方案;
2.酝酿或办理当中的全国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换届的人事安排方案;
3.党和国家领导人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4.中央有关部门专管的党员、干部、专家情况。
(二)机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省、部和其他中央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中央管理干部的名册和中央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中央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三) 秘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地(市)和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相应级别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名册及其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