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鲁财科教〔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1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鲁财教[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教〔2006〕40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省科教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专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为更好地发挥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作用,将探索建立资金市场化运作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专项支持的重点和对象第六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是:(一)支持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二)支持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一)事关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三)已经或有望进入国家科技计划;(四)达到或接近国家水平以及我省需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六章绩效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山东
( 鲁发
〔 201 9 〕
号 2
)
等 有 关规 定 ,
制 定
本 办法 。
第 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科 技创新发展 资
金是指 省级财政 预算 安排 , 用于支持我省
开 展科 研攻关 活 动 、 提 升科 技创 新 能力 、
优化科研环境条件 等方面 的资金 。 第 三 条 科技创 新发展资金按照 “ 聚
资金任务清单 , 明确 每项任务 的具体支 出
事项 、 资金规模 、 绩 效 目 标等 内 容 。 按 照
省级预算编 制 有关要求 , 研究提 出 科技创
新 发展资金 ( 含任务清 单) 中 期财政规划
及 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 相应制 定资金绩效
标 目
,
向 省财政厅提报预算 申 请 。
等 。 省 业务主管部 门 负 责科技创新发展 资
金预算 编制和 具体执行 , 研究制 定科技创
新发 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 任务清单 , 对
相应 资金 支 出 进 度 、 使 用 绩 效 以 及安 全
性 、 规范 性负 责 。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 六条 省业 务主管部 门 根据不 同 的 支出 方 向 和 政策 , 研究制 定科技创新发展
超 预算 或无预算支 出 。
第十 一 条 科技创新 发展资金重点用
山 东 省人 民政府 公报 201 9 年第 26 期
2 0
于 以 下 六个方 面 :
一
(
)
自 然 科 学基 金 。
26
省 政府 部 门 文 件
展战 略实施 , 根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预算
法 》 《 山 东省 人 民政 府# 于深 化省 级 预算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规定试行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2〕429号)、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推进自主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财教〔2011〕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是省财政安排专门用于省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项目实施和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配套,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补助经费。
专项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省财政厅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专项经费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安全、城镇发展与社会事业等与社会管理、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项目和科技惠民平台基地建设,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境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项目经费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多元投入原则,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资金投入,推动建立“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
优先支持设立科技惠民专项的设区的市及县(市、区)。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结合惠民计划实施要求和项目特点,鼓励对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二章预算编制审批第五条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2月12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省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技术引领、公益优先、培养人才、服务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按支持领域分为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等。
根据实际需要,省科技厅可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取竞争择优和定向委托的方式立项,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鲁财教[2008]6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1.26
【实施日期】2008.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8]69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我省设立了“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由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和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
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
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鲁科办字[2007]17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07.09.27【实施日期】2007.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科办字〔2007〕173号)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精神,省科技厅制定了《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9月27日附件: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是指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省科技厅为保证涉及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范性文件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2〕429号)、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推进自主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财教〔2011〕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是省财政安排专门用于省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项目实施和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配套,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补助经费。
专项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省财政厅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专项经费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安全、城镇发展与社会事业等与社会管理、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项目和科技惠民平台基地建设,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境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项目经费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多元投入原则,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资金投入,推动建立“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
优先支持设立科技惠民专项的设区的市及县(市、区)。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结合惠民计划实施要求和项目特点,鼓励对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二章预算编制审批第五条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鲁财教[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8]16号)有关高等学校:为加强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提高高校科研工作保障水平,进一步推动高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
为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专项用于省属高校开展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以及国家和有关部委下达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
第三条科研经费重点支持中青年教师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其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科研经费按照“择优支持、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所资助项目按照“学校初审、校内公示、专家评定”的程序确定。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每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科研经费规模、学校科研水平及往年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各高校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限额。
第六条各高校根据项目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学校初审结果要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申请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鲁科字〔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为评价第三章失信记录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省科技厅对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学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的诚信状况进行公正评价和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等自然人,以及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四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管理实施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五条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审核机制。
省科技厅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项目的必备条件。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鲁科字〔2020〕44 号•【施行日期】202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5月26日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组织实施好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山东省“十强”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重大工程资金来源于整合设立的省级财政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四条重大工程项目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予以支持,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支持方式。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揭榜制项目是指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公开征集需求,组织社会力量揭榜的方式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
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资助。
第七条揭榜制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发榜方为省科技厅。
(一)技术攻关类。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鲁科字〔2020〕13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2月23日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科学分配、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下达资金等。
省科技厅负责年度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征集、评审立项、资金分配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第五条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初审和推荐、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算内容与项目直接相关,这种核算可以更清楚的 体现项目支出情况,也便于进行检查和审计,但 是必须于期末编制合并报表,否则视同未纳入单 位财务统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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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科目进行核算。就是做会计分录时设 置多级会计科目,进行明细会计核算。利用 财务管理软件中的项目辅助核算功能,对科 研项目进行会计核算。以项目为中心提供各 项成本、费用、收入、往来等汇总与明细情 况以及项目计划执行报告,提供项目总账、 明细账及项目统计表的查询。(例如:利用 用友财务软件辅助核算中的第六项—项目核 算)
(2)预算说明书中应说明每项支出 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数量和价格 的测算依据(如论文或专著的出版 数量、专利申请数量等)。
(3)原则上,不应用专项经费购买 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
• 大宗专业资料购置、软件购置、专利申请、 论文和专著出版的数量测算应考虑哪些方 面?
• (1)属于实验室日常基础条件建设性的资 料购置和软件购置不得由专项经费列支;直 接为完成课题任务而购置的相关资料和软件, 其费用可以由专项经费列支,但是要在预算 说明书中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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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各种计划类别的资金用途特点,按照财政 科技经费补助方式,企业获得的省级财政科 技拨款主要分为分期补助和事后补助(包括 以奖代补)两类。
1.分期补助类是指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计划项 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补助标准和开支 范围,拨款后企业有后续相关研发费用发生 的经费补助。
2.事后补助类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企业自筹研发资金先行投入实施成果转化
(2)各承担单位名称、承担的任务及任 务负责人等信息应与确定的课题申请书保 持一致。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7月12日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结合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育科技人才与团队等省自然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省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和联合资助。
联合基金项目经费以吸纳联合方等社会单位投入为主。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财政拨款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项目经费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等作为推荐部门,负责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鲁科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示范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重点产业中的重大需求,实行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全链条设计,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培育具有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产品和装备,孵化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带动区域和行业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整体跃升。
第三条科技示范工程坚持聚焦关键问题、对标一流目标、突出创新驱动、体现效益效应的总体思路,采取“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项目形式,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示范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鲁科字〔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63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四章预算执行与调整第五章综合绩效评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专项任务组成,主要包括以项目形式支持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人才、科技合作、“一事一议”、应急专项以及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农业良种工程、军民融合、软科学等。
专项任务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下设课题。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省级财政资金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各项目科技创新研发活动。
其他来源资金包括省级以外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并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等。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11.29•【字号】鲁科字〔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4〕130号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三章监督内容第四章监督实施第五章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资助,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大原始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管理所开展的检查、督导、问责等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监督对象为项目组织管理主体、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
项目组织管理主体是指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的业务处室,以及承担部分项目管理任务的直属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包括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驻鲁高校、科研院所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监督工作应坚持科学规范、绩效导向、压实责任、全面覆盖的原则,坚持与项目管理同步部署、同步开展,建立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紧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紧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济南市科技局【发布日期】2008.04.29【实施日期】2008.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科技局关于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紧急的通知各有关区科技局、企业集团:根据《关于做好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科计字[2007]215号)精神、《关于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安排,省科技厅将于五一节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我市2006、2007年度的12项山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检查,现就做好本次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调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的依据1、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教[2006]40号);2、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办字[2007]173号);3、山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合同书;4、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即《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该表依据附件2填报并加盖相应公章);5、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须提供的会计资料,包括:账簿、会计凭证、专项报表及其他相关必要材料。
二、检查方式省科技厅直接组织中介机构财务专家组成经费检查组(一般2-3人)到有关企业现场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请承担单位在检查组检查前将本通知第一条第3、4、5款资料准备齐全)。
三、请各有关区科技局、企业集团抓紧通知所属单位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填写《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并准备好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做好此次经费检查工作。
附:1、2006、2007年度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表2、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教[2006]40号)(略)3、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办字[2007]173号)(略)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2006、2007年度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表一、2006年度省自主创新重大专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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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精神,省科技厅制定了?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科技厅2007年9月27日附件: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是指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省科技厅为保证涉及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范性文件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五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省财政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组织实施。
厅发展计划处和科技计划(专项)主管处室,省监察厅驻省科技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协助开展工作。
第六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省科技厅对所属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及管理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 2 则。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
承担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科技经费的日常审计监督。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式第八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包括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重点检查正确执行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
(二)承担单位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
包括分项目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臵的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保存管理情况等。
重点检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有无脱离单位财务部门监管等问题。
(三)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
包括按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合同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规范性及监管情况,自筹经费、配套经费和省财政科技拨款及时足额到位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擅自转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等问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是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和承担单位的日常监督下按照勤 3 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
(四)设备购臵和管理情况。
包括批复购臵设备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政府采购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情况,购臵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臵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承担单位科技经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等。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按合同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
根据需要,综合利用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
(一)过程监督。
承担单位每年3月底前要按项目向省科技厅报送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上一年度?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
每年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拨付后续经费的重要依据。
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或被举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巡视检查。
专项审计。
对各类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审计。
根据需要,对其他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进行抽查审计。
(三)财务审计。
对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总额50万元以上的结题验收项目、所有到期应结题或研究开发失败不能完成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未通过财务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批准延期结题或办理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财务结账手续。
对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总额50万元以下结题验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审计,未通过审查或抽查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4 (四)绩效评价。
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负责人及其成员今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采用省科技厅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委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工作,采用跨部门、跨地区或异地交叉监督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委托开展的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续。
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实施中,承担委托人赋予的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制定监督计划。
省科技厅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年度监督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监督计划,遴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
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四)现场检查。
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省科技厅。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省科技厅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 5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
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省科技厅。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积极推进信用记录制度,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经费监督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十五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科技经费未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二)科技经费不按项目单独进行核算的;(三)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四)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购臵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五)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或脱离财务部门编报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的;不按时上报?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的;6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不按程序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二)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的;(四)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将科研任务外包的;(六)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长期未使用的;(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处理的;7 (二)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发生违反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定问题触犯财经纪律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本部门减少立项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监督检查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被检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的客观、公正,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经费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科技计划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省科技厅负责解释。